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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盐城新四军税收法制的研究
摘要:新四军,即“国民革命军新编第四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一支英雄的人民军队,这支部队在抗日战争爆发后,由坚持在南方八省、十三个地区的红军游击队编成的,于1938年1月6日在江西南昌成立。随着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国民党顽固派加紧推行对日投降妥协的反共政策,1941年1月6日,制造了骇人听闻的“皖南事变”,并宣布取消新四军番号,中国共产党为肩负民族危亡的历史使命,坚持抗战,反对投降,于1941年1月25日宣布在盐城重建新四军军部,任命陈毅同志为代军长,刘少奇同志为政治委员。1941年9月,盐阜区行政公署成立后,各级民主政府的税务机构相继成立,全区7个县和连灌阜边区办事处,共建立8个县级税务局、12个税务分局、61个税务所及7个流动税收征收小组,各级税务机构调配征收力量835人。1围绕“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按照抗日民主政府各税征收法制章程,在炮火连天的艰苦环境,忍饥寒、沐风雨,入枪林、出弹雨,浴血奋战,胜利完成了各个年度的税收征收任务。据统计,1941年9-1944年6月,新四军领导下的盐城税务机关抗战三年多共征收税额553267.37万元(法币),其中:进出口货物税335748.17万元,其他各税218139.17万元2,为盐阜地区新四军抗日战争的胜利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本文主要是对抗战时期盐城新四军税收法制有关史实,如重建军部抗日形势、税务机构、税收法制、税收征管等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究。
关键词:抗战时期;盐城新四军;税收法制
一、新四军重建军部与盐城抗日斗争形势
(一)盐城会师。1940年10月,蒋介石发动了第二次反共高潮,中国共产党为顾全抗战大局,决定将皖南新四军北移,在军事上,为将华北、华中相连,沉重打击日寇,遵照中央关于新四军“向南巩固,向东作战,向北发展”的方针,陈毅、粟裕率苏北指挥部迅速东进,黄克诚率八路军五纵队南下,共同开辟以盐阜为中心的苏北抗日根据地。
(二)蓬勃发展。随着反共高潮的掀起,华中顽军反共气焰更为嚣张,安徽李品仙,江苏韩德勤、河南汤恩伯,东北军霍守义等顽固势力蠢蠢欲动。不久,在这一片反共叫嚣声中,韩德勤力图卷土重来,向新四军大举进攻,陈毅、刘少奇亲赴前线指挥,战斗历时18天,歼顽敌8千余人,韩顽伤亡惨重。这次战斗,沉重打击了顽军,粉碎了顽固派的阴谋,保卫和扩大了根据地。到1940年底,新四军兵力已由组建时的1万多人发展至9万多人,各根据地生气勃勃,这一切更加引起蒋介石政府的无端猜忌和恐慌。
(三)军部重建。1941年1月6日,“皖南事变”发生,蒋介石宣布新四军为“叛军”,取消新四军番号。为坚持团结抗战,反对分裂投降,中国共产党除在军事上坚决自卫外,在政治上揭露蒋介石反共投降的危险,在组织上也作了充分布置。1月20日,中国共产党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命令,任命“陈毅为国民革命军新编第四军代理军长,张云逸为副军长,刘少奇为政委,1月25日,新四军军部重建大会在盐城隆重举行,盐城成为了华中抗日根据地的指挥中心,享有“苏北延安”的美誉。
二、新四军在盐城的税收法制情况
(一)税务机构
