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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文莱的反腐败法制

王子为
  
大丰媒体号
2022年23期
广西大学法学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530000

摘要:文莱于1982 年颁布了《反贿赂法》,从而成立了反贿赂办公室。国王控制反腐办公室的所有官员。根据法律,反贿赂办公室负责人不能接受除国王以外任何人的指挥和控制,《贿赂法》分为7部分共40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行政机关——反贿赂机构,第三章为贿赂犯罪,第四章为侦查权及其使用。第5章涉及贿赂。第6章处理贿赂程序,第7章处理其他事项。

关键词:文莱;反腐败;伊斯兰宗教;中国反腐败制度

一、文莱概述

文莱位于亚洲东南部,加里曼丹岛西北部,北濒中国南海,东南西三面与马来西亚的沙捞越州接壤,总面积为5765平方公里。据统计,其全国人口为 35.8万 ,文莱是个以原油和天然气为主要经济支柱的国家,占整个国家国内生产总值50%。石油储量和产量非常可观,在亚洲位居第二。

(一)文莱简史

文莱在古代的时候被称为浡泥。14世纪中叶,伊斯兰教传入,苏丹国成立。 16世纪初,这个国家处于最繁荣的时期。 16世纪中叶以来,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相继入侵。 1888年成为英国保护国。1941年被日本占领。1946年英国恢复对文莱的控制。1971年与英国签订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外的自治权。 1984 年 1 月 1 日完全独立。[1]

(二)文莱政治与宪法

文莱自1984年1月1日独立之日起即正式宣布“马来伊斯兰君主制”为国家纲领。其内涵为:国家维护马来语言、文化和风俗主体地位,在全国推行伊斯兰法律和价值观,王室地位至高无上。该纲领将伊斯兰教确认为文莱国教,反对政教分离。

第一部宪法于1959年9月29日颁布。1971年和1984年两次修改宪法。宪法规定,苏丹是国家元首和宗教领袖,拥有国家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该州有五个委员会来帮助治理苏丹,即宗教委员会、枢密院、执行委员会、立法委员会和继承委员会。 2004年第三次修改宪法,涵盖政治制度、司法、宗教、民俗等多方面内容,共计13条,其中包括授予苏丹在未经立法会批准的情况下发布紧急法令的权利;可以提名人选。选举和政治;伊斯兰教为国教,但人有宗教自由;马来语是官方语言,英语可以用作法庭案件的语言。[3]

1962年文莱曾举行选举。1970年取消选举,议员改由苏丹任命。1984年2月,苏丹宣布终止立法会,立法以苏丹圣训方式颁布。2017年1月,苏丹任命本届立法会议员。议长拉赫曼获得连任,议员包括苏丹、王储兼首相府高级部长比拉等内阁成员、各区县代表及社会贤达共38人。[3]

1988年12月1日,苏丹宣布组成政府。1989年1月、2005年5月、2010年5月、2015年10月和2018年1月,苏丹对内阁进行改组。

(三)文莱司法体制

文莱的司法制度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一般的刑事案件在推事庭或中级法院审理,更严重的案件由高等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最终可以上诉到英国枢密院。最高法院由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现任首席大法官张惠安是文莱首位华人大法官。还有另一个伊斯兰法庭审理违反伊斯兰教义的案件,伊斯兰法庭现任首席法官是哈吉萨利姆。文莱自2014年5月起实施伊斯兰刑法第一阶段,伊斯兰刑法第二和第三阶段于2019年4月3日开始实施。目前,现任首席检察官是海卢·阿尼。

二、文莱反腐败与宗教并举

文莱是马来伊斯兰君主制国家,以伊斯兰教为国教,国家元首苏丹拥有最高行政权力。同时,他也是一位宗教领袖,每周都有穆斯林男子来到清真寺参加祈祷,并聆听阿訇讲解经典的一些忠告。

