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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虐待老年人法律规制实践及启示
摘要:随着我国人口深度老龄化,中国虽然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逐步健全了养老服务体系,但是在防范和治疗虐待老年人问题上,还是遭遇诸多挑战,如法律规定缺乏针对性,缺少专门的运作机制,社会大众的相关意识比较淡薄,各个部门之间合作不够顺畅等等,因此,当下迫切需要巩固和完善相关的防治体系。本文研究并借鉴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防治经验,对于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政策,形成多层次保护体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给创建契合国情的老年人权益保护体系提供有用的参考。
一、美国的虐待老年人防治实践
美国属于老龄化现象比较严重的国家,其老年人口数量众多,与之相关的虐待老年人问题突出,美国国家老龄委员会(NCOA)以及司法部所做的调查显示,大概十分之一的老年人曾遭受过各种形式的虐待,涉及身体虐待,精神虐待,经济剥削,漠视甚至遗弃等情况,不过大多数学者认为实际受到虐待的人数远远超出已报案的数量,绝大多数此类事件都发生在私人家庭内部难以察觉,相关数据显示,仅有大约 1/14 的针对老年人实施虐待的案件得以向有关部门正式报告,这表明很多老年人实际上处于一种“无声的被害”境地之中。
从虐待类型看,经济剥削和精神虐待在美国更为突出,很多经济剥削老年人案件涉及子女或者照护人非法占有老年人养老金,退休金或者其他财产的情况,精神虐待表现在羞辱,威胁,孤立老年人,让老年人长时间处于恐惧和焦虑状态当中。养老机构内部也频繁出现虐待事件,比如漠视医疗护理,过度使用镇静药物等,这些问题受到全社会对养老产业监管的普遍关注。
美国在防治家庭内虐待老年人方面的制度创建较为成熟,联邦层面虽无统一的《反虐待老年人法》,但从 20世纪80 年代起,各州陆续出台相关法律,其中明确了老年人虐待的定义,举报途径,干涉举措及法律责任。州政府一般会设立专门的成人保护服务机构(Adult Protective Services,APS),该机构负责接收举报,开展调查并给予救助,APS 同时还是行政机关的关键组成部分,承担着与司法,医疗和社区资源相衔接的任务,从而保障受害老年人获得全方位的保护和支持。
美国重视多部门协作,APS 在接到案件之后,依照调查结果来判断是否要启动紧急保护措施,比如会把老年人转到庇护所或者医疗机构中去,在非常情况下还会同警方一起采取刑事手段。APS 会同心理咨询机构以及社会福利组织合作,协助老年人得到心理治疗和经济援助。这样法律和社会服务同步推进的体系,既能防止受害老年人遭受进一步伤害,又能为老年人重新回归生活创造必要条件。
强制报告制度是用于防治虐待老年人的重要制度,各州法律均规定,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教师以及养老院工作人员等特定职业群体,一旦察觉或者疑虑老年人遭到虐待,便需要在法定期限(一般是 48 小时)内实施报告,报告内容要涵盖受害老年人的基本状况,疑似虐待的种类,施虐者的身份信息等,如果违反此义务,相关人士将会受到罚款、吊销执业资格等严重处罚,该制度切实提高了案件的察觉比例和介入的时效性。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强制报告制度既是一种法律约束,也是一种社会责任,以纽约的“家庭危机干预项目”为例,邻居及时向 APS 报告才使得案件得以快速进入到调查和干预阶段,APS 经由面谈,收集证据,并与警方协作,既保障了受害老年人不再遭受进一步伤害,又让施虐者承担起刑事责任,因此,强制报告制度不仅是识别老年人遭受虐待情况的手段,更是启动一系列干预举措的先决条件。
美国的防治体系有着独有的特征,强制报告制度以及 APS 介入机制彰显出法律的威严,可以保证所有疑似虐待老年人的事件均被纳入法律及行政层面予以关注,另一方面,心理疏导,家庭调解以及社区援助则体现出社会服务的亲和力,有益于帮助受害的老年人重建生活信念,并减轻家庭矛盾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二、日本的虐待老年人防治实践
日本是全球老龄化进程极快的国家,其老年人口占比已达 28%,已经踏入“超高龄社会”,家庭结构日益向核心化,少子化方向发展,很多老年人只能依靠子女或者配偶来照料自己,但是这种照看往往会引发矛盾激化,照料者经济拮据,精神疲惫以及社会被遗弃感都是诱发虐待行为的关键因素,日本厚生劳动省所做的年度统计显示,近些年来上报的老年人虐待事件数量呈增长态势,来自家庭成员的施暴情况最多,特别是子女或者配偶针对高龄老年人开展的经济及精神方面的虐待现象更为明显。
