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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动驾驶情形下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

魏岚宝仪
  
墨轩媒体号
2025年300期
渤海大学 121000

摘要:科技在更迭,时代在发展。随着智能技术的不断,自动驾驶技术应运而生。但自动驾驶汽车这作为具有高度专业的科学技术,其引发的交通事故难以判断或追究刑事责任人,无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自动驾驶的碰撞困境是指自动驾驶在运行过程中,因突发紧急状况必须采取避让措施,但无论采取何种避让措施均无法完全避免侵害结果的情境[1]。本篇文章立足于当今实际,浅析自动驾驶情境下的交通事故中的刑事责任划分,促进自动驾驶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安全。

关键词:自动驾驶;刑事主体;责任划分

一、自动驾驶技术背景

(一)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现状及趋势

随着人工智能和自动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机动车安装了单一或者多种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系统[2]。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及以上级别的智能汽车已逐步进入商业化阶段。同时,我国交通事故每年都会造成人员和经济的双重重大损失,不利于保障人权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如在2023年,全国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达到436起[3]。因此社会对于自动驾驶技术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的期望逐步提升。

2025年是中国智驾元年,无人驾驶驾驶技术的应用不断增多。高阶智驾已经迈过 “尝鲜期”,高速导航辅助驾驶(NOA)、城市NOA等功能,正向10万~20万元的主流价格区 间普及,预计到2025年底乘用车NOA渗透率将达到20%[4]。而其引发的法律问题也定会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广泛关注,如何界定责任主体(使用者、制造商、软件开发者等),如何认定主观过错(过失或故意),以及如何平衡技术创新与公共安全,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研究自动驾驶情形下的刑事责任,不仅有助于完善现行法律体系,也能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促进自动驾驶产业的规范化发展。

(二)传统交通事故刑事责任体系的局限性

传统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认定主要围绕“人类驾驶员”的行为展开,其法律框架建立在“行为人-过错-因果关系”的基本逻辑之上。然而,在自动驾驶场景下,这一体系将体现出以下局限性:

一是责任主体认定的困境。传统刑法以“驾驶员”为唯一或主要责任主体(如《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但自动驾驶汽车在L4-L5级可完全自主决策,人类可能全程不干预,导致责任主体模糊化。

二是主观过错要件的适用障碍。传统“注意义务”要求行为人预见并避免危害,但自动驾驶的决策依赖算法,人类使用者可能无法理解或干预系统行为而面临“黑箱”问题,则难以认定其主观过失。

三是因果关系证明过程中的技术壁垒。事故可能是算法错误、传感器故障、网络延迟、人为接管失败等综合作用的结果,传统司法鉴定手段(如痕迹鉴定)难以精准归因。

二、自动驾驶技术分级与法律主体认定

(一)SAE分级标准下的责任主体差异

自动驾驶汽车指的是符合《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国家标准,能够在设计运行条件下自主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的汽车,包含国家标准中展现出不同层次自动驾驶能力的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以及完全自动驾驶汽车[5]。SAE(国际汽车工程师研究会)作为全球自动驾驶领域的权威机构,制定了一个严谨且全面的分级体系,即将自动驾驶划分为L0至L5的六个等级。每级代表了技术的日益成熟和自动化程度的提升。从无自动化(L0)到完全自动化(L5)的转变,标志着汽车技术的里程碑式飞跃。

(二)自动驾驶技术的基本原理

自动驾驶技术依赖于人工智能、传感器技术、控制算法和导航系统等科学技术,使车辆在不受人为控制和操纵的前提下完成自主驾驶任务,无需人工的决策与参与,根据自动化的程度不同,自动驾驶等级也会有所不用,实现辅助驾驶到完全自动驾驶的飞跃。比如在实际应用中的自适应巡航、车道保持、车速保持等功能。

(三)不同模式下的法律主体地位

在不同的模式下,人类驾驶员充当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有所不同,自动驾驶汽车的“自主性”不同。

1.L0(无自动化)至L2(部分自动化)

从L0到L2实现了由汽车仅提供基本的辅助功能到部分自动化的转变,但人类驾驶员的主导性仍然得到充分的体现。驾驶员掌握驾驶控制权,车辆仅具有某些部分的驾驶功能,驾驶员仍需保持注意力,在特定情形下随时接管车辆。笔者认为,在这种模式下的交通事故,人类为交通事故中的法律主体。

2.L3(有条件自动化)

