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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贸易便利化对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二元边际的影响研究

王鲁豫
  
墨轩媒体号
2025年222期
山东农业大学国际交流学院 271018

摘 要:数字服务贸易是数字经济和服务贸易的融合,具有数字和便利、小微和普惠以及平台化的特点,可以说数字化的贸易会是未来世界服务外贸活动的基本形态。 RCEP协议为数字服务贸易在发展中国家的进步提供了良好的机遇,营造了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能进一步夯实数字服务贸易的基础设施,为数字服务贸易保驾护航。本文将从我国近几年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现状角度分析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分析发现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市场广阔,收入规模增速较快,进步空间极大,但仍存在着人才短缺,市场范围小,市场规则和监管机制不成熟等问题,这严重影响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的数量和质量。对此提出了相关的对策以突破数字服务贸易的瓶颈:提高核心技术意识,打造国际品牌,提高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完善国内数字服务贸易市场管理机制;鼓励、支持、引导数字化人才的培养与发展;积极参与国际合作,营造和平、友好的数字服务贸易市场环境;创造、保持和发展技术优势;积极参与国际上关于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及相关合作,进一步强化和融入RCEP协议,提高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质量。

关键词:数字服务贸易;RCEP;出口贸易

第1章 前言

目前,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多样化的发展,服务贸易正在逐渐占据货物贸易的比重,成为世界贸易中的重要部分,虽然服务贸易在总体贸易中所占比例较小,但其增速快,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据相关研究人员表示当前全球服务贸易增长速度领先货物贸易并成为了国际贸易活动中的重要部分,这其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就是随着数字技术与服务贸易逐渐融合,货物贸易的数字化出现,数字服务贸易所涵盖的范围正在飞速扩大。在“十三五”时期,数字服务贸易规模迅速扩大得益于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稳步发展,数字化渐渐变成中国服务贸易的重要特征,由此可见数字服务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虽然我国的数字服务出口发展形势良好,但也面临持续发展和有效治理的挑战,而且远程服务贸易的产生又与电子通信成本的迅速降低和互联网的普及,尤其是宽带的推广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对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的发展实际进行研究,可以从不同角度准确而清晰地分析出当前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未来发展方向与状况。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协定的签署与实施,更多的是给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带来了新的机遇,研究中国对RCEP国家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状况可以有效寻找促进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对策。

第2章 RCEP下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现状

2.1 数字服务贸易收入规模稳步增长

由于各行业数字技术的使用程度与使用时间不相一致,数字服务贸易所涵盖的范围和细分领域并没有一个一致的答案。联合国贸发会议曾经发布过一篇关于“衡量信息通信技术”的文章,该文在分析信息通信技术对服务贸易相关程度的理论基础上,提出“数字交付服务”的概念并将其细分为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以及视听和相关服务,所以本文所指的数字服务贸易是指可以依托互联网之类的科学技术进行商品和服务远程买卖的贸易方式,研究对象为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数据方面的参考包括近2019至2024年我国数字服务贸易收入规模、2018年至2020年我国对RCEP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收入规模以及日本、新加坡、韩国在我国数字服务贸易收入规模中的占比。

首先,我国数字服务贸易收入规模持续上升,2019年出口额4775亿元,占服务贸易出口总额24.4%;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可以说是稳定前进,即使在疫情大关面前,2020年出口额也表现出色,达到5449.9亿元,占服务贸易出口总额28.2%,较前年增长14.1%;2021年出口额6542.6亿元,占服务贸易出口总额25.7%,较前年增长20%;2024年出口额7329亿元,依旧占服务贸易出口总额25.7%,较前年增长12%。研究以上数据可知,近几年来,我国数字服务出口贸易保持着积极的发展优势,其在服务贸易中的占比也逐渐提高,说明数字服务越来越融入中国经济市场,尤其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出口占整个服务贸易的比重为越来越大,其上升趋势越来越明显。

2.2 出口以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为主

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中实现数字化的服务贸易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使用费、保险和养老金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四个种类。

