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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农网市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证址不符” 后续监管困境与对策研究

李璟寅
  
富网媒体号
2026年37期
湖北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湖北武汉 430000

摘要:近年来,农网市场经济活动的复杂化给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后续管理及监管工作带来诸多难题。农网客户随意转让、非法使用许可证的现象频发,其中 “证址不符”(实际经营地址与许可证核定地址分离)与 “人证不符”(实际经营者与许可证登记主体分离)两类违规行为尤为突出。这两类行为实质架空了许可证的准入审查与过程监管功能,使后续监管成为烟草专卖行政部门管理的薄弱环节。尽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明令禁止许可证租借、擅自变更地址等行为,但基层执法仍面临 “发现难、取证难、根治难” 的困境。本文从实际可操作性出发,围绕 “证址不符”“人证不符” 的概念界定、问题成因、管理困境、解决路径及结论展望五个方面展开探究,为破解农网市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难题提供系统性思路与实操方案。

关键词:农网市场;证址不符;人证不符

1 核心概念界定与行为特征

1.1 农网市场的界定

从文理解释来看,农网市场是指在农村地区,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为农村烟草制品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卷烟零售终端组织系统。作为卷烟营销网络的最末端,它是卷烟抵达农村消费者的最终端口,以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农村卷烟零售店为核心载体,兼具产品销售、形象展示、品牌培育等功能。结合实际运营情况,农网市场终端具有四大显著特点:

消费群体针对性强:核心消费群体为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村消费者更注重卷烟性价比,对中低档卷烟需求较大。同时,受农事活动季节性、传统节庆消费带动等影响,农村卷烟消费呈现鲜明季节性,农忙时节消费平缓,春节、中秋等节日期间需求显著攀升。

经营环境多元化:农村地域广袤,零售终端分布分散。部分零售点位于偏远村庄,客流量小,主要服务本村及周边村民,店铺规模小、经营品种单一;另有部分位于乡镇集市、交通要道附近,客流量集中,经营品种丰富,除卷烟外还搭配销售日用百货、食品饮料等商品。

经营方式相对传统:多数农村卷烟零售户经营理念传统,数字化应用能力薄弱,部分老年店主缺乏现代信息化设备。尽管近年来数字化乡村建设推进,但仍有不少老年店主对电子支付、库存管理软件等现代化经营手段掌握不足,依赖手工记账、现金交易,经营效率较低。

终端形象有待提升:相较于城市终端,农网市场终端整体形象存在短板。店铺装修简单、缺乏统一规划,卷烟陈列随意不规范,店容店貌整洁度不足,既影响消费者购物体验,也不利于烟草品牌形象传播。

1.2 实际经营地址与许可证核定地址分离的法律内涵

文义解释层面,“实际经营地址” 指持有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个人、单位、社会团体等)在特定地点,以牟利为目的持续开展生产、销售、储存等经营活动的场所。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持证人应在许可证核定地址从事烟草零售业务,超范围经营视同无证经营” 的规定,此处 “经营” 特指持证人在核定地址以合法方式(经营场所内现场售卖交易)开展烟草商业运营的行为。许可证核定地址则指许可证上明确载明的固定经营地址。

从法律体系解释来看,烟草专卖许可证后续监管语境中,“实际经营地址与许可证核定地址分离”,是指市场主体连续在许可证载明地址之外的其他地点,以牟利为目的有组织地持续开展烟草制品购进与零售活动,这一界定既符合立法精神,也为监管执法提供了明确认定依据。

1.3 两行为在基层农网的共生关系

基层农网中,“证址不符” 并非孤立违规行为,它与其他违法行为形成相互嵌套、互为掩护的违法生态,通过主体伪装、空间错位、责任切割三大机制深度耦合,构成监管难解的 “违法共生体”,相互依存掩盖,成为监管核心难点。

1.3.1 共生基础:违法动机与操作模式的互补性

两类行为共生的本质,是违法者利用制度断层(主体登记与场所监管割裂)和技术鸿沟(传统监管手段滞后)构建的规避策略。二者核心目的一致,均为逃避烟草专卖监管谋求更大经济利益,如租用他人许可证减少前期投入、擅自迁移至人流量大的区域获取更多商机等。

