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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小开:浅谈美国《拜杜法案》及对我国的启示

段小开
  
大丰媒体号
2022年21期
武汉工程大学 法商学院 武汉 430205

摘要:科学技术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而高校和国立科研机构则是科技产出的重要渠道,专利则是科技产出的重要载体。《拜杜法案》是美国鼓励私营企业和高校等将联邦政府资助的技术与产品商业化的产物,对其进行解读与借鉴有利于完善我国职务科技成果的产权制度,有助于增强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创造、转化和保护能力,从而使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研究成果的产权分配与成果转化能够更有效地展开。如何高效开展职务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不仅是我国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也是我国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拜杜法案》;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

1 拜杜法案之前的美国国内政策

第二次世界大战使美国的创新能力和生产力水平都跃居世界前列。当时的美国政策制定者认为,通过资助高校研究并鼓励高校将他们的发明创造捐赠给公共领域,可以激励私营企业对新技术进行投资,同时产生的新的创新思想。当时的美国政府也坚信只有联邦政府才能拥有并有效管理联邦政府资助的专利技术,然而,现实情况是当时美国的生产力停滞不前,联邦政府资助的技术专利变得越来越少,美国政府每年在研发上花费超过750亿美元,但无论如何,都难以推动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1。此外,联邦政府仅提供有关联邦拥有和管理的技术的非独家许可,各种联邦机构通过不同程度的复杂官僚程序和法规来管理这些非排他性许可。因此,在1980年之前联邦政府拥有所有权的 28,000 项发明中,只有不到5%获得了许可。

尽管做出了努力,美国的创新与生产领域在1960年代末仍落后于日本等国家。二战后的全球市场竞争比美国国会预期的还要激烈,事实证明,美国公司不愿意投资未经证实的技术,其认为未经证实的技术投资回报得不到保证,专利发明商业化的总成本通常比联邦政府提供的资金至少高出十倍,投资这项技术,公司需要弥补这个大量的差额。然而,如果没有这些技术的专有权,公司根本无法收回这些成本。简而言之,公司想要专利权。

参议员Robert Dole (R., KS)和Birch Bayh (D., IN)认识到美国二战后的市场现状,认为私营企业和自由市场能为联邦政府资助的技术商业化提供了经济激励,但政府政策使这些激励化为乌有,政府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更多地干扰了而不是促进了技术的商业化。私营企业的存在是为了盈利,在拥挤的市场中,将基础技术开发到盈利点的成本往往十分巨大,且如果没有私营企业,美国的创新将继续停滞不前。

2 拜杜法案

在Robert Dole和Birch Bayh的推动下,1980年美国颁布了《拜杜法案》,借此鼓励私营企业和高校等将联邦政府资助的技术与当时未开发的联邦资助研究产品商业化,去扭转美国生产力和创新下降的趋势。美国国会认为,联邦政府深陷不同的政策和官僚主义,无法将其保留所有权的技术商业化;个人发明者也没有能力在产品生命周期中,将其成功商业化。而高校、研究机构和小型企业才最适合将政府资助技术商业化的人选,国会打算将联邦政府资助的技术的所有权授予这些小型企业和非营利性的高校研究所,他们更加适合帮助美国摆脱技术恐慌2。《拜杜法案》适用于联邦资助协议以及根据此类协议进行的所有研究的可专利产品,其下的资助协议包括任何联邦机构与任何研究机构或者高校的任何合同或赠款,以及联邦项目承担者与第三方之间的任何任务或分包合同。

在最高法院对Stanford诉Roche案作出判决之前,《拜杜法案》建立了一个分级的、三层的联邦资助发明权利体系。首先,小企业和高校等项目承包者优先考虑联邦政府资助的项目进行研究;其次,只有在相关项目承包者选择不保留其权利要求时,该法案才授予联邦政府获得对发明的唯一所有权的权利;第三,个人雇员发明人只有在承包项目的组织和联邦政府都放弃了他们对技术的权利后才能获得发明的所有权。

然而,两个联邦案件:FilmTec Corp.诉Allied-Signal, Inc.一案和Leland Stanford Junior University诉Roche Molecular Systems一案作出的裁决,严重破坏了国会为高校和私营企业颁布《拜杜法案》所预设的激励机制。

