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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科技论文的知识产权审查与管理思考

李娄明 李银娟 张萍 杨帆 孙银仙
  
星跃媒体号
2024年20期
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

摘要:科技论文作为科技创新成果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在知识传承、宣传展示、技术交流,以及促进人才成长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如何解决科技论文中技术创新无法进行私有权保护,以及论文发表可能带来的泄密和侵权风险问题,科技论文的审查和管理则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科技论文;可专利性;保密;侵权;管理思考

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As an important form of express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chievement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aper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knowledge inheritance, publicity and display, technical exchange, and promoting the growth of talents.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examine and manag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aper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private right protection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the risk of disclosure and infringement caused by public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apers.

Key words: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apers;Patentability; Confidentiality; Infringement; Management thinking

一、引言

科技论文是科技创新成果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发表后作者拥有该科技论文的著作权,享有法律赋予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使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获得相应报酬等[1]。但在现有管理体制下,科技论文的著作权人享有的仅仅是署名权,此外得到的就是少量的稿酬。对于企业来说,科技论文所涉内容大多为应用性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应用后能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如果不加保护地随意通过论文形式发表,则意味着全部内容成为了社会公知常识,世上所有人都可免费使用,从而丧失了研发创新成果私有性这一特性,同时还增加了泄密和涉嫌侵权的可能性,给吃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二、科技论文的知识产权审查关键项点

鉴于企业科技论文中的技术创新无法进行私有权保护,以及论文发表可能带来的泄密和侵权风险问题,企业科技论文的审查应着重从可专利性、保密和涉嫌侵权三个方面开展。

1、可专利性审查

从法律层面来讲,专利权是国家或地区给与专利权人的一种排他性保护权,除非经专利权人允许,他人不得实施专利涉及的相关专利技术,法律强制性很强。而科技论文是著作权,他人依然可以实施论文中涉及的相关技术或者实验,完全没有专利权的“强制排他性”法律约束。专利的保护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范围较广,针对产品、产品的形状和构造、产品的图案,以及工艺方法、设计方法等均可进行保护,只要符合法定授予条件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以及法律直接明确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即可。

鉴于我国上述法律规定,企业科技论文的可专利性审查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客体及授予条件:论文中的全部或部分技术方案或设计是否满足专利保护的客体以及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如确定可申请专利进行保护,应明确专利保护类型及时间,并确保论文的发表日期晚于专利申请日期,避免论文的公开影响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组合策划布局:科技论文中所涉技术方案或设计能否与现有技术、拟实施技术以及已构建的专利组合所涉技术相融合,充分评估和探讨论文所涉技术有效融入专利组合保护体系中的可能性,避免论文公开对后续利用相关技术申请专利保护构成威胁。

3)权利获取或放弃:论文内容是否有必要采用专利保护来取得独占权,以及是否需要抢先将技术内容尽早通过论文形式公开,以避免他人抢先申请专利,防止其取得专利权而限制自身的使用。

2、保密审查

科技的进步与知识的传承、共享密不可分,互相关联,然而在知识传承和共享的基础上,必须统筹兼顾国家和企业的安全和利益,肩负起科技保密的职责和义务,务必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各项保密要求,论文一旦涉及保密内容且被公开,后续则无法采取任何其他措施来进行补救。我国专利法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后,视为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而针对科技论文发表这一块,对于涉及国家保密暂无审查主体,保密审查主体及责任承担基本都为企业,其他主体如期刊均不承担相应的保密审查责任和义务。

鉴于企业科技论文的保密审查责任和义务归企业,保密审查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及军事涉密:论文所涉及的内容是否属于国家及军事部门的保密内容,如未公开的战略和规划发展信息,不便公开的敏感词或字,产品的型号、名称、关键参数和性能等。

2)企业直接涉密:论文所涉内容是否符合企业保密管理要求,公开内容是否对产品上市有影响,是否会为竞争对手研发提供基础,最不利的是被竞争对手利用公开信息开展针对性的专利布局,后续企业处于极度被动状态。

3)第三方间接涉密:论文所涉内容是否属于第三方要求保密的内容,如与国家、省市科技立项签订的有关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要求保密的内容,与相关单位开展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技术咨询等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要求保密的内容,论文发表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约定,未经许可,不得提前公开。

4)图片:单纯的产品图片要注意审查图片的特写及背景,拍摄对象及周边环境是否属于涉密内容;试验场所要关注产品、设备、场地周边标志以及具体日期和特殊参照物等,如对于尺寸保密的产品,图片中不宜出现具有尺寸参照作用的物品;审查流程图只要能大致说清楚产品的工艺流程或计算分析过程即可,关键环节尤其是可能涉及产品关键内容可省略;设计图以能清楚表达产品结构为原则,无须提供结构尺寸、制造工艺等细节,并尽量采用简化的示意图。

5)表格:应特别关注数据是否包括产品的真实、关键性的参数,重要关键参数应尽量避免公开发表,对于涉及新材料方面的论文,应避免完全公开该材料的具体成分配比、具体制备工艺和流程等。

