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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
摘要: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提高,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够有效遏制冲动离婚现象,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但该制度出台后便引发大量争议,问题主要集中于两方面:一是在实践中,大众质疑离婚冷静期的实际效果;二是在理论上,学界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方式及期限存在争议。本文旨在从离婚冷静期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问题背后的成因,并借鉴域外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经验,在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及适用期限上对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认为,应当通过设立离婚冷静期的排除适用条件、增加离婚冷静期的配套制度以及设置缩短冷静期的规则等措施,充分发挥离婚冷静期的优势作用,同时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适用范围;配套措施
一、离婚冷静期概述
(一)“离婚冷静期”的含义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以上规定中的第一个30天时限,就是“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登记离婚的,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离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将离婚申请撤回、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离婚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为夫妻登记离婚增加了难度。
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有了类似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但是在名称上有些不同。例如,在韩国被称为离婚熟虑期、在美国被称为离婚等候期、在英国被称为离婚反省期。
(二)“离婚冷静期”的功能
离婚冷静期制度自面世以来持续引发了民众的超热度关注,无论是学界还是民间,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否适合我国的争议一直都不绝于耳。反对者提出,离婚冷静期制度让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而且很可能会侵犯女性的合法权益。例如,对婚姻关系中存在家暴情况的夫妻没有区别适用,可能导致受家暴方无法尽快脱离危险。此外,在互联网上,也有网友发出这样的质疑: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属于个人自由的范畴,自己的行为由自己负责即可,如果强行用法律干预,反倒很可能会适得其反。支持者认为,过去的离婚制度太过自由,对家庭的完整和谐不利,应当对离婚行为加以合理限制。通过离婚冷静期制度对离婚作出干预,能够有效降低离婚率,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够充当安全气囊的角色,在婚姻破裂时给予适当的缓冲。
笔者认为,总体上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影响利大于弊。其负面影响可以通过后续的制度完善予以弥补,而其具备的功能是当今中国所急需的,顺应了中国的时代需要。具体而言,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具有以下功能:
1.能够有效遏制冲动离婚现象
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够有效遏制冲动离婚现象,促进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当今中国,冲动离婚现象不在少数。据沈阳市某区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反映, “在每 10 对前来办理离婚的夫妻中,通常会有 2 至 3 对夫妻是因为冲动、赌气而来”。经常会有夫妻因为吵架赌气而来离婚,来离婚的夫妻往往带着怒气、怨气,不够理性。由于协议离婚制度的程序简便,也助长了越来越多的人以更加轻率的态度处理婚姻中的矛盾。而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让夫妻认识到自己在家庭中的义务和责任,减少冲动离婚的可能,保护一个个本不应该破裂的家庭,从而促进家庭稳定与和谐。
2.能够遏制政策性离婚
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够遏制政策性离婚。民法典出台前的离婚制度过于简便,使得政策性离婚增多。所谓的“政策性离婚”, 是指夫妻双方为了某一共同利益的实现, 通过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躲开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例如,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的购房利益而通谋假离婚,待取得利益之后转而复婚。[1]近些年来, 因为我国在房地产调控方面愈加严格地管理, 许多夫妻借助暂时性假离婚的方式, 很容易地躲开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并因此获取了更多的利益。这种现象的不断出现, 不仅损害了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民法中诚实信用的观念,也有害于法律尊严和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而离婚冷静期制度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政策性离婚的实施成本,能够遏制政策性离婚。
近日,民政部官网公布了《2021年4季度民政统计数据》,数据显示2021年离婚登记人数 213.9万 。这一数据相比2020年的373.3万对,少了159.4万对,降低了42.7%。[2]这一最新数据,一定程度上也证实了离婚冷静期对冲动离婚和政策性离婚现象的遏制作用。
3.能够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
