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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共抓长江大保护行稳致远

谢文艳
  
电子企业
2022年26期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200335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为长江大保护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近年来,长江流域11省市把共抓长江大保护作为压倒性政治任务,长江上中下游区域协同发力,在治理水资源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等方面,长江大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战略体系也在逐步形成。但从总体上看,取得的成绩是初步,暴露出来的一些严峻问题距离全面根本解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我们要科学认识到长江大保护工作形式依旧严峻,需要在法律法规、制度体制、公众参与度等方面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长江大保护;生态文明;法律法规;制度体制;公众参与度

长江作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期存在流域整体性保护不足。流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加大,其中废水排放总量占比超40%,部分支流及湖泊污染严重;自然岸线开发过度,大量生态空间被挤占,湖泊湿地面积大幅萎缩,河湖连通性降低,生态系统被割裂,生态功能呈退化趋势;水资源安全风险大,流域内30%的重大环境风险企业距离饮用水源仅为5公里范围;水灾害治理任务重,流域降水时空分布极不均匀等众多问题。实现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转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1]。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不断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迈向新的台阶。共抓长江大保护是新时代背景下党中央提出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具体实践,具有重要的划时代意义。2016年以来,习总书记满怀赤子之心,先后在重庆、武汉和南京等地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反复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长江流域的发展做出了一系列规模之广、影响之深的系统谋划和战略部署,长江大保护也从最初的推动形成了现在的全面推动格局。如今,长江流域的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状况在明显好转,开启了长江母亲河的新发展航程[2]。但是,为了将长江母亲河的治理从“一生一次”变为造福子孙后代、高质量永续发展的“一生一世”。目前,长江经济带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生态环境依旧严峻,体制机制尚不健全健全,长江大保护仍需久久为功。因此,我们需要全面科学的认识到长江大保护各个需要加强的方面。

1 健全法律法规,明确长江大保护的法律地位

共抓长江大保护是实现长江经济带高质量永续发展的重要命题,是一项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伟大举措,共抓长江大保护工作涉及的区域广泛、实际情况复杂、保护任务艰巨,我国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一张蓝图干到底、一茬接着一茬干。从国家方面要重视立法和标准化制度的建设,以专项立法为先导[3],着全力解决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不完善问题,借助法律予以明确长江大保护工作中相关单位需要履行的具体职能,并对原有法律法规内容进行查漏补缺,加强整体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定出强约束的生态红线和零容忍的法律底线,使得长江大保护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用法治力量提供坚强得制度保障。2016年以来,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到《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长江流域综合规划》、《长江岸线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再到《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行动方案及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4],党中央逐步确保立法的全面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确保长江大保护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充分体现国家共抓长江大保护的政治决心。但是,基于长江流域的复杂性、多重性的特点,以及在推进长江经济带各区域协调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长江大保护不仅仅是一个生态修复的简单问题,部分制度在长江大保护工作推进进程中缺乏一定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在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之间难以找到平衡点和支撑点。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该部法律从2021年3月1日起落地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正式出台表明长江大保护法律体系的整体框架在逐步搭建,长江大保护立法的顶层设计已初步完成,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的成功出台并不表示长江大保护立法的全面结束,这仅是一个制度体系初步形成的良好开端,后续需要长江流域中各个相关的行政机关以及各个地方政府坚持问题导向,直面现实问题,已解决现实问题为抓手,将实际问题与长远谋划相统一,开展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为核心的一套完整的、适应各区域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

2 完善规章制度,因地制宜推进长江大保护

长江流域不是独立存在的单元,长江流域土地面积约180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18.8%,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个省市,包含山水林田湖草等多种要素。流域涉及的地区和部门较多,各城市发展水平不同,各地区协同保护的情况复杂,绝大多数的体制机制还有待建立健全。我们需要坚持全流域“一盘棋”的主题思想,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按照全流域统一管理的基本要求,合理划分流域治理保护相关事权,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界定清晰流域上下游各地区、各主体的权责关系,最终建立起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实施运行机制。做好顶层设计、综合施策、协调推进,解决流域上中下游之间、省市之间、县市之间联防联治、合作发展的问题,形成多部门、多省市齐抓共管的合力,避免政出多门、九龙治水的不良现象,将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上中下游相协调的绿色廊道和黄金地带[6]。

