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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平台经济税收治理策略探析
——以网络主播逃税事件为例
摘要:大数据时代为许多产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会,尤其是平台经济下的“直播带货”模式的兴起,但是新的模式旧的制度不可避免导致税务风险的增加。本文对主播逃税事件进行回顾,分析该模式下电商行业一直以来存在的偷漏税问题以及产生税务风险的成因,进而探讨如何管控该类事件的发生以及降低其影响,以促进电商直播带货有序、健康发展。
关键词:平台经济;主播带货;税收风险;税收治理
第1章 事件分析
2021年12月20日,税务部门发布通报,黄薇(即薇娅)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采取隐匿自己的个人收入、虚构业务以转换其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依法对黄薇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一共13.41亿元。
朱宸慧、林珊珊这两个主播同样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在多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采取与黄薇同样的手段偷逃个人所得税。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朱宸慧和林珊珊分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6555.31万元和2767.25万元。[1]
通过以上事件,我们总结出主播偷税漏税的方式有:(1)滥用核定征收政策,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在征管较松的领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如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工作室、营销策划中心、企业管理中心等以便转变收入性质将劳务报酬所得转为经营所得,就可以分拆收入、虚构业务、提供虚假的交易凭证,最终把最高45%的所得税税率变成介于3.5% [2];(2)隐瞒收入,电商主播收入构成较为复杂,包括直播带货取得的提成、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坑位费”收入、直播礼物等,这些收入对于电商主播而言是归属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还是其他类型所得,这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来说存在一定难度去辨别与核查。(3)签订虚假合同。
第2章 相关主体责任分析
根据以上事件,对涉及纳税过程的相关方进行责任分析,我们可以分成纳税方、征税方以及直播平台三方进行分析。
2.1纳税方
纳税方即网络主播,应当主动公开自己的收入,但是随着近几年新经济新业态的快速发展,电商主播的收入构成十分复杂,包括: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给人带货而存在的“坑位费”、直播礼物等。如果主播还依仗其所建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而取得直播服务接受方的收入,那么该收入又可能会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了。由此可见,电商平台的发展速度太快,而相关的立法又对这一部分的收入划分不明确,很多方面都存在相对模糊或有争议的地方,表现出“可税性强、实征性弱”的特点,导致了纳税主体进行纳税时存在错报的可能。另一方面,主播纳税意识也欠缺,为了少交税也存在着故意的隐瞒收入的情况。
除此之外,根据杭州市税务局关于此次事件的答记者问中我们了解到,国家税务机关对于2021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自身或者企业涉税问题的网络主播,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但是杭州市税务局提及,黄薇是经税务机关的多次提醒督促仍然整改不彻底遂对其进行立案检查,税务局对黄薇做出的税务处理“13.41亿元”这部分资金中,其实百分之五十二都是罚款,而黄薇偷逃和少交的税款只有百分之四十多。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对偷逃税的行为处罚力度是很大的,然而,即使是如此大的处罚力度,依然有大量的人铤而走险做出同样的行为,不知是“不懂法”还是“不尊重法”?[3]
2.2征税方
对于征税方来说,第一个从政策上来讲,税收政策存在“模糊地带”,从当前网络主播行业发展情况来看,其在税务登记、征税依据、适用税率、税目纳税地点等都有相对模糊或者有争议的地方,这给了纳税主体肆意逃避缴纳税款的机会。而且现在税收政策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虽然国家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法律,但是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税收政策需要根据国情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更新,如果缺乏统一的执法规范和法规指导,那么在执法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发生的执法风险不可避免会更加容易甚至更频繁。
第二个从税务监管部门来说,一方面是网络主播的相关业务都基本上是通过网络这一载体进行收付,而且涉及平台众多包括“淘宝”、“小红书”还有“抖音”等等,涉及形式也多比如说直播带货、发布短视频获取流量、发布微博以获得推广等,这些造成网络主播行业发票的需求刚性不强,如果通过传统的以发票来监管税收的话,那么只能说效果欠佳,而且现在大多都是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可以轻易造假和销毁而且不会有痕迹;另一方面是网络主播的收入收款方式不单单是通过银行账户,还有可能收入来源不在国内,税务机关这方就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不及时,难以快速掌握全部税源信息,监管部门没有一个系统全面的监管系统能够对以上所有业务、所有平台、所有收款渠道进行核查,这必然会给纳税主体方隐瞒的机会。监管部门方面还有一点就是监管效力的问题,平台经济突破了传统产业的区域限制,地域跨界性使得征税更加困难。比如纳税主体虽然产生了缴纳税款的义务,而所在行业规模巨大、企业分布较广、收入来源分散,纳税行为发生地会因为这些因素而变得难以确定,平台方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虽然知道纳税主体的真实状态但是其自身又不具备管辖权,所以除非纳税主体主动申报,那么只能由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还有一点就是平台经济会提供虚拟的的经营场所,虚拟场所灵活多变更易漏征税。