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够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当一个个本不应该破裂的家庭破裂时,对未成年子女而言,有着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离婚后,在物质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条件会显著下降;在精神上,未成年子女的性格会受到重大负面影响。站在孩子的角度思考,如果要因父母离婚而不得不选择与父母中的一方生活,面对“父爱”或“母爱”的缺位,面临即将不复存在的家庭,这种情况会给孩子带来极大的痛苦、茫然、失落、无力感。因此,父母的冲动离婚对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很可能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3]
总而言之,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够有效遏制冲动离婚和政策性离婚现象,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问题分析
(一)适用范围:缺乏适用的除外情形
在适用范围上,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一刀切”问题,对婚姻关系中存在特殊状况的夫妻没有区别适用,同样要经历冷静期。笔者认为,不同家庭有不同的离婚理由,当事人离婚不乏有经过深思熟虑的“理性离婚”,而这些“理性离婚”更加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对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重婚等特殊情形的夫妻, 如果没有区别适用的话, 可能导致受到损害的一方无法尽快脱离危险。
例如,对婚姻关系中存在家暴情况的夫妻而言,对其适用冷静期不仅没有必要,相反,还会产生较大的负面效果。
1.对存在家暴情形的夫妻适用冷静期没有必要性
减少冲动离婚的可能性,降低离婚率,保护婚姻和家庭的和谐稳定是我国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根本目的,但婚姻关系有被挽救的可能,是该制度存在的暗含前提。[4]而对确实没有和好可能的婚姻,对已死亡婚姻,已经不存在挽救的可能,更没有挽救的必要。因家暴而走向离婚的婚姻,便是这种已死亡婚姻,没有挽救的必要。
2.对存在家暴情形的夫妻适用冷静期会产生较大负面效果
第一,有害受家暴方的人身安全,减损其离婚自由。在30日的冷静期内,受家暴方的人身安全处于高度危险之中。家暴方可能继续向受家暴方施加暴力,增加受害方的痛苦。此外,在30日的冷静期内,家暴方有可能反悔,不再愿意离婚,导致受家暴方无法及时离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家暴方无法通过登记离婚的方式实现离婚目的,诉讼离婚便成为受家暴方离婚的唯一途径。这无疑减损了受家暴方的离婚自由。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离婚一般耗时长,对婚姻当事人而言,不及登记离婚的方便高效。因此,只有对存在家暴情形的夫妻规定例外、区别对待,才能保护受家暴方的人身安全,保障其离婚自由。
第二,有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存在家暴情形的夫妻,在离婚冷静期内保持的婚姻关系,通常是不正常的、充满紧张、暴力、冷漠的关系。而这种不正常的婚姻关系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无疑是有害的。
第三、增加基层法院诉讼负担。对基层法院而言,基层法院的案件压力会大量增加。因为如上文所言,“一刀切”的规定容易导致受家暴方无法及时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诉讼离婚成为受家暴方离婚的唯一途径。许多无法通过登记离婚结束婚姻的人,只能涌向法院,进行诉讼离婚。而法院家事庭本身的案件消化能力就不够,最终导致基层法院不堪重负。
第四、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对社会而言,此规定也给社会增加了许多不稳定因素。因为离婚难会加重受家暴者的绝望,进而可能引发刑事案件。
(二)适用方式:缺乏配套制度
在适用方式上,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缺乏配套制度。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只规定了经过30天的冷静期就可以解除婚姻关系,没有规定帮助当事人冷静下来的相关配套制度。然而,想让当事人冷静下来,往往需要第三方提供帮助。因为在30天的冷静期中,原本就存在矛盾的夫妻当事人很可能是零交流,或者交流无效的。而缺乏交流的当事人,很难发现各自存在的问题,也很难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如此一来,离婚冷静期过后,夫妻感情破裂的矛盾依旧会存在,离婚已是必然趋势。如果单单靠当事人双方自我调节和调解,很容易将“冷静期”变为“冷战期”。[5]“当局者迷, 旁观者清”,正如这句俗语所言, 离婚冷静期可以提醒双方当事人自我冷静,但与此同时, 如果能有外界的“旁观者”提供适当的帮助的话, 更能够发挥冷静期的冷静作用。[6]
(三)适用期限:缺乏弹性期限
在适用期限上,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缺乏弹性期限,也存在“一刀切”问题,没有规定缩短或延长冷静期的情形。
如上文所述,不同家庭有不同的离婚理由,当事人离婚不乏有经过深思熟虑的“理性离婚”,而这些“理性离婚”更加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因此在适用期限上,离婚冷静期也需要灵活适用。例如,对于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夫妻,其离婚冷静期可以适当延长一些,使其慎重考虑离婚行为对其未成年子女的影响。在域外,也有相关的经验可供参考,例如,韩国针对是否有子女在协议离婚中规定有不同的“熟虑期”。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
如前文所述,我国《民法典》设置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其合理性,但该制度仍有不足之处。为有效地遏制冲动离婚,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应当从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方式及期限这三个维度进行完善。
(一)适用范围:设置离婚冷静期排除适用条件
在适用范围上,立法机关应当设置离婚冷静期的排除适用条件,根据婚姻关系的状况区别确定冷静期,对于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予适用冷静期。
