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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下非遗法律保护协同机制研究

——以江西省上饶市为例

田杰 诸葛竑 张怡蓉
  
川弦媒体号
2026年151期
上饶师范学院 334001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对非遗的法律保护关乎文化自信与国家安全。目前,上饶市非遗法律保护立法原则性指导完善,但细化性措施缺乏;部门 间协调监管机制缺位,互动性差,执法响应落后;关键利益相关者如传承人的法律能力与意识薄弱;公众参与渠道缺失。需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指导,构建以完善法律体系为基础,推动部门协同合作 为核心,提升传承人法律能力为关键,搭建社区、公众参与监督与传承的制度化渠道为支撑的多元协同保护机制,为上饶市以及同类型地区非遗的可持续传承提供理论支持与路径参考。【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利益相关者理论;协同机制

一、引言

非遗彰显着国家文化魅力,是人类文化瑰宝,对非遗的法律保护则是让非遗在制度框架下进一步焕发生机与活力。本文中,非遗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 ) 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 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 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 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 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 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1],具有活态性、地域性、多样性的特点,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征,是地方文化认同的重要载体。

201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奠定了非遗法律保护的基础。2021年 8 月,为保护、传承、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1 年 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中指出,“加强遗产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转化利用。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做好专门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增强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统一性。”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方向。2024 年 4 月 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提出“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2]“筑牢文物安全底线,守好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当前地方非遗法律保护普遍存在主体协同弱,权益保障散,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本文以上饶市为研究对象,尝试探索具有地域适配性的协同保护路径。

二、上饶市非遗法律保护的制度框架与实践现状

(一)非遗法律保护的制度体系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已逐渐形成层级清晰、衔接顺畅的制度体系。这一体系由国家、省、市三级立法构成,层层递进。[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基础性法律,确立了非遗保护核心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制定规划等方面的法定职责,是地方实践的统一法治遵循。《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立足本省实际,细化了非遗普查等操作流程,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为市级实践提供制度支撑。《上饶市传统风貌保护传承条例》将非遗保护融入地方传统风貌保护框架,针对本土特色非遗设立专项法律保护条款,推动非遗保护在上饶精准落地。

(二)上饶市非遗法律保护的实践探索

以非遗保护法律框架为遵循,上饶市围绕非遗法律保护开展体系化实践探索,逐步形成项目保护、融合发展、法治宣传三维并进的实施路径。上饶市完成 80 余项省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梳理建档,建立各级传承人专项补贴与保障机制。同时通过创新“村党组织 + 文旅企业+合作社 + 农户”模式,打造非遗文旅体验区等示范项目,推动非遗保护与区域经济双向赋能。此外还依托高校法治宣讲团开展 50 余场普法活动,覆盖超万人次,深化公众“以法护遗、以文化人”的理念认知。

三、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上饶市非遗法律保护现实困境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指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综合平衡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而进行的管理活动。与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相比较,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4] 非遗作为承载地方特色,彰显民族精神的活态文化遗产,对其的法律保护并非单一主体的责任,而是涉及政府、传承人、社区、企业等多主体的系统体系,这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内涵相契合,即追求整体利益,而非个体利益。[5] 上饶市的非遗法律保护面临的现实困境,本质上就是权责划分不清、各方利益协同不当等问题,以下将结合利益相关者理论,从立法、执法、传承机制、多方主体互动四个角度,具体分析上饶市非遗法律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立法层面:原则性指导完善,细化性措施缺乏

现行非遗法律体系存在上位法注重宏观指引、下位法缺乏细化支撑的结构性矛盾,导致地方实践缺乏确切的制度引领。与此同时非遗补贴标准、传习场所保障、创新成果保护等核心权益缺乏制度细化,传承人的传承义务也缺乏法律的刚性约束,权责不对等导致部分传承人的积极性下降。此外,非遗项目认定程序规范性不足,评价标准、申诉机制等也无详细规定,各地操作标准不一,会影响认定工作的公平性与公信力。

