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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河北优化营商环境重点问题研究

蒙海兰
  
应急媒体号
2023年14期
唐山师范学院 河北省唐山市 063000

摘  要:本文以最新国内权威营商环评报告为抓手,瞄准当前河北省营商环境短板,兼顾市场主体需求(主观满意度评价)和市场主体成长(客观效果评价)两方面,探讨河北应给与市场主体何种扶持政策和助力手段。同时,聚焦营商软环境中最为重要也是河北省短板之一的法治营商环境,以推动河北省营商环境法治化发展。

关键词: 市场主体需求;市场主体成长;扶持政策;助力机制;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我国营商环境概念的界定

总体来看,国内学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营商环境是一个系统工程,将营商环境划分为硬环境和软环境,“硬”环境主要指向企业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的自然资源条件、硬件设施情况等,“软”环境则主要指政策、文化、制度、法律、思想观念等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与世界银行正式提出营商环境概念并聚焦营商“软”环境相同,本文亦界定我国营商环境于狭义范围,即营商“软”环境,并紧密围绕河北营商“软”环境开展深入研究。

二、新时期河北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和意义

2019 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工作报告中指出我国“营商环境国际排名大幅上升”,但营商环境“与市场主体期待还有差距”,强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是“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关键所在”。

《中国31省份营商环境报告2020》显示河北营商环境综合排名在全国31个省份地区第16,处于中等水平(B级),除政务环境外,河北其余三项子环境(市场、法律和人文环境)均处于全国中下游,尚存较大提升空间。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印发《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中也提出以开展十大专项行动为抓手,持续巩固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成效,力争河北省营商环境进入全国一流行列。河北应对标全国一流,精准补足营商环境短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三、新时期河北营商环境问题的评价和概括

1.评价参考——三个环评报告的选取

2018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按照“国际可比、对标世行、中国特色”原则,开展中国营商环境评价。通过对中国各省份营商环境排名和组成子环境的比较分析,各省各地可清晰定位本地区营商环境现状,结合本地实情对标一流地区,制定极具针对性、实操性的优化策略。

国内目前营商环境研究和评估方面,对国内各省区、各城市营商环境评价报告影响较大的是2018年万博新经济研究院与中国财富网联合发布的《中国31省份营商环境报告》(持续发布中)。同时,中山大学中国营商环境企业调查课题组2021年发布的《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首次从市场主体获得感的视角, 考察全国营商环境需求侧建设取得的新进展、面临的新问题;万博新经济研究院联合相关单位2021年重磅发布了《后疫情时代中国城市营商环境指数评价报告2020》,以期为推动疫后经济恢复、优化地方营商环境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参考。

2.新时期河北营商环境问题总结

结合三份报告显示问题,河北当前营商环境问题如下:

一是河北需精准实施扶持政策,充分满足市场主体最迫切的需求。主要体现在:减免房租、降低税费、降低融资成本、降低水电费成本,尤其关注后疫情时代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复工复产扶持政策的精准落实。

二是河北需助力企业克服中长期发展困境,制定长效机制促企业成长,主要包括:提升业绩、提升创新力、带动就业增长,尤其关注利用京津冀一体化带动相关企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利用外资,带动自贸区内发展。

三是营商法治化环境建设发展不平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当局执法领域,重点关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智慧监管、疫情复工复产依法施策;司法质量;守法环境:信用市场建设;法律服务环境等。

四、河北优化营商环境重点问题的建议

优化营商环境是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抓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也会更有效激发。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全国31个省份地区中最早由人大出台的地方法规,从政务服务、市场环境、法治环境、监督保障四个方面制定了优化营商环境的一系列政策。河北应继续发挥在全国率先制定省级营商环境条例的先发优势,系统分析本省营商环境的发展水平和状况,准确查找当前营商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省情制定优化策略,精准发力。地区横向比较来看,可将对标省份分为三个阶段:长期而言,借鉴标杆城市北京的优化举措;中期而言,参考同处东部的广东经验;短期而言,可将山东作为赶超目标。

1.河北需精准实施扶持政策,充分满足市场主体最迫切的需求。

河北当局扶持政策主要包括:员工社保补贴、返还失业保险,延期纳税,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研发成本补贴等。根据《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反映,整体来看,供需缺口最大的三项政策为减免房租、拓宽融资渠道和降低融资成本。

对于小微型企业而言,供需缺口最大的扶持政策为减免房租,其次为拓宽融资渠道和降低融资成本。对于大中型企业而言,供需缺口最大的扶持政策为拓宽融资渠道和降低融资成本,再次为减免房租。除了延期纳税这一扶持政策外,大中型企业各项政策的享受率都是最高的。企业扶持政策在不同规模企业之间的享受率不平衡,微型企业的享受率最低。对此,要深入了解市场主体的真实需求,倾听市场主体的政策反馈,强化精准施策,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分类施策,更加精准化、 智能化地出台政策,提高市场主体获得感。

