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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衍生类理财产品风险管理研究

王雪松
  
教育实践
2022年33期
云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本文以中行“原油宝”事件为例,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及其风险管理状况进行深入分析。在总结分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管理研究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其次,以中行“原油宝”为例,在回顾中行“原油宝”事件产生的背景、此次穿仓事件的发展始末的基础上,从反面角度切入,通过分析中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深入研究中行“原油宝”产品在风险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借鉴国内外的经验,从“原油宝”案例出发,提出商业银行改进理财产品风险管理的措施。本文通过研究中行的“原油宝”事件,为我国理财产品提供借鉴,所得结论和提出的建议给了我们今后发展中的一些启示:像商业银行要注重其自身内部的管理、个人投资者要着重加强风险意识,以及监管机构对于像期货市场这种衍生品交易市场要逐步统一监管。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原油宝”事件;风险管理;金融监管

一、引言

随着商业银行衍生类理财产品的出现,相较于传统的理财产品有着更大的不确定性,这也为商业银行进行投资留下了安全隐患,理财产品的优势在于存在较高的收益率,这同时也伴随着较大的风险。商业银行为了更好地生存去追求更高的利益,这就同时给其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很有可能出现表里不对称,从而导致市场乱象、引发系统危机等不良后果。所以,推行理财产品就会存在很多灰色地带,尤其是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快,而其相应的金融监管跟不上,这就很容易催生更大的风险。

无论是最近几年发生的新冠疫情还是两大石油生产国谈判的失利对于原油价格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不仅在3个月的时间里使油价下跌了40多美元,而且单日最高跌幅也在不断增加。甚至,这种态势在随后的时间里愈演愈烈。原油期货价格一度跌破了零点并且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负油价。早在2018年1月,为了更好地确保能够向境内的各类个人和企业客户及时提供与境外进口原油期货相对等的期货交易代理业务,中行就已经成功推出了“原油宝”产品。由于其与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相挂钩,而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突然出现负油价的操作也使中行“原油宝”产品在短时间里受到了多方关注,中行因此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因此本文通过对中行“原油宝”穿仓事件始末进行分析,探究中行在此次“原油宝”穿仓事件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并通过借鉴国内外的经验,为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提出一些有效建议。

二、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管理分析

(一)我国商业银行衍生类理财产品种类

根据理财产品的不同标的进行分类,比较常见的衍生类理财产品是与远期、期货、互换、期权和外汇相挂钩的理财产品。

期货是指协议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按照约定的条件买入或卖出一定标的数量的某种特定金融工具的标准化合约。

远期是交易双方在将来某一确定时间内,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的合约,其标的物可以是大豆、铜等实物商品,也可以是股指、债指、外汇等金融产品,它常用于汇率交易市场。

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是指赋予其购买者在一个特定的期限内以事先确定好的协议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的权利的合约。比较常见的有股票期权、利率期权、外汇期权、股指期权等。

互换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按照商定的条件,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换一系列现金流的合约。比如,在未来某一个时间,以一篮子货币互换成另一篮子货币的交易。

外汇,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衍生类理财产品,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是借以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专门性的经营活动,比如人民币兑美元等就是外汇交易。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分析

商业银行推出的衍生类理财产品是一种创新型产品,它的出现推动了相关市场的发展,加快了现金流动速度,然而这些创新型产品并没有那么完善,还在起步阶段,存在着一些比较隐蔽的风险,其目的只是为了实现短期盈利,并不注重长远效益,不能够推动金融市场的长期有效发展。与传统的金融产品相比,商业银行推出的衍生类理财产品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不同风险类别之间相互影响。很多消费者由于缺乏相关理论知识,难以察觉这些隐蔽的风险。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在金融市场中所面临的比较常见的风险。其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方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影响金融产品价值,从而给债权人或金融产品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当投资者在与银行签订理财业务时,是间接性的将资金投入到衍生产品中,如果相应的资金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本金或收益给投资者,这就会产生信用违约。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交易者因市场条件的不利变动而蒙受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成为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风险。一方面,由于金融衍生品的高杠杆性,会导致市场产生较大的价格波动,表现出不稳定性;另一方面,衍生品作为一种市场工具,也使市场风险对金融衍生品的市场运行产生影响。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比如衍生类理财产品相关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较低、业务操作不当,甚至交易中存在人为的欺诈行为,这就会使操作风险大大增加,风险一旦发生,就可能会给机构带来重大损失。

4.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使企业未尽法定义务或未用法定权利,从而导致其受到处罚或承担责任,以及单方面权益丧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场外交易中,多由金融创新引发法律滞后导致。例如,由于签订合同的内容不规范或缺乏法律支撑,就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三、中行“原油宝”事件分析

