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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律师民事法律服务的指引

张华
  
应急媒体号
2022年3期
内蒙古君缘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750306

摘 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被写入《民法典》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施行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及发布的相关典型案例,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率先在民事司法裁判领域予以体现。但民事司法裁判由于具有事后救济、不告不理等特点,存在无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整个案件始终的不足,而律师法律服务其因亲民性、实务性、全程性、灵活性的特点,在律师法律服务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有效地弥补司法裁判的不足,对于推进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律师法律实务出发,结合我国目前律师服务现状,提出了律师民事法律服务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必要性,再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针对性地提出了律师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民事法律服务的三种方式。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律师法律服务;指引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写在了法典第一条。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施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院的裁判指引。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为落实中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中关于“司法解释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完善”的要求,于2018年就发布了《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作为今后五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司法解释的指导意见,贯彻在司法解释立项、起草、论证、修改、补充、废止等各项工作中,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一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此间,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发布了包含“英烈保护公益诉讼”、“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对啃老说不”、“好意同乘致损”、“对口支援深造违约”等案件在内的两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指引,引导广大法官正确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

由此可见,国家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已率先在民事司法裁判领域予以体现,但民事司法裁判由于具有事后救济、不告不理等特点,存在无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整个案件始终的不足,而律师法律服务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因亲民性、实务性、全程性、灵活性的特点,能有效地弥补司法裁判的不足,对于推进法制建设领域全面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律师民事法律服务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要性

1.民事司法裁判的事后救济性,无法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案件中全面发挥作用

(1)民事司法裁判虽然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具有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重要功能,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裁判结果,只能是事后救济,且不能脱离程序法律规则和实体法律规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不能直接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而现有民事诉讼的事后救济及“不告不理”原则,导致司法裁判体制无法在具体案件诉讼前介入,而诉前的防范、疏导、取证在很大程度上又会影响裁判的结果,因此司法裁判方式无法达到诉前预防的效果。

(2)民事案件的审理实质上也是双方当事人事实与证据的博弈,博弈的结果在诉讼中就能有所体现,如在裁判前能及时纠正,可有效降低诉讼风险和后续矛盾。但当事人因缺乏法学专业知识和诉讼基本知识,无法对案件情况及后果进行专业判断和决策,法官基于裁判中立地位,其释明法理和事实的条件也非常有限,而一经裁判当事人在本次诉讼中再无纠正机会,因此民事司法裁判对于诉中纠错有心力不足。

(3)有些民事案件在司法裁判后并未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当事人寻求上诉等方式的救济,实际就是对本次司法裁判结果的质疑,但本次诉讼已终结,人民法院无法再就其结果对当事人进行解释和疏导,因此民事司法裁判无法延伸至诉后矛盾的解决处理。

可见,单一地依靠司法裁判,无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覆盖案件的全过程,而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实践者,其从接收案件开始到诉讼结束,直至后续的救济阶段,能够全程参与整个案件的过程,因此由律师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诉前诉中诉后对当事人进行规则引领和价值引导,对于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和风险,引导当事人合理息诉服判,实现司法公正和彰显司法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

2.当事人诉讼期待与价值观的误差,影响司法裁判效果

当事人在专业能力缺乏、情绪使然等情况下,对于案件性质的判断及案件结果的期待,存在一定片面的理解和执拗的坚持,从而产生了诉讼期待与裁判结果的误差,有些误差则偏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的基本方向和内容,表现为言行过激、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甚至虚假诉讼等形式,直接影响司法裁判结果及效果。律师作为当事人代理人,能客观全面地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及当事人真实心理期待,因此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的律师法律服务的介入,能有效降低社会矛盾的加剧,避免虚假不实诉讼的产生,实现化解社会矛盾的真正效果。

3.律师价值观与诉讼利益的冲突,缺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

律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法》赋予律师的权利和责任,但不可否认,实践中部分律师为一味追求胜诉或盲目接案获取律师费,片面夸大和迎合当事人的不合理诉求,曲解社会基本价值观,引导当事人不客观不理性地追求违背社会基本价值观的诉讼利益,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遵循价值导向相分割,人为激化了社会矛盾,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因此积极引导律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法律服务的各阶段,不仅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具有积极的意义,更是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的必然要求。