(二)执法层面:监管协同缺失,执法效能偏低

制度实践的关键是执法监管,但目前上饶市非遗保护存在协同缺失,效率较低的问题。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间执法权责交叉且协调不畅,缺乏系统化联动机制,在处理非遗侵权、商业纠纷时,容易出现响应滞后、相互推诿的情况。非遗开发利用的监管缺位,部分市场主体为短期利益简化传统工艺、篡改文化内涵,导致非遗丧失本真,如文创开发中非遗纹样被滥用、误读,相关纠正查处机制未落实。专项资金使用的针对性与透明性不足,资金分配多数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传承人扶持经费占比低,如铅山县2023 年非遗专项资金中,传承人补贴占比较低,投入与期待不成正比,存在一定落差。此外,执法协同缺失会导致企业侵权成本低、传承人维权难、公众对非遗保护公信力下降。

(三)传承机制层面:传承人法律意识薄弱,传承人老龄化严重

非遗的可持续传承在于非遗传承人的法律素养与传承意愿。当前传承机制面临双重挑战。首先是传承人群体法律意识普遍不足,对合同规范、非遗知识产权等知识掌握有限。在与企业合作时处于弱势,容易因为版权归属、收益分成等核心条款划分不当造成利益损失,如甲路纸伞的传统工艺口诀被模仿抄袭却难以维权。此外,非遗传承面临“后继乏人”的危机,传承工作收支不成正比,投入大而经济效益不高,对于自身未来职业发展的界定并不明晰,导致年轻群体参与意愿不强。虽然当地有非遗传承基地,但是学校、企业、社会等未形成协同育人机制,职业院校虽然开设非遗课程,但多理论而缺乏实践,与市场需求脱节,致使专业人才储备难以支撑非遗高质量传承。

(四)多方主体互动层面:利益诉求失衡,协同机制缺位

各主体功能不明确,也无常态化沟通协商平台,利益矛盾缺乏化解机制,导致保护合力分散。政府兼顾文化保护与文旅发展,但行政主导强烈,文旅开发项目设计并无非遗传承人参与,难以兼顾地方文化内在逻辑内涵。同时,传承人希望技艺延续并获得合理回报,但话语权不足,缺乏沟通途径。此外,企业多以盈利为导向,为达到经济效益而对非遗进行过度商业化,同时缺乏创新能力,产品同质化严重,这些都导致文化失真。社区作为非遗孕育土壤,参与保护的制度性渠道较少,难以获得实质性收益,企业收益也未反哺社区与传承人,不利于激发参与热情。公众对非遗的认知停留在观赏层面,缺乏非遗法律保护和便捷的监督、参与渠道,无法真正融入非遗保护进程。

四、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下上饶市非遗法律保护协同机制的发展策略

(一)政府主导:完善制度建设,统筹规划非遗发展

政府在非遗保护中居于主导地位,需要承担制度建设、资源统筹、执法监管的核心责任,结合本土特色非遗的特色与实际,完善《上饶市传统风貌保护传承条例》实施细则,明确非遗项目认定的法定程序、统一评价标准及申诉机制,界定集体非遗权属、传承人权益、侵权处罚等实操条款 [6],集体非遗权属由社区与传承人共同所有,企业开发收益提取 15% 反哺传承等条款,填补数字化版权保护等空白。整合文旅、市场监管、司法等部门资源,由文旅局牵头,市场监管、司法、非遗传承人代表、社区代表组成,每月召开协同会议,建立联合执法法定机制,严查非遗侵权、工艺篡改等行为。优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传承人扶持、传习场所建设资金占比,强化审计公开。将非遗保护纳入政绩考核,设立专项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构建多元资金保障模式。

(二)传承人核心:提升权益维护能力,激发传承积极性

传承人法律意识与权益维护能力的提升是实现从被动保护到主动维权的转变以及促进非遗活态传承的核心。因此应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商标法》等核心法律为基础,结合不同非遗类型开展普法,通过讲座、法律手册等讲解知识产权、维权流程等法律知识。联合司法部门建立常态化非遗法律服务机制,完善非遗法律保护机制。同时搭建传承人交流平台,建立考核体系,将法律知识也纳入其中,通过将考核结果与补贴挂钩,对主动参与企业合作协商、维护非遗本真的传承人额外奖励,对未履行义务的传承人进行督促整改,进而激发传承人的积极性。通过地方细化立法,明确职业院校非遗课程的实操法定要求,让非遗传承人以及企业、社区等参与非遗课程设计,通过建立校地合作、理论与实践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激励更多人传承非遗,缓解非遗后继乏人的问题。[7]