(一)中行“原油宝”事件产生的背景

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对国际金融市场造成了巨大冲击。在2020年1月30日WHO宣布新冠疫情是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疫情的慢慢扩散也使经济环境不容乐观,全球股市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跌。与中行“原油宝”直接挂钩的美国原油期货市场自然也无法避免。

(二)中行“原油宝”穿仓事件的始末

随着此事件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中行称将持续与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沟通,就市场异常现象进行回应,并查明原油期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原因。中行称会承担责任,尽最大努力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希望能与客户进行和解。但中行这一声明的发出正是承认了“原油宝”产品存在的缺陷。

中国银行在4月29日公告中称办理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正在与亏损严重的投资者讨论赔偿问题。这次的中行一改最开始的强硬态度,表示愿意承担负价穿仓的亏损,并制定出按4月20号晚十点的价格赔偿百分之二十的保证金,一千万以下的投资者拿百分之二十的保证金;一千万以上的投资者承担全部保证金损失的差异化处理方案。但目前也有律师事务所接到委托,部分投资者对这个解决方案显然并不满意,正在准备进行司法诉讼。

2020年底,南京法院宣布民事诉讼案中涉及原油宝产品的案件全部结案,“原油宝”事件到此结束。法院称其中一起案件双方当事人最终协商调解,此外的案件中判决结果为中行返还原告账户中的保证金,并承担原告穿仓损失和百分之二十的本金损失和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占用费。

四、中行“原油宝”事件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原油宝”自身的缺陷

原油宝是面向个人联结境外期货合约价格而设计的结构性衍生品,属于账户类产品,只能用于投资而不可以提取实物,投资者可进行双边开仓和平仓交易。原油宝合约的交易起点设定为一桶,不允许杠杆交易,执行100%的保证金制度。“原油宝”本身风险对冲策略就存在漏洞,其最终结算价每桶-37.63美元,这是在场内交易时间的最后三分钟里确定的,然而中行采纳最后交易时刻的价格作为原油宝产品合约结算价,而这一时点离原油宝美国原油合约到期已经过去四个多小时,这就成为中行与客户对峙的聚焦点,可见在此次穿仓事件中中行未能充分认识到期货交易存在的各种风险。

(二)中行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不到位

在疫情之下原油量供大于求,从而导致价格暴跌,中行却没有提前预料到这个极端情况的发生,并合理评估风险。从后来中行发函调查收到的回应可以看出,CME尽到了通知的义务,原油期货价格反映了基本面情况,但中行对CME交易规则的改变并没有做好应对。中行与客户签订的协议表明了当原油价格跌至20%保证金时就会被强制平仓,而中行却未能及时平仓。中行对此做出的回应是,原油宝设定的交易时间为上午8:00至晚上10:00,超过晚上10:00中行就不再盯市强行平仓,但原油跌出20%保证金是晚上10:00后发生的,在这之前的交易时间段里,当时WTI原油期货的价格为11.15美元,并未达到强制平仓的水平,所以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中行的风控系统用自动程序化进行操作,用系统来替代人工操作,系统的预警功能并没有非常敏感,在重大风险面前仅依靠自动程序可能会产生重大损失。中行作为做市商如果能及时移仓,投资者也不会血本无归,但中行在最紧要的时间节点却没有采取行动。

原油宝产品在面向市场后规模扩大速度过快,而其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并没有与其扩张速度相匹配,未能根据市场行情的走向及时监测到重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中行在合约设计上只顾规避自身风险却未考虑投资人的利益,最后直接导致此次穿仓事件的发生。

五、反思与建议

(一)中行“原油宝”事件的反思

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从诞生至今,无论是种类还是规模都有大幅度的扩张,衍生类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新型理财产品开始获得投资者的关注。本文以中行“原油宝”穿仓事件为例,先对我国商业银行衍生类理财产品概况进行了阐述,再通过分析此次穿仓事件的背景、发展过程以及存在的问题,发现中行处理此次事件的不足之处,为商业银行推出衍生类理财产品提供借鉴。

1.中行衍生品市场交易经验不足

在原油宝事件中其在合约设计中明显忽视了流动性风险、价格风险等比较普遍的风险,这就暴露了中行风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欠缺。此外中行负责此项产品的相关人员对风险管理的谨慎性不足,未提前考虑到负油价的出现;而管理层本身对期货交易挂钩产品的了解不足、操作能力水平不够,缺乏应对突发状况的经验。工作人员积累更多理论知识和实操,提升自身能力,这是中行在今后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2.“原油宝”存在投资者适当性问题

