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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下的中小城市环境保护机制研究

高灵童
  
大丰媒体号
2022年24期
广西大学 法学院 广西南宁 530000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虽然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已经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环境生态体系正在逐渐形成,但是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是有很多的问题需要去解决,尤其是在中小城市的环境治理问题更加突出,主要是体现在经济的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冲突上面,因此,如何对中小城市的环境进行更好的保护是值得进行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行政法;环境保护;基层治理

1 绪论

1.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前提下,环境保护在很多大城市已经收到重视,但是在中小城市或者在农村并没有引起重视,要想保护中小城市的生态环境,需要相关公权力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和约束,因此行政法是必不可少的一种法律手段。用立法来规范企业排放污染的标准,用执法来更好的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体系,才能让我们生存的家园变得越来越好。

2 研究内容

2.1行政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需要依据行政法来进行,对于环境保护也同样适用。行政法对于环境保护而言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政府等职能部门,可以依据行政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污染的整治,对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可以依据行政法进行惩处,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法、行政诉讼法等[1]。同时在居民遇到环境污染事件需要政府部门给予帮助时,也可以更加快速准确的通过行政法中的有关规定找到救济办法。在行政执法上,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这会让一些环境保护法律的权威不能真正树立起来。所以,这就需要行政法的力量来对增强环境执法部门对于违法企业的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法下的环境保护机制对于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构建也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而环境保护机制树立起来之后,人民的生活环境会变得越来越好,人民的幸福感会越来越强,人类的发展将是可持续的、健康的。

2.2行政法下的中小城市环境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

2.2.1行政法视野下的环境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

1、保经济弃环境,一些地方政府干扰行政执法。如:某些中小城市政府不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只管当地的经济利益,某些官员担心企业受行政处罚而不能享受退税政策,相关部门对于该企业只是形式主义,对其只检查、不处罚,导致多家企业违法行为长期不整改。例如,某矿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远远超过了可处置危险废物标准。还有些项目未取得节能审查批复,擅自开工建设,且相关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履职不力,一直未制止企业违规建设,导致部分项目已建成投运,对于环境污染危害极大。

2、执法监督不严。在企业运营方面,现在大部分在《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中的行业企业甚至说所有行业、企业在前期办理环评手续、办理排污许可证时都是对环境保护非常重视的,因为没有达到相关要求该企业就不能进行运营,但是为什么后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就降低了呢?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监管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对企业检查频次低,部分重点企业未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缺乏动态监管,污染源点位未全部纳入在线监控平台进行管理,导致监管存在缺口。

3、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一些领导干部生态优先理念还未树牢,对一些长期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习以为常;通过走访了解到,大部分居民对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不熟悉、不知晓,只有少部分相关从业人员知道,但是对于内容也是知之甚少;大多数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十分淡薄,认为自己一直过着这样的生活,环境卫生差是自然的,保护不保护没有什么大不了的,甚至对政府职能部门要求的环境保护管理置若罔闻,比如说很多居民对家旁边的环境噪声很有意见,但是不知道如何进行处理,只能选择自己承受。可见,在环境保护的道路上,环境保护法律意识不强也是在法律体系构建上的一个缺口。

4、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还不够完善。目前在我国中小城市的现状是: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存在本地立法少、内容不全面、针对性和指导性不强等问题。就内容不全面而言,现行政策法规以环境保护禁令为主,关于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规定较少,且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较低,违法获得的利益远高于违法成本,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使政策法规失去警示作用;就指导性不强而言,现有立法仅在水环境防治方面出台相关细则,废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问题缺乏详细实施细则,加大了环境保护执法难度[2]。例如,河流流域不止在一个地方政府的辖区内,因此出现多头管理、九龙治水等情况,如果不联合执法,极大增大了环境治理的难度。同时,对于居民备受困扰的生活噪声污染,公安部门难以顾及,而法律法规未赋予环保部门处罚的权利,导致生活噪声污染得不到有效治理[3]。

5、管理机制不健全,人员设置不合理。虽说现在地方政府也对环境越来越重视,但是由于基层的工作事务繁杂,再加上专业素养不高,很难使环境保护机制发挥作用。比如:很多村社区都会进行业务分工,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基本上工作人员都偏大,虽然社区主任、村长是河长制的第一负责人,但也基本上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在环境治理上并不能指定出有针对性的环境管理制度。同时,也没有按照要求开展相关活动,这些都会使得居民对于环保知识的了解变得更少,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了解也变得更少,从而导致环境保护机制无法发挥作用。

2.2.2行政法下的环境保护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对策

(一)加大环境保护行政法的宣传力度、提升环境保护意识。中小城市要加大环境保护行政法的宣传力度,各村社区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开展环境保护宣讲活动,比如围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举行环境质量状况专题新闻发布会、公布群众关心的环境质量状况,开展线上云开放环保设施运行情况,通过网上科普等方式,让广大市民足不出户就可以共同见证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志愿者开展环保进社区、进企业宣传活动,发放宣传册、环保袋,让更多人了解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公众号、网格群、QQ群等线上新媒体发布相关知识,着重宣传和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上门入户发放环境保护宣传册和大喇叭宣传到每一位居民或村民家中。组织拍摄视频宣传片,通过多角度,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弘扬生态文化和生态价值观念,推动人人争当建设美丽中国的践行者、倡导者和引领者。