1940年10月,盐阜抗日民主根据地辖盐城、阜宁、淮安、涟水四个县,11~12月盐城、阜宁县成立税务局,淮安县政府设财政科,新四军三师供给部在益林成立税务局,负责阜、淮、涟三县工商税征收,机构人员隶属部队。苏中地区的东台县,1940年10月县财政科内设税务征收处,在大中集成立税务局。同时,东台县抗日民主政府接管了国民党政府驻东台的两淮盐务管理局,成立盐警大队,下辖拼富、东河、草堰三个盐务总场及其9个分场。盐阜区盐务管理局下设新滩盐城办事处和专管小盐场的直属税务局。
1941年9月1日,盐阜区行政公署成立,行署财经处下设税管局,盐城、盐东、建阳、阜宁、阜东、涟水、涟灌阜边区等七个县(区)税务局由及原由三师部队经办的税务机构,统一划归行署财经处管理。
1942年,行署税管局与贸易管理局合并,改称盐阜区进出口货物管理局,7月17日,行署通令各税务局改称货管局,年底行署精简机构,财、粮、货合并,行署财经处机构未变,县设财经局、区设财经分局,领导货管所。
1943年4月,为加强对敌经济斗争,行署于7月12日通令各县财经局改组,其财粮工作由县政府财经科垂管;其货检税征收及贸易瓜农,特设各县货管局办理。8月15日,行署以货管工作联系工商金融及生产经营,特决定盐阜区行署进出口货物管理局和各县货管局改名工商管理局。
1944年初,盐阜区行署工商管理局改称盐阜行署税务局,同年7月又改称为进出口货物管理局,各县也同时更名为县货物管理局。
(二)税收法制
1940年~1948年,与军事控制区相对应,盐阜区两种性质不同的税收制度同时并存,一是日伪军和国民党军队占领区,沿用国民政府颁布的税收制度,开征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二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开创敌后抗日根据地,建立的抗日民族政府税收制度。
抗日民主政府为加强各项税收法制建设,成立之初就对照国民党开征的粮赋、土地税、营业税、盐税、渔税、牙税、契税、屠宰税、货物产销税及其税目、税率、征税对象、纳税人,分别系统地进行了修正或重定,并颁布了各征税章程。
1941年,为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盐阜区行署颁布了《进出口货物税征税章程》,开征进出口货物税。在反封锁的经济斗争中,实施进出口税收管理,严禁资敌物资出口,对非本区必需品并妨碍生产的物资,及危害人民健康的毒品禁止进口;本区必需品且生产不足的土产物资禁止出口;对进口军民需要的物资,及必须奖励出口外销的物资,分别予以减税或者免征进口税。如食盐出口,每担只征出口特税十五元;鼓励帮猪(咸猪肉出口,对益林帮猪初定税率25%,分等纳税,1943年改征5%,每头从价计征税额30元;对进口的枪支弹药、机器、医疗器材及其他军用物品等,均实现免税进口。
(三)税种情况
1、货物税。以应税货物为课税对象,以产制人或购货人为纳税义务人。1941年7月,盐阜抗日民主政府颁布《盐阜区进出口货物税征收章程》及内地货物产销税征收规定,对进出口货物税、产销税税目、税率、税额,从1942年到1948年,进行过三次调整,进口货物税率最高25%、最低2%,出口货物税率最高30%、最低5%。
2、营业税。以应用收入额或收益额为课税对象,所有从事营业的单位或个人都是纳税义务人。1940年10月,盐阜区抗日根据地依照原有规定开征营业税,税率初为8‰,按季征收,季度营业额不满1000元(抗币)免征,乡村流动商贩、作坊季度营业额在2000元亦给予免征照顾。1943年8月20日,盐阜区工商局颁布《营业税征收章程》,全区统一按累进税率征收,最高为25‰、最低5‰。
3、牙税。对开始行栈代客买卖的一种营业税。1940年10月以后,盐阜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开征牙税,1941年颁订《牙贴章程》,规定牙行代客买卖,抽收佣金,均需遵章缴纳牙税。凡自备资金兼营商业之牙行,除缴纳牙税外,其自营部分仍需要缴纳营业税。牙行为分为两类:一类盐行、油饼行、棉花行、帮猪行、鱼行、五洋杂货行,税率按其所得佣金征收15%,按月缴纳,下月五日前缴清;二类粮行和其他牙行,按其营业大小预估征收,划分等级,核定税额,按季缴纳。1943年,盐城市境牙税按四个等级,按级核定税额征收,等级中又分第一、第二两个类别。