原油宝产品的适用对象界定为境内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再没有更进一步的要求,比如对风险承担能力的测评、金融知识的掌握、对原油期货市场的了解程度等等。可以说购买原油宝产品的门槛较低,很多投资者都缺乏理论知识和了解,没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没有深入研究投资标的、产品的交易规则、性质和风险等级等方面,只单纯的因为银行的宣传,就购买了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不一致的产品,这是值得警惕的。

3.中行的风险管理服务不到位

作为做市商,金融机构常规的风险管理服务包括监测保证金账户的资金情况,并且能够在市场不利时及时启动预警机制。在此次事件中WTI早在一周前就公开了负值交易的可能性,但中行却未做出反应,没有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从而导致了投资者损失严重。

(二)对策建议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银行传统的业务已无法支持其正常的发展,必须跟随时代潮流,将互联网与金融业务相结合,推出创新型的理财产品,这种模式对于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给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给各大商业银行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2020年突发的“原油宝”事件就很好地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改变模式后在风险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原油宝”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其推行原本是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投资选择,但由于缺乏相关经验以及操作失误,最终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像中国银行都能出现这样的工作疏忽,可想而知我国整个银行业对于推出创新的理财产品的应对能力不足。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改善:

1.完善信息披露机制进制

银行与客户间的信息掌握不对等,很多投资者缺乏理论知识,不能准确识别产品的风险等级以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例如中行的夸大宣传,使投资者错认为“原油宝”为低风险理财产品,这种产品定位错误会让风险规避型投资者难以承受穿仓的后果。同时,监管部门也要行使职权,确保信息能够充分披露给投资者。

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不仅包括常规信息,还包括产品的个性化信息以及风险状况,合作双方的细节流程也要充分披露,让投资者对自己所购买的产品有充分的了解,这也是金融机构应履行的责任。同时,对于特殊商品的差异化要素也要向投资者充分说明。对于缺乏相关金融知识的投资者,要尽到告知义务,明确说明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不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身风险转移给投资者。

2.监管部门加强对推行衍生性理财产品的监管

一是针对衍生性理财产品的风险,要在现有法律基础上进行完善,对于可能存在的监管漏洞进行弥补,特别要在法律层面明确金融机构衍生品的主要负责监管机构,把相应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岗,实现统一、无死角的监管。

二是落实好监管工作,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主体实施相应的处罚,可以通过罚金罚款或市场禁入等方式维护公平公正。同时证监会要让机构做好自查自纠工作,金融机构要发行理财产品需经过严格审批并做好备案。

三是将互联网金融应用于监管层面,完善金融监管线上平台建设。在当今时代,“互联网+”成为常态,风险扩散速度会比以前更快,因此监管机构也要相应提升线上监管速度,工作人员要持续学习并运用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用于监管层面,推进24小时常态化风险预警机制,以此满足监管方对数据处理能力提升的巨大需求。

四是建立跨境金融产品的“沙盒监管”机制。目前我国跨境投资的金融产品日益丰富,避免“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既不要抓的太紧,也不能纵容危害金融市场的行为发生,明确监管目的,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此次“原油宝”事件,可以借鉴“沙盒监管”的经验,找到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点,严格落实好监管机构的监督,为新型产品的发展提供适度的环境,保障其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玉杰.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的治理效应研究——基于对冲风险与经营绩效的视角[J].华东经济管理,2017,31(07):150-157.

[2]部慧.中国铜期货市场期货价格期限结构研究[J].系统工程学报,2016,31(02):192-201+226.

[3]黎依堞.中信泰富炒汇案例分析[J].时代金融,2018(33):312

+322.

[4]杨海瑶.商业银行高风险业务的法律监管反思——以中行原油宝事件为视角[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05):82-88.

[5]刘亚南,王宝田.论英国金融行为监管框架及对我国的借鉴[J].吉林金融研究,2015(12):15-17.

[6]斯文.关于衍生品对银行风险承担影响的研究——基于中国上市银行的经验证据[J].经济评论,2013(05):131-138.

[7]王琰,封思贤.金融衍生品交易对银行绩效的影响研究——基于中国16家上市银行数据的分析[J].西南金融,2019(02):16-24.

[8]白默,牛越,王栋.基于风险管理视角对中行“原油宝”事件的分析[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04):295-299.

[9]康笑一.基于内部控制视角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研究——以中国银行“原油宝”为例[J].西安航空学院学报,2021,39(04):62-66+86.

[10]沈皓月.创新型金融工具对金融市场发展的推动作用——基于原油期货的衍生产品“原油宝”问题[J].经济管理文摘,2020(15):4-6.

[11]王嫱.“原油宝”事件带来了哪些警示?[J].上海人大月刊,2020(06):43.

作者简介:

王雪松(1997-),女,硕士,汉族,山东东营人,云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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