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 加入书签
添加成功
收藏成功
分享

河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权利主体法律保护参与度研究

金丽
  
大丰媒体号
2023年1期
华北理工大学 063210

摘要:本文采用实地调研的方式,在河北省内选取调研对象,线上和线下同时发放问卷,实地访谈河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权利主体,用于分析农产品地理标志权利主体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了解程度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对于消费者的影响程度,探究权利主体在农产品地理标志司法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探究其中原因,提出增强农产品地理标志权利主体法律保护参与度的建议,有利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农产品地理标志;权利主体;法律保护参与度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权利主体司法保护意识调研

(一)关于针对消费者的调查问卷数据汇总及分析

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主要向河北省内的学生、教师、医生、工人、农户等多种职业的调研对象随机在线上与线下发放问卷,采用线上和线下问卷共同发放的方式,用于研究分析消费者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了解程度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对于消费者影响程度。发现其中81.16%的被调者表示未听过或者不了解,仅很少部分的被调查者听说过农产品地理标志,对此了解很少,公众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了解程度低。法律相关知识的普及效果较差。

(二)关于种植户(养殖户)、经营者的访谈分析

在访谈调查中,可以发现存在种植户(养殖户)、经营者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概念与法律了解的非常少,甚至有些农户从未听说过此概念,我们向其普及相关概念后才使得访谈进行下去。农产品地理标志涉及的群体有一部分群体是农产品种植者,即农民群体,法律意识普遍薄弱,政府有关部门向此类群体宣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概念的工作也十分不到位。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权利主体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申请“热”,使用少

首先,在注册保护阶段,在实地访谈中可以发现,权利主体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了解程度十分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数量十分少,从河北省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情况的数量、类别、地区分布可以发现目前作为农业大省的河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丰富,但是申请数量十分少,而且河北省内注册情况分布不均衡,全国来看,注册数量的排名也十分靠后,全国倒数第八,与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十分不匹配。

(二)权利主体对地标权的漠视

在使用阶段,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可以说是最大的受益者,但是使用人很少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阶段的主动对其进行法律保护,权利主体不仅缺位使用阶段的法律保护,甚至作出损害地理标志价值的行为。[1]部分经营者在不符合产品种类的范围内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过度使用,在地理标志农产品使用范围之外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过度消费品牌与口碑,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做出违法行为。

三、原因

农产品地理标志涉及的群体很大一部分群体是农产品种植者、养殖者,即农民群体,在实地访谈中可以明显感觉到普遍法律意识普遍薄弱,在个别乡村我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概念的普及效果较差,很多生产经营者对这一名词的概念都十分不熟悉。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薄弱,近两年逐渐普及了知识产权的法律常识,公众逐渐提高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企业和个人越来越重视专利的发明与注册,企业越来越重视商标的申请与运用,文学作品也逐渐涌现出很多版权维权的诉讼,但是很多人对于知识产权的内容存在误解,认为知识产权仅仅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三项内容,而地理标志又可以被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用于不同的行业和产品。[2]

四、增强权利主体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参与度

(一)提高法律素养

增强权利主体在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工作中的参与度,必须完善法律保护机制,[3]协调救济机制,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提高法律保障,在此基础通过增强权利主体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意识提高维权的积极性。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意识。第一,自觉学习与农产品地理标志有关的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知识,积极参加有关知识产权的讲座和教育培训活动,学习了解农产品地理标志基础知识,增强法律观念,提高自身法律素养。

(二)增强维权意识

向生产经营者在学习关于地理标志的相关法律常识后,在此基础继续增强权利主体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提高权利主体的维权意识,督促其主动刑事赔偿请求权。首先,在各类普法活动和讲座不仅要让生产经营者了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更要在思想上认识到地理标志保护重要性,充分认识到此项权利的重要性和发挥出的作用,发现地理标志的识别、质量证明、广告宣传上的重大作用,意识到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提高农产品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从而从根本上重视地理标志的保护;其次,权利主体应该意识到地理标志是一项民事权利,自己是权利主体,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权利享有者和维护者,在发现侵权行为后,自身有资格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加强品牌保护意识

进行维权行为不仅是对权利的保护,也是对品牌的维护。生产经营者采取及时注册商标、专利战略,防止其他生产经营者注册品牌抢注的行为,尽量避免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搭便车等恶性竞争行为,虽然商标法对未注册的商标也予以一定的保护,但企业对于没有注册的商标没有专用权,无法禁止他人使用,一旦企业品牌做出名气,就会有很多小企业搭便车,损害相关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限制其发展壮大,增强自身的维权的本领,可以设立法务部或者与专门的法律咨询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做好专利、商标的动态监测,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化解矛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农业发展越来越重视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和利用,分析河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权利主体法律保护参与度的问题,分析其中原因,提出增强权利主体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参与度的建议,充分挖掘出农产品地理标志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有利于促进乡村经济振兴。

参考文献:

[1]李顺德.中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回顾与思考[J].中华商标,2018(08):41-47.

[2]李涛,王思明,高芳.中国地理标志品牌发展报告(2018)[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

[3]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作者简介:金丽(1997—),女,山东临沂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本文暂不支持打印功能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