4、交易税。起源于对买卖牲畜课征的税种。1940年11月,盐阜区抗日民主政府规定对骡、马、牛、驴、猪、羊、骆驼七种牲畜征税,税率为牲畜售价的6%,由买方负担。
5、屠宰税。对几种牲畜的屠宰行为所课征的税种。1940年,盐阜抗日民主政府初时沿用旧时规定:凡宰杀猪、牛、羊一律征收屠宰税,税率按市价5%征收。1942年,改向屠商征收,农民自养自宰自食者免征。1943年,盐阜区民主政府公布了《屠宰税征收章程》,规定凡婚丧祭礼、年节食用宰杀牲畜,又无交易行为者免征,对屠杀牲畜出售,一律从价依5%的税率征收,同年7月,改为等额征收,牛每头120元、猪每头40元、羊每头15元。
6、契税。是行为税的一种,凡民间典卖田地、房屋其所立契据,应在一定期限内送请加盖官印完纳银两后,在法律上始为正式契据。抗战时期,盐阜根据地民主政府初时修改沿用旧规定征收契税,由于当时定的课税罚金过重,各方纷请核减。1943年,10月5日重订《契税章程》,课税改为:不动产买卖契约按其契价8%征收;典当契约,按其契价4%征收;公学产租权转移契约,比照民产平均股价2%征收。
7、盐税。以盐为课税对象,按照盐的流转数量征收的一种税。1941年2月(农历除夕)新四军江北指挥部武装接管通泰盐务支所(驻东台)及其所属10个放盐处。1942年,盐阜区盐务管理局正式成立,直属苏北财委领导,配有专职盐警武装,负责全区盐产运销和征收盐税。盐管局按照抗日民主政府提出的“开发富源,支援前线战斗”的号召,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鼓励私人经营,开辟新滩盐田。中共五地委又在新滩场区建滩4份,当年产盐1620吨,到1945年8月抗战胜利时,新滩区共建大小制盐公司43家,晒盐池滩发展到334份,盐民3200多人,年产原盐24697.5吨。
盐税税额初期规定无论大小子盐每担15元(盐阜币),1945年5月,华中财委决定:凡苏北所产大子盐应尽量向淮南淮北通过解放区西运,限制向东经海运或向南经串场河流向敌区,办法是加以重税,对苏北向东之盐税加征30%附带购回两排子弹,东运盐税加征20%附购两排子弹,对通过解放区西运食盐只征10%。
8、田赋税。1941年秋开始推行天赋制度,当时征收的标准,因式秋征,粮棉田不分,执行一个标准,甲等田每亩征收1.6元,乙等田每亩征收1.2元,丙等田每亩征收1元,丁等田每亩征收0.8元,草田每亩0.3元,光白田每亩0.05元。1942年夏开始,将田赋税改为粮赋税,分夏秋两季,以实播面积计征,实行田亩累进制,每户不足三亩免征公粮,以10、20、100、200亩为梯度,累进共分12等级,500以上不再累进,每级以亩为单位规定一定数量的公粮。1943年秋征粮赋标准为甲等稻田每亩征收稻子11.5斤,丁等每亩征收3.5斤。1944年实行按户人平收获量为累进计,按照两大原则“赤贫者不负担、必须由总人口80%负担,规定起征点,人平收获量不足150斤的免征公粮,人平150斤以上按14个等级累进征收。
(四)征收管理
1940年10月,随着抗日民主根据地政权的建立,首先明令废止了旧政府十分复杂的税收征管办法,本着方便人们纳税的指导原则,建立健全了抗日民主根据地集中统一、各税统管、一切为人民利益服务的征管法规制度和方法。
1、税收征收方式。抗日战争开始后,抗日民主政府工商税初由八路军、新四军以武装保护的形式,设立税务机构,派员直接征收。1941年9月,盐阜区行政公署成立后,税收征管转归行政公署统一领导。对各税征管管理,根据当时税务机关地处农村税源异常分散的特点,采用划分征管区域,面上控制,设点指导征收的形式。对几项特定税源的征管管理,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形式。