在FilmTec案中3,联邦巡回法院区分了联邦项目承担者在实际发明之前和发明之后对雇员发明的权利。尽管有因《拜杜法案》而存在有效的高校分配协议,但FilmTec案的法院认为雇主最多可以在雇员发明实际创造之前获得这些发明的所有权。因此,在发明人与高校达成协议后,发明人将其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购买者可能会使高校先前的协议无效,并剥夺高校对其雇员发明的任何权利。这一判决使得没有专门为防止因后续转让的不一致而导致发明所有权剥离而做出的转让协议的高校对发明的所有权难以得到保证。

在Stanford诉Roche案4中,最高法院认为,尽管有过30年的惯例,但《拜杜法案》既没有授予联邦项目承担者对其雇员的联邦资助发明的所有权,也不允许联邦项目承担者单方面取得这些发明的所有权。相反,法院认为高校和一般的联邦项目承担者只能通过有效的技术转让协议获得其雇员发明的所有权,《拜杜法案》提供的自动保护已不复存在。不仅如此,转让协议现在必须包含非常特殊的语言才能生效,错误的书写方式将造成巨大的影响。联邦巡回法院区分了Holodniy与Stanford的协议和他与Cetus的协议。Holodniy与Stanford的转让协议要求Holodniy“同意转让”,而他与Cetus的协议要求他“转让并特此转让”其发明的所有权利。法院认为,“同意转让”的措辞只不过是对未来转让权利的承诺。然而,Cetus协议中的语言“转让并特此转让”,自动将 Holodniy 在其发明中的所有权利转让给了Cetus。因此,Cetus的权利压倒了Stanford的单纯期望利益,Cetus获得了Holodniy的HIV检测程序的完全所有权5。除了从根本上破坏《拜杜法案》的结构之外,法院在Stanford诉Roche案中的裁决还人为造成了能导致严重后果的起草陷阱,正确起草的分配协议对于保护高校的知识产权和维持国会打算建立的激励机制至关重要。

3 《拜杜法案》存在的缺点

尽管《拜杜法案》取得了不小的成功,但对其也存在不少批评质疑之声。首先,许多人担心该法案将高校向商业化的方向推的太远,该法案催生的新兴高校商业化可能会威胁学术研究的质量6。尽管将强大的学术研究机器用于工业目的无疑会为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带来推动作用,但对潜在商业价值的科研项目,高校也会自然而然的对其进行追逐,而过于对商业化的逐利可能会使得部分商业价值较小但与其他重要意义的科研项目受到忽视。

此外,《拜杜法案》增加了高校与教员之间的利益冲突风险,高校一直在努力应对该法案在其教职员工中造成的频繁利益冲突。高校教师可能会利用学校提供的资源去为与自身利益相关联企业的需求而进行研究,然而这种看似应受谴责的行为可能符合高校的最大利益,尽管高校只能间接从中获利。考虑到这种双赢的主张,强迫教师保护他们的学术纯洁无异于将负担和责任转移到教师发明者身上7。

另一个需要高校去关注的重要的风险问题是他们的免税地位。如果教师发明人在担任商业角色时也被视为其高校的代理人,则教师发明人在企业、高校之间的身份界限,会对其税收上带来一定的模糊区域8。

最后,《拜杜法案》的激励作用就其本身而言也未能完全实现。首先,激励措施的不足或交易成本过高可能会导致许多高校教师拒绝透露他们的发明。在第一种情况下,教师发明人希望获得比高校提供的更高的报酬;在第二种情况下,教师发明人认为高校技术转移系统效率低下,而这两点原因,有时候也会同时发生。其次,由于交易成本过高,发明往往必须由高校自己开发。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加重了从高校到工业的技术转移,对发明信息缺乏完整认知的第三方企业无法有效地衡量其价值。尽管高校愿意公开有关该技术的所有信息,但潜在买家必须确定了解该技术的优劣,从而使得其为之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与获得的回报能成正比。除非该发明通常属于公司的专业领域,否则答案可能是否定的。通常,高校通过自我开发衍生产品发挥一些专利的作用,仅仅是因为没有其他人愿意为这些技术投资。第三,由于排他性被许可人作为垄断者可以通过定价最大化其福利,无论是专有的还是非专有的,专有许可证总是比非专有许可证为高校提供更多的收入。尽管政府最终保留了要求高校提供额外许可的权利(“进入权”),但他们不愿意援引该权利使该条款成为纸老虎,高校也不敢公然无视其公共职责,因此更倾向于非独家许可其最有价值的专利。但在利润较低的情况下,独家许可的诱惑会加剧。首先,采购和谈判多个非独家许可的费用通常可能超过在这些情况下产生的适度收入;其次,随着专利价值的下降,来自独家许可而非独家许可的潜在收入差异会增加。