同时,为更好顺应长江大保护的部署,沿江11个省市也应该根据自身实际面临的情况,各省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治理担负总体责任,根据法律要求积极采取保护行动,抓紧将责任落实到位,具体到人。多进行实地调研考察,尽快解决流域中存在的热难点问题,逐步落实整改生态环境污染中的突出问题,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生产方式的地方性法规制度体系。统筹流域环境管理,因地制宜设定治理目标,更稳更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船舶污染治理、矿库污染治理等多个地方性突出性问题。加强化工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污染和尾矿库的治理水平和治理效率,通过人工增殖放流、禁渔期制度等措施,增加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力度,保障生物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7]。

总的来说,各省市要统筹协调好各自的改革发展,政策制度研究、领域建设,完善好利益共享机制,做好资源整合,加强合作的长效性、互利性和制度性,做到长江上中下游协同发展,以不断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为主基调,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蓝图[8]。

3 构建政府主导、市场广泛参与的共抓格局

2018 年7月17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支持三峡集团在共抓长江大保护中发挥骨干主力作用的指导意见》,中国长江三峡集团要全面认识、准确把握这一新的历史使命和任务,坚决、全力投入到长江经济带发展中,积极探索协同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新路子,全力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动力转换,不断深化企业改革,开创新型绿色发展模式,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奉献智慧。作为长江大保护的骨干主力[9],三峡集团根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以“163字”治水方针为切入点,多措并举开展共抓长江大保护大保护工作,全面参与长江流域水环境治理任务[10]。

对长江生态环境治理存在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特点,由于缺乏“共抓”合力,导致环境污染顽固性和反复性不断加深,生态系统破碎化严重,需要加强统筹协调,统分结合、整体联动、协同治理,共同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政策模式创新,发挥各级政府和各类企业多方优势,破解发展瓶颈,激活市场需求,激发市场活力,形成产业发展新动能。三峡集团积极推动构建共抓长江大保护工作模式,2019年4月牵头组建了产业联盟,以开放包容的态度打造共建共享的平台,通过联盟发挥平台资源整合优势,邀请了国内国际先进的规划设计、研究、投资运维、融资、建设机构和专家参与,共同为长江大保护事业服务[11]。产业联盟已经成立超过两年,这两年来成果显著,建立了联盟章程、制度,实现正常运转;逐步调动起各联盟成员的积极性,通过“优中选优、强强合作”扩大了联盟规模,并按照联合体比选方式引导各成员单位实施大保护重点工作;搭建协同共助平台,使得各方资源能实现有效聚集,促进资源的高效整合、优化配置及有效利用;各类规范、模式开始试点,初见成效。但是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涉及主体多、污染成因复杂、工程投入大、治理难度高,行业整体处于摸索阶段。产业联盟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行业、板块的优势,主动研究国家政策,通过政策导向、制度创新等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重点要素集聚,获得国家支持,不断提升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由政府制定政策指导工作,工作反作用于顶层设计,为顶层设计的不断调整出谋划策,不断修正顶层设计,螺旋式完善整个大保护产业链,形成一套完整可行,有一定效力的大保护实施准则,使得大保护逐步迈向规范化,精准解决各项生态环境问题,实现大保护的阶段性胜利。产业联盟的各单位应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与沿江地方政府主动开展战略合作,共同参与到长江大保护的生态环境建设,广泛构建政府主导、市场广泛参与的共抓格局。

