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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制度发展研究
摘 要: 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工作关系到国家稳定、国防安全和社会和谐,本文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同时期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制度建设成果的梳理,分析不同时期历史背景对优抚安置工作的影响,为新时期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工作的改进和提高提供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 退役军人;优抚安置;管理保障
引言:据推算,截止到2021年年底,我国共有5800余万退役军人分布在全国各行各业,并继续发挥着军人的余热,为国家经济建设“添砖加瓦”。退役军人曾为国家建功立勋,曾为国民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无论在自然灾害面前还是在抗击疫情的危难时刻,他们一直在发光发热、无私奉献、无谓牺牲,因此他们应该被社会所尊重和推崇。对于这一特殊群体的优抚安置保障也代表了社会对该群体的肯定和赞扬,进而直接影响国家的安全稳定、社会的和谐共处。深入梳理和分析我国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制度的发展历程,将有助于深刻理解优抚安置制度创建的重大意义,并为新时期我国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工作的开展提供重要启示。
一、优抚安置制度的溯源(1949年之前)
我国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制度可追溯到1941年“精兵简政”制度的执行,在部队整体缩编的大背景下,一批后勤和机关的非战斗人员被迫裁减,并被安置到地方工作[1]。当时退役人员安置问题的解决完全依赖于党中央的“一纸号令”,根本没有相关政策制度上的支持。直到1945年4月,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才首次将“加强优待抗属,抚恤伤亡,安置残废军人及退伍军人的工作”列入党的军事问题决议中,正式将退役军人优待安置工作作为党的一项重要工作开展。
二、优抚安置制度的初创时期(1949-1957年)
1949年初期,长年的内战导致国内社会敌特活跃、封建流毒根深蒂固,面对一个百废待兴的新中国,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公安队伍急需大批“根红苗正”政治过硬的优秀干部,为了支援地方经济建设发展,响应中央提出的“把军队变为工作队”号召,大批现役军人服从组织安排,提前退出现役,加入地方经济建设。从1950年至1957年历经四次军队精简整编,共计约310余万人转向地方。为了合理有效开展退役安置工作,我国于1950年建立了中央复员委员会,并在1954年出台《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用以全面指导当时的退役安置工作。该办法根据退役军人实际将其分为干部、士兵、原籍无家业、原籍安置困难和丧失劳动能力五类,并分别明确了指导性安置意见,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自上而下分设退役军人复员(或转业)委员会,明确职责、落实责任;1955年5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再次指出,妥善安置复员军人,使他们各得其所,在各自工作岗位和生产战线上发挥积极作用,是国家的一项长期的重要政策。
在优抚制度建设的初创时期,仅军队和国家采用联合或单独方式下达的国家级政策文件(或说明)累计高达97份,8年间几乎每月都会有1份政策文件(或说明)下发,这种高频率的文件发布也凸显了国家对退役军人优抚安置的重视程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和地方一系列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才保证了退役安置工作开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优抚安置制度的探索时期(1958-1978年)
随着“一五”计划的提前完成,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也基本确立,在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下,退役军人的优抚安置工作得以顺畅执行,也成为一个特殊的标志时期。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成为了退役士兵安置方面的第一部法规,其第五条规定:“入伍时原是家居农村或者城市郊区的农民,退伍后都应当回到原居住地区参加农业生产”,该规定成为了当时退役安置的重要指导性文件。1965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转业地方工作暂行办法》,规定转业干部必须统一分配,但如国家有困难,可在地区上给予照顾,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的形式强调了退役军官转业到地方工作的权益。
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时期,国家和人民遭受了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也是优抚安置工作最为混乱的十年。各级民政部门遭到无理裁撤和破坏,优抚安置工作无人顾忌、无人理会,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已有的制度和文件被恶意歪曲和批判,本该优抚的退役军人成为打击报复的重点对象,据后期不完全统计,文革十年,仅仅针对优抚对象造成的冤假错案就高达9.2万件。直到1975年,邓小平同志重新主持中央和军委日常工作后,批准成立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并强调对转业干部“地方要承担起来,把他们安置好”,之后,国务院又发布了《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才开始“拨乱反正”,推动退役安置制度的重新落实。
四、优抚安置制度体系基本形成时期(1979-1987年)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得以大范围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设立,退役军人复员安置工作重新划归到民政部门,军官转业安置继续受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领导,全国各级民政部门也分别设立了相对应的安置司,建立健全了优抚安置的相关管理机构;1980年民政部成立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促使优抚安置工作重新提上日程;1981年出台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等系列文件,加强了对退休干部的安置管理[3];198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志愿兵转业安置政策为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1985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尊重、爱护军队,积极支持军队改革和建设的通知》专门强调,“对军队转业干部一定要热情欢迎,积极接收,认真培训,合理使用,使他们成为国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1987年国务院又出台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对城镇户口的义务兵,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总体办法。至此,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五、优抚安置制度体系逐步完善时期(1988-2014年)
