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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菲尼斯自然法学说与自然法的当代复兴

谭馨瑶
  
星跃媒体号
2024年118期
湘潭大学 湖南湘潭 10530

摘要:自然法理论由盛至衰的转变,原因集中在自然科学与现代国家的出现、人们相对主义意识的凸显以及自由主义的流行,可以归纳出四大挑战。菲尼斯对这四大挑战进行了回应,使得自然法理论在现代重新恢复了活力,在思想层面上重新变得具有吸引力。

关键词:自然法、理论挑战、菲尼斯

一、自然法理论的历史背景

(一)自然法理论的兴起和衰败

早在古希腊时代就已经出现了自然法的萌芽,在古罗马进入共和制时期的中后期后,西塞罗对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概念作了创造性的介绍和阐述,使得古代自然法的发展达到了巅峰。在英文中,Natural除了可以翻译成“自然”,还可以翻译为“本性”,因此自然法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理解为本性法。经过不断的发展,自然法学说逐渐成为了西方古代主流的法律思想。

进入19世纪之后,自然法被法律实证主义所取代,它和自然法之间有着十分鲜明的对立。自然法主张存在着一种永恒普遍的道德性的法则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的理性之中。而在法律实证主义看来,“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当是什么”属于不同的两个问题,其基本立场认为,法律是由特定机构通过相关程序制定的,只要是这样制定的法律,即使内容是非正义的也是法律。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给自然法带来了打击。

(二)自然法理论迅速衰败的原因

自然法之所以在十九世纪之后迅速衰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现代自然科学的出现。在以前,人们要想了解一样事物是什么,关键是去了解它的目的和功能。按照这种宇宙观,事实和价值是混杂在一起的。自然科学的出现改造了这样的概念,宇宙观从目的论转向为机械论,由此,事实价值两分法应运而生。所以,在现代世界观出现之后,人的本性成为了一种与价值无涉的事实,规律是被解释和说明的,规律没有应该和不应该之说,规律也没有目的。

第二,现代国家的出现。在古代,国家对社会的掌控是靠地方控制来实现的,现代国家出现后,国家将立法权收归中央,法律形态开始变得单一起来,法律成为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这样的社会形态和思维定势为法律实证主义提供了前提而不利于自然法的发展。

第三、人们的相对主义意识的凸显。随着时代发展,人们开始意识到,自己过去一直认为是金科玉律的东西实际上只是一种地域性、时代性的现象。人们对世界了解的越多,就越发现至少在人应该如何做人、国家应该如何治理、法律应该如何制定上等问题上是不存在永恒普遍的规律的。如今人们都对事物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对待问题会认为是具体的而不是普遍的,很难再去接受世界上存在一种普遍必然的法则去解决所有的问题。

第四,自由主义流行。自由主义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蔓延开来,是西方现代主要的一种政治思潮。按照这种政治理论,国家是不应该承担教化功能的,我们应该过什么样的生活应该由自己决定而不是由国家来做主,即使国家是好心的。自然法强调法律应当符合某些道德观念,而按照自由主义的观念,法律应当将道德排除,国家提供一定的秩序即可。

总之,自然法理论想要复兴,就必须回应如下理论挑战:首先,自然法应当论证自己并没有违背事实价值二分法。其次,自然法理论应当妥善处理法律的事实属性。再次,自然法应当论证相对主义事实不足以挑战自然法。最后,自然法理论应当论证自己和自由主义之间并非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二者是可以共存的。

二、菲尼斯法理论对自然法理论挑战的回应

菲尼斯对以前述自然法的理论挑战进行的回应,使得人们开始重新认真对待自然法理论,认为自然法是有其存在价值的一套学说,一定程度上恢复了自然法理论思想上的尊严。

(一)自然法理论无需从事实推导出价值

一般的自然法观点是从本性推导出规范性,这种从“是什么”推导出“应当是什么”的理念会违反休谟法则。他认为,自然法学家没有必要从事实推导出价值。在他眼中,自然法道德理论关于人的责任与义务的命题能够从人类本性的命题中推导而来是不正确的;菲尼斯是从实践理性而非人性出发来理解自然法的,他并没有将复兴自然法学局限于复兴形而上学或尚未被休谟法则改造的人性观念或事实观念。施特劳斯认为自然法依赖于目的论宇宙观,菲尼斯对施特劳斯这一观点进行了批判,他认为施特劳斯并没有证明这一点,事实上自然法并不依赖于目的论宇宙观,因为它是从实践理性的角度来理解自然法的。

(二)自然法理论可以接纳法律实证主义

由于法律具有一种很强的实定性,我们会理所当然的认为,法律就是由国家权威机关所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我们会不自觉的认为由国家权威机关所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就是法律。从这一概念直觉来看,“恶法非法”听起来会有一些荒谬,“恶法亦法”才是所谓的正确观点。他认为,自然法理论可以接纳法律实证主义,只有将实证主义的观点放置到自然法的大框架之内,才能对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的合理性进行最到位的理解,我们不能仅将自然法理论限制在法哲学学说内而忽视其道德范围和政治范围。他认为“恶法非法”“恶法亦法”二者之间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自然法的形象,也导致自然法显得缺乏说服力。

(三)争论存在时人们才会去探索问题背后的永恒普遍价值

古希腊船造业的发展使得人们开始去往各地,逐渐开始认为:人们事实上并没有普遍的、永恒的、绝对正确的观念,所谓的自然法,只是一种地域性的观念,不过由于社会生产能力和技术的限制,这种地域性的观念被人们错误的当成了一种普遍必然的观念。菲尼斯对此的回应是:自然法学家并没有天真地认为存在普遍一致的价值观念,相反,正是因为人们在价值问题上各执一词,理论家才会追问到底什么是自然正当的。正是当这种不一致的冲突局面存在时,理论家才会去探索问题背后所隐含的自然的永恒的普遍的东西。

(四)自由主义与自然法的冲突并不激烈

菲尼斯在文章中指出: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及社会主义一样,是一个非常地方性的、偶然的和变化不定的术语,以至于不可能在一种有关社会、政治、政府和法律的一般理论中占有一席之地。”可以看出,菲尼斯对自由主义并不那么重视,甚至持轻蔑态度,因此在他看来,与自由主义相抵触并不是什么值得在意的问题。菲尼斯的理论是带有多元主义色彩的,他所强调的基本善不是一个而是多个,个人的选择不是只有唯一选项的,是有极大的选择空间的,所以个人自由与自然法的冲突并不激烈。

三、结语

菲尼斯为自然法理论做了十分全面的辩护,回应了自然法理论一直以来存在的理论挑战,使得自然法理论在现代重新恢复了活力,在思想层面上重新变得具有吸引力,不再是被人贬低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自然法在当代的复兴可以说是由菲尼斯来完成的。《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自1980年第一次出版至今已有四十余年,依然是目前自然法理论的最高成就。

参考文献:

[1] 菲尼斯,吴彦.自由主义与自然法理论[J].法理学论丛,2014,8(00).

[2] 杨天江.作为实践理性原则的自然法——格里塞-菲尼斯学派对阿奎那自然法理论的新发展[J].金陵法律评论,2011,(02).

[3] 王通.菲尼斯权利理论之阐释[D].西南大学,2022.

[4] John Finnis.Natural Law Theory: Its Past and its Present[J].The American Journal of Jurisprudence,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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