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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内涵、现实困境与实践路径

杨帆
  
电子企业
2022年21期
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北京 100044

摘要:不断完善社会治理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必须从理论上深刻理解“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的理论内涵;其次在深化思想认识,掌握核心要义的同时,应正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困境,并从实践上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通过构建协同治理机制、健全法规制度体系、加大技术赋能建设、加强社工队伍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从而不断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社会治理;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1]这为我们提供了今后进一步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新的思路。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的理论内涵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全面清晰地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内涵,提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

(一)党委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的“根本”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社会治理的根本推动者。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体系是党领导的多元化治理结构。在社会治理中,党委是权力的核心和最高权威。党的领导,既表现为各级党委在宏观、微观层面的推进,又表现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协调、平衡等方面。在实践中,要积极探索基层组织政治引领、组织引领以及引导机制的方式和载体,基层党组织应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积极构建公共服务圈、群众自治圈、社会共治圈。

(二)政府负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的“前提”

政府负责,是国家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题中应有之义。政府负责即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社会治理的职能和义务的过程中,要承担起行使政府权力对权力主体的义务性责任和消极行政行为及其后果的法律责任。[2]我们强调政府负责,政府有责任更加重视履行其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以及对特定组织的管理,这表现在:制定政策和法规以确保完善的社会建设和管理,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社会治安应急机制,推进社会事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三)民主协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的“渠道”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种独特形式。提高公民参与协商的积极性,扩大公民参与公共决策,引导公民合理表达意见,有助于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协商民主体现在国家层面的政治协商、社会领域的协商民主、经济领域的协商与合作、行政决策过程中的民主协商以及基层治理中的协商民主。民主协商意味着有事情大家一起讨论、一起商量来决定。应不断坚持和完善政党、人大、政府、人民团体、基层、社会组织等方面的协商,并且完善落实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的协商机制。在人民内部广泛商量,找出表达人民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

(四)社会协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的“依托”

所谓社会协同,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使人民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协同效应发挥出来,促进社会治理的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法制化。要推动社会协同,必须建立在多元化的结构基础上,要求各级社会组织和各种社会力量协同履行各种社会治理职能。社会协同必须建立在民意选择的基础上,广大人民群众不仅是最终的服务对象,也是服务的参与者和评判的主体。社会协同应以改善民生为导向,最终导向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的期望和需求。

(五)公众参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的“基础”

和社会管理相比,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强调在治理过程中共同参与、共同协商、共同治理、共建共享。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参与不仅是实现人民主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实现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标志,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机制。要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公民必须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立法决策层面可以通过立法听证和立法游说参与;在政府管理方面,要在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公共服务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性地方重大事务决定等领域,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寻求意见表达;在基层治理方面,要着力加强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和城市社区治理。

(六)法治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的“条件”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次深刻的社会革命,它是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能力的重要支撑,法治系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从本质上说,“中国之治”体现为制度之治和稳定可靠的法治,法治是“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法治的精髓是良法善治,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最终体现在善法的制定和有效实施上。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只有在法治轨道上,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日益科学化、成熟化、定型化和现代化。

(七)科技支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的“手段”

首先,我们要重视科技引领。在思想上,我们高度重视科学技术对社会治理的促进和创新,提高利用科技成果增强社会治理效能的意识,发挥科学技术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可预见性、主动性、科学性和及时性方面的作用。其次,要做好顶层设计。在科技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建设的基础上,做好科技支撑社会治理的顶层设计,关键是推动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将其运用到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中。最后,要加强新技术的应用。不断推进互联互通、信息交流和工作联动,形成集微端融合和服务互联为一体的智能政府网络,构建信息化、智能化的社会治理数据收集分析平台,将更多新技术应用于社会治理。

二、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困境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一个关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系统观点和相对完整的理念,其中对社会治理现代化要达到的发展水平进行了具体的阐释,要求社会治理应实现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近年来,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虽已取得一定的成效,呈现出良好的势头,形成了许多具有地方特色的丰富经验,但也存在一些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治理社会化程度不高

首先,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一方面,公民参与能力、民主能力和合作能力的不足制约了创新型社会治理机制的实施;另一方面,传统的单向管控思维、公民参与渠道的堵塞和居民参与的有限性都会影响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其次,社会组织参与的深度和广度有限。从数量上看,根据《2020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9.4万个,[3]而美国国会研究服务数据显示,2014年美国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达到230多万个。通过两者的比较可以看出,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孵化仍然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在能力方面,主要体现在社会组织专业人才短缺,社会组织运营资金不足,社会组织存在着对公益财产管理的疏漏,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严重制约着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保障亟待健全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4]但是,在社会治理中,法治化保障仍亟待健全。首先在立法方面,一些地方行政机关表面上立法色彩浓厚,但在现实中,它缺少了社会立法的职能,某些相关的社会治理法规也不具备成为社会主体的条件,缺乏明确的权利义务划分,致使一些社会治理问题成为“灰色地带”,既无人负责又无法可依。其次在执法方面,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缺乏法律定性和操作规程,使得执法出现无法可依或是有法难依的问题,另外加上缺乏监管,更令社会治理过程中经常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因此,我们在综治、信访、基层自治、社会组织、环境保护、网络社会等关键领域,亟须推动立法进程,使其与社会发展速度相适应。

