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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村社会基层治理模式探索与实践研究

张海峰
  
电子企业
2024年13期
宁波财经学院 浙江宁波 315175

摘要:基于乡村社会基层治理的现状与问题,分析、研究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村社会基层治理的现实困境以及影响因素;以文献研究为基础,探寻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基层治理功能上的内在逻辑与机理,以启示本研究探索“五维”契约联合体型乡村社会治理模式。通过实证研究,历时性比较与挖掘村民自治制度的变迁与存在的问题;共时性比较城乡社会基层治理模式的差异,并结合乡村社会治理模式优化与升级案例进行深入反思,深刻阐释了“五维”契约联合体型乡村社会治理模式的时空意涵与特征。从实践角度,提出乡村社会治理模式实施路径以及保障条件,为我国乡村社会治理模式创新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范式。

关键词:乡村振兴战略;乡村社会基层治理模式;村规民约

基于乡村振兴战略为补齐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短板,近年来我国在农业农村社会发展问题上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越来越多的学者也开始关注乡村社会基层治理研究[1],在治理模式、治理思想等方面的思考对乡村社会基层治理模式的创新探索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与启示。通过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当下乡村社会基层治理的内部结构,根据乡村社会基层治理现状与问题,对比与借鉴,着力建构共同愿景下的“使命共识、职责共担、权力共决、资源共用、成果共享”的“五维”契约联合体型治理模式。这是基于村规民约,构建共同愿景,协同探索村支书、村主任(村长)、乡贤、驻地企业代表以及村民等内部治理结构中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作用发挥。

在分析界定乡村社会基层治理利益相关者角色(包括村支书、村主任(村长)、乡贤、驻地企业代表以及村民等内部利益相关者和政府、社会等外部利益相关者)及各自责权利的基础上,提出“契约联合体型”治理结构设计思路:一是基于各利益主体共同价值认同和价值追求的乡村社会治理的战略目标规划和村规民约,即共同愿景,是乡村社会基层治理模式优化的逻辑起点。二是村支部、村委会所代表的政治权、行政权等乡村社会管理者权力,乡贤、驻地企业代表、村民所代表的民主权等村民权力,构成内部治理的权力“三角”,位于三角内心的村支部以工作章程赋予、目标责任约定、权益保障承诺等“契约”形式,与“三角”各方形成各种治理关系,并与这些利益相关者各方共组乡村社会基层治理的内部结构。三是作为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政府、社会,以及非利益相关者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构成外部治理的“三角”,通过各类隐性或显性的“契约”形式,进行政策扶持、资源流动以及监督评价等,促进乡村社会基层组织的有效治理。由此,探索建立以共同愿景为顶点,以内外两个稳定的、可扩展的“三角”为结构基础,以村支书为内心的“契约联合体型”治理结构。其中,乡村社会基层治理的关键要素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章程制定:这是是乡村社会基层治理的顶层要素,包括制定主体、制定程序、治理要素关系等,重点是利益相关者权责厘定,权力谁来分配问题;二是愿景管理:这是乡村社会基层治理的目标要素,包括乡村社会基层治理的理想、理念与发展目标、实施路径等发展规划问题,重点是村支书、村主任(村长)、乡贤、驻地企业代表以及村民的目标同向问题。三是村支书遴选:这是乡村社会基层治理的管理要素,包括村支书遴选机构、标准、程序以及村支书责权问题。重点则是目标执行的评价问题。

一、乡村社会基层治理创新模式的内涵、特征与应用反思

(一) 乡村社会基层治理创新模式内涵

1.治理目标的时代要求。加强“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基层治理中作用发挥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具体要求,亦是乡村社会基层治理多边治理的核心方略。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调动内外治理资源,探索高质量发展道路是当前乡村社会基层治理的时代目标。

2.模式设计的空间布局。结构功能主义认为具有一定结构或组织化手段的系统,各组成部分以有序的方式相互关联,并对组织整体发挥着必要的功能,不同的结构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在乡村社会基层治理中,内外利益相关者在“村规民约”的促动下建构共同愿景,以制度为纲,以契约为绳,对应乡村内部治理结构的空间布局,协同设计“使命共识、职责共担、权力共决、资源共用、成果共享”的“五维”契约型联合体治理模式。

