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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研究
摘要:试用期是劳资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协商约定的特殊考察期,虽非法定必备条款,但我国劳动法已将其纳入特殊约定范畴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制度为双方提供了双向考察的机会,用人单位可评估劳动者的能力与素质,劳动者也能考察单位是否符合自身职业预期,体现了劳动关系的双向选择特性。然而实践中仍存在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主要表现为试用期条款与劳动合同分离、工资无保障、无故被辞退等问题,反映出制度执行层面需要完善。保障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不仅关系到劳动关系的规范有序发展,更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以实现劳资双方权益的平衡与劳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试用期;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保障
一、我国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概述
(一)试用期的概念、特征
试用期是指在正式录用前的考察阶段,属于非正式雇佣的特殊时期。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初始且特殊的阶段。这一概念在我国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正式确立,特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双向选择的过程。具体而言,试用期是在双方确立劳动关系后,为了进一步考察新入职员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适应情况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而设定的考察期限。
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特殊约定条款,具有三个显著特征,首先体现为任意性,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并非法定必备内容,而是由劳资双方协商自主决定是否设立,既可选择约定试用期,也可直接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其次表现为合意性,试用期的设立必须基于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法律明确否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强弱之分的预设立场。最后表现为非独立性,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禁止单独约定试用期,这一制度设计表明试用期是劳动关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自试用期开始双方即应全面履行劳动权利义务。
(二)我国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的权利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法定权利。试用期作为劳动关系的特殊阶段,虽具有考察性质,但仍属于劳动关系的有效存续期间。在此期间,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相应报酬。其次,宪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权,不可剥夺劳动者此项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增加试用期劳动者的工作量,强迫劳动者无偿加班,如果确有加班的需要,应当给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保障试用期的劳动者权益不受损害。最后,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而缴纳社会保险的标志就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因为试用期的前提是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劳动者理应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
(三)我国劳动者试用期权益保障的意义
首先,对于劳动者自身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保护劳动者在试用期享有的权利,比如保障劳动者获得与工作强度相应的报酬,为劳动者的生活提供物质来源,为他们经济独立奠定基础。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在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安全及切身利益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劳动者通过体力或脑力劳动不仅实现自我价值,更在劳动过程中追求精神层面的满足与成长。从劳资关系角度看,完善的权益保障机制不仅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推动劳动关系和谐发展,而且确保劳动秩序的有序运行。
二、我国试用期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具体表现
(一)试用期条款与劳动合同分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得出劳动合同包括试用期条款,但是在实践中有些情况并非如此,通常会出现用人单位将试用期条款从劳动合同中抽离出来,刻意不与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种用工方式已经构成明显的违法行为。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权利受到侵害,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就无法通过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此时自身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二)试用期工资待遇无保障
现行劳动法规明确规定,试用期工资标准应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对该条款的曲解或规避行为,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般用人单位将法条中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理解成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工资,这显然缩减了劳动者的应有收入,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往往是为了减少工资的支出,与此同时还能获得劳动力,但是这种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劳动者不知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损害劳动者的权益。此外,即使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而按照规定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也同样视为提供了正常工作,用人单位仍应当按照规定对劳动者支付工资。
(三)试用期内非法辞退劳动者
试用期内经常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辞退劳动者的现象,主要从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存在的问题。富港电子有限公司与罗艺经济补偿金纠纷4。在这个案件中,劳动者已经提交工作计划书,并且劳资双方没有约定未完成工作项目视为试用期不合格的条款,所以系原告公司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赔偿金。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仅能在证明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若双方未事先明确约定具体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则用人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规定,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任何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均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我国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试用期劳动者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获得公平合理的劳动报酬,建议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进行立法完善。具体而言,应在现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以三者中最高值为准”的适用标准。通过建立“就高不就低”的刚性标准,可以有效堵塞用人单位利用法律模糊地带压低试用期工资的制度漏洞,防止其通过不合理降低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权益。这一制度优化不仅有助于规范企业的薪酬支付行为,更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收入权益,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劳动监察部门监督管理力度
在试用期阶段,劳动者遇到权益侵犯及逆行投诉举报,由于劳动监察部门主要承担行政职能,往往采取被动执法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能力。因此,建议劳动监察部门采取更为积极主动的执法态度,以更有效地规范试用期乱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劳动监察部门可以主动开展监察工作,积极介入和处理试用期内的各类问题。通过建立健全的反馈渠道和管理模式,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用人单位因不当行为而面临的法律风险。在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主动执法的过程中,制定详细的执法实施细则显得尤为重要。这些细则应明确执法的权限、程序和标准,为监察人员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
(三)简化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
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数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通常也会面临一些问题。维权成本高昂是当前劳动者面临的一大难题。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虽已免除仲裁费用,但劳动者维权仍面临多重现实障碍。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劳动者需自行承担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在内的各项维权成本,这些支出往往超出普通劳动者的承受能力,导致很多维权案件因经济压力被迫终止。更令人困扰的是,维权过程通常需要经历多次材料提交、反复出庭应诉等繁琐程序,耗时长达数月之久,这种时间成本与经济压力的双重负担,使得许多劳动者即使权益受损也不得不放弃法律救济途径。这种“制度性维权困境”应通过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简化处理程序等系统性改革予以破解。
结语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的初始阶段,也是较为重要的阶段,这个期间虽是双方协商约定设立的,但常常因为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利用就业环境和劳动者不熟知法律的情况下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维权困难等问题频繁出现。本文主要探究我国试用期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具体表现,其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从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劳动者维权程序等不同的角度进行说明。用人单位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劳动者需提升法律素养,增强权利保护意识,政府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权利救济渠道。只有通过多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减少劳动争议,平衡劳资双方利益,推动劳动关系规范化发展,最终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注释:
a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1102号民事判决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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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亚男(1999),女,汉族,山东省泰安市人,在读法律硕士,学士,单位: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非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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