在操作模式上,二者躲避监管的方式具有互补性,且均依赖两大客观条件:一是乡土宗族社会的 “亲亲相隐” 效应,农村熟人社会中村民不愿主动举报违规行为,甚至为违法者提供掩护,导致监管线索匮乏;二是乡镇市场基础设施与信息化管理滞后形成的监管盲点,农村地域广阔、交通不便,信息化设备覆盖率低,人工巡查难以全面覆盖,为违法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1.3.2 空间嵌套:从静态分离到动态流动

“人证分离” 使实际经营者脱离许可证束缚,从暗处操控多个零售点,通过远程指挥、委托管理等方式形成地下烟草批发网络,冲击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主导地位,为假私烟流入扩散提供便利。“证址分离” 则使经营者转变为 “虚拟户终端”,将核定地址作为套取卷烟的 “基地”,合法购进后转运至实际地址销售。实际经营地址隐蔽且流动,导致传统定点、定期监管失效,监管工作无从开展。这种空间嵌套模式最终造成烟草网格化管理失序,假私烟失控泛滥,既损害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权威性、造成税收流失,也直接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

1.3.3 责任体系的系统性失效

两类行为的深度耦合,导致传统行政监管责任体系系统性失效,监管部门难以锁定违法主体、固定违法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监管闭环:

面对例行检查,实际经营者会推名义经营者前台配合,提供虚假材料 “浑水摸鱼”,一旦监管部门深入调查,便采取关店、外出务工、申请停业等方式破坏取证进程;面对线上监管,实际经营者用登记主体银行卡结算订购,用自己收款码隐蔽收取利润,规避系统代订预警,使监管无法通过资金流向关联违法主体;面对 “无证经营” 行政处罚,违法者往往 “认罚不认改”,甚至利用村委会开具的 “城市更新、道路规划证明” 谋求地址变更,逃避法律制裁。这些现象表明,农网市场后续监管仅触及表面,对地下违法网络打击力度不足。

2 问题成因的深度剖析

2.1 商户受经济利益驱动

2.1.1 宏观环境压力:高结构烟草制品市场需求萎缩倒逼成本压缩

受国际经济波动及疫情后国内经济震荡影响,居民可支配收入波动,高价位卷烟(含税调拨价 414 元 / 条、统一批发价 600 元 / 条及以上)消费需求与能力明显下降。高价位卷烟利润空间大,其销量遇冷直接导致商户利润下滑,同时使部分囤积高价位卷烟的商户面临严重库存积压,增加了存货与资金周转成本。

农网客户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对市场震荡的耐受力低于城网客户,为回笼资金、摊薄成本,部分商户不惜铤而走险,采取出售、租赁、出借、转让许可证,整体打包出售店铺,擅自迁移经营地址至高净值人群聚集区域等违规方式开展经营。

2.1.2 政策约束加剧:合理布局规划趋严与办证指标收紧催生 “许可证黑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实施及各地《烟草制品零售店合理布局规划》出台后,农网市场办证门槛显著提高、空间急剧收窄。政策约束主要体现在三方面:零售点间距至少 150 米;限制与烟草零售无关联互补业态办证;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红线,学校、幼儿园周边 200 米内禁设烟草零售店,已存在的需搬离。此外,多数农网市场采用单元格管理,按人口、消费能力设定零售点上限,控制总量。

这些政策规范了市场秩序、保护了未成年人权益,但也使烟草零售业务需投入更多先期进入成本、设立成本,对经营技巧要求更高。存量商户垄断优势经营地点,新入局者无法就近经营,校园红线内商户迁出后难以找到合适经营地址,巨大的办证需求无法在合法渠道满足,催生了 “许可证黑市”。部分投机者利用军烈属、残疾人等优待身份申请许可证后,通过租赁、转让等方式倒卖牟利,部分区域已形成成熟的违法产业链。

2.1.3 发展需求错配:商业机会外迁与农网市场发展停滞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交通网络建设推进与城镇化加深,人口流动呈指数级增长,“农村空心化” 现象突出。登记地址所在村落人口大量外流,除节假日外日均客流量不足 10 人,传统农网零售点面临客源不足困境;而人口向城镇中心转移,使城镇中心及周边区域人流量大增、商业机会集中。

在此背景下,农网客户为寻求更多商机、维持利润,纷纷采取违规手段:部分商户将许可证出售、租赁、出借、转让给他人,成为不法烟贩的 “风险隔离箱”;部分商户擅自迁移经营地址至城镇集市、交通要道、车站、公园等公共交通枢纽(此类区域人流量通常为普通街道数倍),以获取更多交易机会。