2.河北需助力企业克服中长期发展困境,制定长效机制促企业成长。

2014年商事制度改革一直围绕着解决“办照难”“办证难”“退出难”等难点和痛点不断深化,市场主体面临的主要困难从“旧三难”转向“新三难”,市场竞争激烈、劳动力成本高和招工困难成为市场主体当前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市场主体面临的痛点和难点转向“新三难”与营商环境建设所带来的市场主体数量短期内快速增长密切相关。据《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反映,市场主体中创造新增就业岗位的比例越高、业绩增加的比例越高、创新的比例越高,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度就越高。这说明,当局需围绕新增就业、促进创新、公平竞争等方面促进企业业绩增加实现中长期成长。

(1)关注新增市场主体,聚焦小微型市场主体成长。

据《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反映,2020年新增市场主体成长相对于老市场主体更为稳定。2020年新增市场主体在稳就业上发挥了更加积极的作用,且创业活动集中在小微型市场主体,小微型市场主体是新增就业的最大来源。然而,小微型市场主体成长难上加难,面临竞争更激烈,不论从哪个维度来看,小微型市场主体的成长都更为艰难。

(2)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以创新促发展。

据《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调研数据反映,创新有利于市场主体成长,进一步助力高质量发展,相反创新不足,制约市场主体成长。老市场主体进行创新的比例为38%,高于新市场主体;大中型市场主体创新比例达55%,高于微型市场主体。

针对市场主体面临的创新困境,河北当局应有针对性地为创业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为成熟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传统企业提供良好的转型环境。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的指导下,加强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建设服务功能齐全、发展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带动作用强的示范基地,从而进一步提升双创示范基地对稳就业、稳增长的带动作用, 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中国31省份营商环境研究报告2020》显示,河北创新指标(占3.85%,排第14)中,大学及科研机构数量(第7)位居全国前十,研发投入(第17)和研发产出(第18)位居全国中等水平。鉴此,建议河北切实重视研发投入;通过新建及与名校或科研院所合作设立异地校/院区等方式,增加大学和科研机构数量,在此基础上提高研发产出。

(3)围绕服务企业成长,努力建设公平竞争、服务便利的营商环境。

首先,河北当局应当开放与建设更多的市场领域,助力市场主体成长。同时,努力建设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过程中,不但要继续增进单位GDP的社会融资规模、提升资源获取便利程度、发展市场中介力量,还应重视区域创新能力,加强企业融资意愿、提高融资水平,为新创企业和非国有经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中国31省份营商环境研究报告2020》显示,河北竞争公平指标(生产要素)(占10.26%,排第8)中,创业活力、非国有经济比重均位列全国第十。建议河北继续发挥资源禀赋,鼓励创业、提升创业企业价值,并从金融信贷领域入手鼓励非国有经济发展,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保持该指标稳中求进。河北资源获取指标(占 3.85%,第28)方面,河北企业可获取的人力资本(第19)、地价(第17)、水价(第28)等资源较为落后。建议当地利用自身优势,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入冀兴业。此外,该指标下的交通服务排位也较低(第29),明河北应加大区内城市的交通出行便利程度。河北市场中介(占6.41%,第29)方面,河北企业平均拥有的会计师事务所(第21)、租赁及商业服务业企业(第28)、律师事务所(第28)等中介服务资源较少,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仍有提升空间。未来应在清理规范中介机构的同时加以正确引导与鼓励, 以提升中介组织服务意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3.河北可利用京津冀一体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七年多来,京津冀三地加强对接、密切协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在产业转移、生态建设、交通一体化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河北承接非首都功能疏解、京津冀相互促进的区域经济布局初步形成。但作为三地发展程度最低的河北承接能力不足,承接基础较弱,北京向河北产业转移难以循序进行。

(1)河北应完善承接政策,筑牢承接基础。

加紧形成京津冀紧密协同的产业链条;加强京津冀规划对接和政策衔接;提升承接能力,吸引京津各类先进生产要素集聚;优化承接平台,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产业园区发展。同时,要在改善承接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治理下功夫,优化政务环境完善政策环境、改善生态环境。