在L3级中,汽车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实现自动驾驶,但是驾驶员需做好时刻接管汽车的准备。如出现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出现紧急情况但驾驶员未能及时控制车辆的运行,则在确定责任方面,驾驶员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但相反,如果在车辆运行过程中因生产商、系统开发者的缺陷导致,则该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则为生产商和系统开发者。

3.L4(高度自动化)至L5(完全自动化)

到了L4和L5,全自动化逐渐实现,车辆可在特定区域或任何条件下完全自动驾驶,人类驾驶员的角色由司机转变为乘客,主导性大大降低,系统承担所有驾驶责任,无需驾驶员监控。随着自动驾驶的不断介入,如果在自动驾驶前提下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来讲,车辆生产商或自动驾驶系统开发者是责任主体。如因驾驶员自身原因导致事故的发生,则车辆所有人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三、责任主体的类型化研究

(一)人类驾驶员

对于自动驾驶的汽车,人类应当进行全面的监督,随时做出及时的反应。例如在L3模式下,车辆可能会因为自然天气或其他因素出现自动驾驶故障现象,应当及时掌握操纵权,避免事故结果的发生。若因驾驶员本身问题或处于主观因素实施行为,则驾驶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车辆生产商及系统开发者

生产商及系统开发者作为汽车或系统的制造者,应对其产品投入使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自动驾驶情境中,汽车本身非人为因素损坏或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交通事故,则生产商和系统开发者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当发现投入市场的产品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召回,并做出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第三方责任

在实际情形中,可能因第三方责任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如:黑客的蓄意破坏、他人的不规范行驶等。在处理类似情形的交通事故,应当结合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自动驾驶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分析

(一)主观方面

1.技术提供方的过失认定

在自动驾驶的交通事故中,技术提供方的过失认定需要结合技术合理性与行业标准。例如,在事故发生前,作为技术的开创者,是否对极端、特殊情境下系统算法的运行进行充分的实验和预知;在事故发生后,是否对已知存在的弊端和缺陷进行修复并及时召回存在问题且已发布的系统,要注意关注技术提供方是否履行其应有的义务。

2.故意犯罪的特殊情形

在具体情境下,要充分考虑个人的主观层面。如使用者故意利用汽车的自动驾驶功能实施违法行为或技术方蓄意破坏自动驾驶系统。在充分知道其行为可能会引发交通安全事故或其他危害行为的前提下,利用系统达到犯罪目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过错认定标准

1.事故证据的采集与认定

案件的具体定论需要依靠实际证据。要真实地记录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车辆位置及损坏、行驶速度等基本情况,发挥目击证人的作用。在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中,自动驾驶系统运行数据是案件中的核心证据,要分析系统的运行情况,客观、精确地记录并通过技术手段对证据进行分析与处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事故原因调查

在事故调查阶段,应对自动驾驶的运行数据、车辆状态、事故现场等全面凡分析。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技术专家+鉴定报告”双轨认定。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分析系统的运算过程、算法执行、传感器数据、运营逻辑等各方面,准确把控、精准掌握,以确定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避免误判的产生。

3.法律适用

法律的适用是对案情结果判定的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但目前,针对自动驾驶技术在交通事故中的判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在定罪量刑方面仍存在许多漏洞,由此造成的不稳定因素较多。因此,在实际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案情影响、技术特征、社会因素、行业标准、行为规范等各方面。参考《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现已发生的具体事例进行全面剖析,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因果关系的具体分析

自动驾驶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极其复杂,对因果关系的分析是交通事故责任归属的重要依据。

1.多因素作用

一起交通事故可能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同因素的具体实际会导致原因的多样化,影响最终结果的判定。在分析原因时,要从全局入手,综合考虑。

2.技术限制

作为科技时代的产物,自动驾驶技术拥有较高的技术性,不论是在调查阶段,亦或是取证阶段,对技术的要求更加专业。但现阶段的算法和数据分析能力有限,不能完全保证分析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这使得在自动驾驶的决策阶段中往往因为技术的限制,使得调查变得更加困难。

3.责任主体模糊

由于技术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在一个应用自动驾驶的交通事故中,可能会涉及汽车生产商、技术发明者、技术支持者、车辆售卖方、驾驶人、车辆实际拥有者和第三人等多方主体的介入,这使得在案件具体分析的过程中出现层层阻碍。

五、典型案例

1.Uber自动驾驶测试车撞人案的责任认定

2018年,美国Uber公司的自动驾驶测试车辆发生撞人致死事故。事故发生时,车上的安全员并没有履行安全员的职责,最终判定安全员拉法埃拉·瓦斯奎兹过失杀人罪,但因Uber自动驾驶系统存在缺陷,Uber公司也为此承担了主要的法律责任。

