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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巨灾保险及试点概况

戚立权
  
电子企业
2021年13期
西交利物浦大学 215123

一. 中国地震特点

中国是一个地震频发的国家。当代世界可以粗略划分为六大板块,中国位于亚欧板块东部,向东靠近太平洋板块,西南与印度洋板块衔接。是地震活动多发的地区。中国地震有着不仅数量多,强度大的特点,分布广,损失重也是中国地震的特点。全国60%的国土面积中,80%以上的大中城市都位于地震区。近年来,资料表明,中国越来越多的人口、财富和生产力正在快速地向大地震容易发生的地区聚集。然而中国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居于各类自然灾害总影响的首位,因地震造成的死亡人数占自然灾害包括洪水,山火,泥石流,滑坡等总人数的54%。因此,中国需要一个来分散地震带来的风险和损失的手段,并用在特定城市加以观察研究,从而达到推广[1]。

二.中国地震巨灾保险概况

保险能够有效应对巨灾风险管理中成本问题和损失补偿问题[2]。从中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历史来说,2006年,“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口号被提出,巨灾保险重新进入大众视野。2008年汶川地震后,需要巨灾保险的呼声愈发强烈,此后巨灾保险相关制度开始陆续出台,并且地震巨灾保险备受关注。自2015年中国城乡居民巨灾保险共同体成立,我国相继建立了云南、四川、陕西等地多个地震(混合)巨灾保险试点并在发展中取得了不错的效益和成果。但是相比于其他国家起步较晚,如日本地震巨灾保险源自1966年通过的《地震保险法》。由此可见,中国地震巨灾保险并不成熟,仍处在发展阶段。另外,随着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地震灾害的损失也在不断加重,严重威胁了人民的生命财产。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必须要求我国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风险机制,以便于风险的转移分散,所以地震巨灾保险体系的健全迫在眉睫。

三.地震巨灾保险参与人概况

目前我国应对巨灾的基本策略以政府财政转移性支付为主,以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捐赠为辅 。

1.政府

对于政府来说,政府慈善行为对巨灾保险存在“挤出效应”。每次发生的巨灾灾害,在救灾中主要突出的是政府干预。虽然政府扮演的“慈善家”角色,一方面极大地安抚了受灾人民,缓解灾害导致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帮助受灾地区有效地开展生产活动。但政府处于一个被动地位,这使得政府财政的负荷增加,同时,政府也在是否捐助,捐助金钱物资的数量质量以及如何公正平等分配资源面临着信任风险。而且政府在救灾工作中“全包”的行为会造成保险业的“无为”。防灾救灾工作都由政府全力救助,意味着市场上缺乏保险业参与的动机,家庭缺乏支付有成本的风险预防手段的动机。由此,政府的角色定位一定程度上会遏制巨灾保险产品的需求,阻碍巨灾保险市场更深层次的发展。

2.参保人

对于参保人来说,保险最首要的因素就是成本。一个显著问题就是高额的保费与家庭收入不匹配。家庭成员的收入除了要满足日常生活的基本开销,还花费于其他用途中。而巨灾事件意味着高额损失,且往往有打击性影响,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承保成本,导致保险费用的提高。这使得有些收入偏低家庭负担不起。另外,如上文所述,政府的援助会安抚受灾人民,缓解灾害所导致的损失,提供正向作用。但是同时政府的救援助长了人们的侥幸心理,忽视风险发生的频率与产生的损失。而家庭的风险态度主要受到每个成员的影响。

3.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公司大都将自然灾害列为除外责任。这是因为巨灾风险具有低概率、高损失的特点。巨灾风险的发生频率较低,往往一年内发生巨灾风险的频率屈指可数,但遭受的损失却无法预测与估计。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将面临着高额的理赔费用,保险人单凭自己的资产结构难以支撑起如此高的赔付额。同时,企业经营巨灾风险属于高风险投资,有极大破产的可能。其次,政府的帮扶会使保险产品的需求降低,这会降低本就不高的人民对于保险购买的意愿。此外,保险公司和各级政府并没有形成合作模式,在地震巨灾保险上的宣传并没有达到效果,没有形成统一的统保模式,对于地震频发地区的保险保障还是不够全面。

四.文献及分析

对于投保人来说,地震巨灾保险是一种低概率——高风险的保险类型,由于个体水平(如收入等)和信息的差异,造成了风险感知的多样性。这样的差异可能会造成“萨马瑞坦人困境”,及上文提到的,受灾地区的人们知道政府一定会给予他们无条件的援助,从而就会降低他们购买巨灾保险的积极性。这将会阻碍巨灾保险的建立[4]。