2019-2024年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中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金额2710.4亿元,占总数字服务贸易比重11.24%;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出口金额11336.2亿元,占总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比重5.54%;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出口金额18828.9亿元,占总数字服务贸易78.13%;金融服务出口金额1221.3亿元,占总数字服务贸易5.06%。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占据数字服务贸易中近80%,是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的主力。

2.3 出口市场以日本、新加坡及韩国为主

RCEP成员国中的日本、新加坡及韩国等国家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极具优势,中国加入RCEP不仅能够扩大市场准入、降低关税,使跨境贸易更简便高效,帮助我国开拓理想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市场,更有助于我国在数字服务贸易中得到宝贵经验。

相较于日本的数字服务贸易发展中国处于劣势阶段,2020年中国和日本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量高达1543.75亿美元和1149.83亿美元,同时,近年来韩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并没有飞速发展,增长速度稳定,高于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程度,但差距小。中日韩三方在贸易往来上有过不少合作,近几年来,数字经济的发展深深影响到三方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彼此之间往来更加频繁,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日本作为我国第三大贸易伙伴(服务贸易)与我国一同加入RCEP,这不仅对于未来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是一个良好的契机,更是提高本国服务贸易依存度的重要节点。

下面是根据相关文献得出的日本、新加坡及韩国在2018-2020年我国数字服务贸易收入规模占比情况。日本、新加坡及韩国在我国数字服务贸易收入规模占88.6%,说明中国、日本、新加坡及韩国三国同为RCEP中数字服务贸易中的佼佼者,不断推动RCEP进入实施阶段,不仅带动本国数字服务贸易的持续发展,中国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迎接多边数字服务贸易的未来,促进我国可数字化服务在出口方面的持续发展。

第3章 RCEP下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面临的问题

3.1 数字技术竞争力较弱

虽然数字服务贸易正渐渐成为全球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实际上各个国家的数字技术实力差距较大并存在很多的问题。我国针对科技落后于发达国家曾出台不少的鼓励办法和支持政策,我们要根据政策方针稳中求进,既要保持追赶速度,又要独立自主完成科研成果。

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得到发展离不开“引进来”的政策方针。大多数企业落实国家政策:对外来科技大量吸收,为我所用。这也就导致了不仅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甚至其他货物贸易的出口严重依赖于进口技术,以此而论,虽然技术引进给我国数字服务出口带来了巨大的商机,但其在技术核心方面可以说是完全处于劣势地位,要想继续发展数字服务贸易必须不断引进外来科技,如此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核心便受到牵制,所以必须增强数字技术方面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技术过于依赖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我国虽然是制造大国但不是创造大国,在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方面,如果不能配合高端技术的话,出口的质量就会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以数字化交付服务中的医疗服务为例,虽然有部分医疗设备是在国内生产,但在许多高端技术方面落后于外国个别品牌。在医疗技术研究方面,我国科学家贡献并不少,但仍旧很难改善高端技术依赖进口的局面,其中存在两点原因:一是“进口生态链”已经形成,再次使用或采购新设备还需要解决许多繁琐环节,如适配、操作等。二是目前国产医疗设备确实不如进口设备先进,问题就在于技术落后。

3.2 市场监管治理体系不健全

数字服务贸易市场监管问题是影响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的一大障碍。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完善数字化服务贸易市场监管治理体系,有效解决金融服务贸易收费问题;提高和完善医疗设备等安全监管问题。以上问题处处凸显政府加强有效监管任务的巨大困难。我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市场监管存在着协调不合理、多头监管、重复监管与监管空白等现象共存的问题。我们需要从政府本身、监管存在问题、对数字服务出口的影响分析目前的市场监管治理体系。

我国政府本身拥有着依法对贸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其中也包括维护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市场秩序,保护出口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数字服务贸易市场监管的方式和水平直接关系到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的环境和质量,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传统货物贸易向数字化贸易方式的转变阶段,但是我国现阶段的数字服务贸易市场监管由于受到技术、体制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现实原因制约导致效率偏低,缺乏创新性。比如,我国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大部分为事后监管,经常待事故发生以后才启动相应的应急和管理处罚机制来应对,以至于少数监管部门对数字服务贸易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履行不能及时追赶上经济发展的脚步,更有甚者,一些监管部门在对本部门有利可图的市场环节争抢监管权,而疏于监管那些对自己没有利益的环节。同时,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影响,监管部门在实际的工作中更加注重推动市场的发展,而忽视了对数字服务贸易市场发展的监管。