2.2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欠缺科学有效的事前监管

2.2.1 许可证规划建设不够合理

新旧合理布局规定更替,加之城市建设更新、道路规划、政府重点招商等工程推进,导致部分区域零售点扎堆聚集,卷烟市场供给量远超需求,竞争异常激烈;而另一部分区域受合理容量限制,新零售点无法进入,卷烟供应量无法满足当地消费需求。

区域间供需失衡引发一系列问题:供大于求区域易出现卷烟外流、串货、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增加卷烟异常流动风险;同行业经营矛盾加剧,部分商户陷入搭配销售、低价倾销等恶性竞争,既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扰乱市场秩序,又影响零售客户利润与成长空间,制约辖区烟草市场整体成长性。

2.2.2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证申请质量不高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申请条件包括:有相适应的资金、固定经营场所、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及其他法定条件。但实践中,“相适应的资金” 难以实质审查,往往流于形式,申请人只需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即可申请,办证门槛相对较低。

部分申请人对新实施的合理布局规则不了解,盲目提交申请,导致大量申请无法获得许可,申请质量不高。以 2025 年 XX 市局为例,某群众因申请不符合合理布局规定被不予受理后投诉,经沟通解释后撤销投诉。大量无效申请占用审批资源,影响审批效率,勘验后主动撤回和不予许可的比例占受理量近一半,申请者与办证人员信息不对称是主要原因之一。

2.2.3 现场勘验定位不准确

现场勘验是许可证审批的关键环节,地理位置精准定位是核心内容,但现有定位系统无法将申请地址精准到 50 米范围内,勘验人员在距离核查中重度依赖客户定位数据。

实际勘验中,若周边零售户定位数据偏差大、店门关闭无法核实或定位数据缺失,极易导致勘验失误。这一技术漏洞使部分经营户可在系统误差内擅自变更经营地址,而监管预警系统无法实时感知,只能依赖人工走访收集信息,监管效率低下,为后续 “证址不符” 违规埋下隐患。

2.2.4 内部监督管理问题

部分消费群体少、市场需求有限的地区,部分申请人在办证时便流露出 “被大户控制” 的意图,如经营场所未进行任何装修、申请人有诸多违法记录、名下持有数量异常的许可证等。

对于这些存在明显监管隐患的申请,审批人员本应采取劝其撤回申请、核查违法记录、实地核查经营条件等积极措施,但实际工作中,部分审批人员机械适用法规,采取 “符合即办理” 的简单化审批模式,忽视对真实经营意图的审查,导致大量 “虚拟店” 取得许可证,成为后续 “人证不符”“证址不符” 违规的高发主体。

2.2.5 地理界线问题

农网市场地理界线划分模糊,尤其是农贸市场(行政村)区域,行政界限缺乏明确标识,部分申请人自身都不清楚经营场所所属行政村,导致勘验人员极易判断失误。

部分申请人为规避合理布局限制,采取不正当手段操纵地理界线:私自在村道划设双黄线、斑马线等交通标识,人为增加与其他零售点的便利通行距离;总量控制区域内的申请人利用基层自治组织虚假证明,擅自将地址变更至未实施总量控制的邻近行政村,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许可证办理秩序,增加了后续监管难度。

2.3 欠缺数字化监管

2.3.1 审批系统智能化程度低

许可证审批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审查质量直接决定许可决定质量,但目前审查工作仍依赖手工查询系统和人工实地检查,未引入智能化数字化监管工具。

这种传统模式存在明显弊端:审查质量高度依赖核查人员的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经验,易受个人主观因素影响,导致审查结果偏离真实情况;手工查询和人工核查效率低下,无法快速准确处理大量申请信息,难以满足高效监管需求。

2.3.2 未与相关监管部门备案信息实现组网

烟草专卖监管系统集成化程度低,未与其他涉烟监管部门实现数据融通共享,形成“信息孤岛”,影响监管效率与精准度:

目前监管部门内部过度依赖行业自有数据,行业外信息主要通过线下发函查询,效率低下、耗时较长,导致无法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真实情况,降低了对市场动向的监管响应速度。

2.4 老龄化经营者的合规能力短板

一体化系统查询显示,农网市场零售户老龄化特征明显,60% 的客户年龄超过 55 岁且未受过高等教育,这一群体合规能力薄弱,成为两类违规行为的高发人群。

其合规短板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法律意识淡薄,错误认为许可证是普通商品可随意转让、出租、出借,经营地址可随意迁移至人流量大的区域,忽视许可证核定地址的法定要求;二是变更手续办理能力弱,文化水平和数字化操作能力不足,即使有合法变更需求,也难以顺利完成手续办理,客观上增加了违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轻微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无主观过错的,也不予行政处罚。该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充分考虑高龄客户的过失状态和对法条的欠缺了解,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处罚难度。