(三)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不高

智能化水平不高主要表现在技术挑战、伦理挑战、制度挑战和权利挑战四个方面。在技术挑战上,主要表现在数据独裁与技术霸权、新型数字鸿沟与群体歧视两方面的加剧;在伦理挑战上,随着智能技术的发展,人的主体性受到强烈影响,治理主体的自由、隐私、公平和人性等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侵犯;从制度挑战方面来说,社会治理的主体地位发生改变,一是政府出现社会治理主导地位受到挑战的问题,二是面对机构与组织间利益格局重塑的现状,社会治理开始从碎片化治理向整体性综合治理转变;在权力挑战方面,智能技术正在成为高科技犯罪的工具,严重侵犯了社会的经济权益和信息安全。

(四)缺乏专业化的规范性标准

当前,专业化的规范标准已成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素,专业化的规范标准能够为我国的社会治理提供重要依据,而有效、正确的执行准则则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所以,若要实现社会治理专业化,必须深刻认识专业化规范标准的重要性。但是在社会治理中,针对不同的社会事务,仍然缺乏基于分类调查基础之上的,面向社会治理人员、职能和权力等的规范化标准以及科学合理的考核和评估标准;尚未建立系统化、标准化的专业服务体系,也相对缺乏专业监管标准。

三、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路径

要推进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能一味地照搬西方模式,也不能机械地复制传统模式。相反,必须顺应当前我国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要求,根据社会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挑战,不断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构建协同治理机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水平

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强调主体的多样性,即在公共事务中,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需要发挥自己的作用,注重协调与合作,通过各主体之间持续、顺畅的沟通,形成双向互动机制,将自上而下的引导与自下而上的反馈紧密结合,促进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水平的改善。为此,要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就必须通过各种不同的治理主体进行协商、协作,形成合力,进而提升社会治理的社会化程度。社会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实现。政府、社会、个人和其他多个主体共同努力,实现共同行动和资源共享。同时,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群众治理的激励政策,发展城乡社区纠纷调解、老年人健康管理等各种社会组织,改进城乡社区组织与社会工作者的联系机制,社区志愿者和社会慈善资源有效联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协同作用。

(二)健全法规制度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全面法治是中国的基本战略。“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基本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5],这是我国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长远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时,必须加快法治社会建设,逐步推进立法进程,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法制建设和法律监督机制。要用治理精神指导社会治理,用治理思想规划社会治理,用法治路径解决社会治理问题,用治理优势巩固社会治理成果;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活动,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思维;同时,我们必须改善人民自治、法治和德治。法治作为乡村建设的重点,我们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在巩固基础、稳定预期和保障长远方面的效能。应该在社会治理领域进行具体的法治实践,并探寻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途径,努力尽快形成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在社会治理法治保障上取得新进展。

(三)加大技术赋能建设,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

互联网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的快速发展,对人们的思维和行为产生了巨大而强烈的影响,冲击和解构着现有的社会结构和条件,也为创新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动能和机遇。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以网络结构的形式构建,建立起以开放、平等、分权为特征的网络社会,使得依靠政府的自上而下单一主体的传统治理模式不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加大技术赋权,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便尤其重要。一方面要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激发社会治理的手段、模式和理念创新,使数字技术促进治理的精细化。另一方面,要加快互联网融入社会治理和服务体系,开发智能社区信息系统和简单的应用程序,让民众参与公共事务,通过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与民众保持沟通联系提高便民服务的效能,推广适老化无障碍信息服务,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完善社区公共服务。

(四)加强社工队伍建设,提高社会治理专业化水平

社会治理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和专业化,在这一背景下,通过专业分工解决专业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专业化是指专门人才队伍在社会治理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要求,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社会治理人才能力逐步增强,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难以适应社会治理的专业化水平。创建专业的社会治理队伍,既可以扩充专业人才数量,也可以提高人才工作质量,使他们适应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特别是要制定综合政策,完善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制度;加强团队建设,建立专业和社会工作体系;创新人才培训和发展方法;拓宽晋升渠道,规划社工职业发展空间;加强情感激励,提高其受社会的尊重程度;完善考核机制,建立有效的工资激励制度。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N].人民日报,2021-11-17.

[2]杨淑萍.行政分权视野下的地方责任政府的构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2020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http://images3.mca.gov.cn/www2017/file/202109/1631265147970.pdf.

[4]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N].人民日报,2021-12-08.

[5]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N].人民日报,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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