对于保险机构来说。巨灾保险的制度具有正外部性和逐利性。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方面上,商业保险机构并不能收获成果,巨灾保险的回报率和损失承担情况不如其他险种的收益高。这就表明政府必须参与进来调和,才能使得商业保险机构积极的正向推动地震巨灾保险的发展。另外保险机构的运行基础是大数定律,而上文提到的个体差异造成的风险感知多样性会导致参保行为的差异。

从政府层面来说,政府对于风险概念认知不准确,认为自然灾害无法管理。政府更倾向于灾后的救助和社会捐助,并非地震巨灾保险。同时,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层级结构也造成了地方政府在建立地震巨灾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方面的不足。文章指出的对于个体的信息差异造成的风险感知多样性和保险公司在这种新兴(至少对于中国来说是新兴)的保险类型了解不足,同时会因为利益问题导致积极性减退的问题符合中国现今地震巨灾保险建设面临的困难 [4] [5]。

通过对比日本与美国,同时结合中国地震巨灾保险的法律制度提出在地震巨灾保险的构建框架,运行模式,投保方式及承保范围等方面提出构建中国地震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两篇文章很好的从立法角度指出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应采取的发展模式。同时对比其他较早完善地震巨灾保险的国家,为我国地震巨灾保险提供了多方面的借鉴参考对象。但地震巨灾保险并不能只从法律方面考虑。而且缺少了地震巨灾保险试点的相关细致法律支持[6] [7]。同时中国地震巨灾保险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四点[6] [7]。

1.国家主导原则:这个原则要求国家应在政策上,资金上,法律上提供明确支持与帮助。如上文提到的新西兰地震巨灾保险,完全是由政府主导。

2.市场运作原则:商业保险应作为政府与投保人之间的桥梁,发挥作用。

3.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地震巨灾保险的赔付时,应向公共利益倾斜。并且收取的保费不能够用于投资风险较高的项目。

4.强制保险原则:在中国地震等灾难多发地区,要实行强制性的地震巨灾保险的投保,中国灾难较少地区,应采取半强制投保的方式来促进地巨灾保险的发展。文中提到除了英国洪水巨灾保险,其余有着巨灾保险的国家原则都或多或少带有强制性原则。

笔者认为,对于收取的地震巨灾保险保费方面,中国政府尤其是地震巨灾保险试点城市可以参照新西兰的“地震灾害基金”,建立一个专门隶属于试点城市地方政府的基金会或者组织去管理保费,按照政府的要求来进行资金运转。这样能够使地震巨灾保险在赔付时出现资金运转不开或资金漏洞的概率化为最小。对于强制保险原则,笔者赞同其将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频发的地区设置为强制投保模式,但是作为非高频地震发生城市,笔者认为可以调查该地区历史或设置问卷,如若地震灾害规模超过5或者发生频率较高,可将地震巨灾保险设置为强制投保模式。或者可以参照美国和新西兰的方式,将地震巨灾保险作为附加险加入(如房屋险)等保险类型中,这样即使该地区突发危机,也不因全依靠政府救援而导致出现政府财政赤字。

下文阐述了三种地震巨灾保险模式,分析了它们的优缺点[8]:

1.政府主导模式:优点是政府能够通过国家提供的信息及资金等资源确保灾害发生后,地震巨灾保险赔付的保障。节省了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环节。缺点是该模式会导致政府的财政支出巨大,如果出现财政赤字,会造成更大的灾后损失。

2.市场主导模式:与政府主导模式相反,优点是地震巨灾保险可以通过借助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节省大量政府在保险赔付上的支出。并且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率。缺点是,如果地震的震级很大带来的损失可能会超过商业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

3.政府和市场结合模式:能够弥补上述两条单纯依靠政府或者商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足问题,兼顾市场和政府的上述优点。

笔者认为,关于第一点政府主导模式的优点,节省了商业保险公司的环节同时也会避免商业保险公司侧重公司利益而忽略公共利益。而第三点中的政府和市场结合模式,同时需要做到政府和市场各司其职,做到平衡,尤其是放在地震巨灾保险试点城市这样受到国家关注的地区。

总之,一个城市建立成地震巨灾保险体系不仅需要城市自身的因素如地理位置,也需要政府,商业保险公司和人民三个参与方的积极响应与配合。

五、地震巨灾保险试点城市。

(一)云南

云南省地处印度洋板块与亚欧板块碰撞带东缘, 地壳运动剧烈,亚欧地震带和我国南北地震带在 此交汇,是我国地震最多、震灾最重的省份之一。云南地震具有频度高、强度大、分布广、灾害重 的特点。根据最新统计显示,1992年至2014年的23年间,云南共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78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5.41亿元(其中民房直接经济损失367.4亿元)[9]。