4.社会矛盾调解机制以情感和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偏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向

我国现行的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对于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实践中由于存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学知识不足、人情关系牵绊、救济途径受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社会调解走上了以情感和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的偏途,不考虑案件事实和法律原则,盲目以调解成功为目标,不但忽视甚至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成为纵容了违法者不法行为的土壤,严重影响了调解机制的公信力和公平性。因此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参与社会矛盾调解体系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将社会矛盾调解体系引入正确轨道并促进其良性发展的必要方式。

二、律师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民事法律服务的方式

1.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积极疏导,化解当事人诉讼期待与裁判结果矛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二十四字内容,是中华传统文明、价值观在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中的体现。尽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直接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但其本身所包含的价值目标(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价值取向(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和价值准则(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内容并不抽象,与法律所遵循的良法价值一脉相连。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何某玮诉杜某妹物权保护纠纷案”和“杨某顺诉杨某洪、吴某春居住权纠纷案”两个典型案例,均是由物权纠纷引发的家庭矛盾,其中所涉及的尊老敬老和拒绝啃老、自力更生的裁判方向本身就是中华传统文明所遵循的价值标准,案涉两位原告所主张的法律上的物权权利不应脱离公序良俗及建立和谐友善家庭关系的社会普遍评价而独立存在。因此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中应依据和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进行释法说理,在当事人咨询时、代理中及裁判后,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诉讼或纠纷,正确认识案件本身的社会价值取向,跳出试图通过诉讼获取非社会普遍认可的不当利益的期待,从而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回归理性和应有的秩序。

2.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明辨是非,坚守律师职业道德与纪律

胜诉是律师和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终极目标,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的律师法律服务,在律师信念不坚定、业务不扎实、当事人强势主导、案源受限、利益诱惑等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陷入偏离职业道德与诉讼利益受损的困境,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闫某某诉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所涉的就业平等内容,从广义来讲笔者认为也属于劳动人事争议类案件。这类案件由于不收取劳动争议仲裁费且诉讼费较低,成为基层人民法院的高发案件类型。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主张用人单位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本是正当的救济途径,但笔者在代理该类案件中却发现劳动者一方所主张的补偿或赔偿数额虚高,明显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时有发生。排除当事人未向代理律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等原因外,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代理律师未能根据客观情况权衡利弊、如实计算数额,导致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劳动者一方当事人的诉讼热情,这类情形在其他民事案件中也屡见不鲜。因此,律师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应时刻遵循敬业、诚信、公正的价值准则,以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为尺,明辨是非,客观评价和分析案件风险及利益,如实告知当事人案件真实情况,理性面对诉讼利益,成为化解矛盾的践行者,而非激化矛盾的始作俑者。

3.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不和稀泥,将社会调解机制引入正轨

我国的社会调解机制不仅仅是律师法律服务的内容,也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共同职能。在人民法院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作用下,很多案件被划入社会调解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刘某某、郭某丽、郭某双诉孙某、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案”和“李某某等人诉某村委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中,物业公司和村委会因不存在过错,均被判决不承担侵权或赔偿责任,体现了“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对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鼓励、不予保护”的司法态度。但实践中 “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和稀泥的态度与方式依然在社会调解机制中屡见不鲜。因此,律师作为社会调解机制的一份子,应坚持调而不和(huo)、解而不偏、民主而公正、平等而法治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和稀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六类案件范围,当好调解员和普法宣传者,将社会调解机制引入正轨,促进其良性发展。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利刃,在律师法律服务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对于弥补司法裁判作用发挥不足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提升律师法律服务质量和职业素养具有重要意义,以此方能彰显法律的温度和态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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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温晓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J].理论观察,2016(1):64-65.

[3]唐彦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野下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5(27):172-173.84.

[4]李建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职律师制度的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15.

[5]王东京.浅析律师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作用[J].现代商业,2012(36):284.DOI:10.14097/j.cnki.5392/2012.36.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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