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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裘柳怡
  
大丰媒体号
2022年20期
象山县测绘与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象山 315700

摘要: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生问题也是越来越多,并且也呈现出上升趋势,在实际应用中,民商法也产生了相应不适用的状况,在民生问题的解决中,连带责任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当前民商法有关法律条文当中,对连带责任问题实际上描述以及规定比较少,所以,在对于民生问题处理过程中,通常一些人员钻法律漏洞而逃避法律责任,这样就使得在实际法律问题处理中出现很多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以及安居乐业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基于此,本文就对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对策

1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内涵综述

1.1连带责任的基本概念

截至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针对连带责任的定义尚未给出统一解释,不同法律学者从各个视角对连带责任进行了多种概括与总结。但综合来看,连带责任主要就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任一方原因造成多个责任方共同承担相同责任,同时连带责任人需要负担的相应民事责任范围划定并非按照自己所占份额予以界定,即不但要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而且还要担负全部的共同责任;如果任何一方责任人承担了所有责任,则其他责任人所需负担的责任就会立即消除。这种由任何一个责任人担负所有共同责任后,全部责任人所应承担责任立即消除的责任形式,其主要目的就是对于受害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保障其财产权遭受侵害之后,能够获得合理补救。

1.2连带责任的主要特点

连带性是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最本质特性。该特性体现在三方面:一是责任方为两人以上,包括当然责任人与连带责任人;二是责任具有明显的可替代性,即任何一方责任人只要担负起所有责任义务,则可以代替其他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三是责任人之间存在密切关系,有利益牵扯,可以共同承担风险。

2现阶段主要的问题浅析

2.1民商法与程序法之间协调性亟待提高

民商法属于实体法,它的内容中涵盖了不同民事主体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它需要搭配健全的程序法。程序法的主要作用在于,明确规定了应怎样确保不同民事主体履行相关义务,和享有相关权利。对这二者的具体实现方式以明确的法律条款进行确认。因此,民商法与程序法之间是相互协调的关系。例如,协调度有限化,会给民商法的实施带来影响。事实上,实体法和程序法存在相应的矛盾关系,导致民商法中许多连带责任制度的规定难以落实。民商法当中针对连带责任具有较为具体的和特定的执法范畴。程序法当中,针对侵权行为执法相关情况也有较为详细的描述,连带责任需要重视的就是,在双向法律条文中按照相关执行方案对其合理落实,不然也很难获得预期执法条件,由于这种做法在一定意义上对于连带责任很难确定。所以,为了对程序法中相关共同诉讼规则需求有效满足,民商法、程序法两者的协调度必须得到提升。

2.2未能就债权人进行明晰的责任分割

不同的经济案件,在具体的细节上也有所不同,虽然不同的债务人组成了连带责任的关系,但其中每个人在案件中所承担的过失责任还是有区别的,不能一概而论。例如,甲将自己的私车借给乙使用,乙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事故人丙严重受伤,丙将乙告上法庭,要求乙进行赔偿,按照补充连带责任的规定,法院同样对车主甲也能够列为被告对象,在乙无法承担巨额医药费时,甲将负责全额偿还。然而实际情况就是,甲的责任仅仅只是将车辆借出,但是需要承担和乙相同的连带责任,在这种状况下,连带责任要结合债权人的具体过失程度来判定。这也体现了债务人之间的债务责任较为模糊的状况。

2.3连带责任中诉讼主体的问题

如果连带责任人中存在多个个体,可权利人在起诉时却并未起诉全部个体,那么其他个体是否也应判定为被告?这也往往是个比较模糊的地方。通常来讲,假如只起诉其中一人,那么其他连带责任人不判定为被告。反之,假如是起诉多人的话,那么其他连带责任人会判定为被告。在实践中,一些法院为了提升效率,在处理有关案件时,往往要求权利人将全部连带责任人集中在一起同时进行诉讼。法院不应强行追加被告,应指导权利人根据侵权人的具体情况,再合理选择是起诉其中一人、多人还是全部。否则将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原则相违背。

2.4在诉讼时效方面的漏洞

目前根据《民法典》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然而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则对债务的诉讼时效规定为主债务达到履行期的六个月之内。另外,还有一个很明显的漏洞就是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具体为多久,尚无明确的法律进行规范。

3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完善对策

3.1对民商法与实体法的联系加强

综合来看民商法与实体法中共通的部分可以发现,实体法中所规定的有关内容更加的具体,所以很多民事纠纷以及诉讼案件在通过民商法处理中,需要和实体法当中相关内容参考结合起来,这样才可以对纠纷以及案件的性质进行准确的判断,因此相关部门在司法实践中还应该加强民商法与实体法之间的联系,尤其是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制度的具体内涵并没有解释明白,更需要借助实体法中的相关内容来充分发挥连带责任制度的价值。同时社会环境的变化也会推动民商法内容的更改,这也要求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对实体法中有关连带责任制度的相关内容及时进行调整,从而充分发挥出民商法与实体法在解决民生问题上的重要作用。

