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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鸣经验” 毛主席关于山林问题的智慧及其价值意蕴

鲍梓杭
  
墨轩媒体号
2025年513期
杭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浙江杭州 311121

摘要: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井冈山点燃星星之火孕育出伟大的井冈山精神;在长征的雪山里踏下坚实的脚印谱写伟大的长征精神;在延安窑洞总结点滴经验孕育出伟大的延安精神,历史证明山沟沟里不仅能出马克思主义更能促其野蛮生长。1949 年新中国成立后党的工作重心转移至城市,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依旧是社会主义建设核心之一。而受制于各种因素合作社工作遭到阻碍,尤其关于山林入社的各项争议使得改造进程停滞不前。彼时的浙江省凤鸣乡开辟出崭新的山林入社路径,得到毛主席的认可并下达批示将凤鸣乡山林入社的经验推广至全国各地,凤鸣经验作为扎根于浙西南山沟沟里的马克思主义在新时代仍焕发强大生命力。

关键词:合作社;山林入社;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在浙西南的山沟沟里矗立一座毛主席批示纪念碑,碑上刻有“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一切有成片林木的山区,或者非山区,都应该迅速地按照党的政策,处理林木是否马上入社和如何入社的问题。浙江省龙泉县凤鸣乡的做法,可供各地参考。”这座纪念碑不仅见证了龙泉人民在波澜壮阔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中奋楫争先的历史更凝练出敢于改革创新的凤鸣经验。而凤鸣经验的形成发展过程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

一、龙泉市凤鸣经验基本概述

(一)龙泉市林业基本概述

龙泉市地处浙江省西南部,隶属于丽水市管辖,位于闽、浙、赣三省交界的边缘地带,享有“浙南林海”之美誉。该市总面积为3059 平方公里,其森林覆盖率高达 84.4% ,活立木总蓄积量超过2000 万立方米,是浙江省内主要的林业基地,同时也是华东地区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九山半水半分田”是龙泉地理的真实写照,其森林蓄积量在全省名列前茅,竹林面积居全省第二位。在林业收入方面,林业为当地居民带来的收入曾一度超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60% 根据 2004 年龙泉市开展的森林资源一类调查数据,龙泉林业用地面积达到 394.455 万亩,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 86.53% ,是名副其实的山林大县。

(二)凤鸣经验基本概述

1951 年 9 月中共中央发布第一个关于农业合作化的纲领性文件《关于农业生产互助的决议(草案)》,该文件一经发布各地纷纷响应号召展开合作化进程,龙泉县亦如是。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 1954 年 12 月,全县已试办 74 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4 年龙泉县凤鸣乡成立“凤一社”,作为龙泉最早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之一,该社一经成立便面临多项挑战,龙泉县是浙江省的重要林业县,而下属凤鸣乡有 13 个行政村 52 个自然村,农业户 659 户,山林有 5.1 万多亩,占全乡总面积的 82% ,是个典型的山区乡,因此首当其冲便是山林问题。[1] 龙泉人民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成功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解决路径,这便是凤鸣经验诞生的契机。1955 年温州地委农工部组织人员到龙泉县 ( 当时龙泉县归属温州地委 ) 凤鸣乡凤一社开展山区山林合作化试点和调查研究。经调研上报,中共浙江省委于1955 年 3 月发布《关于山区合作社运动中处理山林问题的指示》,强调保护林主的正当权益,妥善解决山林入社的合理报酬。1955 年 5 月《浙江农村工作通讯》第 59 期刊登了龙泉县凤鸣乡凤一社的山林实行“统一经营,测算材积,分等论价,折股入社,适当照顾生长量”的办法处理入社的经验,该经验得到毛主席嘉奖,凤鸣经验应运而生。在党的指引下为进一步促进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1955 年 12 月龙泉县委制定了《1956 年 -1959 年林业生产规划(草案)》,该案旨在打破林农隔阂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继续加强造林和护林防火的领导,重点营造用材林,积极发展经济林达到全县绿化这一核心目标。[2] 在该案的领导下全县造林工作得到重大突破,年平均造林4.17 万亩。在经历波折的岁月后,龙泉林业于 70 年代末重新步入正轨,进入全面发展时期。尽管在短时间内取得大量成效但长期粗犷型的森林经营模式,不加节制的乱砍滥伐导致后期森工企业面临资源和经济危机。21 世纪初,龙泉重拾凤鸣经验实事求是分析当下困境,指出长期的森工作业导致全市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且木工企业收益甚微,龙泉已陷入“两头难”境地。为打破僵局龙泉破立并举向生态林业转轨。尽管短期内面临企业破产、民众失业等阵痛,但未来却能收获绿水青山。如今的龙泉致力于打磨“好山好水好空气”这一金名片,森林覆盖率高达 84.4% ,成为名副其实天然氧吧,吸引大量游客前来游玩,切实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

