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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养老法律保障问题
摘要:随着我国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趋势日益严重,农村子女赡养老人的负担越来越重,且赡养观念也越来越淡薄。我国农村面临着青壮年人口的大规模转移,再加上养老保障制度残缺不全,没有统一的健全规定,农村老人的老有所养的问题面临着严峻的威胁和挑衅。我们要解决农村的老无所养的问题,就必须在农民最基本的保障问题上下功夫,加强农村养老的法律保障,健全养老法律体系,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民老有所养,以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关键词:农村:家庭养老;法律保障:养老保险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是现实中,养老问题还是面临着很多的冲击,比起城市老人,农村老人面临着更严重的养老问题。依靠子女养老难度越来越大,而我国现在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由此,我国的养老形势比发达国家更为复杂、严峻。如何让老人安享晚年,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摆在全社会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因此必须通过构建和不断地完善农村养老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和保障农村养老问题。
1我国农村养老的现状
家庭养老是传统中国老年人保障的主要方式,在中国历史上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近代来,在经济来源、日常生活照料和精神等方面都慢慢的退化了,使得家庭养老的功能在不断弱化,于是,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条件下出现的家庭养老退化使整个社会面临着严重的养老危机。结合我国农村养老现状,我国农村基本上是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再结合农村养老保险来实现养老。这一养老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村养老,但是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中国农村的养老方面还是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威胁和挑衅。
1.1家庭养老面临的挑战
百善孝为先。“养儿防老,积谷防饥”是农业社会下的生存哲学。孝是晚辈对长辈的一种行为,它的本质是感恩。孝在中国曾经是私塾课堂上的论语和弟子规,也曾经是小镇乡村的祖坟和祠堂。千百年来都认为孝是美德,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它甚至成为一种文化或者制度的规范弥漫在我们当中,指导着我们如何做人。孝的基础是情感。养儿防老是中国农村几千年的传统养老方式,这种以家庭作为最基本的养老模式得以长期存在是有着不可完全替代的一面。孝的纽带一般是由于血缘,血缘把孝变得合情合理,但血缘不是孝的保障。传统孝道当中的照顾、赡养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严峻的威胁和挑衅,养儿防老被现实的冷水浇了一盆又一盆。
原因分析:
(1)农村老年人口的老龄化程度日益严重,农民子女的养老负担将越来越重。农村本来就经济发展落后了,靠那点土地种植来作为唯一的经济来源,如果再有过多的老人需要赡养,再加上他们本身还有子女需要抚养,那么过于沉重的负担将会严重削弱到农村家庭的经济积累能力和给与他们子女的接受教育能力,这样将会影响到一代又一代的发展,将会大大弱化了农村的自我发展能力。面对老龄化的社会,引发人们忧虑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数量众多的老龄人口的赡养问题,特别是“421”结构的家庭更是壓力重重。
(2)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的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越来越快,农村的空巢老人增多,一批批的农村年轻人进城去打工,迫于生活和工作压力,使他们根本无暇顾及到他们在农村生活的父母。这个说忙着开会,那个说正在外地出差,总之就是为了生活在奔波。尤其是有部分出去打工的年轻人文化程度也不高,打工收入也是很低的,对在农村生活的老人更是力不从心。
(3)道德方面的衰退也是影响农村养老的一个重要方面。不良的道德使得农村人们的赡养观念越来越淡薄,很多子女是不舍得拿钱去养老人,有很多这样不孝的事例在提醒着我们,孝有的时候一不小心,就可能会被利益所左右。并且在农村还普遍存在着对父母的赡养变成了一种心理失衡的攀比状况,子女之间互相推诿,最后导致老人无人照顾。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在今天的农村,已经失去得太多太多了。农村年轻的一辈对个人权利的重视以及随着对个人义务的忽视,这令人不得不怀疑新兴起的个人主义是否是真正的独立自主性。他们个性的发展,是既不全面又不平衡的。不全面,是因为他们年轻一辈绝大部分的变化都只局限于他们的私人生活领域;不平衡,是因为他们对个人权利的强调并没有带动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以及对公众社会的负责。它是一种极端形式的自我中心观念。正是这种观念使得青年人理直气壮地抛开他们所有的社会责任与对他人的尊重,使得个人极端以自我为中心。因此,孝道的没落既是社会性也是情感性的危机。
(4)法律对老年人的权利保障的规定不够,使得有些老人的权益在家庭中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法律明文规定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是有些子女没有赡养老人,老人把子女告了之后,即使法院宣判子女应给与老人赡养费,由于在现实中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老人的生活质量依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1.2社会养老面临的挑战
当家庭养老作为一个主要养老方式时,社会养老作为补充,它的发展空间是不容小视的。仅靠一家一户就想全部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也是不现实的。社会养老只是在尽最大的可能来解决老人生存的需要:一日三餐,吃饱穿暖;一个房间,挡风避雨。然而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社会养老也存在着种种弊端,不能很好解决农村的养老保障。
原因分析:
(1)法律对于社会养老方面的制度规定不健全。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做保障,爱心和善举不能生根发芽,没有经济做杠杆,社会养老不能专业化、产业化。
(2)最重要的是社会养老给那些有能力但是逃避赡养义务的人们开了个口子。社会爱心人士的出现,比如不求回报给与孤寡老人帮助的人们,确确实实也帮助了一些可怜的孤寡老人,供他们吃住,但是有一些有能力赡养老人的子女,因为想逃避赡养老人义务而把老人当孤寡老人送出去给别人养,这不仅给那些爱心人士增加了经济负担,更是严重的伤害了老人的心。