从立法角度看,日本早期凭借《老年人福祉法》等综合法规制虐待老年人现象,但这些法条不够精准,执法机关无法轻易介入家庭内的虐待案件。2006 年起,日本开始执行《防止虐待高龄者及支援养护者法》,形成起专门的法律体系,此法切实加强了虐待老年人问题在国家管理中的法律层级,而且界定了政府,社区以及照料者的职责。
从政策角度看,日本政府规定各市町村需设立“老年人虐待防治中心”,该中心专门负责接收举报,展开调查并执行救助工作,同时,国家与地方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举办护理技能培训、实施社区巡访等途径加强全社会对于虐待老年人问题的关注,这些政策与相关立法相结合,塑造起全面系统的防治体系。
在定义上,《防止虐待高龄者及支援养护者法》界定了五种虐待行为,分别是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经济剥削以及疏于照料。这种分类标准 益 备明确依据,还给社会大众给予了辨别线索,经济剥削包含逼迫老年人转交财 于照料则牵涉漠视医疗,营养不良以及生活环境变差等情形。该法规定,医护人员、护 机 员以人 福利机构职员等均为强制报告人,若察觉或者怀疑老年人遭到虐待时,需尽快向市町村有关机构报告此事,此制度可使潜在案件及时纳入公共运作范围之内,免除由于延误而导致不良影响的发生。
同时,该法针对未履行报告义务者制定了处罚措施,如行政处分与职业资格限制,此类强制性规定切实提升了案件识别率,部分原先匿藏于家庭之内的经济虐待案件,常常由于银行职员或者医护人员的及时报告而暴露出来,进而保障了老年人权益。
在虐待案件当中,老年人常常陷入生命或者健康受到直接威胁的境地,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在必要之时立刻执行紧急安置的措施,这样能最快地中断伤害,保证受害者的人身安全。紧急安置并非只是物理上的保护,其中包含医疗救治与心理干预,政府往往会统筹诸多部门的力量,组建起应急处理小组,依靠快速反应机制,防止了恶劣事件的进一步加剧。
日本的防治体系在实践中展现出以市町村为枢纽、多专业协同运作的鲜明特征,不少市町村设立了“护理者扶持中心”,给那些因长期照料老年人而身心疲惫的照料者喘息之机,比如安排志愿者或者专业护理员暂时接手照料事务,从而让照料者得以休息并调整状态,此类扶持举措已被证实可有效减轻虐待风险,优化家庭关系。
日本的防治模式把“硬性制度”和“柔性支持”结合起来,经由专项立法,强制报告,紧急安置这些举措,国家保障老年人权益得到刚性保护,依靠护理者援助和社区参与,增强了制度的温情与可持续性,这种体系既可以应对紧急情况,又能够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三、澳大利亚虐待老年人防治实践
澳大利亚老年人口占比持续增多,属于典型的老龄国家,根据澳大利亚老龄委员会以及社会服务部门调查,大约有 10%—14%的老年人遭遇过各种形式的虐待,精神虐待和经济剥削最为频繁,特别是那些依靠家人照料的老年人陷入心理压迫、经济虐待以及被忽略照顾的状况更为显著。
澳大利亚幅员辽阔,城乡差异明显,农村和偏远地区老年人由于医疗和社会资源短缺,更有可能成为虐待的隐性受害方。而且社会持有的“家丑不可外传”的观念,使得不少案例长时间被隐瞒。
在立法上,澳大利亚实行联邦与各州(领地)同步推进的模式,在联邦层面上,《家庭法》,《人权法》等法律给出基本架构,各个州则制订了专门用于老年人保护的法规。新南威尔士州和维多利亚州就分别制定了关于家庭暴力以及老年虐待的专项法律。
政策方面,政府形成多渠道的举报及干预机制,除了官方热线和社区机构之外,澳大利亚还设置了“长者权益倡导者”(Advocacy Services),给老年人给予法律咨询和维权帮助,从国家层面上推进“老年人安全与福利战略”,重视跨部门协作,促使医疗,社区,司法和福利部门一起解决虐待老年人的问题,这些举措一起形成了澳大利亚的全方位防治体系。
精神虐待属于澳大利亚最为普遍的一种虐待老年人的形式,它具有隐蔽性且难以察觉,所以识别这项工作变得格外关键,其常见表现涵盖侮辱,威胁,长期冷暴力,社会孤立以及不断打击老年人的自尊心,因为不存在明显的身体伤痕,精神虐待常常被人忽略,澳大利亚的社会工作者和医护人员经由长时间的交流,心理评定以及行为观察去找出潜在的问题。
澳大利亚非常看重针对精神虐待迹象实施早期干预,医疗机构会在老年人常规体检时开展心理健康评定,社区服务中心也会安排志愿者定时探访老年人,留意其情绪。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识别精神虐待更多依赖综合性指标,其一,老年人是否长时间存在焦虑,抑郁,孤僻或者恐惧之类的状况,其二,老年人在话语当中有没有体现自己遭受贬低,受到威胁或者缺少尊重之类的事情发生,其三,老年人的社会关系是否突然大幅缩减,是否被强行与外界隔离开来,只要出现这些情况,社会工作者和医护人员就会接着执行家庭访问,并实施心理上的干涉措施。
澳大利亚的研究机构制订了“精神虐待老年人筛查工具”,该工具可供医护人员和社会机构使用,通过标准化问卷和面谈形式较为客观地评判老年人是否遭遇精神虐待,而且规避了由于主观评判而导致的漏报现象。