二、凤鸣经验的生成逻辑及历史背景

经验性的东西生成并非凭空造就而是一代人智慧的结晶,其本身涵盖特定时空下人的实践过程即回应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而又经后人凝结重振朝气,凤鸣经验亦是如此。凤鸣经验起源于一场林权改革但其生成的底层逻辑并未因时代变迁而蒙尘反而历久弥新。

(一)宏观视角:回应时代之问,合作中蕴含伟力

1949 年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在顺利度过真空期后,1952 年中央正式着手构建新中国的发展蓝图。规划的内容被归纳为“一化三改”即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而改造的底层逻辑便是化解矛盾。毛主席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比较旧时代生产关系更能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性质。”[3]显然社会主义改造正是破除旧生产关系桎梏的必然选择。因此当时合作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而改造的过程既是一块香饽饽同时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所谓的“香”在何处,在毛主席看来,合作社突出“合作”二字即“集中力量办大事”。据相关数据显示,1952 年合作社发展初期全国粮食总产量为1.64 亿吨,1957 年合作化高潮期达1.95 亿吨,增长 18.9% ,由此可见合作中潜藏伟力。尽管合作社工作敲锣打鼓进行中,但全国各地工作的发展陷入硬直化。“硬”主要体现在农民入社意愿低、合作社规模小、农村阶级分化严重三个方面。此外入社标准、小农思想等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彼时的龙泉县也陷入困境,龙泉作为山林大户,林业是发展的支撑性产业。虽然山林入社是必然趋势,然而山林入社进程却遭遇重重阻力。农民对山林产权的顾虑根深蒂固,加之缺乏有效激励机制,导致入社积极性不高。此外,合作社管理机制不健全,难以有效整合资源,进一步加剧了发展困境。面对这些挑战,龙泉县亟需探索符合实际的合作社发展新模式,以破解当前僵局。

(二)中观视角:回应民众之问山林归属于人民

1954 年五四宪法的颁布标志走社会主义道路上升为国家意志。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为山林等自然资源归属于人民提供了根本法依据。五四宪法明确规定, P* 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权基础。这一规定源于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资料社会占有”的理论,旨在消除剥削阶级对自然资源的垄断,这也与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强调的人与法有机结合理念不谋而合。同时,宪法承认合作社所有制,为集体化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通过计划经济指导资源分配,确保山林服务于人民利益,而非私人资本。有关山林入社的实践依据也可在早期中国共产党运动中追寻踪迹,毛主席在土地革命时期就主张“山林归苏维埃公有,农民享有使用权”。抗战时期,他推动“公山归抗日政府管理,私山减租减息”,使山林产权适应革命需要。新中国成立后,合作化运动进一步落实“山林入社”,既防止私有化导致的生态破坏,又保障农民生计,体现了“全民所有、集体经营、农民受益”的产权逻辑。浙江龙泉在山林入社运动中,探索出一条符合宪法精神的实践路径:确权归公,将地主、宗族占有的山林收归集体,由合作社统一管理,消除封建性产权;分益到户 , 社员按劳动贡献分享林木收益,既体现公有制原则,又调动农民积极性;民主管理 , 由社员大会决定采伐、造林计划,避免“干部说了算”,确保人民真正参与决策。这一模式既防止了山林的私有化碎片化,又避免了“大锅饭”低效问题,成为集体化时期的成功范例。