一是进口货物税的管理。依据《进出口货物税征税章程》规定,实施控制敌占区进出口货物品种,货物贩卖者必须在进出口所在地征收机关办理登记报验及征免税手续后放行。内地土产运销,凡属禁止出口资敌物品,以具保登记的形式,载明货物名称、数量、运销地点或交纳相等货价的保证金,领取通行证,不征税,运销途中必须接受指定地点征收机关的查验,在内销证上加戳证明,才能换回保证金。
二是盐税征收管理。由于盐阜境内盐税收入比重较高,1942年成立了盐阜区盐务管理局,有所属洼滩、引水沟、大有、黄家尖、中心桥、新滩、南新灶等盐务所负责征收,采用源泉控制,就场征收和建立群众护税协税的征收形式,东台盐城成立盐警大队,以武装保护的形式征收盐税。
三是屠宰税征管。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下得抗日民主根据地实行对内繁荣经济,保护合法经营,对外(解放区)贸易自由政策,远至山东鲁南一带的农民和商贩,为逃避日伪的敲诈勒索,纷纷前来阜宁益林市场出售生猪、豆类和其他农副产品,换取南货(布匹日用品),生猪年吞吐量达10万头,生猪屠宰税、帮猪(咸肉)出口税成为益林税务分局主要税源。征收管理上,采用通过牙行代登、加盖验讫戳记得形式进行征收管理。
2、税收检查方式。抗日战争时期,盐阜区主要依靠税务机关活动在边区港口地带开展检查征收,以当时的盐东县为例,全县分6个区,下设11个税务所对县境所产灶盐实施设卡检查,同时按照进出口货物税章程规定,实施对进出口物资检查和征收。滨海货管局1943年9月反扫荡结束后,发动干部深入敌伪据点附近查缉走私偷税案件,一个月查征税款90多万元(盐阜币),当时一石大米(老秤168斤)只要盐阜币6元,这笔税款对敌伪扫荡结束后盐阜区根据地财政经济困难起到了巨大作用。
3、违章处罚方式。
违章处罚是各个历史时期税收章程条例中一项重要内容,抗战时期盐阜区各项税收违章处罚也由具体明确的规定。如1943年《盐阜区进出口货物征收章程》规定商人贩运货物未经查验纳税私自起运,或绕越偷税,或一票两用者,除勒令遵章投税外,并得按其应缴税额课以一倍至二十倍之罚金;经检举所处罚款,检举人得享该罚款百分之三十奖金。《盐阜区营业税征收章程》规定不按期申报者,每逾期一日处应纳税额百分之五罚金;申报不实者,按短报之税额补税,并处一倍至五倍罚金;伪造账册申报不实者,除补税外并处应纳税额一倍至十倍罚金。《盐阜区屠宰税征收章程》明确屠宰前应赴就近征收机关领朴纳税后方准屠杀,跟牛不得屠宰,违法规定处以一倍至五倍以下罚金,涂改税票月日,企图一票两用者,处应纳税额五倍之罚金。
三、抗战时期盐城新四军税收的评价
盐城新四军从1941年1月重建军部到1945年8月抗战胜利,推行的税收政策、法制,不仅实现了“保障供给”的目标,还为新四军不断壮大发展乃至解放战争胜利作出了巨大贡献,有着重大的积极意义:
一是坚定执行“税不重征”原则。由于境内日伪军占领区和国民党统治区开征的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和抗日民主政府的税收法制同时并存。根据地政权建立之初,遵照中共中央“利用国民党的办法而酌量改善之”的指示,废除了一切不合理的苛捐杂税,实施民主政府制定的税收法制章程,实行“税不重征”,完税后解放区通行无阻,斩断了敌伪军滥征虐课的魔爪,使新四军取信于民,得到广大人民的衷心支持和拥护。
二是拥有公开明确的管理章程。抗日民主政府对照原国民党的办法开征的粮赋、土地税、营业税、牙税、货物产销税、盐税及其税目、税率、征税对象、纳税人,分别进行系统的修正和重定,并颁布了各项征收法制章程,如盐阜区工商管理局先后出台了《营业税征收章程》、《屠宰税征收章程》、《牙帖章程》、《票照审核缴查守则》、《关于贸易员稽查及填证员工作关系的决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实行张榜公布,使各项税收有章可循。
三是引进了民主评议核定。抗日民主政府十分注重税收法制中的民主性,在营业税、牙税、货物税、田赋税等均有民主评议内容。如营业税每季申报后要组织评议,参加评议的为各有关纳税人、群众团队代表,依据商号本钱的多寡,对平时营业额和税收进行评议;征收公粮,各区、乡建立公粮评议委员会,村建立评议小组,代表包括党员、贫农、中农、富农和地主各阶层,评定田亩等级、测算庄稼产量,与国民党把税负直接转嫁给贫苦农民的做法有着根本性的不同,不仅保护了贫苦百姓的,也团结了地主、富农。