6)技术诀窍:关键工艺、关键工序可采取只公开其流程而不涉及具体参数的方法,针对关键工艺参数范围,应严格控制保密数据的合理取值范围或者采用示意方法取代精确数据,以使他人通过论文中的内容简单的得出预想结果。

3、涉嫌侵权审查

论文受著作权的保护,但同时也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种类繁多且较难发现,对于审查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鉴于科技论文涉嫌侵权的可能性较大,具体审查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引用不规范侵权:著作权法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需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引用他人学术观点、技术或方法、结论等,却未引用原文作为参考文献:,这种做法无论是故意还是无意,都是一种明确的学术失规范行为,侵犯了原作者和原发表期刊的权利[2]。另有一些期刊会注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声明,在科技论文的引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引用规范,避免发生侵权。

2)剽窃、抄袭侵权:剽窃、抄袭主要是指把他人的作品据为己有的行为,著作权法分别将“剽窃他人作品”和“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规定为侵犯著作权。一般只要不是自己创作,将他人的作品以自己名字发表、使用,不管多少都是抄袭。由于现有版权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不保护作品的思想或事实,只保护其表达或形式,剽窃针对的是思想之表达,而非思想,但剽窃也可针对他人思想,但这属于学术规范行为,而非版权侵权行为。

3)违反相关约定侵权:与他人签署有相关合同、协议约定,未经他人允许,擅自将技术以论文形式进行发表,严重违反已签署的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的条款约定。此外,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未经许可,擅自将合作成果单独发表的,也侵犯合作侵权行为。

4)侵犯他人署名权:员工将未参加科技成果研究开发工作的人员列为作者,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没有参与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没有直接参与研究工作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其他人员并不能作为作者在科技论文中的署名,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名字则侵犯了他人署名权。

5)随意更改作者单位导致侵权:员工跳槽,将在前单位完成的研究成果署名为现单位,并加入了未参与工作的现单位的员工,侵犯了原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新员工入职后将在学校的科研成果署名为工作单位而导致侵权。

6)使用盗版软件侵权:技术研发人员在模拟计算分析或制图过程中,使用了非正版软件,并在文章中描述了软件名称和软件截图,从而导致侵权。

三、企业科技论文的管理思考

1、实施全生命周期的深度管理

科技论文管理在企业中容易被忽略,企业的科技主管部门应将科技论文作为科技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可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流程和制度,实现登记、发表、审查、归档、运用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同时,科技论文管理的内容要逐步深入,不能仅停留在表面的流程性工作上,要将科技论文涉及的内容与科技创新成果保护结合起来,有效嵌入企业生产经营全流程,施行动态管理和保护。此外,有条件的企业还应借助信息化手段、信息化管理系统来实现科技论文从申请、审批、发表,以及后续运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2、建立与专利、技术秘密协同保护机制

科技论文的发表不应与利用创新成果来为企业创造价值的本意相违背,企业应建立涵盖技术主管、技术专家、知识产权专家、法务专家在内的多方参与审批机制。必要时,还应考虑将市场人员作为审核专家参与进来,以充分实现将科技论文审查与相关的技术合同、保密协议、客户要求、专利申请等要求密切联系起来,实现创新成果以论文、专利、技术秘密相结合的分类分级协同保护机制。符合专利保护客体以及拟采用专利进行保护的创新成果,务必保证“专利申请在先,科技论文发表在后”,实现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维护核心利益最大化。

3、建立科学评价和价值导向机制

当前,员工的职称评审、职位层级晋升,以及单位承担国家、省部级等各类科研项目对论文数量和质量产出均有一定硬性要求,而数量和质量评价要求又常常与技术秘密保护制度是一对矛盾指标。鉴于科技论文一旦公开发表后则无法进行撤回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企业应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完善科技论文考核和激励机制,优化考核评价和激励方法。同时,引导员工基于企业核心利益来撰写和发表科技论文,实施学术成果价值导向,而不一味追求外部所谓的数量和质量。

4、有效融入企业品牌战略

科技论文发表作为将技术创新成果对外公开的一种有效途径,其受众面广,且针对性强。鉴于目前对科技论文的撰写无统一格式和其他相关硬性要求,在不违背企业核心利益的前提下,企业应将科技论文管理融入品牌战略,并可作为提升企业品牌价值的一种重要途径,鼓励和引导员工将涉及先进技术内容的科技论文发表到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期刊上,以及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论坛中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学术交流深度,充分展示企业的科技创新实力,提升行业影响力,进而大幅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

四、总结

科技论文中的具体内容涵盖了大量的科技创新成果知识,仅通过论文发表的著作权保护形式对核心技术创新成果进行保护,则无法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核心利益。现代化科技型企业应将科技论文纳入科技管理内容,加强科技论文的知识产权审查和统筹规划管理,积极将核心技术创新成果通过著作权、专利和技术秘密等多种形式的分类分级保护,以最大化程度地维护核心利益,并减少不必要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其他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研究生科技论文投稿中知识产权问题探析[J].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2, 18(06):170-172.

[2]编辑与版权法若干问题研究[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08,8(03):102-107.

作者简介:李娄明(1986.03-),男,汉族,江西萍乡;知识产权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主要从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保护、管理和运用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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