减少冲动离婚的可能性保护婚姻和家庭的和谐稳定是我国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根本目的。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不能妨碍已死亡婚姻的终结,因此,我们需要对不适用冷静期的情形予以排除。其次,在确定冷静期制度排除适用的范围时,我们要坚持最低限度的限制原则。[7]对此,可以参考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有关诉讼离婚应当准予判决离婚情形的规定,对婚姻关系中存在家暴、重婚、恶习、分居满两年等状况的夫妻,不适用离婚冷静期。之所以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作为参考依据,一方面是因为该条文是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认定标准,更是法律不能限制夫妻离婚的最低标准。另一方面是因为以该条文作参考依据,还可以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保持一致。
(二)适用方式:完善离婚冷静期配套制度
完善离婚冷静期,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英国与韩国的经验,在离婚冷静期中设置相应的配套制度,引入中立的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方。
一是由婚姻登记机关聘请婚姻家庭咨询师,提供专业的婚姻咨询、法律咨询、劝慰服务。在30天的冷静期中,双方当事人会再次去思考当前的夫妻关系和离婚的后果。但是在反思的过程中,夫妻双方很可能会有很多自己无法解决的困惑,经常会求助无门,没有人帮他们解答。而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免费的婚姻咨询、劝慰服务,可以为当事人答疑解惑,帮助当事人多角度地思考问题,使当事人最终做出更为理性的选择。婚姻咨询服务,应当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婚姻咨询室线下服务与网络线上服务。婚姻咨询师应当是心理学、法学、社会学等有关领域有资质的专业服务人员,也可以是有妇联组织成员经验或者婚姻咨询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婚姻登记机关可建立婚姻咨询师人才库,为冷静期内的离婚夫妻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专业咨询服务。[8]
二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去引导婚姻双方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及时发现矛盾,缓解或者消除矛盾。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委员会可以疏导当事人的情绪,减少冲动的因素。同时,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了解当事人的实际婚姻情况,分析当事人哪方责任大,过错在谁等问题。
三是建立长效帮扶机制。在美国,有一些社会组织所创建的庇护所(shelter)可以为受到家暴的当事人提供几个月的住所,同时,还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团体,帮助受家暴方进行诉讼离婚。除此之外,社会公益组织和当地政府还会对较弱势一方当事人提供介绍工作、语言培训和技能培训等帮扶。有鉴于此,我国也可以在总结工会、妇联多年来探索的基层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联合或单独设立专门组织,对离婚案件中的弱势群体(特别是妇女、儿童)在心理咨询、生活、就业或者短暂居住等方面予以帮扶,形成较为长效的帮扶机制。
(三)适用期限:设置缩短冷静期的规则
在适用期限上,我国可以参考韩国的经验,对提交离婚申请后,参加调解、劝慰服务的夫妻,可以适当缩短冷静期。
遏制冲动离婚现象是我国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核心目的,而仅靠离婚冷静期不足以达到遏制当事人冲动情绪的作用。因此,我国还可以引入上文所述的调解、劝慰服务,同时,对参加调解、劝慰服务的夫妻予以缩短冷静期。此种规定,既可以鼓励离婚夫妻积极参与调解、劝慰服务,也能更有效地发挥冷静期遏制冲动离婚的优势作用。
有人认为,缩短冷静期会减弱冷静期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如果缩短冷静期规则能鼓励当事人积极参与调解、劝慰服务,进而帮助当事人发现其婚姻中的积极因素并促进当事人间的和解,反而能增强离婚冷静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秦奥蕾.论婚姻保护的立宪目的——兼回应“离婚冷静期”争议[J].法学评论,2021,39(06):130-140.
[2]2021年4季度民政统计分省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http://www.mca.gov.cn/article/sj/tjjb/2021/202104fssj.html
[3]夏吟兰.对离婚率上升的社会成本分析[J].甘肃社会科学,2008(01):23-27.
[4]张力.《民法典》离婚冷静期条款的适用原理:内涵与外延[J].法治研究,2022,(01):36-44.
[5]张霞.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完善的思考[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03):174-176.
[6]杨立新,蒋晓华.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J].河南社会科学,2019,27(06):35-45.
[7]冯祝恒,陈家炜. 我国家事审判中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研究 [J].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9(2).
[8]秦晓玉. 论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D].辽宁大学,2021.
[9]张力.对离婚冷静期的冷思考[N].检察日报,2020-01-22(7).
[10]龙娅妮.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中的困境与破解[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21,39(02):116-120.
[11]左际平.离婚等待期的矛盾争端及其解决方式——四国经验的探讨及思考[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1,33(06):87-98
[12]王新宇.二元论视野下的离婚冷静期[J].中华女子学院报,2021,33(06):79-86
作者简介:黄东阳,2000年,男,汉,福建三明,硕士学历,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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