3.模式实践的动态规制。“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发挥,需要在时空维度中主动作为,动态运行,即找准定位,增强地域属性,统一全村意志,凝结共同愿景;加强“村规民约”在村支书、村主任(村长)、乡贤、驻地企业代表以及村民等不同利益相关者中的认同度,自觉参与乡村社会基层治理的集体决策;依托“村规民约”进一步明晰并落实各利益相关者的岗位职责;发挥党委监督功能,保障乡村资源有效使用;不断优化“村规民约”的效度和信度,建构积极健康的乡风文化,由构建利益共同体向命运共同体过渡,共享乡村振兴成果。

(二)乡村社会基层治理创新模式特征

1.共同愿景引领性。共同发展愿景,对凝聚治理合力、协调治理方向、平衡主体利益和吸纳发展资源,缔结共同发展的“契约联合体”具有很强的引领性。2.治理主体多元性。治理主体除包括具有代表政治权与行政权的村支书、村主任(村长)等管理团队以及发挥民主监督与决策建议权力等乡贤、驻地企业代表与村民等内部利益相关者;还包括代表政府、市场以及社会力量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同时也包括参与委托治理实行成效评价与咨询功能的社会第三方。3.治理结构多维性。治理结构呈多维状态,由实行“两委”治理为核心与主线的内部治理,政府规制、市场支持、社会参与的外部治理以及统一的愿景与目标引领下的多维立体、动态结构。4.治理机制契约性。以学校章程、制度规范治理责任、权力、利益以及行为;通过法律、政策、村规民约等,促进资源流动、成果分享、成效评价与过程监督。

当前我国乡村社会基层治理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更加突出治理的“协商性”和“参与性”。由村支书、村主任、乡贤、驻地企业代表以及村民等组成的利益共同体,受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以及现代化进程中的业缘关系等不同因素的影响,个体之间相互博弈,各子系统发挥不同的结构功能,导致乡村社会基层治理的治理困境。

(三)乡村社会基层治理创新模式的应用反思

基于以上分析,当下乡村社会基层治理创新模式应用困境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共同愿景尚未形成。“五维”契约联合体型治理模式十分注重不同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功能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发挥,而其治理目标正是希望通过多方努力形成稳定社会秩序的共同愿景。在当前乡村社会基层治理中显然社会秩序是稳定的,但是在现代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以及返乡创业环境改善,使得组成利益共同体的不同个体增多,而其所代表着不同利益相关者造成共同愿景尚未形成的困局。第二治理结构责权利失衡。乡村社会基层治理中“两委”责权模糊,某一方一权独大、另一方权力偏弱,血缘家族观念根深蒂固,内外监督机制急需完善。第三基层党建监督不力。“唯营利”“唯血缘”“唯家族”现象仍较为严重,党组织监督往往边缘化,政治监督需要继续完善。第四契约联合体未形成。村民自治制度中十分注重乡约[5][6]组织的建立,但是在当前乡村社会基层治理中能被村民高度认可的“村规民约”较少,这种契约联合体尚未形成。第五运行成效难以评价。缺乏共同愿景下的治理目标、责任、成效的评价标准,成果分享、分配激励缺乏依据,乡村社会基层治理功能的发挥难以形成“闭环式”运行的政治生态,内生动力不足。

当下乡村社会基层治理创新模式应用困境的影响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价值认同因素。乡村社会基层治理功能的认同度将影响利益相关者在参与乡村社会基层治理结构的深度、广度和效度。强化“村规民约”的完善不仅是新时代乡村社会基层治理柔性化管理的要求,也是乡村社会基层治理优化内部治理结构的深入探索。第二权力制衡因素。“村规民约”的协定,也是共同愿景形成的过程。基于共同愿景的党组织政治核心功能的发挥是乡村社会基层治理找准政治属性定位、受牢政治底线的重要保证,是科学治理、依法治村的核心价值,是治理结构权力制衡的保障要素。第三利益平衡因素。在利益共同体下,“村规民约”的功能发挥目标在于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增强柔性治理功能,建构与共同愿景同向性、协同性的治理生态。