(3)国家对这方面的资金投入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老人太多,资金的投入不足以补足这个大洞,现在的养老院也很少,养老机构比率也相当低。
(4)即使子女付钱送老人去养老院了,老人的生活有了照料,但老人对亲情的渴望,对子女绕膝,说说话谈谈心的需要,那不是靠吃和住就能解决的。我们总能昕到老人这样说自己的孩子“孩子忙,压力大,没有时间”。这是老人在回答子女不能尽孝的时候给出的说法,这更像是老人在跟自己说话,是在告诉自己那孤独的心,他们的儿女还在1
1.3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挑战
国家为了更好的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实现农村养老保障,已在农村开展实施社会养老保险。保险基金是以县为单位,根据农民的自愿原则,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来建立的。保险基金以农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且国家给与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并根据积累的基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来发放养老金的。
社会养老保险虽然在构筑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农村养老也有了一定的帮助,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种种的弊端也慢慢暴露出来。这主要是由于制度本身的不足和在执行中的不断出现的新问题造成的。
(1)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缺乏统一。各个地方的实施都是依据《基本方案》和《指导意见》来稍作修改而成的,领导更换了,政策也会随之改变,因此制度是缺乏稳定性的。并且地区差异大,保险制度是不衔接的。
(2)基金管理体系不健全,保值增值能力较差。我国现在是县级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使得保险基金很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涉,造成基金被挪用、被侵占等现象。
(3)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较小,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有被纳入到农村的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有被纳入到城市的养老保险体系中,這一类人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所以很有必要考虑到这一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
(4)我国人口多,起步晚,现在又物价上涨,每个月的那点基础养老金还不足以维持老人的基本生活,并且也有家庭拿了老人的那份养老钱而不赡养老人。
2对村委和法院的调查
为了更好的了解农村的养老情况以及有关农村的养老保险的问题,我特地去找了我们村几个村民和村委会主任并且去法院那里做了一个小型的调查。
在村民和主任那调查的结果是,我们整个村委的农村家庭在养老的问题上,子女孝敬老人或者说基本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占了43%;而在赡养问题上有着争吵和矛盾的或者尽赡养义务有困难的占了40%,不尽赡养义务的占了12%,因为赡养义务而引起纠纷和进行过状告诉讼的占了5%。其中,空巢老人占了老人总数的20%。以上情况说明了,这种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农村养老现状,已不能有效的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根据调查,出现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是:①赡养孝敬老人的观念意识逐渐淡薄;②年轻人常年在外打工,对身在农村的老年父母的生活没能给与应给的照顾;③两个年轻人养四个老人和一个小孩这一结构的家庭在经济上难以负担,对老人生活的照料和精神抚慰更是难以顾及到。在新农保的问题上,调查结果是农民的参保意识还是比较淡薄的,有很多家庭都是不愿意交钱,而且农民普遍存在的心理是害怕交了钱后,上面的人给贪了。因此当老人符合发放养老金的年龄的时候,老人是只能领到每个月55块钱的基础养老金。
在法院那里的调查结果是,法院民庭那里的养老纠纷案件占民庭案件总数的8%。其中,大部分案件的案子其实都不难解决,只是原被告没有一方是愿意退让一步的,好好的一个家庭就那样子散了。俗话说的好,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啊。在执行中存在着很多执行难的问题,这主要是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存在着漏洞,没有对不执行判决的规定作出详细的规定。我对庭长跟我讲的一句话深有感触“如果说原被告有一方能够控制自己的情绪,或者说处理事情冷静大度点,结果就不会这样子了。案子好结,但心结难解。虽然执行当中一再做调解,但是一家人失去了和解应有的基础,就是相互宽容、体谅和谅解。他们本来是想共建一个家庭,却不想就这样拆散了一个家庭”。
3对策措施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针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我们提倡新方式,但也要不忘老传统。以孝道为宗旨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是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现在也还要把它当作当前农村养老的一个主流模式,统筹规划,同时我们更是应该推进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这就需要赋予它新的内容并给与其增添新的活力。同时还要采取得力措施,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切实提高家庭养老保障能力,解决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
3.1完善立法,出台一部专门的农村养老法
针对我国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我国现行法律都闲散的规定在《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社会保险法》之中,并没有建立到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当中。这些法律都零零散散的规定了一些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但是既不全面,又缺少可操作性。再加上农村与城市的贫富差距很大,农民思想和文化程度的限制,那些现行法律规定未必就符合我国农村的养老实际,不能有效的发挥其功效,使得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这样就要求着通过构建和不断完善农村的养老法律体系来规范农村养老已是大势所趋。同时还要针对那些不尽赡养义务、虐待老人的人们给与适当的惩罚,同时也要对那些社会上积极帮助老人的爱心人士予以鼓励和适当的奖励。只有拥有统一的制度做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才能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3.2政府应加大对农村的投资力度,提高我国农村生活水平,促进农民增收。