澳大利亚在干预机制方面重视“社区察觉—多部门参与—法律救济”这一流程,当察觉到疑似虐待情况时,社区工作者或者医护人员需向有关部门汇报,之后警方、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医疗机构一起介入,合成多学科团队(Multidisciplinary Team,MDT)来处理案件。干预措施包含给受害老年人给予临时庇护,法律援助以及心理扶持,对于施虐者也许会采用司法处罚,限制令或者强制教育等形式,社区组织会给予长期随访并制定康复方案,这样的协作机制既做到了及时保护,又顾全了长远照顾。
四、对中国的启示与展望
比较分析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三国防范虐待老年人的操作情况,可以看出三国法律传统、福利模式和社会结构存在差异,但是它们的宝贵经验都有一个核心,即创建起一套权责明晰,反应快捷,预防和干预并重,并可深入社区末梢的系统性治理体系,这对当下陷入快速老龄化和家庭结构变革困境的中国来说具备非常关键的参考价值,中国应对虐待老年人的制度塑造不应停留在零碎的政策完善上,而是要着眼于顶层规划的系统融合,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防范治疗体系。
第一,把专项立法和权威机构当作根基,塑造起法治化,实体化的干预核心。美,日两国的经验显示,专门立法以及专职机构是冲破这一困局的关键所在。我国应当着重推进制定《防止虐待老年人法》或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加以修订并设立专章,重点在于实施精准立法:清楚划定身体、精神、性、经济剥削以及疏于照料等虐待行为的法律含义与判断准则,给司法和执法给予明晰的标准,并设置一个实质化,有影响力的牵头机构,可以参考美国的 APS 模式,在县级以上的地方设立“老年人保护中心”,把该中心赋以法定的接受举报,展开调查取证,紧急处理(比如临时安置受害人)以及协调公安,司法,卫健委,民政等诸多部门的权力与责任,让其变成干预措施的“大脑”和“负责人”,从而全面化解职责空洞化和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
第二,把强制报告和专业工具放在前面,创建起社会化,精准化的察觉网络。
案件察觉是防治工作的起始点,我国要形成依靠“法定义务”和“专业能力”的察觉机制,建立起可行的强制报告制度,效仿美国的做法:明确医护人员、 社工、 养老机构从业者、社区工作者、银行职员等“关键报告人”的法律义务,规定报告时间,统 理途径, 定对报告人的保护措施以及对不报者的处罚办法,把道德提倡化为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 神虐待,经济剥削)的专业能力,可以参考澳大利亚的经验,由国家组织研发适合本 ,然后在社区、医疗机构、养老院推行培训和应用,让一线工作人员具有尽早识别的敏锐眼光,由被动等待举报转为积极排查风险。
第三,把分级响应和多学科团队当作支撑,创建起标准化的处理流程。
高效的干预要依靠科学的流程和专业的协作,我国应形成依托风险评定的分级响应机制,一旦接到报告,就由专门的机构利用标准化工具来做风险评定,按照风险的紧迫性和严重程度,自动启动不同级别的响应预案:对于马上有生命危险的情形,要让公安部门紧急介入;对于高风险状况,就要启动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民政的临时安置措施;而对于中低风险的个案,则由社工负责跟进给予支持,要想使处理方案更为完备,可以参考澳大利亚的多学科团队(MDT)模式,针对复杂的案件,由法律、医疗、心理、社工等专业人士所构成的联合工作组,展开协同评价并制订全面的干预方案,从而保证对受害者的保护覆盖人身安全,健康,法律以及心理各个方面,达成政府机关,司法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紧密对接。
第四,提供社区支持并提升照料者的能力。
所有的事后干预最终都是要起到预防作用的, 日本的例子表明,扶持照料者是最廉价又最有人性的预防手段,我国应当把“家庭照料者扶持计 务 来对待,经由社区全面供应“喘息服务”(也就是短期托养)、照料技能培 减轻照料者的身体和精神压力,从而从根源上缩减虐待发生的可能性, 核心 络 可以整合当前已有的资源,在各个街道或者乡镇创建起“老年人权益与家庭支持服务站 把这个站点赋予风险筛查、宣传教育、资源关联、初步调停、照料者扶持等多种职能。
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防治虐待老年人体系需要立法,行政,司法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在吸纳国际经验后实施本土化的整合更新,依靠专项立法和专门机构给予法治与组织保障,凭借强制报告和专业工具优化察觉能力,借助分级响应与多学科团队保证干预效果,最后依靠社区支持和照料者赋能稳固预防基础,这样才能将虐待老年人由消极的危机应对,变成积极的可持续的社会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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