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收藏
- 加入书签
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对劳动力流动的影响
——基于文献综述视角
摘要:我国劳动者普遍存在养老保险流动性损失,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参保状况并不乐观。那么,统筹层次提高是否对劳动力流动有促进作用?本文基于文献整理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养老保险对劳动者流动具有一定抑制作用,而提高统筹层次能保障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减少劳动者的权益损失,从而促进劳动力自由合理流动。
关键词:劳动力流动;统筹层次;养老保险
一、研究背景
中国从依靠户籍制度建立的低流动、被动流动的定居型社会逐渐转型成为高流动、主动流动的全方位多元化迁居型社会。然而有数据显示,流动人口中有长期居留意愿的占比仅为36.6%。劳动力流动对市场要素有一定配置优化作用,十四五规划强调要破除劳动力和人才在城乡、区域和不同所有制单位间的流动障碍,促进社会性流动更加顺畅。我国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参保状况并不乐观。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公布,2017年我国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共6202万人,仅占农民工总量的21.6%。流动人口养老保险覆盖面低,与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不畅有密切关系。随着社会保险制度不断深化改革,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逐渐提高,各地区间因制度政策、管理服务等导致的流动人口社保转接障碍有所缓解。然而,统筹层次提高是否对劳动力流动有促进作用?本文将基于文献整理与分析,探讨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对劳动力流动的影响,以期为促进劳动力要素自由合理流动提供文献依据。
二、文献回顾
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西方研究就发现养老金计划会抑制劳动者的职业流动,从而使工业产出下降、经济缺乏活力。以我国不同养老保险制度为视角,多个研究发现养老保险会在不同程度上降低劳动者流动[1-2]。制度便携性差、地区间运行衔接不畅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突出问题[3]。路锦非构建体系评估衡量中国基本养老保险权益的流动性水平,发现权益流动维度的政策规定逐渐完善,跨地区、跨部门流动壁垒逐渐打破,但转移障碍仍然存在[4]。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数与跨省劳动流动人数相比,占比明显很低;从转出地来看,开出“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的数量明显高于实际转出人数,这说明转移接续不畅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5]。我国劳动者跨地区流动时不仅损失统筹账户资金,由于各地区实际缴费率普遍存在较大差异,个人账户也将流失部分权益,并且存在办理转移接续中的经济与时间成本。世界银行及其专家从个体权益、行政效率以及流入流出国财政负担三个方面来界定养老金权益的便携性[6]。养老金便携性差的情况下,工人可能出于流动原因而丧失一些养老金计划下的权益,即发生养老金流动性损失。社会保障跨国家转移的容易程度对个体由于职业原因移居国外的倾向有正向影响,相反困难程度对流动性激励有负面影响[7]。精算模拟发现,我国城职保的跨地区转移接续和城镇居民保险的跨城乡转移接续均有利于帮助流动人口避免退保损失,从而大大提高流动人口的参保收益[8]。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顺畅性是劳动力自由、有序流动的前提与基本条件。一些研究针对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便携性损失的途径进行了探讨。许多研究从区域性利益差异与地区间政府博弈视角来看待转移接续困难与养老金流动性损失问题。首先,央地在财权与事权上存在利益差异,中央政府追求全国社会福利最大化,地方政府追求地方福利最大化。当人口流动的地域范围超出地方政府管辖区域后,地方政府丧失因财权利益而产生的动力来协调流动人口社保转移,从而利用央地信息不对称,对流动人口社保政策进行区域性变通,妨碍流动人口社保顺利接续[9]。其次,转移接续过程中迁出地与迁入地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和保险待遇水平差异,也容易造成两地间的利益冲突。流动人口参保所在地与退休所在地不同时,两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迥异,比如参保者在A地参保满足最低缴费年限后在B地退休,缴费给A地社保基金而在B地领取养老金,这可能导致不同地区统筹基金负担的不平衡状况进一步加重[10]。人口迁入地不能获得流动人口的社保缴费却要支出社保待遇,其中的利益损失使得迁入地政府丧失作为的动力。从宏观角度来说,统筹层次低的情况下,劳动力跨地区流动会干扰基金财务平衡与风险分担机制。提高统筹层次后,建立整体性系统,有利于缓解地方局部的利益冲突,从而发挥再分配与再调节作用,缩小地区间收入不平等,促进劳动力合理自由流动[11]。因此,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是保障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减少养老金流动性损失、促进养老保险基金持续发展的关键途径。
三、研究结论
综上所述,养老保险对劳动者流动具有一定抑制作用已成为学术界普遍的认知,也针对这一抑制作用的原因进行了多元探讨,比如社保转移接续困难、存在养老金流动性损失,更深层次原因如地区间政府博弈以及利益差异等。多个研究认为,提高统筹层次能保障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减少劳动者的权益损失,从而促进劳动力自由合理流动。然而,对于统筹层次促进劳动力流动这一假设的现有研究目前还处于规范分析的阶段,有待进一步实证检验。
参考文献:
[1] 邓江年,周易,王子成.双重社会保险对农民工再迁移的影响:留城锁定还是流出推动?[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01):146-156.
[2] 钱雪亚,宋文娟.城市基本公共服务面向农民工开放度测量研究[J].统计研究,2020,37(03):33-47.
[3] 高传胜.新时代我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建设再思考——兼论人口流动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挑战与应对[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2(03):112-129+2.
[4] 路锦非,王桂新.中国基本养老保险权益流动性评估[J].人口学刊,2019,41(06):5-18.
[5] 褚福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现状的思考[J].社会保障研究,2013(01):3-5.
[6] 路锦非,王桂新.养老金权益流动性:西方脉络、中国图景与政策实践[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61(05):167-174+188.
[7] d'Addio A C, Cavalleri M C. Labour Mobility and the Portability of Social Rights in the EU[J]. CESifo Economic Studies, 2015, 61(2): 346-376.
[8] 李艳荣.我国养老保险转接政策改革对农民工参保福利的效应研究——以成都、深圳间流动为例[J].价格理论与实践,2021(02):114-118.
[9] 贾洪波.央—地政府博弈、激励相容与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制度协调机制[J].城市发展研究,2020,27(06):124-131+140.
[10] 殷宝明.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的资金转移困境[J].人口与经济,2020(06):112-120.
[11] 周心怡,蒋云赟.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人口流动与地区不平衡[J].财政研究,2021(03):84-10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生育政策调整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性的影响”(编号:15XRK00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与基金可持续”(编号:202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