综上所述,2015年云南政府经过反复调研,确定了云南省大理州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这也是中国首个地震巨灾保险试点。至2019年,云南地震巨灾保险试点方案是国内唯一一个通过地震巨灾保险承保理赔全流程服务检验的试点方案,也是国内唯一圆满完成地震巨灾保险多次赔付的试点方案。

(二)四川

四川省也处在印度洋板块和亚欧板块交接位置。数据表明,印度洋板块至今仍有30~50mm/年的北进速率,这使得珠穆朗玛峰每年以4.2厘米的速度向长春省(中国东北部)方向运动。这种向东的运动,挤压了四川盆地。从而导致四川地区地震频发。四川省2015年时已有乐山,宜宾,绵阳,甘孜四个市(州)的试点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截至2018年,已经有18个省市申请开办地震巨灾保险。

(三)陕西

陕西部分地区位于分为地震带的南端上,它就是位于中国东部区域最强烈的一个地震活动带。根据中国地震台网,1556年陕西华县8.25级地震(也是中国历史上有记载死亡人数最多的地震,预计超过83W人),以及1303年8.0级洪洞地震,全是发生在该地震带上。

陕西境内的地震活动强度和频率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比如,陕西南部的发部分地方,主要是位于汉水地震带,该地震带的地震活动通常都强度不大,但陕西西部的一些地方由于处于龙门山地震带上,所以其发生相对更大强度地震和频率的可能性也就大了一些。而陕西的地震巨灾保险试点城市——宝鸡,就位于陕西西部,龙门山地震带上。

2019年陕西省宝鸡市率先在陕西省开展城乡居民地震巨灾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宝震工发〔2020〕7号。2020年度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范围由2019年的城乡居民总户数的5%扩大到城乡居民总户数的10%。

六、文献及总结

建立地震巨灾保险试点城市的首要原因是该地区地震频发。地震频发的城市地震巨灾保险才能有作用。 其次,地震巨灾保险的试点城市经济落后。破坏性地震对该地区人民带来的打击是毁灭性的,财政救助十分有限。只有通过地震巨灾保险进行风险分散,才能使灾后救助没那么困难。同时,该文也提出了建立地震巨灾保险试点城市的意义[10]:

1.建立地震巨灾保险试点城市能够使该城市的地震灾害不仅依靠政府援助,还能通过地震巨灾保险分散风险。加强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市场改革。

2.在试点城市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是对当地社会,经济的缓冲。有利于加强地震巨灾风险管理。

3.能够节省当地震发生后,信息从地方政府传递到上级政府的过程。做到直接进行援助与赔付。提高防震减灾救灾效率。

4.能够将地震巨灾保险保费列入到财政预算,让保险业也加入到地震巨灾管理的防范和分担队伍中。保障了地震风险的分担,缓解地方政府及国家的财政压力。

笔者认为仅仅考虑城市地理位置和经济方面是不够的,同时需要考虑该地的地震发生历史,建筑材料类型,人民对于地震的认知,人民的经济情况以及对保险公司的参与情况。

参考文献

1. 马征.我国巨灾风险融资体系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 2019

2. Kunreuther H, Ginsberg R, Miller L, Sagi P, Slovic P, Borkan B et al (1978) Disaster insurance protection. Public policy lessons. Wiley, New York

3. 袁瑶. 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现状及对策[J]. 合作经济与科技,2021,No.4s:48-49

4. 李瑾. 巨灾保险制度国际比较:理论困境、政策突破及中国启示 [D]. 南京:南京大学,2011

5. 洪旭瑜. 基于地震灾害的我国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研究 [D]. 厦门:厦门大学,2017

6. 肖亚驹. 国际巨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以日本为切入点 [D]. 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4

7. 王克飞. 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D]. 海口:海南大学,2016

8. 卓志,吴婷. 中国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与设计[J].中国软科学,2011,2011[1]:17-24

9. 江川,姚进. 云南启动我国首个地震保险试点——对大理巨灾保险制度试点的调研[N]. 经济日报,2015-09-18(014)

10. 张广萍. 甘肃省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探讨[J].法制与社会,2021,No.1:55-57

作者简介:戚立权(1998.01-),男山东省烟台市,汉,硕士研究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方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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