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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对等视角下中英法律术语的跨文化翻译

刘佳琳 周文(通讯作者)
  
云亦媒体号
2025年3期
西南科技大学 四川省绵阳市 621010

摘要:法律翻译在促进中英法律跨文化交流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要求译者需精通英语并熟悉法律法规,以确保翻译文本符合法律要求并准确传达原意。然而,中西方文化差异使得译者在法律术语翻译中面临语言和法律功能对等的挑战。尽管一些术语有直接对应词,许多情况下需要通过释义、中性词或借词来弥补语言差异。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为这一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持,帮助译者更好地理解源语中的法律术语。因此,本文在功能对等理论指导下提出三种中英法律术语翻译策略:概念接近时寻找意义对应术语、部分对等时扩充词义,以及概念完全不对等时寻找功能对等术语。这些策略不仅适用于法律英语术语的翻译,还为法律翻译实践提供可操作的方法论,有助于提升翻译质量和效率。

关键词: 中英法律术语;跨文化;功能对等

1.引言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跨文化翻译在法律领域的重要性显著提升。在法律实务中,准确理解和翻译法律术语对国际合作、法律文件有效性及跨境争议解决至关重要。由于文化背景、法律传统和制度结构的差异,直译法律术语可能导致概念偏差和误解,从而影响法律文本的精准性。因此,为实现法律文本的有效沟通,法律翻译不仅要达到语言上的对等,更需实现功能上的对等,以确保源语和目的语在法律层面的一致性。本文从功能对等理论出发,分析不同语言背景下法律术语的语义特征,探讨理论在解决语义鸿沟中的可行性与优势。通过中英法律术语的功能对等翻译策略及案例分析,本文旨在为中英法律术语互译提供方法论与实践指南,以提升法律文本翻译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理论框架与方法论

2.1 尤金·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

奈达在1964年提出功能对等理论的雏形“动态对等”,同时还提出了“形式对等”的概念。他认为,由于不同语言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形式对等”其实在翻译实践中并不多见。“动态对等”追求的是最自然、最接近原文的译文。为了避免译者对“动态”一词产生误解,并强调“功能性”的概念,奈达于1986 年在《从一种语言到另一种语言》中又提出了“功能对等”的概念,强调翻译作为跨文化交际活动的本质和创造性。(Nida,1986)。“功能对等”是指为了实现译文与原文的功能对等,译文在意义和风格上都要接近于原文,而不是单纯地在字面意思上与原文对应。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译文在必要时应摆脱原文结构的束缚以保证通顺、自然,这样目标语读者才会与原文读者产生相同的心理反应。

2.2 法律术语的跨文化翻译挑战

首先,中英法律术语因其高度专业化和严密性而在跨文化翻译中尤为敏感,法律术语在不同语言中的直译往往无法完全涵盖其法律含义和专业用途。比如,“tort”(侵权行为)在英美法系中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和适用范围,而在中文或大陆法系中可能不存在直接等同的术语,这种差异要求译者具备深入的法律专业知识以确保准确翻译。其次,法律术语的文化依赖性意味着其理解和使用受特定文化和法律体系影响。英美法系中某些法律术语源自拉丁文或古法语,因此在跨文化交流中,译者对这些术语的翻译和解释需要考虑到本国读者的文化和语言背景,以确保术语能达到等同的法律效力。此外,不同法律体系对于法律原则和解释标准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这对翻译者提出了较高要求。中文中的“公平原则”可能对应英文中的“principle of equity”,但在具体法律适用上有着微妙的差异,故译者充分理解这些法律概念的实质内容和法律效力。

3.功能对等视角下中英法律术语的跨文化翻译策略

3.1 在概念接近对等时寻找意义对应的术语

概念的接近对等包括“完全对等”和“接近对等”两种情况,因此译者在实际操作中需灵活采取不同的翻译策略:当术语完全对等时,可直接选用确切的对等词;而在接近对等的情况下,则考虑运用功能对等的词汇进行翻译。

3.1.1 概念完全对等时使用确切对等词

在中英法律术语概念完全对等的情况下,即如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系中存在与英语法律术语概念完全对等的术语,可以直接使用相应的确切对等词进行翻译。

