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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平衡的法律研究

谢成巍
  
富网媒体号
2024年256期
吉林建筑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吉林省长春市 130000

摘要: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平衡,已成为法律研究中的一项重要课题。数字技术的普及和大数据广泛应用,给社会带来了较大的便利与效率,但同时也对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切实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已成为法律法规修订和完善的重要方向。

关键词: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平衡;法律研究

引言

互联网等技术的迅速发展,丰富了信息的获取和利用方式,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较为显著的便利与效率。同时,个人信息的产生和流动也日益频繁,使个人隐私保护面临挑战。个人信息不仅涉及用户的基本权利,还关系到社会信任等重要领域。因此,如何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健全个人信息的保护机制已经成为当前研究的关键。一方面,过度的个人信息保护会制约数据的流动与利用,影响创新的动力与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个人信息的保护将沦为空谈,用户的隐私权利易受侵害。对此,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数字经济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法律平衡问题,通过分析当前法律框架,提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1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困境

1.1关于经营主体与消费主体的地位失衡

1.1.1技术主导带来的挑战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利用算法等专业技术显著提高了市场运营效率。但正式这种技术的运用,也伴随着开发者与使用者地位的失衡。尽管技术的初衷是提升效率,但在利益驱动下,企业可能利用算法对消费主体的决策实行操控,或通过差异化对待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比如,某些企业可能使用算法对消费主体进行歧视性价格设定或者提供不公平的服务条件。

1.1.2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现行法规已经开始关注这一问题,明确禁止利用技术进行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法律规定占有市场优势的企业不得滥用其技术或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破坏市场公平交易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然而法律监管面临的挑战在于如何保证法规的执行效果,以及如何准确界定技术运用中的违法行为。

1.1.3数据孤岛效应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对于一般消费主体来说,由于技术工具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他们往往难以全面了解算法技术的本质和运行方式,这使得他们在面对大型企业利用技术进行垄断行为时显得尤显被动。尤其当部分企业掌握大量个人信息时,可能通过形成“数据孤岛”效应,对消费者进行隐秘的操纵与侵犯,而这些行为一般是不易被消费主体察觉,从而延误维权时机。

1.2个人信息的法律性质转变

1.2.1公法特性的逐渐凸显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出现了显著变化。个人信息的功能不仅限于保护个体隐私,还成为了推动市场效率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具备了公法属性。这种变化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开始被允许,前提是遵循市场管理规则,推动经济的合法发展。因此,个人信息不仅是消费主体的私有财产,也逐渐成为公共利益的一部分[1]。

1.2.2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失衡

在数字经济下,消费主体的个人信息成为企业争夺的优质资源,作为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资产。企业为获取经济利益而有效利用消费主体的个人信息,但这种利用也导致了个人信息保护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企业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固然重要,但也容易滋生出对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和过度收集的问题。并且为了避免因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而承担高额赔偿,企业需要在技术层面上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投资,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给市场的发展带来压力。企业经营主体在追求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可能会忽视对消费主体信息的合法保护,导致两者关系失衡[2]。

2关于数字经济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转变

2.1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价值重构

法律对个人信息的规制,更多的是为了确立个人信息的保护权而非完全控制权。信息主体并没有被赋予对个人信息的绝对控制权,这意味着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滥用。在这一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与数据流动之间的紧张关系变得尤为突出。在数字化进程中,个人信息的数据本身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和公共属性。数据流通的需求推动了对个人信息使用的法律与政策框架的重新审视。法律的核心任务应当是寻求一定的平衡,确保数据的合理利用,同时维护个人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益。对此在保护个人信息时,过于强调其人格利益的面向可能会导致对个人信息的过度保护,反而限制了数据的合理使用。数据企业在合法收集、存储和利用个人数据中付出了成本,法律应尊重其在合规范围内利用数据的权利,同时也应鼓励社会对信息的合理利用。为了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流动的有效平衡,法律不应无限制的扩张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和权利边界,这就需要综合考虑个人信息的社会价值,确保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推动信息的合理利用和技术进步[3]。

2.2个人信息保护的动态平衡

国外某数字信息隐私研究教授提出的“场景完整性理论”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新的视角,强调个人信息保护应根据不同场景或领域有不同的期待。这一理论不仅为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理性判断提供了思路,还为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提供了理论基础。首先,信息参与者是指在特定场景中涉及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各方,包括信息主体、数据控制者等。并在不同场景中,信息参与者的角色和责任各不相同,因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的展开分配。其次,信息类型是指在特定场景中涉及的个人信息种类,如身份信息或者健康信息等。不同类型的信息具有不同的敏感性和风险,因此在保护力度上也应有所区别。例如在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辅助机器人的使用中,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是产品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因此,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具有正当性。但这一需求这也进一步要求企业必须采取严格的技术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再例如,在医疗卫生行业,对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需要严格的管理。医疗机构应采取高标准的隐私保护措施,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防止因信息泄露而侵害患者的其他权利[4]。同时,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对此,立法通过赋予信息交流双方一系列的权利义务,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性规则。这些普遍规则便于个人理解和维权,同时也减少了执法和司法的成本。但在复杂的具体场景中,普遍规则可能会出现适用上的问题。因此,法律需要结合具体场景中的细节,进行灵活调整,确保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

结语

综上所述,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法律研究是一个动态演进过程。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社会需求变化,应不断进行深入探索。这不仅需要法学界、立法机构与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还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只有在多方协作、通力合作的基础上,才能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更加成熟,为数字经济的发展奠定更加稳固的基础。希望未来的研究能够继续关注这一领域变革,为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提供更加系统的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

[1]许可.诚信原则: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平衡的信任路径[J].中外法学,2022,34(05):1143-1162.

[2]聂云霞,钟福平.法理与情理: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双重性及其调适[J].档案与建设,2022(07):15-19.

[3]赵健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D].燕山大学,2022.

[4]申卫星.论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J].中国法律评论,2021(05):28-36.

作者简介:谢成巍(1971-)女,吉林省长春市人,汉族,法学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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