(二)落实环境管理机制,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对于中小城市的某些机关工作人员而言,如何解决环境污染上的技术性问题是很困难的,这就需要专业人员来进行指导。尤其是在治理污染源的问题上面,一定要以政府为中心,以其他相关单位、企业、个人等为辅助,如果该生产企业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那么就需要对其加大行政治理力度,还有针对农村的化肥、农药等污染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有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来管理。根据中小城市本地的自身经济情况,聘请专家学者来对治理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指导;制定严格要求进行找人,在事业编或者行政编进行找人时,要对口环境相关专业,例如环境法、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给排水等专业,从学历上也应该进行设置,从专科可以参与考试提升至本科,一些重要的困难的岗位将学历提升至研究生,设区的市级执法机构应争取配备1名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执法人员;加强考核机制,进入到相关单位之后仍然需要考核,不能只有准入机制,每年针对专业业务知识进行考核,考核不成功的影响评优评先,相信有了考核机制之后,相关执法人员会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定期举行培训,常态化开展知识竞赛等工作,通过现场模拟和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授课,让执法人员更加深刻了解到相关事件的处理方式。以练促学进一步规范调查取证、污染源监管、信访查处等执法流程,统一文书格式和健全档案管理,全面提升执法办案效能。

(三)加大对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制定资金预案,每年要支出一定的经费在环境保护上。因为中小城市地方财政紧缺,资金紧张,因此要把资金尽量用在污染最为严重的项目上面。在处理环境污染等问题时,要聘请专业人员来进行处理,比如:在碰到对城市环境治理、土地污染治理、生活垃圾污染治理等项目时,就要邀请专家对这个项目进行科学的评估,同时要制定详细的处理方案,方案里面要有经济预算,根据中小城市自身的经济实力情况来进行资金投入,使有限的资金能够发挥出其最大的利用价值。

2.2.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政策法规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这给相关部门在进行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时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法律依据,让执法部门有法可依,极大提高了环境保护执法效果。但是中小城市的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关于环境保护的地方性立法又少之又少,这导致环境保护相关执法部门在进行执法时出现无法可依的状态。

因此,在中小城市制定本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至关重要,这可以给执法部门提供法律依据,赋予更多全力,扩大执法范围,同时可以对企业造成威慑力,为基层环境保护执法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指导。

第一,丰富政策法规内容。中小城市针对环境保护政策立法不完善的问题,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让立法部门出台适用于本地的法律法规,以此来扩大环境保护政策的覆盖范围,为环保执法提供有效指导。比如:负责立法工作的相关部门,尤其是法制科一定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当时全面了解在环境保护法实行的过程当中有哪些部分是需要进行完善的,或者是在执法过程中不利于执法的条文。初步定制好后,要征求企业、执法人员和居民的相关意见,在根据大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订,最后才将其进行公布。本地的行政法规制定出来之后,将很好的为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提供执法依据,规范执法流程。

第二,加大惩处力度。为有效降低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相关执法部门要增多督查次数,查处到之后要及时进行处罚,依照排污情况给予相应处罚,但当发现企业屡教不改,要加大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甚至可以取缔企业的生产行为,让其知道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加强排污总量控制。建设机动车尾气黑烟抓拍系统,完善网格化环境监控体系,实现精准执法高效执法。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污水,全面清查“散乱污”企业,持续开展“清管”行动。对于屡次出现违法行为的企业,将企业的法人、主要负责人等管理层纳入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限制其授信融资、财政资金申请及表彰评优等行为,以严厉的处罚提高警示,控制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4]。

第三,拓展环保执法部门的权利。当地方性法规开始施行之后,这将会赋予环境保护相关机构更大的执法权利,执法时的自由裁量权也会更大一些,从而提高环境保护部门对于处罚违法排污企业的灵活性,降低企业违法行为的出现。由于执法部门缺少权限,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碰见企业出现违法排污行为,但是却没有足够的权限对其采取一定限制措施,降低了行政处罚的效率。

3结语

环境保护情况关系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地方是否宜居,它是人们需要一直努力需要去做的一项工作。固然能够促进环境提升的因素不止一样,但是行政法的法律规制与法律作用确是环境保护部门执法的重要抓手。本文以中小城市作为行政法下的环境保护机制进行分析研究,对中小城市环境保护情况进行阐述,对中小城市在行政法视野下的环境保护机制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行政法视野下的环境保护机制建设与完善的对策方法,为中小城市和其他地区的环境保护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 江村朗珍.行政法视野下的环境保护机制研究——以西藏自治区为例[J].法制与社会,2020(19):94-95.

[2] 王越凡.我国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困境与出路[J].法制与社会,2020(34):131-133.

[3] 赵旭.基层环保监察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智库时代,2020(12):34-35.

[4] 张茜,王艺潼.基层政府环境保护执法现状及法律建议[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9,19(02):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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