诸如 “court”(法院)、“crime”(罪)、“action”(诉讼)、“consideration”(对价)、“party”(当事人)、“sentence”(判决)、“plead”(抗辩)等术语,它们在中文法律领域中可以直接对应使用相同的意义词汇(滕超、孔飞燕,2008)。使用确切对等词的翻译方式有助于确保译文的准确性和法律术语的专业性,有效传递法律概念。尽管存在完全对等的情况,我们仍需深入理解每个术语的法律后果和实质,因为即使术语表面相同,其在不同法律系统中的适用和意义可能有所差异。例如,中国大陆侵权法中的“混合过错”与英美法系的“contributory negligence”并非完全等同,更接近于“comparative negligence”(谭福民、向红,2012)。类似地,虽然法律英语中的“tort”和中文的“侵权”是确切对等,但在具体法律案例中仍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因此,在进行法律英语术语的翻译时,译者需要根据具体语境和法律后果进行分析和判断,以确保所选用的对等词在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下的准确性和适用性。这种精准的翻译方法不仅有助于维持法律术语的一致性,还能确保翻译文本在跨文化交流中的清晰度和有效性。

3.1.2 概念接近对等时使用功能对等词

“通常,功能对等词是在没有确切对等词的时候才使用的。”(谭福民、向红,2012)。这种方法不仅能保持术语的法律意义,也能确保翻译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consideration”,通常译为“对价”。在英美法系中,“consideration”指合同中双方交换的价值,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而在中国大陆法系中,虽然“对价”与其具体法律构造存在差异,但在功能上可视为合适的对等词。另一个例子是“Common law”,译为“普通法”。“Common law”是由法院判例和习惯法律形成的法律体系,而中文中“普通法”相对于“成文法”的来源。这一翻译虽无法完全覆盖“common law”的细节,但在功能上能表达其基本概念。在中英法律术语翻译中,当概念接近但不完全对等时,应采用功能对等词,确保翻译准确。选择时需深入理解源语和目的语的法律体系,通过比较分析选出法律功能相似的术语。这种策略不仅确保专业性和准确性,也促进跨语言、跨文化的法律交流,实现有效沟通。

3.2 在概念部分对等的情况下扩充词义

如果某个汉语术语的必要特征与其英语源术语的必要特征不同,那么直接使用该汉语术语作为对等译词可能并不合适。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译者可以采用扩充词义的方法来调整或拓展该术语的对等译词意义,以弥补术语之间的差异。

在英美法系中,“solicitor”指代表诉讼当事人出庭的律师,负责法庭诉讼和文书处理;而“barrister”则是专门进行法庭辩护的律师。在中文中,这两个术语分别被译为“事务律师(或诉讼律师)”和“出庭律师(或辩护律师)”,通过扩充词义弥补了原始术语之间的功能差异。具体而言,“事务律师”负责处理诉讼文书及法庭出席,而“出庭律师”则专注于辩护。这种调整适应了中文法律体系中律师角色的广泛职责,同时确保了翻译的准确性与可理解性。因此,在功能对等理论指导下,使用扩充词义的方法进行中英法律术语翻译是一种有效策略,能够解决法律体系间术语概念的不一致问题,并提升翻译质量与有效沟通效果。

3.3 在概念完全不对等时寻找功能对等的术语

如果中英法律术语在概念上无法完全对等或部分对等,可能导致意义错误或不明确,增加读者的理解难度。故译者需要通过合理调整,选择最为贴合的功能对等术语来进行翻译。常见的翻译策略包括译借、释义、创造新词及使用非法律专业术语的中性词等,以实现法律功能和术语的双重对等。

3.3.1 译借(borrowing)

法律全球化促进了法律交流,丰富了法律术语,其中译借成为重要翻译策略之一。通过借用和调整语言资源,该策略使外来术语能在目标语言中准确自然地表达含义。同时,它尊重目标语言的语言习惯和文化背景。例如,英美法系中的“antitrust law”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缺乏直接对等词,因此译者选择将其翻译为“反托拉斯法”,保留了原法律含义,并使译文更符合汉语使用习惯,从而实现功能对等。此外,英文“mortgage”可译为“按揭”,该翻译既考虑了音韵相似性,也符合抵押贷款的实质含义。这种方法使汉语读者更易理解法律概念,避免因术语陌生而产生误解。

3.3.2 释义(paraphrase)

释义是指使用目标语言中性的表达方式来传达源语言的意图和含义。当找不到确切对等词或添加注解可能增加译文复杂性时,释义法就是有效替代法。然而,译者在采用释义方法时需谨慎,确保准确理解原始术语的真实含义,以提升翻译文本的可读性。

在中英法律术语翻译中,有许多释义法的典型例子。例如,“quiet possession”若直译为“安静占有”,读者难以理解其真实含义,正确翻译应为“不受干扰的占有使用”。再如,“yellow dog contract”的字面意思为“黄狗合同”,直接翻译会降低理解度,而释义为“不准(雇员)参加工会的合同”则更易于理解。这种释义翻译基于原术语的法律内涵进行精准表达,使目标语言读者能够正确理解源语言的法律概念。