4 带来的启示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的科研成果一直呈现出专利申请率低、技术转移率低的特点。大量新技术、新发明未能及时有效的转化为经济价值,反而以相关项目的关停或相关论文的发表而告终,这是对资源的巨大浪费。已有研究表明,利用好高校的科技成果,不仅可以增加当地企业的研发投入,还可以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的专利数量和产品产量,也可以推动就业和当地的收入水平增长9。因此,如何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使高校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就显得尤为重要。参照美国《拜杜法案》,我国政府在2000-2016年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刺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具体而言,政府允许高校对政府资助的研究产生的专利拥有所有权,赋予它们对专利的独立决策权,并要求它们与研究人员分享专利所获得的利润。尽管在内容上与《拜杜法案》相似,但本次改革受我国渐进式改革模式的影响,一方面各个高校在不同年份可能采取不同的政策;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的处置也对这一改革施加了限制。科研成果的成功转化是发明人、高校、政府、企业等各方行动主体共同作用的结果,我国的激励政策若想进一步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需考虑到实现多元主体利益共赢,要从关注利益相关者角度出发,提升各方利益相关主体对于成果转化目标的认识程度,从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同时,国家不同部委基于自身的定位和职能目标可能会出台不同的政策,而不同的政策目标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整合,很容易相互产生冲突。不同部委的政策在我国高校进行落实时,不同高校也会根据自身的基础积累、资源以及制度等,做出相应的执行策略。建立一个科教领导小组可以减轻不同部委之间的目标错位和矛盾10。而且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知识的区域化应用比知识生产本身更重要11,因此国家在统筹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这一系统工程时,需要统筹好全国与地方、前沿知识生产与区域知识应用之间的层次关系。美国《拜杜法案》的颁布从政策上促进了高校专利的涌现与专利转化率的提升,我国高校及研究机构也可以借鉴美国高校及研究机构在《拜杜法案》规则下的权利及收益分配方式,来响应我国的相关政策,从而促进我国高校科技成果产出与转化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中国版《拜杜法案》通过高校版税,短期内加速了科技成果转化,随着专利转化量和价值的增加,企业、高校和发明人之间的利益纠纷也阻碍了高校技术转化率的进一步提升。一方面,企业从项目中获得利润后,可能存在违约动机,不按协议分配利润,使得法律和商业知识和经验不足的高校和发明人难以得到应有的回报。另一方面,一些高校及其发明人在利润分配上也存在争议。目前,发明人通过技术转移获得的股权通常由高校资产管理公司持有,发明人不得转让或出售股权。美国的技术转移办公室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技术转移办公室作为高校的研究中介,负责成果评估、企业筛选、合同签订、商务谈判和争议解决等事务,加速了美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因此要确保发明者最终受益,需要加快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TTOs)。技术转移办公室在技术转移过程中的作用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解释12。首先,技术转移办公室可以为科学家和企业家之间搭建信息桥梁,高校通过技术转移办公室的任务专业化机制建立起广泛的合作网络,并且通过对专利技术的专业评估快速匹配潜在的买方,从而提高搜索效率、降低信息搜索成本。另一方面,技术转移办公室通过对高校专利技术的战略性整合管理,建立起良好的声誉,从而缓解技术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技术买方对专利质量的期望值。同时,技术转移办公室能够帮助专利发明人承担专利交易中的协商活动及相关行政流程,如交易价格的协商、合同的设计以及相关流程的执行,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加快交易进程。此外,高校技术转移过程涉及多方利益相关者,企业与高校的目标、文化和组织结构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因素所形成的认知距离、组织距离使得技术转让困难重重。技术转移办公室简化了高校技术转移流程,拉近了企业与高校的认知距离和组织距离,可以更好促进技术转移的顺利达成。我们也可以借鉴美国在《拜杜法案》下的技术转移办公室运作方式,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建立起符合我国高校现状的技术转移办公室模式,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提升。

参考文献

[1]王秀芹,薛澜,史冬波. 中国大学响应“拜杜法案”的特征及逻辑框架[J]. 科学学研究,2021,39(11):2044-2052.

