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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元代文人角度看《窦娥冤》中的窦天章的人物形象
摘要:窦天章为进京赶考卖女,得官回来看到窦娥的案件时,也并不重视,但在最后窦娥的冤魂出来后,作为父亲的窦天章终于查明真相替她洗脱冤情。他同时却又是一位清正廉官,他在道德与仕途之间的选择与窦娥最终冤案平反的过程,都体现了当时元代的社会现状与文人对理想社会的追求。
关键词:窦娥冤;窦天章;元代
《窦娥冤》这出戏中,窦天章的出场次数并不多,仅仅出现了两次,即开头为换高利贷与进京赶考的卖女行为,与结尾的功成名就后为女儿平反,虽出现的次数不多,以他开头又以他结尾,均出现在了全剧最重要的两个节点,足以见得窦天章在整部戏中的重要程度。换言之,他就是窦娥悲剧的“始作俑者”与“终结者”。
窦娥的一生是不幸的,三岁丧母,七岁被卖,十七岁丧夫,二十岁冤死。在这一系列的不幸中,七岁被抵押是她悲苦命运的主要开端。窦天章因无力偿还高额债务以及缺乏进京赶考的盘缠,将女儿端云抵押给蔡婆婆作为儿媳妇。虽说作为封建底层穷古书生,金榜题名才是唯一的出路,但卖女儿换得钱财在当时也绝非什么值得推崇的事情,在窦天章答应将女儿给蔡婆婆作为儿媳妇时,窦天章说了这样一段话:“这个那里是做媳妇?分明是卖与他一般。”可见窦天章自己也十分清楚,这样的做法有违人伦。他的心中固然有道德人伦的这一方面思想意识,但这样的道德人伦若是与他的仕途相背离,他最终仍然会在亲情道德面前选择功成名就的道路。且在将女儿送给蔡婆婆后,窦天章对女儿的嘱托也能看出他很爱自己的女儿,但作为社会底层的文人,金榜题名才是他的最终目标与衡量自我价值的唯一标准,因此,在将女儿留下后,他是“一径上朝应举去了”。
窦天章第二次出场是在十六年后,此时的他因为官廉能清正、节操坚刚,已是功成名就。而在他做官的期间也从来没有忘记过自己的女儿,“自得官之后,使人往楚州问蔡婆婆家”,也可见他内心对女儿仍是挂念。但他同时也是封建等级制度的严格恪守者。窦天章所处的正是元蒙统治时期,作为一个极力打压文人墨客的时期,大多数如窦天章这样的读书人的仕途道路都异常坎坷,因此他们对于封建礼教的也显得尤为重视,而像窦天章这样最初的社会底层到最终功成名就,对于当时的封建统治阶级尤为推崇,在三纲五常、三从四德方面也绝不容许犯错。在最后一折窦天章在十六年后与窦娥重聚,父女终于相认时,对她的第一反应不是骨重逢时的激动,有的只是维护封建伦理纲常的训斥。窦天章作为与昏官桃杌形成强烈对比的清廉能官,若不是窦娥鬼魂出场对他的解释,即使血溅白练、六月飞雪、三年大旱三桩奇迹已成事实,即使天意也在帮助窦娥,即使窦天章是个清廉的好官,也就不会有父亲为女儿平反的结局。
“这些贤妇故事的人物形象也寄托着元代文人参与政事的渴望……他们渴望改变混乱的社会秩序,使社会恢复原有的稳定,他们内心渴望重回盛世的繁华,对宋文化的留恋深情流露。”[1]
“关汉卿生活的时代,是一个长期战乱的时代……在元朝的统治下,各族人民受着民族和阶级的双重压迫……田亩连阡陌,家资累巨万……蒙古贵族还大量掳掠人口为奴……这些‘民户’的生命安全没有保障,受鞭挞也习以为常,蒙古贵族甚至‘杀其夫而夺其妻’。至于各级官吏的贪污搜括,那更是普遍的现象。”[2]
在这样的社会现实状况下,官吏贪污腐败、贵族官吏沆瀣一气,想让官吏真正为百姓办事成了几乎不可能的事情。而在《窦娥冤》中,在含冤被杀的三年里,虽然窦娥死前立的誓言都实现了,但现实生活中仍没有一个人站出来为她喊冤。当窦天章看到窦娥案件时,说的是“这药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恶不赦,俺同姓之人,也有不畏法度的。这是问结了的文书,不看他罢。”[3]“于是,窦娥再次失去了他救的机会,只得再次登场,反复将自己的卷宗放在上面想引起窦天章的注意。更讽刺的是,窦天章明知道自己的女儿是被冤枉的却找不到证据,只能在判案时默默地祈祷”[4],在窦娥鬼魂登场后,她的冤屈才被彻底洗刷了。窦天章虽然最终帮助女儿平反冤屈,但若不是窦娥现出自己的冤屈进行一番解释,这样的冤案又有何人会去理会,可见窦娥实现窦平反的关键人物其实是她自己。
窦天章只是当时那个时代下文人墨客的一个缩影。在那样的时代下,对于封建礼教纲常的维护才是首位,对于科举、金榜题名的追求,才是文人的正途,其他一切不必说非要为此牺牲,但一定不是第一选择。但这样以仕途为首要目标的人才是符合当时的社会标准的。但这样一个符合社会标准的“正面人物”在面对窦娥的冤案时,却仍需要依靠天意与鬼魂之说,说明在作者关汉卿看来,即使是符合社会标准的“正向人物”也难以改变当时那样纷乱的社会。
参考文献
[1]何佳溪.元代社会背景下文人的杂剧创作心理[J].戏剧之家,2023,(21):21-23.
[2]中国古典文学基本知识丛书/温凌著.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11.第2~3页
[3]徐征等.全元曲[M].河北.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28页
[4]樊静.浅谈《窦娥冤》第四折中的讽刺艺术[J].戏剧之家,2020,(17):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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