2.3平台方
平台方的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机制下,平台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也就是说为了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注册成立或者正式开展业务之前会花相当长的时间去咨询税收政策,从而决定是否在这个地区建立自己的企业。一些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平台企业在当地注册或者为了帮扶一些企业的发展,提出了“税收返还”的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平台企业开展虚构收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行动。第二,平台方并未履行涉及税务管理的责任,就薇娅事件来说,薇娅本人在淘宝、抖音、微博、小红书等直播平台入驻,这些平台会定期向其支付报酬,直播平台实际上是能够掌握她在平台上的产生的收入以及构成的详细情况,尤其是在大数据背景下,这些数据对于平台来说是透明的,那么平台方更应该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可以将主播的信息、来源于平台的相关收入等定期向税务机关进行一个披露或者说是公示。虽然薇娅事件是在大数据分析评估下发现的,但是如果税务机关数据库能够与平台进行联接,这不仅提高了税务机关的监管效率还促进了大数据时代平台经济的税务征收合理化体系的建设。[4]
第3章 大数据背景下平台经济税收征管对策
3.1健全税收征管的法律体系
通过对前文有关问题的分析,立足我国基本国情之下,我们在当前已经出台的平台经济税收政策基础上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补充实际有效的细则条例或者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解决税目分辨不清、适用税率不确定、税收优惠政策过度使用等问题。同时,要进一步解决税收机关的管辖权划分问题,具有税收征管权的税务机关应当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地、实际营业地、经营者的网络IP地址等因素,进行管辖权划分,确保各地税务机关平等享受税收征收权利。同时要加强各平台的登记地信息登记和审核管理。比如说淘宝,由于审核不严格所以店铺登记地可以随时提出申请修改,那势必会引起征税地的改变的问题。
3.2完善平台经济大数据信息库的建立
2021年8月金税四期正式上线,其是对国税、地税信息的合并及统一,其作用是对税务系统业务流程的全面监管,不仅包括税收业务,还包括“非税收”业务,这样对业务的监控就是全方位多方面的。同时建立了各部委、人民银行等参与机构内部的信息共享和核验通道,实现了对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三大系统的核查功能。金税四期投入使用之后,企业内部越来越多的信息将被税务机关掌握,监控体系也呈现出全方位、立体化的特点,国家逐步做到由“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的分类精准监管过渡。[4]
虽然金税四期的上线能够解决金税三期各模块之间无法互通的问题,实现从数据提取到信息归集、发票比对完成对经营者涉税环节的监管。但是,建立好外部互通的数据库也是有必要的,税收征管体系的建立需要依托外部数据平台的构建,第三方外部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税务机关可以与第三方平台搭建信息互通的数据库,收集第三方平台的各项数据,可以掌握一些复杂交易的交易过程、资金流向,完成税务信息的采集。同时让纳税征信系统与银行的征信系统互通,设立纳税信用等级,对于不按时纳税的人产生更强的制约从而提高其他企业或者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严肃对待纳税事件,主动交税。
除此之外,进入大数据时代,普通的票据以及不能满足网络支付的形式,所以大力推广电子发票系统对于完善税收征管体系也是有很大的帮助的。电子发票能够不拘泥于时间、地点、空间等方面的约束,开具程序便捷也节约空间。电子发票的运用如果实现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的话那么更能避免纳税者偷税漏税事件的发生。当然电子发票这种互联网的产物不可避免产生防伪功能不完善的情况,所以税务部门要加强电子发票的管理,建立防伪标志,加固电子发票开票系统防火墙。[5]
3.3加强纳税人与平台企业的纳税意识
偷税漏税事件的发生,责任不在一方,所以有必要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作为纳税主体方,一方面要加强法律的学习,在了解税收政策,另一方面也要多了解税法的规定,要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而对于平台企业来说,也要担起涉税监管的责任,比如不虚构和隐瞒信息,主动公开信息,切实履行好告知电商主播应尽的纳税义务和自身的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
税务机关可以建立一套有效可行的奖惩机制,针对未能及时纳税的纳税人,除了追究纳税人本人的责任以外,还要追求平台方的责任,这样能够督促平台方成为监管者而不是置身事外。设置合理的奖惩制度,对于不及时纳税的人,可以进行征信系统降级、直播平台关闭直播间、限制流量、罚款等;而奖励那些即使纳税的人可以是扩大流量吸引观众、增加曝光率等方式。
参考文献
[1]李勇.从典型涉税案例看个税纳税筹划风险[J].中国注册会计师,2022(6):120-122.
[2]黄庆平.平台经济税收治理策略探析——以电商主播偷逃税案件为例[J].财会通讯,2022(18):166-170.
[3]薛鹏.薇娅被罚:直播不是法外之地[J].方圆,2022(1):60-63.
[4]朱娅.互联网平台经济自然人的税收监管[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0(5):24-26+37.
[5]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课题组.平台经济税收监管探讨[J].税务研究.2020(4):127-131.
[6]刘巧娜.大数据背景下税收管理的问题分析——从数字经济的视角分析[J].纳税。2021(22):39-40.
【作者简介】:龙旭辉(1998—),女,汉族,四川成都,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数智化税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