二、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村社会基层治理新型模式的实施路径

乡村社会基层治理作了清晰的职责分工,为本研究的“使命共识、职责共担、权力共决、资源共用、成果共享”的“五维”契约联合体型治理模式在顶层设计、制度供给、团队建设、经费筹措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实施给予了较好的启示和借鉴。

(一)体现“五维”导向的顶层设计。1.缔结共同愿景。明确乡村社会发展定位,设计乡村社会发展的规划,分解乡村社会发展的目标,成立利益相关者多方主体组成的乡约组织,凝聚对目标的认同感,发挥参与决策的积极性。2.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符合共同愿景的村规民约,确定乡村社会治理结构设计的方向;明确利益相关者的责权利边界及“五维模式”实现的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3.确定党组织地位。明确党委的政治权力,加强内外部监督,保障乡村社会发展的政治方向,构建责任共担明晰的领导体制,提升乡村社会治理专业化水平。

(二)遵循“五维”逻辑的制度供给。在“五维”框架模式下设计共享共赢的制度设计原则,围绕其匹配的内部管理制度集,包括决策、管理、执行以及激励等制度。在党组织引领下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引领功能,建立健全强化村党组织政治领导的制度机制,引领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持续整顿乡村基层党组织,规范党员发展制度,加强乡村党员队伍先进性建设。以党员队伍建设为抓手,建立乡村基层治理“智库”,更加科学、规范、有效地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符合“五维”要求的村支书遴选及管理团队建设。与乡村社会发展愿景匹配的村支书遴选的条件和要求;设计与明确“五维”相适应的村支书的权力,并充分赋权赋责;按照“五维”要求实施村支书职责;对村支书及管理团队开展有效的考核激励。组织优秀人才服务乡村社会基层治理,推行“返乡人才+基地+农户”等服务机制,形成集群发展效应。鼓励大学生、青年企业家等返乡创业,在乡村基层治理中重视“新农人”群体的作用发挥,引入“新农人”加入基层管理团队。针对“新农人”的特点,强调返乡创业的创新特质、践行特质和服务特质,拓宽返乡创业服务乡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渠道。通过创新协同理念,努力促进返乡创业的新业态群建设,不断优化村支书遴选及管理团队建设。

(四)支撑“五维”需要的经费筹措。设计与乡村社会发展匹配的经费发展需求及结构模型。结合当前乡村社会发展的经费需求模型,设计经费比例动态演变模型,有效落实上级政府拨付的各项经费精准到位。拓展多样化的经费供给渠道,增加村民收入,逐渐降低对上级政府的依赖程度,增强乡贤外部资源引入力度,促进返乡青年创业,提升驻地企业“造血”能力,优化村民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第三产业适应过渡的能力等。开展“新农人”培训及村民素质提升培训行动。大力实施“一对一”帮扶计划,组织乡村人才和青年技术人员或“新农人”联系制度,多样化疏通乡村青年企业家成长渠道,为乡村基层社会管理的经费筹措打造“蓄水池”。

(五)突出“五维”特点的资源配置。优化乡贤资源配置,重视返乡青年人才引进,打造有竞争力的治理团队;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乡村社会基层治理的背景下,强化社会基层治理成果的对外宣传力度,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开放优质资源引入通道;集聚声誉资源配置,利用良好声誉资源,集聚区域内的发展优势;吸纳社会资源支持,包括政策资源、社会资源等;积极创新服务结构改革,建构“全链条式”返乡创业服务体系。建立乡村干部“基本薪资+绩效补贴+经济创收奖励”结构性岗位补贴长效机制,逐步提高乡村岗位报酬,激发乡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深入推进“五维模式”的有序运行。从而,进一步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下乡村社会基层治理的多维有序发展。

