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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对水污染防治的激励效应研究
摘要:流域生态补偿是跨行政区的流域水环境管理中的重要制度创新,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流域生态补偿的激励策略是不同的。现阶段,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流域生态补偿是我国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环境保护制度。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在治理水污染防治的激励效应,阐述了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现状问题,提出了几点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激励策略,以期为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生态补偿机制;水污染防治;激励效应
引言: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水污染是当前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付出了高昂的资源环境代价,水污染问题尤为突出。近年来,我国政府已经将水污染防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来治理水污染。
一、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对水污染防治的激励效应
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是以防止流域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流域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流域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是在实现流域系统和区域之间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公平、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而从流域系统与区域整体角度出发,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能够在兼顾政府目标与区域主体利益的同时,充分调动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多元主体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全社会共同参与水污染防治[1]。
二、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现状问题
(一)激励政策不健全
当前,在流域内开展的水环境生态补偿激励政策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激励机制:纵向生态补偿和横向生态补偿。流域纵向补偿是指上一级政府或机构为激励下一级政府或机构开展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而实施的财政转移支付或政策补偿。这种补偿方式主要适用于生态功能十分重要且受益者广泛的生态补偿问题,以及需要上级对下级进行资金、政策等方面支持的情况。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是指,为了改善流域内水环境质量,流域上游地区和下游地区进行资金补偿或技术合作等。纵向生态补偿与横向生态补偿都是流域水环境治理的重要举措,但两种激励机制均存在着不足之处。然而,由于缺乏完善的流域生态补偿激励机制,以及上游与下游地区的利益博弈与矛盾,使得部分地区补偿措施难以得到切实落实,进而对流域水环境治理产生不利影响。
(二)补偿资金来源渠道窄
由于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渠道较窄,致使生态补偿的资金规模小、补偿不充分,进而导致流域水环境恶化,污染严重。目前,我国的流域生态补偿资金来源有政府拨款、企业纳税和民间捐助三种。然而,现有的流域生态补偿资金来源仍然比较单一,很难适应当前的水环境保护需要。目前,我国的生态补偿制度多集中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而对西部和中部的生态补偿基金投入不足,造成了不同地域水环境保护和管理上的不一致,从而制约了生态补偿机制有效执行[2]。
(三)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对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与国际上游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立法工作还有很大差距。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具体体现在:一是对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目前我国关于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规定大都比较笼统,具体制度设计也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在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相关法律中,政府多起主导作用,其他主体参与较少,没有形成国家层面的制度体系。三是法律对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中的利益分配问题和补偿标准等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目前我国对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指导,对于不同类型、不同尺度的流域生态补偿标准也缺乏统一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统一。
(四)运行机制不完善
基于生态利益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其形态与内容也在持续地革新。目前,由于现行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运作机制不够健全,且在实施中出现了诸多问题。首先,我国在实行流域生态补偿时,存在着对补偿方法、标准等方面的模糊,缺少专门的立法来规制具体问题。其次,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处理。而且,由于缺少完善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手段,使得该机制无法实现长期、平稳地运行。为了确保该机制能够长期、高效地运作,必须构建一套完整的运行机制。
(五)补偿方式单一
当前,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方式主要有资金补偿、项目补偿和协商补偿。资金补偿是最基本的方式,其实质是在污染治理过程中产生的额外成本,是政府作为生态服务提供者对被保护环境的一种资金投入,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方式来实现。项目补偿主要针对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产生的经济成本,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来进行,以提高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缓解当地的经济压力。协商补偿则是在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由流域上下游之间通过协商来确定各自的保护责任和义务,建立起双方都能接受的、公平合理的生态保护协议。
(六)多元主体参与程度不高
流域生态补偿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包括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等。各主体在流域生态补偿中的地位不同,但其参与程度却不高。政府作为流域生态补偿的主导方,往往主导流域生态补偿的政策制定、资金分配和考核监督,在整个流域生态补偿的运行中起着主导性作用。企业和社会公众虽然对流域生态补偿具有一定的影响,但目前对补偿金额、分配标准和考核监督等方面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方法,参与程度较低。因此,多元运行主体之间缺乏沟通与交流,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难以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影响了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运行效果[3]。
三、水污染防治背景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激励策略
(一)积极加强政策引导,优化激励政策