(三)微观视角:回应农民之问切实解决林农矛盾

“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毛主席在批示的开篇便直击矛盾的核心要点,明确指出山林问题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具有广泛普遍性的社会现象。这一问题不仅在现实中涵盖了山林资源与林农群体之间的直接矛盾,更深入涉及林农与林农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冲突。其本质上是发展模式、制度设计以及生态规律之间存在的普遍性矛盾在山林领域的具体投射。因此,合理且有效地化解山林问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探究山林入社问题的根源,实质是“划算”问题。林农在考虑是否加入合作社时,首先关注的是其经济合理性。若入社后无法实现经济效益的提升,即便形式上加入了合作社,其生产积极性亦难以得到保障,从而导致实际参与度不高。龙泉凤鸣乡的案例便反映了这一现象,不少中农对于山林入社后可能导致资产价值下降表示担忧。譬如,据村头一社的调查数据显示,该社中农户均拥有林木994 株,而贫农户均仅拥有 421 株。该合作社普遍将林木报酬下调了 20% 。以中农方士焕为例,仅在杉木一项上,其损失便达到了180 元。此类问题引发了中农与贫农之间的矛盾。为解决矛盾,确保成员的真正自愿性,处理山林入社问题因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确保林主和劳动力的报酬合理性;二、促进中农与贫农之间的团结;三、有利于生产和合作社的稳定与提升;四、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4] 龙泉县通过实施事实陈述、标准划分、账目明晰、民主协商流程,确保了双方均不遭受损失的结果。譬如,根据林木的生长状况,将林木划分为幼苗和成年苗,并据此向林农提供相应的补贴。同时,根据劳动力配额合理计算林主和劳动力的收益分配,确保双方利益均衡,避免了单方面的损失。

三、凤鸣经验的价值意蕴

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凤鸣经验凭借其独特的吸引力和卓越的成效,显著促进了林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同时有效推动了区域经济的繁荣发展,为乡村振兴战略注入了新的活力,为其他地区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启示意义。

(一)集体产权改革的历史意蕴

毛主席关于山林入社的指示构成了新中国初期集体化运动的关键环节,其核心理念在于将分散的山林资源整合至集体经营体系中,以达成规模化的管理与资源的优化配置。尽管合作社模式已成为历史,但其遗留的经验对当前林权制度的改革仍具有深远的影响。首先,山林入社的实践代表了集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早期尝试。尽管早期的集体化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其提倡的“统一经营、共同受益”的原则,为后续的林权改革提供了历史性的参考。2008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方针,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集体化时期的有益经验,并且克服了过去“一刀切”的做法,形成了现代林权制度中的“三权分置”模式。[5] 其次,山林入社的实践活动为当前林权改革提供了“规模经营”与“生态保护”并重的宝贵启示。在当前中国集体林权改革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过程中,既重视农户的个体权益,又通过合作社、股份制林场等模式实现规模效益,这与山林入社的集体化逻辑具有内在的连续性。[6] 研究指出,适度的集体经营模式能够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林业生产的效率。因此凤鸣经验提醒我们在林权改革过程中需要妥善处理“分”与“统”的关系,既要确保农民的权益,又要发挥集体统筹的优势,以推动林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两山理论下的生态意蕴