四是提供了巨大的经济保障。抗战时期,我盐阜根据地新四军与日伪军、国民党军经常要在战场上进行激烈的争夺,特别是面对日伪军的“清乡”、“扫荡”,军政经费的供给责任重大。1941-1942年,仅台北大中集分局,每月平均就征收5万余元,岁入70万元左右。据统计,1941年9-1944年6月,新四军领导下的盐城税务机关抗战三年多共征收税额553267.37万元,这些财物为新四军熬过难关,战场胜利,以及转入反攻,起到了巨大的保障作用。
五是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作为新四军“总部”所在地,在充分体现人民税收为人民的原则,盐阜区政府按照“三大任务”的要求,从税收法制上摸索建立了根据地一整套贸易保护措施,如进出口货物税管理、食盐税、帮猪税、紧缺物资进口免税等,为新四军站稳脚跟、发展壮大,乃至于后来的解放战争物资的筹集提供了人力储备、制度储备和经验储备,解放战争时期,苏皖边区政府税收,基本是继依抗日战争时期的规定和征收方法。
但是盐城新四军税收诞生于“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实施于战火纷飞的特殊年代,与历史上正常的税收法制相比,还是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如征管机构名称变更频繁,1940年10月县财政科内设税务征收处、各地成立税务局,1941年行署财经处下设税管局,1942年行署税管局与贸易管理局合并改称进出口货物管理局,1943年改名工商管理局,1944年更名为货物管理局。同时,税收处罚奖惩幅度差距也较大,如牙税过期五日处罚5%,过期二十日处罚10%,过期一个月者,处罚高达50%,因检举所处之罚款,检举人得享该罚款30%之奖金;进出口货物奖惩罚金为税额1倍至20倍;营业税不按期申报,每逾期一日处应纳税额5%罚金,申报不实处以1倍到5倍之罚金,拒不申报或不服检查者,处五倍罚金。这些处罚幅度远远大于现行税法处罚额度,也反映了战时税收的特殊性。
新四军在盐城的税收历程,充满了枪林弹雨,为我们留下了丰硕宝贵的精神财富,这段特殊的历史,所蕴含的得失和意义,值得我们永远探索和研究。
参考文献:
[1]《江苏省志、税务志》,江苏古籍出版社,1995。
[2]《盐城市志》,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
[3]《盐城税务志》,盐城市税务局,1993。
[4]《财政税务志》,大丰县财政局,1986.
[5]北京新四军暨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中共大丰市委党史工作办公室,《红色记忆》,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
[6]大丰市党史工作办公室、大丰市人民武装部,《新四军与大丰》,2014.
作者简介:
李书乐(2006.04-),汉族,江苏大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文学院2023级英语班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律史、税收法律法规。
谢永明(1973.09-),汉族,江苏阜宁,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征管股四级主办,研究方向:纳税服务、税收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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