流域生态补偿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导向的管理方式,其核心在于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保证其生态功能,而国家则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作为一种激励性措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将直接影响到整个流域的生态环境是否能够受到有效地保障,为此,必须加大对该体系的政策指导力度。在发展的不同时期,需要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背景下,现有的“政府主导”模式下的水环境保护补偿主体缺失、“以罚代补”方式下的水环境保护效益低下等问题日益突出。流域生态补偿是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补充、社会多元参与的制度体系,通过"奖补结合"机制(即奖励生态保护行为+补偿生态治理投入),形成政府政策引导、市场资源配置、社会协同发力的长效生态保护模式。因此,完善政府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激励措施,是促进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完善的一项关键措施,为克服现有的水环境保护中面临的诸多问题,需要建立完善的激励政策。
(二)合理开展融资活动,确保资金供给
流域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既包括政府财政投入,也包括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入。从国家层面来说,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健全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加强流域生态补偿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补偿资金使用的效率。在社会资本方面,应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主动地介入到流域生态效益的建设中来;在民间资本方面,应对流域内的各种资源进行有效地引导和激励。为了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应从财政投入的角度出发,在财政投入方面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在此基础上,增加国家对生态环境的投资,增加转移支付;提高投资效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导向与杠杆功能,加大对基金的监督与考核力度。同时,积极寻求各种途径来筹措赔偿基金。通过税收优惠、利益补助和政府购买等多种形式,引导企业积极参加流域生态效益的建设和经营。同时,要以各种途径来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到流域的生态建设中来[4]。
(三)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流域生态补偿的执行力度
流域生态保护是一个长期而又困难的系统工程,必须有相应的立法和制度来保证。我国现有的流域生态补偿立法在主体、客体、标准以及监督管理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首先,针对我国目前流域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应逐步完善我国流域生态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此外还应尽快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相关管理体制和机制。通过立法、规章等方式对其进行规范,构建跨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分担体系。其次,要进一步健全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体系。在我国没有相应的立法和规章时,可以通过流域生态补偿工作的实际需求,针对不同地区水环境容量和水质状况,在条例中增加或完善水环境容量和水质状况监测、调查评估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规定。这些配套制度和法律法规可以作为流域生态补偿工作开展的重要保障。
(四)完善运行机制,构建和完善多元参与机制
流域生态补偿运行机制包括资金筹集、补偿标准确定、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资金筹集是流域生态补偿的前提,在我国,要坚持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断创新资金筹集方式,拓宽筹资渠道。在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支持下,继续进行融资模式的创新,扩大融资渠道。补偿标准的确定是流域生态补偿实施的重要环节,应建立科学的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制定方法和程序,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得到较大的改善。资金使用是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运行的重要保障,还需要完善资金的使用,确定资金的主要职责,并加强绩效评估。
(五)创新补偿方式,健全资金监管体系
我国的流域生态补偿工作开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在补偿方式、资金监管体系等方面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优化流域生态补偿方式,首先,应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流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流域上下游的差异性,通过多种渠道来确定生态补偿标准。其次,应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要通过多种渠道对资金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资金能够真正用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上来。最后,要加强对流域生态补偿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5]。
(六)加大流域生态补偿的宣传力度,构建公众参与机制
流域生态补偿作为一种新型的制度安排,涉及多元主体的利益协调,包括政府、企业、公众等。因此,应该加大流域生态补偿的宣传力度,包括政府和公众两个层面。政府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报纸杂志、环保组织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同时,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如建立流域生态补偿专家委员会,为生态补偿工作提供专业指导;成立流域生态补偿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流域生态补偿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监督和评估;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参与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而且,还可以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增强公众对流域生态补偿的认识和理解。同时要明确参与主体在生态补偿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畅通。政府应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总结: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构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可以调动政府和企业等相关利益主体的积极性,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在开展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时应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还要进一步完善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只有将各种措施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毛玉姣,张和喜,黄维.长江流域红枫湖水库及上游生态补偿成效研究[J].灌溉排水学报,2021,40(S2):38-42.
[2]董帅,闫海莹,余柏壁,等.“双碳”目标驱动下沱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优化[J].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4,36(04):47-54.
[3]佘平飞.长江支流黄柏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创新实践案例研究[J].长江流域经济研究,2024,(01):169-192.
[4]杨霞,何刚,吴传良,等.生态补偿视角下流域跨界水污染协同治理机制设计及演化博弈分析[J].安全与环境学报,2024,24(05):2033-2042.
[5]胡若晨,夏琼,杨锋,等.我国流域治理进程中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国情国力,2022,(07):5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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