文莱清真寺阿訇宣扬的重要主题之一是反腐败和维护诚信。他们强烈谴责政府官员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要求全民通过宣传伊斯兰教加强对政府官员的监督。伊玛目们说伊斯兰禁止一切形式的贿赂如高利贷、彩券赌博、有奖储蓄、贵重礼品、裙带关系雇佣职员 、不合理的佣金等都属于贿赂性质贿赂行为使社会失去公正 、法律失去严肃性,例如招聘职员任人唯亲 就是对其他参加平等竞争的申请者的欺侮和迫害。

伊斯兰教的私有制是十分有限的,因为安拉拥有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因此获得财富的主要方式只能是劳动和继承。获得的财富不可以被肆意的浪费和用作炫耀的工具,也不能用来压迫或剥削他人。

贿赂的重要性不仅仅体现在财务关系上,例如,当领导偏爱亲友或送礼、分配轻松的工作等时。使用武力、不公正、自私和混合个人目标是违反伊斯兰教义的。伊玛目从道德的角度说,贿赂不是现代问题,它是人性的低下,必须克服才能接受上帝的考验。因此,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都是违反穆斯林教义的,只要有恶行,上帝就会拒绝接受他的祈祷,并要求40位天使忏悔他的罪过。

从以上种种国情出发,文莱颁布了《防止贿赂法》,文莱根据该法建立了反贿赂局 ,该局官员均由国王陛下任命和控制法律规定,反贿赂局局长不得接受国王以外的任何人的指挥与控制。

三、文莱现今的反贿赂法制

文莱于 1982 年颁布了《反贿赂法》,从而成立了反贿赂办公室。国王控制反腐办公室的所有官员。根据法律,反贿赂办公室负责人不能接受除国王以外任何人的指挥和控制,《贿赂法》分为7部分共40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行政机关——反贿赂机构,第三章为贿赂犯罪,第四章为侦查权及其使用。第 5 章涉及贿赂。第 6 章处理贿赂程序,第 7 章处理其他事项。

(一)文莱反贿赂机构

文莱的反贿赂机构创建于1982年,称为反贿赂局。该局设局长、副局长、助理局长、首席特别调查官各一名,以及若干各高级特别调查官和其他官员。他们均由国王陛下任命和控制。法律规定,反贿赂局局长不得接受国王以外的任何人的指挥与控制,如果局长职位空缺或局长因故不能工作,除非有国王的特别指示,一般情况下由副局长代理局长履行职务。 若局长与副局长同时都不能行使职权,国王得任命其他人员代行局长职权。 反贿赂局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每一成员必须持有局长签发的委任状,并以此作为自己获得任命的证据。

(二)贿赂罪的构成

根据《防止贿赂法》的规定,贿赂罪主要指行贿与受贿两种行为,以及与受贿有关的拥有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财产罪。 前列三种犯罪的构成同我国刑法中的受贿罪、行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基本类似,但在如下几个方面有其独特之处:

1.关于贿赂的内容。依据《防止贿赂法》第 一节第2条的规定,在文莱,“贿赂”——即“报酬” ,包括以下内容:(1)金钱、礼品、贷款、有价证券及其他可被定义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财产利益;(2)官职、荣誉、雇佣、合同或服务以及达成给予雇用或提供服务的协议;(3)任何贷款、债务或其他义务全部或部分地付给、豁免、清偿或了结;(4)任何有价报偿、折扣、佣金、手续费及红利(5)从索取金钱或者其他值 钱或有价物品为目的的拖延行为为;(6)任何援助、投票、许可或发挥影响力或者假意答应援助、投票、许可或发挥影响力,以及许诺或同意给予或索取任何礼物、贷款、费用、奖赏、佣金等;(7)任何意义上的其他服务、优惠或便利,包括通过行使或不行使任何权利及国家赋予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义务而使他人免予被诉或免受 刑事制裁及纪律处分;(8)任何提供、接受或者允诺提供或接受上述(1)项或(8) 项规定的报酬。从上述规定来看,在文莱,贿赂既包括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或好处。这较之于我国刑法的规定,更加完备。[2]