总的来说,数字服务贸易市场监管上存在的问题包括:监管体制不健全,统筹协调不足;信息公开程度低,缺乏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市场监管方式及水平落后,缺乏创新等诸多缺点。

3.3 数字化人才短缺

从当前RCEP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看,数字化以及其衍生的数字经济已成为驱动经济的重要力量,数字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稳定器”和“加速器”作用无可替代,在其快速发展的环境下, 数字化人才成为了数字服务贸易出口不可多得的重要资源,而当前我国数字化人才现状并不乐观,相关数据表示今年我国数字化人才缺口接近1100万。本节将从企业培养数字化人才困难和学校培养高端技能人才数量不足两方面探讨当前数字化人才短缺现状。

大多数企业在数字服务贸易方面所需人才常常自身也方向不明,我国大多数企业为中小型,他们本身资本不够强大,没有一个适合企业本身的稳定的人才培养计划。众所周知许多企业存在资金有限的问题,此时再对特定人才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去培养,若不能为公司迎来长期或翻倍的利益很少有企业去做。同时,公司人才的培养并不决定公司日后的发展状况,反而有可能为竞争对手建立人才资源。

我国高校培养出的高端技术人才供不应求。我国高校虽然每年平均向社会输送百万毕业生,其中培养的计算机人才并不少,但依旧出现了全国数字化人才短缺的现状。原因有二:首先是我国在高校中的职业技能人才培养中的投入不足,对比外国的教育体系相差甚远。其次是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许多企业在人才选拔时重视学历而非技能,由此导致更多的高职毕业学生选择进一步提升学历,而非直接从事与其数字化专业相关的工作。

3.4 知识产权缺乏安全保障

我国人民群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解放较晚,在这方面的法律意识比不上西方发达国家,现实生活中我国存在着大量的盗版、侵权案件。我们对于这方面的法律援助并不到位,随着数字服务贸易的兴起,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呼声高涨,原创作者在其科研成果中投入大量精力让别人轻轻松松窃取了劳动成果,这有违正常社会发展规律,我们需要有法律来约束、制止这种行为。在数字服务贸易方面,我国曾做出实践,开放数字服务贸易中的零售服务部门,但并不出台与其相匹配的法律法规,后来导致出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批准的合资期限过长,并由外方长期控股,给我国数字服务市场的开放造成一片混乱局面。

目前我国调整国内数字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的法律缺乏一定的安全性。由于数字服务贸易行业兴起的时间较晚,而且是通过试点的方式逐步扩大开放领域的,因此没有由最高权力机关为数字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统一制定的基本法,所以现存法律难免存在一些漏洞或者其他未曾规定的惯例,要完善数字服务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法必须向国务院申请对其专门制定专项法规,各部门制订的规定难免从部门利益出发而不考虑全局利益导致数字服务贸易行业中的许多细节方面至今尚无专项法规予以配套。

现行数字服务贸易行业普遍存在法律规范真空现象。我国数字服务部门虽已经对外开放,但并没有出台与它相匹配的法律法规使其更加规范化,即使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某些部门虽有配套法规,又存在与我国数字服务贸易《承诺表》规定不相符合的问题。同时,许多数字服务贸易部门法规条款过于简单,没有深入对数字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毫无操作性。

3.5 国际贸易环境存在稳定因素

随着数字服务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以前的传统货物贸易保护主义把目光盯在了数字服务贸易保护上,数字服务贸易壁垒逐渐形成,这种贸易壁垒相较于前者更加深不可测、难以捉摸。

采用贸易壁垒以完成国家对数字服务贸易的干预,这种行为并不值得提倡,但有时候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却是一个不得不采用的手段。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在出口过程中难免遇到数字服务贸易保护主义,结合当前形势已经不允许任何国家走单边主义道路,我国也不可能走单边主义道路。各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自发性发起贸易保护使得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关税普遍提高,全球数字服务贸易阻碍频出。