[2]Xue L.China: The prizes and pitfalls of progress[J].Nature,2008,454( 7203) : 398 - 401.

[3]李兰花,郑素丽,徐戈,黄灿.技术转移办公室促进了高校技术转移吗?[J].科学学研究,2020,38(01):76-84.DOI:10.16192/j.cnki.1003-2053.2020.01.010.

[4]王重远.美国职务发明制度演进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6(1):135-140.

[5]Parker Tresemer. BEST PRACTICES FOR DRAFTING UNIVERSITY TECHNOLOGY ASSIGNMENT AGREEMENTS AFTERFILMTEC, STANFORD V. ROCHE, AND PATENT REFORM. University of Illinois Journal of Law, Technology and Policy

[6]曾莉,付雪旻.国际视野下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的经验与启示[J].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1(01):44-52.DOI:10.19685/j.cnki.cn11-2922/n.2021.01.006.

[7]Wei Yi, Cheryl Xiaoning Long. Does the Chinese version of Bayh-Dole Act promote university innovation?. China Economic Quarterly International 1 (2021) 244–257

[8]James D. Clements. IMPROVING BAYH-DOLE: A CASE FOR INVENTOR OWNERSHIP OF FEDERALLY SPONSORED RESEARCHPATENTS. IDEA: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Review

1Hearing on Patents, Copyrights and Trademarks, supra note 3, at 12 (statement of Sen. Birch Bayh). In 1978, the Washington Post reported the “productivity, which is partly a function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has slumped severely. In the 1970s, the rate of growth in U.S. productivity has averaged only half of what it was the previous 20 years. In contrast, productivity growth rates in Europe and Japan have been on the rise.” Graham, supra note 27, at G1.

2Bd. of Trs. of the Leland Stanford Junior Univ. v. Roche Molecular Sys., Inc., 131 S. Ct. 2188, 2201 (2011) (Breyer, J., dissenting).

3FilmTec Corp. v. Allied-Signal, Inc., 939 F.2d 1568 (Fed. Cir. 1991).

4Bd. of Trs. of Leland Stanford Junior Univ. v. Roche Molecular Sys., Inc., 131 S. Ct. 2188, 2197 (2011)

5Parker Tresemer. BEST PRACTICES FOR DRAFTING UNIVERSITY TECHNOLOGY ASSIGNMENT AGREEMENTS AFTERFILMTEC, STANFORD V. ROCHE, AND PATENT REFORM. University of Illinois Journal of Law, Technology and Policy

6James D. Clements. IMPROVING BAYH-DOLE: A CASE FOR INVENTOR OWNERSHIP OF FEDERALLY SPONSORED RESEARCHPATENTS. IDEA: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Review

7As John Sandelin, a senior associate in Stanford University's 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 recounted in 2000: “Initially the department chairmen and school deans weren't thrilled by having this new activity that was diverting the attention of their faculty away from teaching and research. So how do you offset that? You make them stakeholders—you make them beneficiaries.” Press& Washburn, supra note 33, at 46.

8See 26 U.S.C. § 501(c)(3) (2006) (exempting scientific and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among others, from federal income taxation);Peter D. Blumberg, From “Publish or Perish” to “Profit or Perish”: Revenues from University Technology Transfer and the § 501(c)(3) Tax Exemption, 145 U. PA. L. REV. 89, 141-42 (1996) (advocating use of the so-called “Unrelated Business Income Tax” for university technology-transfer activities).

9Wei Yi, Cheryl Xiaoning Long. Does the Chinese version of Bayh-Dole Act promote university innovation?. China Economic Quarterly International 1 (2021) 244–257

10王秀芹,薛澜,史冬波. 中国大学响应“拜杜法案”的特征及逻辑框架[J]. 科学学研究,2021,39(11):2044-2052.

11Xue L. China: The prizes and pitfalls of progress[J].Nature,2008,454( 7203) : 398 - 401.

12李兰花,郑素丽,徐戈,黄灿.技术转移办公室促进了高校技术转移吗?[J].科学学研究,2020,38(01):76-84.DOI:10.16192/j.cnki.1003-2053.2020.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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