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之相匹配的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成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改革的核心目标。退役军人的优抚安置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调整,从国家和社会层面更为尊重退役军人。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大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保障体系做如下表述:“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其中的“优抚安置”特指对退役军人优抚安置,从中可知,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工作将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1997年3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进一步明确了对退役军人优抚安置权益的保障:“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次年,第四次政府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军安领导小组被裁撤,“社会优抚”和“安置保障”工作进行整合,统一归口新组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标志着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工作正式进入社会保障体系。2001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自主择业”方式的推出为退役军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也标志着我国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已经逐步摆脱了单纯政府指令性计划分配的传统模式。虽然自主择业模式自1998年推出到2020年截止,只实施了短短22年,却为后续推出的“逐月领取退役金”模式提供的丰富的实践经验,也使得我国优抚安置制度逐步走向完善。
六、优抚安置制度体系快速完善时期(2015年至今)
2015年11月,中央军委改革工作会议召开,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拉开帷幕,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工作迎来新的历史节点。会上提出要将退役军人优抚安置保障工作上升到国家层面进行统一组织和领导,健全相关服务保障的政策制度,从而强化对优抚安置工作的组织管理。次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习总书记再次指出,继续深化改革才是落实好军转干部优抚安置工作的唯一出路。随后中央印发了《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既为当年30万裁军的妥善安置,提出可行性举措,又成为优抚安置体系建设的配套政策,有力促进了军改期间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工作的平稳推进。同年年底,军地相关部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使得军转干部的退役安置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2018年4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在北京正式挂牌,进一步强化了对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维护,推动了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的建立健全。在退役军人事务部的推动下,《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有关退役军人优抚安置的文件得以印发并执行,有效促进了优待安抚工作的规范发展。
党的十九大后,我国的优抚安置政策正在迎来新一轮的变革,向其全覆盖、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在管理机构方面,建立退役军人事务部、厅、局三级管理机构,使得政府管理职责更加清晰;在法律法规方面,《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经正式立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为保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而出台的正式法律文件。2020年,在中央发布“国民经济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规划”中,退役军人优抚安置保障体系和相关政策制度的完善再次被提及。可以说,自十九大以来,退役军人优抚安置保障制度变得更加成熟和完善,累计约400万名退役军人得到妥善安置,抚恤补助标准连年提高,安置工作也变得更加富有实效。
七、结语
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为1949-1957年制度初创、1958-1978年制度探索、1979-1987年制度体系基本形成、1988-2015年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和2016年至今制度体系持续快速完善五个阶段,体现了“恢复安置—合理安置—多元安置—服务保障”的演进规律和“稳定—发展—拓宽—深化”的变化逻辑[4]。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通过全面梳理我国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制度的变迁历程不难发现,无论在任何历史时期,安置保障制度都始终是国家稳定、军队发展的基石,其创新和发展必将适应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以人为本、尊崇军人的良好社会环境里,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制度将会更好地激发退役军人群体的主观能动性,实现其个人价值,为广大退役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1]王众,新中国退役军人就业安置制度的创建与初步运行(1949-1957)[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131-139.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26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13页.
[3]王众,刘卫东.新中国70年退役军人就业安置制度的历史 实践与探索创新[J].山东社会科学,2019(10):122-126.
[4]刘纪达,王健.变迁与演化:中国退役军人安置保障政策主题和机构关系网络研究[J].公共管理学报,2019(4):142-155,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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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玉倩,陈万明.当前我国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的设置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8(8)
[8]衡元元.我国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建设历程及其检验优化[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21,4(179):53-63.
作者简介 : 赵洋,男,1980.07,吉林长春,汉 西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应急管理与风险分析。
基金项目: 陕西省教育厅公共应急专项项目(20JG037);西北政法大学军民融合发展研究院专项资助项目(JM-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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