2.关于本类犯罪主体。本类犯罪主体是代理人或从事国家公务的官员。所谓代理人,是指被他人所雇佣或为他人而活动的人,包括财产、业 务等的受委托的管理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 人以及服务于公共机构的人员,以及商务活动中的转包人与被转包人雇佣或代表转包人活动的人。 所谓公共官员( public officer) ,是指在文莱政府、政府所属各部门及任何根据文莱全国或地方生效的成文法律有权管理地方事务、从事公共卫生和公共福利活动,或者根据文莱成文法律有权管理属于文莱政府所有的资金及其 他通过税收和收费积累起来的各项资金的法 人、理事会、董事会、委员会或其他机构的永久 性或临时性的一切雇员。

3.关于犯罪意图。文莱隶属于英美法系国家,故其刑法上的犯罪意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根据《防止贿赂法》第14条的规定,在文莱,无论何人意图实施贿赂犯罪,即已构成贿赂犯 ,并应处意图实施之犯罪的刑罚。此种规定反映了英美刑法中有关严格责任罪的原则。这就是说,在文莱,构成贿赂犯罪,不是必须要有具体的行贿与受贿的行为,只要证明行为人具有行贿或受贿的犯意即已足矣。

4.关于合谋贿赂。依据《防止贿赂法》第15 条的规定,任何人参与刑法意义上的合谋,共同策划实施行贿或受贿行为,即应被认定已构成其所欲实施的犯罪( 行贿或受贿)。据此,在文莱,只要行为人有行贿或受贿共谋的行为而不必要有真正的行贿或受贿,行为人即已构成犯罪,并将被处以共谋之罪( 行贿或受贿罪)的刑罚。

5.关于对贿赂知情不举。《防止贿赂法》第 16条对受到行贿或得到行贿承诺的公共官员的法律责任作了专门规定。 按该条规定,立法 院、部长委员会、枢密院的成员、公共机构的成员或官员,如果受到行贿或得到行贿人的行贿承诺,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 法律并没规定“最 短时间”的界限)将收到的贿赂或行贿许诺,连同行贿者或提出行贿许诺者的名单(不知道的情况除外)向最近的文莱官员报告。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却仍然知情不报,那么知情者也构成犯罪,并被处 500元罚金和6个月监禁。[2]

(三)关于调查权

反贪局行使调查权和对贿赂犯罪的调查权。反贪局官员甚至有权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任何涉嫌贿赂犯罪的人。 ,或反腐败官员有权要求任何官员或其他人协助他们行使本法赋予他们的权力和职责,调查本法和刑法规定的相关罪行,以便这样做达到调查目的,在必要的协助下和检察官办公室的书面许可下,有权进入和搜查主管公共机构的办公室、场所和其他场所。

文莱反贪局在严格和完整的法律规定下,严格监督公共工程招标。任何直接或间接向公务员提供金钱或财产的承包商都将被视为贿赂。承包商或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将无偿中断,承包商或供应商将被列入黑名单,以后将永远无法投标政府项目。

(四)关于证据

《防止贿赂法》对贿赂案件中的证据作了详尽规定,其中,关于被告人陈述这一证据效力的规定最有特色。该法第24条 第一部分规定:不管何人被指控为涉嫌犯有贿赂罪时,其所作的一切陈述,都应在审判他的诉讼中被采纳为证据。这就意味着被告人的一切陈述都具有证据效力,至于法院认定哪些陈述,则应根据案件事实情况来决定,而不应以时间顺序来决定其效力。

为了确保举报人的安全,《防止贿赂法》第30条专门对举报证据的使用作了规定:(1)对有关本法所规定的罪行以及刑法相关条文所规 定的犯罪的举报,不得在任何民事和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不得在诉讼中要求证人或允许证 人说出举报人的姓名或住址,以及其他任何可能使举报人暴露的情况;(2)如果在任何民事或 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或应接受检查的书本、证件或报告中提到了举报人的姓名,叙述了 举报人的情况或含有其他可能导致举报人暴露出来的内容,法院在诉讼开始之前应将上述内 容隐去;(3)只有在任何涉及《防止贿赂法》或刑法条文所规定之犯罪的诉讼中,如果法院在对案件彻底调查之后,认为举报人故意在举报中揭发其明知或认为是虚假的或不相信的真实的情况,或者法院认为不暴露举报人它便不能够在当事人之间作出最后裁决的情况下,才可披露举报人的真实情况。[4]