第4章 RCEP下促进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的对策

4.1 提高核心技术意识

随着RCEP的实施,世界贸易即将进入一个以数字化交付服务的新时代,因此大力发展数字服务出口将是我国赢得国际竞争主动权的关键,我国必须由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向以出口可数字化服务转变,由此提高数字技术有利于大中型企业更快的与国际市场接轨,全面提高企业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国际竞争力。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相信这样的话在每个国人心中已经深深存在,为促进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必须在技术方面严格把关,牢牢抓住技术创新问题,实现技术不在受制于人要针对自主创新来做。许多学者提出,当前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主要是长期依赖于外国进口品牌,总以为外国的都是科学的,对本国自主研发的许多产品从来都是不屑一顾,但就是这样的思想导致国产久久不能得到自主创新发展。伴随着RCEP协定的深入发展,我们不能没有去把握核心技术的意识,要想有自己的科技创新能力就不能总是信赖外国技术,提高核心技术意识要企业,政府以及消费者三方共同出手。企业需要有自己的企业文化包括对自身创新能力的认同,弘扬作为企业家为社会奉献的精神,时刻以提高自身技术水平为己任,促进本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对于政府如何做,首先最重要的是发挥领导作用,对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优势加大宣传,让国人以此自豪为荣,在增强社会责任感的同时优化消费者消费结构,杜绝崇洋媚外。个人消费者更应该牢记社会发展离不开每个人的点点滴滴,作为学生要努力学习,未来对数字服务贸易或其他数字化技术提供更好的发展,作为劳动者要兢兢业业,不走歪路,在修行自我的同时为我国数字服务对外出口谋出路。

4.2 完善国内市场管理机制

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水平迅速上升,但国内数字服务贸易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并未完全建立,市场管理机制不能跟上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对于完善国内市场管理机制有两点方法:深刻了解数字服务贸易的基本特征:贸易方式和贸易对象的数字化;重点研究并创造数字服务贸易示范区域,使数字服务贸易更加专业化。

RCEP下,传统货物贸易和数字技术的结合造就了当前的数字服务贸易即贸易方式和贸易对象的数字化。只有了解其特征,才能知道适合的管理办法,数字化交付渐渐进入人们日常生活当中,所有人时时刻刻都能感受到数字技术带来的幸福生活,而数字服务管理也在萌芽之中,我国对于市场监管机制也日趋数字化,采用数字化管理方式对数字服务贸易市场进行监管可以说是以智取胜。

积极打造数字服务贸易示范区和引领数字服务贸易国际合作进一步发展。只有对内做出榜样,对外深入了解才更加有利于未来我国数字服务出口的监督管理。

4.3 鼓励、支持、引导数字化人才发展

随着国际竞争日益激烈,数字化人才正在变成促进各个国家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的战略资源,受到社会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影响,曾经的教育体制已经不能提供足够的数字化人才来满足当前的需求现状。那么,是否能结合RCEP大背景下为国家提供培养出更多的数字化人才的方法,创造出新一代的数字化人才市场,将决定我国数字服务贸易未来发展状况。本节旨在探讨关于在培养数字化人才教育方面的一些方法与途径。

我们需要人才,就要培养人才,我们需要优秀的数字化人才,就必须构建优秀的数字化人才标准研究与人才培养方法。建立标准和方法要把数字化人才培养的供给侧与需求侧打通,培养专门服务于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的数字化技术人才;让职业数字化教育成为一种普遍、特殊教育,要加强职业教育与世界顶尖企业的合作,系统地把数字技术人才培养的质量提高和数量扩大,以此保障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在未来具有无限数字技术人才。

数字服务贸易繁荣兴起背景下数字化人才培养刻不容缓、稳中求胜。数字化人才培养不仅仅是理论上的教学和专业方面的突破,更要联系实践,独立完成理论转换成现实的各种成果,因此不能过于急切,否则对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不利,我们应该基于当前人才短缺事实对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进行分析研究,缺哪方面的专业人才?缺多少?实现数字服务贸易的扩大出口我们需要的是在计算机领域具备优秀能力的高尖端人才和跨界型人才,但我国数字化人才资源需求大于供给,这种情况并不利于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的发展。