本案根据调查显示,Uber公司的自动驾驶系统存在缺陷,并没有在识别到车前有行人经过的情况下采取刹车措施,这是导致这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安全员没有履行其监管车辆的义务,在事故发生时没能及时接管车辆,这也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对此,Uber公司为主要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特斯拉Autopilot致死案的中美不同判决

2016年,中国发生了一起特斯拉在开启Autopilot功能时,因没能识别前方静止车辆,追尾至驾驶员死亡的安全事故。2019年,美国发生了一起特斯拉汽车在使用Autopilot功能时偏离高速公路,撞树导致驾驶员死亡的事故。

中国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考虑了该系统的局限性,并结合驾驶员的分心行为,划分了特斯拉公司和驾驶员的责任,体现出对公平责任的追求;而美国法院在处理相似案件时因特斯拉在用户手册中明确告知Autopilot的相关事宜而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处理案件处理的过程中,美国法院重点强调驾驶员的监管义务,认定驾驶员始终是车辆运行的最终负责人,体现出对个体责任的重视。

六、比较法学视野下的各国责任规制

(一)德国《自动驾驶法》的"双轨制"责任

简单而言,如果事故发生在人工驾驶阶段,则驾驶员为责任主体;若发生在自动驾驶系统运行过程中,则由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承担责任。根据案件发生时所处的具体阶段确定相应的责任主体,体现出对自动驾驶安全事故责任主体规制的预见性设定。

(二)日本《道路运输车辆法》中有关自动驾驶等技术的修改

日本政府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性要求制定了详细的规定,引入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并允许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测试与运营,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和评估标准,促进自动驾驶产业的常态化、长效化。

(三)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的适应性分析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为道路交通安全和自动驾驶技术提供了法律支持与保障[6],推动自动驾驶技术法律规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七、我国刑事责任体系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自动驾驶立法,明确刑事责任

立法机关应当细化罪名设置,结合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现状,确保每一种犯罪行为都能得到细致的法律界定,推动“罪责刑相适应”。

(二)规范自动驾驶行业发展,促进标准化产品生产

完善自动驾驶标准体系,全面覆盖产品标准,推动自动驾驶产业的规范化,降低自动驾驶的安全隐患。主动顺应智能驾驶趋势,要统筹保险行业力量,全面系统研究智能驾 驶、车型快速迭代等对车险经营的中长期影响,及早谋划转型发展[7]。

(三)加强法律监督与救济机制的完善

加强公民的法制教育,提高自动驾驶安全意识,鼓励公众参与法律监督和社会治理,促进自动驾驶行业的改革和完善。

八、结语与展望

自动驾驶项目是汽车科技领域具有前瞻性和创新的技术,其通过集成先进的人工智能算法和控制系统使得汽车在特定情形下可实现自主驾驶,减低人类驾驶员的参与度,提升车辆的自主驾驶能力。如今,随着技术的不断成熟,自动驾驶技术极大地保障了道路交通的安全和出行的便捷,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推动了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乌尔里希·贝克曾指出:“当危险的潜在可能性增加时,科学研究的余地却愈加狭窄[8]。”面对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下,在不断完善自动驾驶技术的同时,也要注重立法机制的保障、数据安全的保护和个人隐私的泄露风险。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优化驾驶算法、提升技术质量,提升自动驾驶技术的智能化水平。

在未来,自动驾驶技术可能会面临更多、更难的挑战,应当不断完身技术,关注政策动向,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定会以更标准、更专业、更安全的趋势稳步向前。

参考文献:

[1]蔡孟兼.碰撞困境中自动驾驶的刑事正当化理论剖析[J].环球法律评论,2022(2):118-134.

[2]论智能辅助场景下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 刘灿华; -《北京 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09-30

[3]任沁沁,熊丰.2023 年全国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较 2019年下12%[EB/01.].(2024-05-27)[2024.08.01].

[4]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汽车智能化发展报告(2024)智驾篇》报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S].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

[6]自动驾驶汽车导致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研究  徐嘉明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2021-03-15

[7]金融监管总局等4部门《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监管促进新能源车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5.01.24

[8]乌尔里希·贝克 . 风险社会[M]. 何博闻,译,上海:译林出版社,2004:62.

作者简介:魏岚宝仪(2005-)女,满族,辽宁省营口市,本科,渤海大学法学院2023级学生,研究方向:自动驾驶情境下的刑事责任划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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