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与毛主席关于山林入社的批示,在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同推进上,呈现出深层次的内在契合。从“两山理论”的视角深入分析,山林入社的批示不仅仅是一项单纯的经济政策,更在其背后蕴含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早期思想萌芽。首先,山林入社通过采取集体化的管理模式,有效减少了在私有化背景下可能出现的滥砍滥伐现象,从而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作用。这一历史实践与“两山理论”中强调的“生态优先”原则高度吻合,体现了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和保护。当前,中国推行的生态补偿机制、天然林保护工程等一系列政策,实际上均可视为对集体化时期山林管理经验的现代化延伸和发展。这些政策的实施,不仅延续了山林入社的精神,更在新时代背景下赋予了其新的内涵和意义。其次,山林入社的批示隐含了一条“生态资源转化为经济价值”的逻辑链条。这一思想在当前得到了进一步的实践和验证。譬如,浙江省等地实施的“森林碳汇交易”、“林下经济”等创新模式,皆是“两山理论”在具体实践中的生动应用。而山林入社的集体经营模式,为此类创新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和保障。以龙泉市为例,近年来该市依托历史形成的集体山林资源,积极发展竹产业和生态旅游,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这一成功案例,充分证明了山林入社批示中所蕴含的生态经济思想的前瞻性和实践价值。综上所述,习近平总书记的“两山理论”与毛主席的山林入社批示,在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同推进上,不仅理念相通,更在实践中相互印证,共同为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即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可以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实现双赢。

(三)群众路线的永恒生命力

毛主席关于山林入社的批示,深刻地强调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这一核心理念,这一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不仅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对于当前基层治理和林业政策的实施仍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首先,山林入社的成功经验充分表明,农民的广泛参与是这一政策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因素。在当代林权改革中,同样高度重视“农民主体地位”,例如福建省推行的“均山到户”改革,不仅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的民主决策机制来确保政策的公平性,还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提升农民对政策的认知和参与度。这种自下而上的治理模式,与毛主席指示中所倡导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法论一脉相承,体现了对群众智慧和力量的深刻信任。其次,群众路线在林业治理中的具体体现,可以概括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本原则。当前,众多地区积极探索并推行“村规民约护林”和“生态公益岗位”等创新举措,这些措施不仅通过激发农民的自主性来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管理,还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增强农民的责任感和归属感。研究表明,社区共管模式能够显著提升森林保护的效率,这一模式的有效性在多个案例中得到了验证。这种模式不仅促进了资源的合理利用,还增强了社区的凝聚力,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因此,凤鸣经验揭示了一个重要道理:任何改革措施都必须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并通过广泛的民主协商来实现政策的优化。这不仅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更是对当前乡村振兴和生态治理实践的深刻启示。只有在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的基础上,才能找到乡村振兴和生态治理的长效之道,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结语

凤鸣经验是新中国初期集体化运动的缩影,见证山林产权从私有到公有的转变,探索出符合实际、有效的合作社发展路径。它推动了当时龙泉县乃至浙江省的林业发展,为后世林权制度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借鉴。在新时代背景下,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凤鸣经验的集体智慧和实践经验将支撑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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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毛泽东.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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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共党史研究室. 中国共产党历史[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5] 中共龙泉市委党史研究室 . 中国共产党浙江龙泉历史第二卷(1949-1978)[M]. 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23.91-95

[6]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中册)[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687-694.

[7] 周中之 .“枫桥经验”: 毛泽东治国理政的理念与智慧及其当代发展 [J]. 马克思主义研究 ,2024,(05):113-121.

[8] 李庆刚 . 新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史演进与展望 [J]. 史学集刊 ,2024,(05):14-23.

[9] 刘伟平 , 傅一敏 , 冯亮明 , 等 . 新中国 70 年集体林权制度的变迁历程与内在逻辑 [J].林业经济问题 ,2019,39(06):561-569.

[10] 龙泉县统计局 . 前进中的龙泉(1949-1988)[M].1989.105-113

作者简介:鲍梓杭(2002 年 8 月 -),男,汉族、浙江龙泉、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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