3 管理困境的多维透视

3.1 发现环节:线索获取被动化

农网市场监管发现环节的核心问题是线索获取被动化,严重制约监管主动性与时效性。

当前农网区域管理所人员配置严重不足,多数专管员数量不足 3 人,部分甚至 1 人负责两个乡镇,平均每名专管员需监管 300 多户零售户。而农网零售户多分布在地域间隔远、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专管员人力、时间、精力有限,无法实时掌握每一户经营动态,日常监管只能采取 “走马观花” 式巡查,难以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管。

实践中,部分异常经营零售户利用监管薄弱环节,与执法人员 “打游击”:巡查时返回核定地址或安排名义经营者应付,巡查后立即恢复违规经营;根据巡查规律调整违规时间地点,企图形成既成违法事实,进一步加剧了线索获取难度,使监管陷入被动。

3.2 取证环节:证据链脆弱性

取证环节的核心瓶颈是证据链脆弱性,主要源于法律依据门槛高和取证手段不足:

法律依据方面,适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处理违规行为时,责令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等措施需满足严格前置条件,且需充足的连续性证据链证明违法行为,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权限偏柔性,收集此类证据难度较大。部分违规者通过伪造合伙、雇佣关系证明,谎称未变更经营主体或地址,执法人员离开后便继续违规,警告后则关店逃避检查。

取证手段方面,执法人员面临调查手段匮乏、跨部门协同调查效率低、大数据取证能力弱等困境。调查主要依赖人工走访、询问等传统方式,证据客观性关联性难以保障;缺乏与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的协同机制,无法及时获取资金流向、通信记录等关键证据;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应用不足,难以通过数据分析追踪获取连续性证据,导致证据链不完整牢固,执法人员往往只能对违规行为听之任之。

3.3 处理环节:架构划分不清

处理环节的主要问题是执法架构划分不清,导致监管出现盲点。

县级局作为烟草专卖执法的主要主体,在专卖办架构设计上,将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机械划分为案件审理中队和行政许可中队两个独立部门,日常缺乏有效沟通协作。但许可证后续监管属于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竞合事项,需要两部门协同配合才能有效推进。

由于两中队未在制度和惯例中明确此类竞合事项的职责划分,且受 “重行政处罚、轻后续监管” 惯性思维影响,遇到相关监管事项时往往互相推诿,不愿主动担责,最终导致对 “证址不符”“人证不符” 等违规行为的监管出现盲区,无法及时有效处理。

3.4 考核环节:考核未纳入重点

当前全国烟草专卖监管工作重点为 “打大户、办大案、立大威”,绩效考核体系也围绕这一方针制定,重点集中在侦办五万元以上大案、突破寄递环节案件、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等方面。

这种考核导向使专卖管理人员工作重心向大案要案倾斜,而这些重点与许可证后续监管缺乏直接关联,无法实现两项工作齐头并进。由于管理人员精力有限,在全力投入大案要案查处的同时,必然忽视后续监管工作,导致后续监管仅停留在会议强调层面,日常仍延续 “重案件办理、轻后续监管” 的传统路径,难以形成常态化长效监管机制。

3.5 执行环节:处罚效果欠缺震慑

执行环节的核心问题是处罚效果缺乏震慑力,导致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两类违规行为可采取暂停烟草业务整顿、取消经营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总额 20%-50% 罚款等处罚措施。但实际处理中,因证据链脆弱、调查手段不足等原因,难以收集足够证据实施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等严厉处罚。

部分地区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法律性质存在异议,认为其属于内部参考文件,难以直接将 “证址不符” 解释为无证经营并适用相关罚则。即使适用无证经营罚则,违法者反侦查意识强,经营场所不存储大量高价值烟草制品,查获货值低,罚款金额有限,难以对 “老油条” 形成真正震慑。

3.6 适用环节:规范性文件的脆弱性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为核心规范性文件,在法律适用中存在明显脆弱性,给执法带来困扰。该细则的核心定位是补充性、指导性,而非脱离上位法直接反复适用的执法依据。

法律位阶上,细则是对《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上位法的细化解读,上位法条文表述宏观,细则通过列举具体情形提供指导,如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模糊条款的补充。