( 五)与贿赂犯罪有关的其他犯罪

《防止贿赂法》不仅对贿赂犯罪作了详尽规定,而且对与贿赂犯罪有关的犯罪也有规定。这主要是为了表明国家法律对公民权利的充分维护和执行法律的严肃态度。

1、虚假举报贿赂罪。 文莱政府一方面鼓励公民积极同贿赂行为作斗争,检举揭发贿赂行为,但同时又对检举揭发的真实性作出了法律性限制规定,即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犯有贿赂罪。 《防止贿赂法》第34条规定:任何人在侦查机关对被怀疑已发生或有人报告已发生贿赂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或公诉人已对其提起诉讼期间,故意向反贿赂局作出已发生触犯《防止贿赂法》的犯罪行为的虚假报告或造成他人作出此种虚假举报,以及使反贿赂局产生错误印象的,将构成虚假举报贿赂罪,并将被处以2000元罚金和1年监禁。[5]

2、泄露被调查人员身份罪。本罪是《防止贿赂法》第35条规定的一种犯罪。 它是指未经合法授权和不具有合理理由而向任何正在对其依照《防止贿赂法》进行犯罪调查的对象泄露其正在受到调查的事实或调查的细节,或者向其他任何人泄露被调查人的身份或调查细节的行为。此条之规定,意在确保反贿赂侦查的秘密有效进行。根据《防止贿赂法》的规定,犯有此种罪行的人,将被处2000元罚金和1年监禁。[5]

(六)对贿赂犯罪的处罚

从《防止贿赂法》的刑罚设置来看,文莱对贿赂犯罪的处刑可谓严而不厉。所谓“严”,是指 该法对各种贿赂行为均设定了刑罚,规定了财产刑与自由刑的并科制度,使其无一能逃脱惩 罚;所谓“不厉”,是指文莱对贿赂犯罪的处罚均 限于财产刑与中短期自由刑。 根据《防止贿赂 法》,对一般的贿赂犯罪处3万元罚金和7年监禁,而对加重处罚的贿赂犯罪( 第7条)也只处 3万元罚金和10年监禁。 整个《防止贿赂法》没有出现无期自由刑,更没有规定生命刑。

四、文莱的反贿赂法制给我国带来的启示

文莱制定了集组织法、程序法和实体法于一体的反腐败单行法规。这种立法模式促进了刑法资源的集中。本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遵循《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加大对贿赂犯罪的处罚力度,可见,特别反贿赂法并不影响刑法的廉洁性。但该反贿赂法可以补充刑法典和完善公开的刑事诉讼法典。由此可见,制定一部严密而全面的反腐败专门法规,对我国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此外,从文莱的反腐败策略来看,文莱趋向于以预防性措施来遏制腐败,因为预防是治本的措施,是根本,更为重要,文莱在反腐败实践中确立了许多预防腐败发生的法律制度,这集中体现在对公职人员的择优录取、绩效晋升制度、高薪养廉制度、透明工作制度、反洗钱制度等,这些反腐败制度不给公职人员实施任何腐败行为可乘之机,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发生。尽管有的制度在我国已经存在,比如也实行金融实名制,也要求政务公开,也有统一的公务员考试,但我国的这些制度无论是在内容上、形式上、还是在保证落实的途径上,都远不如文莱,详尽、明确,甚至有很多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出他们应有的功效,所以我国应该充分借鉴文莱以及其他国家的反腐败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应的反腐败法律制度,增强这些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从而让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反腐败斗争。

参考文献

[1]文莱国家概况 _光明网

[2]谢望原.文莱的反贿赂法制[J].山东法学,1998(01):54-55.

[3]司徒柳晨. 试析文莱能够长期保持政治社会稳定的因素[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5):3.

[4]严林玲. “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国家政府采购领域反腐败统一规则研究[D].广西大学,2020.DOI:10.27034/d.cnki.ggxiu.2020.000905.

[5]郑曦.文莱预防腐败法[J].南洋资料译丛,2021(04):52-64.

[6]《中国与东盟国家深化反腐败合作织密追逃追赃之网-新华网》 王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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