(2)积极构建京津冀营商环境协调机制路径。

加强京津冀营商政务环境合作,搭建京津冀营商环境协调机制的组织运行结构,增强京津冀当局监管合作法治保障等。河北省自贸区大兴片区进行了有益实践。大兴片区以“产业开放+园区开放”为特色,进行京津冀协同发展新尝试。大兴片区充分发挥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和自贸片区政策叠加优势,探索形成“产业开放+园区开放”联动发展模式,推出“深入推进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用等各环节协同合作”“建立京津冀人才跨区域资质互认、双向聘任等制度,在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根据个人意愿予以保留或调整”等两项具体举措。此两项举措对于推动区域要素充分自由流动、建立统一的区域大市场具有深远意义,也是服务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新尝试。

4.河北可充分利用外资并利用自贸区发展带动相关企业高质量发展。

依托国家积极引进外资的大背景,河北省作为东部沿海省份之一,利用独特的“两环”区位优势,不断改善营商环境,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利用外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进展,促进了省内经济的稳步发展。近两年,伴随着雄安新区的设立,京津冀协同战略的推进,河北省利用外资的规模稳步增长,质量也日渐改善。

(1)河北招商引资需进一步提升“引进来”工作。

《中国31省份营商环境研究报告2020》显示,河北对外开放指标(占1.28%,排第26)中,外资企业比(第28)表明河北招商引资部门在“引进来”工作中有待提升。近年来,河北省利用外资规模不断扩大,但在沿海地区中仍处于中下游水平,如长三角地区的江苏省、珠三角地区广东省等省份相比,河北省的外资规模仍然差距较大,同处环渤海地区的山东省,也存在一定差距。未来应继续采取措施引进外资企业,我们应该继续加大对 FDI(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更多更大规模的外商来冀投资。

河北省引资过程存在“重数量,轻质量”思想;过度重视政策作用,忽视硬环境的建设;河北省引资政策导向模糊,对外资缺乏引导;区域竞争日益激烈。唐山、廊坊环京津、渤海区域以及石家庄为例的较发达地区是河北省利用外资情况较好的地区,而张家口、邢台、衡水等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外商投资规模则十分有限,对当地经济的积极作用较小。

河北省应通过外资并购等方式加快产能过剩或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的传统制造产业的淘汰、转型速度;其次,积极放宽外资流入第三产业的限制,引导外资流向基础产业以及资本密集型产业。重点引导外商投资流向技术、研发等创新行业。

(2)聚焦河北自贸区发展带来企业发展新契机。

《中国31省份营商环境研究报告2020》显示,河北贸易依存度(第21)指标排名较低,显示出河北的“走出去”尚停留在国内而非国际市场。建议未来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同时利用自贸区(正定片区、石家庄综合保税区、大兴片区、曹妃甸片区)建设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为相关企业发展带来新契机。

5.河北需全方位推进营商法治化环境建设。

良好的营商法治化环境主要包括:当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司法公平公正,裁判有效执行;信用市场建设完善,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强。河北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补齐短板,打造全方位的营商法治化环境。

(1)进一步规范当局执法,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后疫情时代中国城市营商环境指数评价报告2020》显示,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违规执法现象突出,存在如强制或暗示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或服务、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标准不一等问题。当局应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破除监管工作相互分割、多头执法、标准不一等痼疾。当局部门应重视执法专业性、力度和边界,将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河北应以《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指导,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的目标。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市场主体的不同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监管,对于信用好、风险小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以减少对其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中国31省份营商环境研究报告2020》显示,河北当局廉洁指标(占 6.41%,第15),反映出河北各级政务人员廉洁奉公水平较高,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有效作为。未来可继续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以及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干事创业环境。政企关系指标(占6.41%,第 20)反映出当地当局对企业的关心程度。政企关系排名靠后,建议河北政务人员兼顾关怀企业与当局效率,真正做到既“清”又“亲”。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企业、 支持企业、服务企业的浓厚氛围。

(2)高度重视并推进司法公平公正。

据《中国31省份营商环境报告2020》显示,河北司法公正(第22),位居全国中下游水平。其中涉及司法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证据制度、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裁判执行率等指标排名均处全国下游水平。

针对此情况,省法院根据工作实际调整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法院民二庭,下设办理破产、执行合同2个专班,以及中小投资者保护、知识产权保护2个工作小组,全面加强组织保障。持续加强上下联动,整理汇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简报》,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积极督导各地中基层法院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形成建设合力。

(3)利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诚信守法环境。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河北社会信用指标(第24),其中,河北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第28)处于全国中下游水平。

河北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一,培育信用市场需求。第二,塑造微观信用主体。第三,立法保证信息公开。第四,建立统一开放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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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蒙海兰(1983.11--),女,汉族,河北秦皇岛人,经济师,硕士,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监察法学教学工作。

依托项目:2022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新时期河北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对策研究》(20220303182)成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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