三、总结与展望:共同愿景引领的乡村社会基层治理模式探索

在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视域下,“五维”契约联合体型治理模式在基层治理中融入村规民约将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乡村社会基层治理的奋斗目标,把村支书、村主任、乡贤、驻地企业代表以及村民以共建命运共同体的决心和勇气融入社会基层治理建构具有共同价值观的精神家园,促进乡村社会基层治理的有序发展。“五维”契约联合体型治理模式是基于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基层治理中的再思考,形成了三大机制。一是目标引领机制。章程、村规民约代表乡村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与发展理念,发展目标代表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的共同诉求,因此要建立自下而上的目标征询制度和发展目标(村支部)引领下的管理目标(村委会)、发展目标(乡贤、驻地企业代表以及村民)协同体制,建立共同治理前提。二是党委政治监督机制。村支部作为政治核心,要把控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发挥着监督保障作用,因此要建立村支部内部民主选举、上级党委任命、党委会行使政治监督的治理机制。三是利益平衡机制。建立决策权、行政权、民主权 “三位一体”的民主协商与权力制衡机制,使乡村社会的各方利益的共同诉求能够得到有效伸张,奠定共同治理基础。初步研究认为,乡村社会治理机制是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保障和决定因素,但由于乡村社会利益诉求的多样性以及其治理的独特性,单靠其治理机制还不足以实现善治,第三方专业组织介入治理成为必要因素。重点在于理清权力边界,体现与调和利益相关者的诉求。首先,第三方专业组织介入治理具有现实必要性。乡村社会利益相关方众多,且述求各不相同;村支书、村主任(村长)以及社会资源方传统治理惯性,靠自身难以扭转;乡村社会治理尚处于不成熟、不完善的发展阶段、内部治理者能力经验参差不齐,专业化程度不高。其次第三方专业组织介入治理具有现实可行性。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和政府鼓励第三方组织介入乡村社会治理;以非利益相关者身份和专业人士,进行的咨询与评判,能够更好地体现专业性、公正性。此外,第三方专业组织介入治理具有重要的功能定位。与村支部通过契约,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作为代理人承诺委托任务的质量标准与介入边界,在保障乡村社会基层治理独立性、权益完整性的前提下以评估、调解等方式介入乡村社会基层治理,同时也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与公信力。第三方专业组织介入社会基层治理,具有包括村规民约达成、愿景规划、制度设计、调和矛盾和目标执行评价的功能。通过评估报告与专业意见书形式,协助审核章程与发展规划,建立共同价值观和发展愿景;参与村支书遴选、绩效评价,解决“两委”之间利益冲突,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随着乡村社会基层治理的关注越来越高,其经验的不断成熟、治理关系的日趋完善、治理要素的优化升级,“五维”契约联合体型治理模式实施的路径必将向更加开放、民主与社会化,治理要素将更加多元、优化与协同,更加专业化第三方组织介入乡村社会基层治理的深度与广度将进一步得到发展。一是政策层面:以乡村振兴战略为政策起点,各地方政府应尽快出台包括不同区域乡村社会基层治理治理结构、治理模式以及社会第三方准入资质、作用发挥等指导性、规范性政策。二是地方-企业-高校联盟:在愈加市场化、开放化的资源配置环境下,积极参与到乡村社会发展与治理中来,包括产业振兴、文化振兴、人才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形成多方参与的更加多元、高效的治理范式。三是社会层面:完善与营造利益相关者规范治理文化,营造正向的社会舆论环境,培育与扶持更加专业的评估与协调机构与平台。这些将会进一步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打通城乡统筹发展的“最后一公里”,更好激发治理效能。

参考文献:

[1]徐勇.由能人到法治:中国农村基层治理模式转变——以若干个案为例兼析能人政治现象[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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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01).

[5]张中秋.乡约的诸属性及其文化原理认识[J]. 南京大学学报,2004(05).

[6]张明新.乡规民约存在形态刍论.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4(05).

本文系宁波市哲社规划课题《宁波乡村社会基层治理模式的创新探索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G2024-1-54)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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