4 多渠道宣传长江大保护,全方位营造公众参与

全民参与在长江大保护立法、决策、治理、监督等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来看,公众对于参与长江大保护工作的意识和认识还存在很大差距,大都依赖政府来发挥主导作用和推动作用。为了在“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的实践中持之以恒,不断凝聚强大的保护力量,我们要坚持使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结合的方式,做到宣传教育引导和具体工作培训两手抓、两不误,逐步形成跨地区、跨单位、全社会上下一心、合力共抓长江大保护的磅礴力量。一是加强立法宣传。通过邀请专家解读、发布公益广告、举办长江大保护法知识竞赛和长江流域珍稀鱼类展览等方式方法,全社会范围内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宣传报道。二是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利用“环境保护日”、“世界水日”等重要的时间节点,面向沿江企业、沿江群众等群体,通过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报道有关党中央、各级政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关注长江大保护工作进展。三是做好信息公开。灵活运用微博、短视频等网络平台,及时公开长江大保护工作的推进情况、阶段性成果,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四是构建典型案例。积极宣传各省市与长江大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过“以案释法”方式进行情境教育,将长江大保护普法教育形式,逐步渗透到日常案件的执法司法全过程,推动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到长江大保护的积极氛围[12]。五是构建全民行动格局。聚焦群众身边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鼓励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渠道监督、检举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纪行为,专门建立群众建言献策热线,让全社会参与到长江大保护中来。

通过加强立法宣传、提高思想认识、构建全民行动格局等方式,提升公众对长江大保护工作的关心关注,逐步推动全社会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形成共同守护长江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激发广大人民群众主人翁热情,传播长江大保护理念,把进一步落实、落细长江大保工作,变成了凝聚公众力量、集中公众智慧、发挥公众作用、改善公众生活的过程,筑牢公众法治意识和生态文明观念,共同守护好一江碧水。

长江流域自然资源丰富,是中华民族战略发展的重要地带,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的重要支撑。但是,近二十多年对资源的过度开发,长江流域已经不堪重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舵稳舰利行致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变化,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加速理顺体制机制,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重要论断,强调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的指示要求。习总书记多次深入长江沿线视察调研,从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出发,把脉定向,立下规矩。长江大保护关乎人民福祉,是坚持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站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只有在不断力争长江治理成效的同时,做到科学认知共抓长江大保护工作需要加强的各个方面,深入研究,积极探索,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各类企业再到全民参与,共同构建长江大保护工作格局,才能持续推动深入研究和创新长江大保护的新机制,新模式,新思路,新思维。

参考文献:

[1] 黄德生, 陈煌, 张莉, 等. 长江大保护环境与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J]. 环境科学研究, 2020,33(05):1284-1292.

[2] 戴胜, 成金华, 李世祥.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科学内涵、重大意义及实践路径[J]. 绿色科技, 2020(24):1-4.

[3] 徐子豪. 长江流域立法的法理转向与制度展开[D]. 重庆大学, 2019.

[4] 王瑞贺. 新时代长江大保护的法治保障[J]. 中国水利, 2021(06):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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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卢纯. “共抓长江大保护”若干重大关键问题的思考[J]. 河海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9,47(04):283-295.

[7] 吴宸晖, 鞠茂森. 河流生态修复的国际经验及对长江大保护的启示[J]. 水资源保护, 2021,v.37(03):136-144.

[8] 成长春, 刘峻源, 殷洁. “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长江经济带协调性均衡发展的思考[J]. 区域经济评论, 2021,No.52(04):49-53.

[9] 罗志红. 长江大保护市场研究综述[J]. 中国市场, 2020(22):24-25.

[10] 孙志禹.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指引  努力在共抓长江大保护中书写新篇章[J].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20,v.45;No.704(06):167-169.

[11] 翁文林, 吕永鹏, 唐晋力, 等. 长江大保护城镇污水处理新模式新机制实践与探索[J]. 给水排水, 2021,v.57;No.493(11):48-53.

[12] 李国忠. 改善思维 提高能力  科学推进长江大保护[J]. 江苏政协, 2020(06):39-40.

作者简介:谢文艳(1995-),女,硕士研究生,现主要从事长江大保护相关的综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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