这就要求我国各级政府要持续加大对农村发展的扶持力度,要深化农村体质改革,认真贯彻和落实支农惠农的国家政策,增添农业的发展活力。同时要继续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加大农业补贴力度,以此来增加农民收入,从而增强农民的经济支付能力和农村家庭养老保障能力,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养老负担过重的问题。
3.3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和就业,减少劳动力转移
以中国目前的形式看,虽然农村人员外出打工的收入也相对较低,但是外出打工的收入也远比在家从事农业生产获得的收入高得多。因此,想要减少农村年轻人员的外出人流量,政府就必须出台一些利于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就业的积极政策,鼓励发展特色农业,加强领导,努力给外出务工人员营造一个良好的返乡创业的环境。同时,还要创建企业以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做到让农民离土不离乡、进厂不离家,将劳动力转移对农村家庭养老的影响争取降到最低。
3.4加强对全社会的尊老、敬老的宣传教育,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并规定一些村规民约。
加大力度宣传保护老年人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让农村的村民都意识到养老不仅仅是自家的“家务事”,也是法律规定的每个公民应尽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要多设立一些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并加大宣传,开通并到农村去粘贴老年人投诉和咨询热线,积极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虐待、歧视和不赡养老人的丑恶现象和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的处理。把那些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集中在一起向他们宣传,让他们学习这些养老的法律法规,让他们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通过法律的完善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使家庭养老保障落到實处。以政府为主导在农村兴起尊重、关怀老人的良好风气。还要强化村级组织在社会风气、道德建设方面的规范、监管职能。在养老制度以道德自律方式难以充分维持的情况下,应建立新的尊老敬老的村规民约,以保障农村的养老状况。
3.5为老人建立养老机构,提供社区服务
像德国和加拿大,很多国家是集个人、家庭、社区、社会的合力,来为老人提供一些场所。让老人可以愉快的过晚年。在我国,上海是率先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地区。在“十一五”期间,他们做了件事情叫“9073”工程,指90%是居家养老,7%是靠一些社区托老所,日问照顾,3%靠社会的养老院。城市尚且如此,农村就更不用说了。农村需要更多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国家应该加大资金投入,同时也要健全登记系统,防止逃避赡养义务的情况出现,让农村老人得以更好的得到照顾。
3.6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农保对我国的养老方面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帮助,但是还不够完善。我国应该因地制宜,在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出台一个专门的《农村养老保险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了保证农村社会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村老年人实施的一个保障。使得农村各项养老保险措施均有法可依,有稳定性和便于操作性。该条例应写明要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运营情况、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以避免有漏洞,健全了养老保险制度。
有了制度做保证,就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投保的积极性,让农民深入全面的了解参保的重要性以及缴费标准和领取方式还有监督管理模式。
同时,还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括大保险覆盖率,把那部分保险空白之人纳入到农村保险制度的保护之中,不断完善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农民个人养老参保率、覆盖率,扩大社会保障面。兑现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推动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加强基金的管理与运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监管机制,以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多渠道筹集保险基金,降低农民筹集基金门槛,国家给与保险管理人员适当补助,让他们不再从农民交的基金中收取管理费,以此来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并提高养老金的基础金额,使得那些实在没有钱交养老保险的农村老人的基本生活也能得到有效保障。
4结束语
以法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是维护养老功能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制度不够完善的今天,我们必须在不断构建和完善农村养老法律保障制度的同时,仍需要努力维持家庭养老的地位,并通过加强道德教育,带动营造出一个良好的尊老敬老风气,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让农村的老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得以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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