3.2确定诉讼双方关系

受害人出于对自身合法利益的维护会借助诉讼的方式来请求赔偿,请求一方可以是多个责任人,而这些责任人又被称作“共同侵权人”。在连带责任制度的实施中,多人侵权行为对受害人也会造成不同的影响,因此受害人在提起诉讼时会将一部分合伙人作为索取赔偿的对象,但是民商法缺少上述情况所涉及的条例,主体关系划分不明确,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处理效果,出现共同侵权人责任未得到有效认定的问题。因此在优化连带责任制度的时候必须要进一步确定诉讼双方关系,以便可以准确地判断民事纠纷。一是要完善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以便正确地判断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影响等方面;二是需要从分类认定当面对债权人责任进行合理划分,保证连带责任制度可以在民商法的执行中起到相应相应的作用,切实保护受害人的根本权益;三是针对责任轻重的规定标准上也需要进一步明确,这样也可以适应不同案件的处理需求,使得民商法可以作为案件处理的准确依据。

3.3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案件当中,连带责任的确立是非常复杂的一个问题,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获得良好的保障有着很重要的作用,所以,在案件审理中,需要对和当事人有关联的证据资料进行全面化收集,严格结合有关法律规范对责任进行确定,从而对每位当事人自身的权益可以合理维护。例如针对民事经济案件的处理上,企业的赔偿问题需要追究每一个股东的责任,应该结合每个股东出资状况,结合出资大小,引出连带责任的大小,出资越多以及占股越大的股东,自身所承担的连带责任也就大,以此可以更好地保障连带责任实施的科学性,实现公平与公正的目标。

3.4使制度符合实际情况

各地区在处理各种民事纠纷以及诉讼案件的时候对民商法的应用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是因为案件情况本身的不同使得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发挥出不同的效果,因此相关制度的实施必须要符合实际情况,必要的情况下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吊证制度,以便可以最大程度上发挥法律的作用。在民商法的连带责任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确保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实现公平公正的目标,因此在法律的执行以及制度的应用过程中对整个案件审理中诉讼这自身权益进行维护,从而对债权人自身的连带责任进行准确的划分,提高纠纷案件的解决效率。

3.5完善民法中追偿请求权的缺陷

追偿请求权的产生基础是矫正正义,其主要见于《民法典》中总则编和侵权责任编中的有关规定,其中关于追偿请求权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追偿权的行使范围,当侵权人承担了所有侵权赔偿责任或者承担了过多的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向没有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主体进行追偿权的请求;二是追偿权成立通常不会受到连带债权没有处理的影响;三是需要结合侵权赔偿份额对于每个责任主体需要承担的债务进行确定;四是故意共同侵权人之间所行使的追偿请求权不会受到影响。由此可见,在连带责任中,关于债务的分担问题可以有效按照追偿请求权进行,使得受害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基本的保障。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不具备追偿能力的连带责任人赔偿份额的追偿问题还没有良好的解决方案,所以就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分配方案,对不具备追偿能力的连带责任人赔偿份额实施确定,从而可以保障追偿请求权的合理性。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以下几个原则进行设计,一是效率原则,追偿请求权在实施过程中所应用的分摊方法和计算方法等都可以进一步简化,诉讼次数也可以减少,从而提高追偿请求权的行使效率;二是原债权人有限原则,即原债权人的赔偿请求权应该在追偿请求权之前;三是平等原则,在案件处理中有可能会出现多个追偿请求权的情况,因此还应该按照平等的原则实施追偿权;四是对承担方式以及承担份额原则不改变,对法院所判定的责任承担格局严格执行,确保追偿请求权的行使正规化;五是及时行使原则,该原则能够最大程度上保障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六是按份债务原则,责任人需要按份负责债务,即使在追偿权无法行使的情况下还需要与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再分配。通过上述措施可以较好地弥补民法中的追偿请求权,以此可以为连带责任制度的实施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结语

连带责任作为民商法当中侵权责任形态的主要组成类型,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当前社会发展状态下,民商法当中的侵权法损害填补功能不断增强,相应的侵权连带责任使用范围也在相应的扩增。然而因为连带责任法既有的定化原则在类推适用方面突破。使得和补充责任等很多人自身的实际侵权责任形态界限出现模糊状态,使得对于侵权连带责任高度严格性有着非常大的影响。所以,在实际当中就需要和社会实际发展结合起来,不断加强侵权连带责任应用范围和实际方式进行完善,这对于促进我国法律法规的发展和进步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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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裘柳怡(1990-),女,汉,浙江宁波,本科,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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