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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的侵权认定标准:基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适用性分析

杨练
  
墨轩媒体号
2025年489期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519000

摘要: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其在创作领域的广泛应用引发了著作权归属和侵权认定的法律挑战。本文探讨了传统著作权法中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 AI 生成作品侵权认定中的适用性。通过分析 AI 生成作品的创作过程及其表达特征,结合现有法律框架,本文认为该理论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 AI 作品的侵权判断,但也面临新问题和挑战。本文建议,在著作权归属和侵权认定上,需要结合技术发展和法理创新,逐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认定;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著作权法;法理适用性

引言: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在创作领域带来了著作权归属和侵权认定的新法律挑战。与传统创作不同,AI 生成作品缺乏明确的创作主体,且创作过程高度自动化和不可预测,使得相关法律的适用变得复杂。在著作权法中,传统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用于区分受保护的表达和不可保护的思想,但在 AI 生成的作品中,这一二分法面临诸多新问题。AI 生成的作品往往融合多种数据源的表达形式,难以清晰界定哪些元素属于思想层面,哪些属于表达层面,而AI 的“创作”缺乏传统意义上的作者身份,使得著作权归属和侵权认定更加复杂。因此,本文将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角度,分析其在 AI 作品侵权认定中的适用性,探讨这一经典法理在新技术背景下的挑战和局限,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思考与建议。

一、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基本理论框架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思想在于,法律仅保护作品的外在表达形式,而不保护其所蕴含的思想内容。这一理论最早由美国著作权法在《伯尔曼法案》中确立,旨在避免对思想内容的过度保护,使得创作领域保持足够的创新空间。在这一框架下,著作权的保护范围通常局限于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如语言、画面、旋律等,而思想、概念、方法等则不受保护。

该理论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区分思想和表达的界限,防止作品内容的抽象思想被过度保护,避免造成对自由创作的限制。它成为了世界各国著作权法中认定侵权的重要依据。例如,在音乐作品的侵权判断中,法院通常会区分旋律的创意部分(表达)和音乐的音调、和弦结构(思想),并且仅在旋律部分构成独特创作时,才会认定为受保护的表达。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创作特点与问题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创作过程与传统艺术创作存在根本差异。首先,人工智能并没有情感和意识,创作行为是基于程序算法的自动执行。通过大量的数据输入,AI 能够生成具有高度创新性的作品,但这一创作过程是由机器自主完成的,而非人类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因此,AI 生成作品往往缺乏传统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人类作者”这一主体。

其次,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会自动识别、抽取并结合大量现有的创作素材,包括文本、图像、音乐等。这种创作方式往往不依赖于个人的创作灵感和表达,而是通过大量训练数据的处理和生成过程,构建出新的作品。因此,AI 创作的作品是否具有独立的、原创的表达,成为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问题。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作品还具有高度的可变性。AI 可以根据不同的输入数据和算法设置生成不同风格和形式的作品,这一特性使得 AI 创作的作品难以明确界定“表达”与“思想”的界限,传统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这一背景下是否仍然适用,成为法律适用中的重要课题。

三、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AI 生成作品中的适用性分析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侵权认定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面临诸多挑战。首先,AI 生成作品通常是基于大量的已有数据进行训练和生成的,其创作过程依赖于大量的数据输入和算法计算。传统著作权法所定义的“创作”通常要求一定的原创性和独立性,而 AI 作品的原创性则常常难以明确界定,因为这些作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已有创作的重新组合和加工,甚至可能直接模仿现有的创作风格和形式。

其次,AI 作品的创作过程通常缺乏传统作者的意识和创作意图,导致作品的表达形式往往与“思想”相结合。例如,生成的文本、音乐、艺术作品,虽然在技术上可能是新的组合和排列,但其背后的创作原理却是算法驱动的。这就导致了在认定侵权时,难以界定某一创作是否属于“表达”,还是仅仅是“思想”的范畴。

然而,尽管“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AI 生成作品中存在挑战,但该理论仍具有一定的适用性。首先,对于 AI 生成作品的表达形式,仍然可以按照传统的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例如,AI 创作的某一特定文本、图像或音乐作品,若其表现形式具有独创性和具体性,仍然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在此基础上,如果他人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直接复制或模仿该作品的具体表达形式,则可以认定为侵权。

四、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侵权认定中的法律挑战与完善建议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的侵权认定过程中,法律面临许多新挑战。首先,当前的著作权法体系未对人工智能的创作行为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在“创作主体”和“著作权归属”方面,现行法律未对 AI 创作的作品明确界定其权利归属。传统著作权法中要求的创作主体为“自然人”,但AI 并非自然人,这使得 AI 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无法简单套用传统的著作权框架。

此外,AI 生成的作品往往基于大量现有的素材进行组合和加工,这使得侵权认定变得复杂。传统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和“非商业性使用”等概念,在 AI 生成作品中也面临适用困难。例如,AI 生成的作品是否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尤其是当 AI 作品在表达上与原作品高度相似时,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成为侵权认定中的难点。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本文建议在现有著作权法的基础上,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出台更加明确的法律条文。具体来说,可以考虑引入“机器创作”和“人工智能创作”的概念,明确 AI 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并为此类作品的侵权认定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标准。此外,应根据AI 作品的特殊性,修订现有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理论,使其更好地适应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

五、结论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AI 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其侵权认定问题已成为法律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通过对“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 AI 生成作品中的适用性分析,提出尽管该理论在处理传统创作作品时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但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的侵权认定中仍面临许多挑战。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技术带来的变革,法律框架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未来,随着法律理论的深化和实践的积累,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将得到更清晰的界定和解决,为数字时代的创作活动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 陈建军 . 人类参与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法分类保护研究 [C]//《法治文化》集刊 2024 年第 1 卷——科技伦理的法治表达研究文集 .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2024:29-44.DOI:10.26914/c.cnkihy.2024.032192.

[2] 陈馨月 . 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归属研究 [C]//《法治文化》集刊 2024 年第 1 卷——科技伦理的法治表达研究文集 .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24:45-56.DOI:10.26914/c.cnkihy.2024.032193.

[3] 杨昆 . 人机关系之辩:基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司法保护实践的思考 [J]. 中国编辑 ,2024,(09):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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