(三)企业支撑:规范合规经营,实现利益反哺

要通过立法规范企业行为,推动经济效益与保护协同。以法律规范企业,明确企业的法律义务,同时规范非遗元素的使用,禁止过度商业化、简化工艺等篡改文化内涵的行为,要明确侵权责任与处罚标准。此外,还要规范企业与传承人的法律关系,界定版权归属、收益分配等相关条款,签订法律协议,避免造成利益纠纷。政府通过立法建立利益反哺机制,鼓励企业将非遗盈利的 15% 以上的收益用于实施建立非遗基地等有利于非遗可持续传承的措施。要用法律手段保护创新成果,及时申请商标以及专利权,用法律的刚性约束保护创新成果。

(四)社区依托:搭建参与载体,守护文化土壤

社区是非遗活态传承的重要阵地,只有激活社区参与活力,才能更好的孕育与传承非遗。将非遗保护融入社区治理,纳入村规民约,通过设立社区非遗保护议事处,保障居民在非遗保护规划、开发决策中的知情权与决策权。同时依托村落传习所、非遗展示点等现有载体,引导居民参与技艺传承、游客接待、非遗宣传讲解等工作,推动非遗保护与社区发展深度融合,同时建立合理利益分配机制,让居民共享非遗开发收益,激发社区参与保护的内生动力。在社区培育非遗保护氛围,结合传统民俗节庆,定期开展技艺体验、民俗展演等活动,让居民近距离感受非遗魅力,增强本土文化认同感与保护责任感,让非遗在社区日常中得到传承和延续。

(五)公众参与:增强法律意识,拓宽参与渠道

应当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推动其从非遗的观赏者转变为保护者、参与者与监督者。不断创新非遗普法宣传形式,线上通过本地融媒体平台、短视频账号等,普及非遗保护法律法规与上饶本土非遗知识,线下依托社区、学校等开展普法讲座、法治非遗成果展等活动,提升公众法律意识与文化认知。搭建公众监督平台,设立非遗保护举报热线与线上渠道,鼓励公众监督非遗侵权、违规开发等行为,同时拓宽收集渠道,征求公众对非遗开发的意见。此外,也应丰富非遗体验形式,线下打造传承人工作坊、非遗民俗体验基地等,线上开发 VR/AR 体验、短视频教学等数字化内容,通过适应不同群体需求,激发公众参与热情,进而推动形成全民保护的良好氛围。

五、结语

非遗法律保护是多方协作的系统性工程,核心在于平衡多元利益主体诉求、明晰权责边界,推动形成多方协同的保护格局。本文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视角,剖析了上饶市非遗法律保护在立法、执法、传承机制及多元主体互动方面的现实困境,提出构建“政府主导、传承人核心、企业支撑、社区依托、公众参与”的多元协同法律保护机制,通过政府搭台、传承人唱戏、企业反哺、社区参与、公众监督的协同闭环,破解主体分散、利益失衡难题。上饶市的非遗法律保护实践是我国地方非遗保护的缩影,其困境具有普遍性。各地开展非遗法律保护需立足本土非遗特色,以法治化为基础、利益平衡为核心、协同机制为支撑,避免一刀切,激活多元主体活力。同时,需紧跟时代发展,关注数字化背景下非遗线上传播、跨境侵权等新问题,持续完善法律体系与协同机制。研究后续还需关注数字化背景下非遗线上传播版权保护、跨区域协同执法等新议题,持续优化利益相关者协同机制,推动非遗保护从法律护航向生态共荣升级,不断拓展研究深度。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

[2]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J]. 求是,2024-4-15 :06

[3] 易玲, 肖樟琪, 许沁怡.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30 年:成就、问题、启示[J]. 文化遗产 ,2024(01) :67.

[4]( 美 ) 弗里曼 (Freeman,R.E.) 著 , 王彦华 , 梁豪译 . 战略管理 : 利益相关者方法 [M]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9( 当代经济伦理学名著新译丛):29.

[5] 妥学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理论基础及修订建议[J]. 文化遗产,2024(04)

[6]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Z].2005 :15.

[7] 鲁雅鑫. 传统文化创新发展视域下国家级非遗文化越调的活态保护与传承[J]. 明日风尚2024(0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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