可以从人力素质在数字服务价值中的作用去了解,优秀的人力素质不仅是国际需求的重要资源,也是每个贸易行业不可多得的潜力股,我国人力素质的存在使得数字服务贸易蓬勃发展,竞争力不断提高,可以看出人力素质在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对于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的数字化人才工作的培养,我国应多渠道、多层次培养专项人才,为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本基础。

4.4 完善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

改革开放后,我国对知识产权领域出台了系列的法律法规,但随着RCEP的实施目前国内已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人们所需要,在监管部门的执行中也得不到有效发挥。

我国的数字服务出口上,由于许多人对数字服务出口贸易的知识产权领域缺乏了解以至于近年来我国一直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被发达国家指责,这也深刻的体现在我国对外数字服务贸易出口中经常吃亏,这对于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都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必须完善法律法规以保护知识产权。我国政府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定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经验,也可以去学习一些国际机构或组织的相关规则。在实施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法律条款的同时,政府必须做到盗版必究,执法时必须严厉打击,让心存侥幸的人避无可避,逃无可逃。企业经营者可借助区块链技术(构造信任的机器)来满足出口时对安全性的需求,也可以对服务进行无限加密或追踪,至于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可以利用现代技术的隐藏性实名认证等。

只要完善数字服务贸易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并做到执法必严,我们在贸易出口方面才能有信心,有底气。法律条款必须受到严格遵守,尽一切可能做到出现问题时有法可依,解决问题时一丝不苟。完善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以尽量向国际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借鉴。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对对GATT、GATS、WTO等有关条款原则研究应对如何建立全面的数字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体系,以保障数字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其次,尽快建立健全既符合本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发展目标又不违背国际法律准则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增加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透明度。最后,加快数字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行业基本法律的制定,我们可以重点参考国际条约和国外的立法经验,尽快完成与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相关的各项法律制定。

4.5 抓住RCEP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机遇

数字化服务贸易正成为推动传统贸易转型升级,换句话说,谁能把握住数字服务贸易就有更多的机会带动本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中国要让数字服务贸易顺利成长必须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当中,作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一份子,我们要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把握分寸,既得利益又不犯众怒。当前RCEP协定已经成型,不止RCEP,《美墨加协定》、东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等都在因为关心数字服务贸易的未来发展而走到一起。数字服务贸易基础理论研究成为各个国家茶余饭后的谈资,谁都想牢牢把握数字化服务贸易的未来动态。在RCEP协定中提及到了可以为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提高水平,增加效率的规则。全球数字服务贸易的制定有着有每个国家的共同参与,我国就积极的为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建言献策,以国家提出支持北京等地开展国际高水平数字服务贸易协定规则为例,我国为RCEP提供了“北京经验”。协定下的数字服务贸易规则也将成为撬动北京乃至全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新动力。RCEP促进企业顺应数字化发展的新趋势,加快多个领域传统产业向数字化转型,有助于培育更多的数字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

总之,机遇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只有抓住加入RCEP的契机,才能更好地将数字服务贸易变为驱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不断提高人民的福祉。

结论

当前,数字服务贸易发展较快的美国、欧盟和亚洲这三大板块已经出台了各有侧重的数字服务贸易规则。2021年7月1日《美墨加协定》(USMCA)正式生效,提出允许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保持互联网开放、取消数字本地化限制等主张。2018年5月生效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更加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和政府监管。2024年1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为参与国进行数字服务贸易明确了基本的规则和框架,大大提高了区域内数字服务贸易的开放水平,这一协定的产生不仅使得国际上数字服务贸易的基础设施更加牢靠,其中知识产权的相关条例更是为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保驾护航。可以预见,RCEP 将为许多发展中国家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带来百年难得一遇的契机。简单来说,有了RCEP的数字服务贸易规则就更加奠定了我国当前和平稳定的国际贸易环境。2021年9月2日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上,国家领导人宣布设立数字贸易示范区,标志着中国数字服务贸易进入制度创新和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阶段。未来,中国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尤其是疫情推动数字经济强势崛起,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加速推进,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将在不久后得到新一轮的福利期,将在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和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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