适用场景上,细则主要填补监管空白、适配实操需求,针对卷烟零售业态变化出现的许可证延续、停业界定等新问题,上位法因修订周期长难以覆盖,细则给出了具体处置思路。

执法实践中,细则不具备直接反复适用的刚性约束,不能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直接法律依据。其关于 “证址不符视同无证经营”“非法转让许可证可取消经营资格”等操作指引存在争议,如将 “证址不符”认定为“无证经营”缺乏上位法授权,不符合法理逻辑,易引发当事人抵触,甚至可能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被推翻。同时,各地市场环境差异大,细则条款多为原则性指导,允许基层细化实施,也决定了其无法作为刚性条款直接套用。

4 系统性解决路径设计

4.1 顶层设计操作规范和取证清单

针对基层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参差不齐、证据意识淡薄的问题,各法规审核部门应结合当地法律实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执法操作模板和取证清单(聚焦《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等措施)。

4.1.1 证址不符

发现 “证址不符” 违规行为后,属地管理所应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若当事人拒不签收,执法人员需在送达回证注明情况,宣读通知书内容并全程录音录像固定证据,该通知书作为基层执法创新,既具有证明履行催告程序、固定违规起始时间的证据效力,又因未增减当事人权利义务属于行政指导行为而不具备可诉性,可有效减少行政诉讼风险;当事人签收通知书后,若在参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停业规定设置的 30 天改正期内仍拒不搬回核定地址经营,调查机关可推进案件至立案调查阶段,此阶段核心任务是采集擅自异地经营的连续性证据以形成完整证据链,具体包括整改期内每日用水印马克相机(含时间地点信息)在实际经营时段拍摄的影像证据、走访周边零售户(重点是有竞争矛盾的商户)制作询问笔录形成的证人证言,以及深化物流、营销、专卖、内管 “四员互动” 机制整合物流签收记录、客户拜访记录、内管信息沟通单等形成的多部门联合印证证据清单;进入审理执行阶段后,案审人员需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判断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作出处罚决定前需留足五个工作日陈述申辩期和听证权利,坚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最终处罚决定需经集体讨论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文书送达环节,针对当事人当面拒收、恶意躲避、下落不明三类情形需采取对应方式并留存证据,当面拒收的通过执法记录仪宣读处罚决定,在送达回证注明拒签理由后留置送达,恶意躲避的在固定穷尽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手段无法送达的证据后,7 个工作日后通过公告栏、门户网站、经营场所张贴等方式公告送达,下落不明的先中止案件调查,待查明当事人下落或联系方式后再推进送达处理。

4.2 加大打击提高违法成本

为从根本上遏制 “证址不符”“人证不符” 等违规行为,需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对情节严重的违规者,在取消其烟草专卖经营资格后,限制 3 年内不得从事烟草零售相关工作,申请许可证一律不予发证,通过剥夺未来经营资格形成长效震慑;发现违规后,责令持证人与实际经营者共同参加不少于 40 学时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专项培训,内容涵盖许可证管理、销售规范、违法后果等核心内容,培训后组织严格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限制其参与新品推广、选点投放、罚没烟投放等营销活动,迫使违规者重视学习、强化法律意识;针对非法转让许可证及相关违法经营行为,受 “李明华案” 影响,部分持证人员以 “共同经营” 为由为无证经营者开脱,导致行政和刑事打击力度不足,专卖管理人员应向持证人明确说明合谋掩饰的危害,包括许可证会留下违法记录、影响个人征信、面临停业或取消经营资格风险等,说服其不承认虚假 “共同经营” 关系,同时探究从 “非法经营” 角度追究被转让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刑事处罚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在违规者未完成整改前,联合营销部门限制其部分业务权限,禁止参与新品推广、选点投放等盈利性活动,迫使违规者尽快搬回核定地址或取消转让协议,恢复合法合规的经营状态。

结束语: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是卷烟零售市场准入的基础性工作,事关烟草专卖核心职责的履行,事关行业发展。未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会持续快速增长,给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带来了难题和挑战,我们需要认清问题所在,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构建相关配套制度,实实在在地将许可证全过程的管理工作落实到位,推进烟草市场秩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黄立新.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机制提升后续监管效能的路径探索.文化科学,2025-12.

[2]吴秋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中的常见问题与对策研究.政治经济学,2024-11.

[3]安进海.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对策研究,20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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