因此,释义不仅弥补了语言间的概念空缺,还确保了翻译文本在法律术语的准确性和可读性上满足双重要求。通过合理运用释义法,译者能够有效传递源语言的精确意图,使目标语言结果符合法律专业要求,同时易于被读者理解和接受。

3.3.3 创造新词(neologism)

当使用译借或释义无法实现功能对等时,创造新词是一种新的解决方案。在法律英语术语的翻译过程中,译者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创造新词:将普通语言或其他专业领域中已有的术语赋予法律含义;使用其他法律体系中已有的法律术语;创造全新的法律术语。

在跨文化法律翻译中,常见方法是直接采用其他法律制度中的法律术语进行对等翻译。例如,英文“probate court”指处理遗产事务的法院,但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直接对应的术语。此时,译者可以创造“遗产法院”这一新词,以准确传达其法律含义。这种新词不仅填补了语言空缺,还确保法律文本在跨文化传播时的一致性与可理解性。另外,“Family Division”可译为“家事庭(或家庭法庭)”,“Queen’s Bench Division”可译为“王座庭(或王座法庭)”。由于中国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这些术语,直译的对等词成为创造新词的有效方式,以明确表达原始术语所指的法律概念和程序。

创造新词作为中英法律术语跨文化翻译策略,有助于填补跨语言间的概念空缺,并确保法律文本的专业性和准确性。合理运用该方法,译者能够有效传达源语言的法律概念,使得翻译结果既符合目标语言的习惯,又具备法律术语所需的精确性和规范性。

3.3.4 使用非法律专业术语的中性词(neutral term)

由于法律文化的不同,许多法律英语术语涉及的概念和原理在汉语中完全不存在,因此很难找到确切或接近的对等术语。在这种情况下,译者可以在准确理解英文术语的含义后,将其翻译成汉语中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以避免与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术语混淆。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libel”和“slander”属于侵权法的概念,指受害人可以对侵害其名誉的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然而在中国,侵权行为根据其严重程度在民法和刑法中有所不同,存在“诽谤罪”的规定。故“libel”和“slander”与“诽谤罪”无法在中文中找到在功能上等同的法律术语。为了准确翻译,译者可以选择使用非法律专业术语的中性词,如“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这样更贴切地传达了原始术语的含义,同时避免了混淆和误解。

因此,在法律英语的跨文化翻译中,若汉语缺乏直接概念对等词,译者可以考虑使用非法律专业术语的中性词进行翻译,这种策略能够确保准确传达法律概念,同时避免与中国法律术语体系产生混淆。

4.结语

英汉法律翻译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是理解和表达英语法律术语,既需实现语言上的对等,又要保证法律功能的对等。由于英美法系与中国大陆法系的显著差异,许多法律术语在内涵上存在不同,缺乏直接对应词。因此,为提升法律翻译质量并促进跨文化交流,必须从法律术语翻译入手,并依据功能对等理论进行实践。笔者提出三种方法:1.在概念接近或相同时,寻找意义对应的术语;2.对部分对等情况扩充词义,以适应不同法律体系的需求;3.在概念完全不对等时,寻求功能对等的术语,以确保翻译的连贯性和理解性。

法律翻译不仅是简单的替换过程,更是对法律概念和语言文化的双重转换。在全球化背景下,法律术语的跨文化翻译愈发重要。本文研究深化了对法律术语翻译理论的理解,并为实际翻译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南。特别是在处理中英两种法律体系间的术语差异时,功能对等理论为译者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法论,提升了译文的准确性和接受度,符合文化背景和法律实务的需求。

参考文献

[1]Mellinkoff, D. 1963. The Language of the Law [M].  Eugene, OR: Wipf & Stock Publishers.

[2]Nida, E. A. 1964. Toward a Science of Translation [M]. Leiden: E. J. Brill.

[3]Sarcevic, S, 1997.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 [M].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4]Ward, J & Nida, E.A. 1986. From One Language to Another: Functional Equivalence in Bible Translating [M]. Nashville: Thomas Nelson Publishers.

[5]谭福民、向红. 2012. 从功能对等理论看法律英语术语的跨文化翻译[J]. 当代外语研究(10):52-55.

[6]滕超、孔飞燕. 2008.英汉法律互译:理论与实践[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7]王茜. 跨文化视角下法律英语的翻译[J].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3(16) :46-48.

作者简介:刘佳琳,(2001—),女,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翻译学,法律翻译

作者简介:周文,(1975—),男,汉族,四川省广安市,硕士研究生,西南科技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英美文学和区域国别研究,法律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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