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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虐待动物的立法构建及其意义

谭庆芳
  
大丰媒体号
2023年2期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 湖北武汉 430000

摘要:自第一次工业革命之后,人类进入工业化发展阶段。随着社会技术的不断创新,社会化和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日益加剧,动物的生存空间被严重挤压。除此之外,各种人为虐待动物的恶性残忍事件更是层出不穷,不断挑战人类道德底线。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在动物保护方面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缺少专门相关法律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规制,让虐待动物者有恃无恐。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反虐待动物立法势在必行。

关键词:虐待动物;动物保护法;法律责任

近年来随着网络媒体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虐待动物事件在网上被揭露出来并广泛传播,各种残忍画面令人触目惊心,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度也迅速提高。虐待动物不仅侵犯了动物权益,更体现了个人道德行为的败坏,对公共道德和社会文明的底线更是一种赤裸裸的挑战。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的精神文明也不断丰富,面对虐待动物的行为,人们在对其进行强烈谴责的同时也在身体力行的保护动物,社会上关于动物保护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面对此种情况,我国却缺少专门相关法律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规制,虐待动物既不犯法也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仅凭口头教育不足以惩罚虐待动物者,更不能从根本上减少虐待动物行为的发生,因此让虐待动物者有恃无恐。为了保护动物,减少虐待动物行为的发生,有必要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强制规定,从立法层面杜绝此类行为,保护动物权益,反虐待动物立法势在必行。

一、立法依据

(一)现实依据

2020年十月,太原市一小区男子将怀孕的母猫关在笼内,用开水浇泼,致使母猫与其胎儿全部死亡。事件发生后,该男子因为行为不端而被其公司解雇,而此等恶性虐待动物事件仍然层出不穷。据统计,仅在2022年4月至10月间,引起舆论报道和广泛社会关注的暴力恶性虐待动物事件就多达100多件,然而这仅仅是被媒体和志愿者曝光的一小部分,其真实数量必然更加惊人。如此触目惊心的数据表明虐待动物已经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个人变态心理的个案,许多人甚至将拍摄的虐待动物视频转卖给他人以谋取利益,并逐渐发展成了线上和线下结合的血色产业链。而在利益的驱使下,不仅是流浪动物会惨遭虐待毒手,家养宠物也难逃灭顶之灾。虐待动物不仅仅只是关乎个人道德好坏,更是涉及到对个人财产的侵犯,对生命的漠视和对社会文明的破坏。

近年来,虐待动物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面对被曝光的虐待动物恶性事件,社会公众除了对其进行谴责便再无他法,虐待动物者没有受到实质惩罚,公众的怒火也难以平息,虐待动物事件仍然频频发生。要想从根本上杜绝虐待动物事件的发生,只靠道德宣传远远不够,必须从法律层面对其加以规制,借用国家强制力对民众进行规范和引导。

(二)法律依据

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对遗弃动物、虐待动物等行为有较为具体的规定,且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在我国境内,也有一些相关的管理规定等陆续出台。2022年3月1日,湖北实施新规,禁止遗弃饲养的猫狗,违者将被处以罚款。2021年6月,长春立法规范养犬,虐待犬只的人将被终身禁止养犬。2020年5月,深圳、珠海立法禁食猫狗。2020年5月18日,浙江宁波严禁遗弃、虐待犬只。

虽然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动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存在零散分散的特点。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仍然没有系统的动物保护法,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仍然处于空白阶段,缺少相关的法律条文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规制,因此急需建立完善的动物保护立法机制体制。面对虐待动物引发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全国人大代表蒋忠仆呼吁,亟须出台动物保护法,禁止虐待动物。2022年3月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第五次建议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他认为,从法律层面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和引导势在必行,建议制定反虐待动物法,顺应国内公序良俗和国际立法趋势,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二、我国反虐待动物立法面临的问题

(一)对“虐待”的标准规定缺失

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虐待动物立法和动物保护法,对虐待动物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对何为虐待也没有一个清晰的标准,因此在处理虐待动物事件中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词典中也只是笼统的将虐待解释为以苛刻残暴的态度对待他人或动物。那么究竟何为虐待?虐待的标准如何判定?对动物进行火烧、剥皮、挖眼等残忍手段属于虐待,那么对宠物进行打骂、捆绑、冻饿等惩罚行为是否也应归属于虐待的范围?英美等国家虽然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动物保护法体系,但对虐待以及残忍等定义并没有给出明确具体的解释,只是通过列举的方式对虐待等行为进行举例说明。因此,有关专家建议将虐待定义为故意和残忍地以不必要的痛苦或伤害手段对动物造成饥饿、口渴、疾病、伤害、或以残忍手段或手段杀害动物,如何将此建议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在反虐待动物保护法中明确界定虐待的概念和标准,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动物保护范围界定不明

由于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动物保护法和反虐待动物保护法,现行的法律中只对特殊动物的保护做了相关规定,对于较为常见的猫狗等动物却没有相应的保护措施。例如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只对不同种类的珍稀野生动物制定了不同的保护标准和惩罚措施。因此,在制定制定反虐待动物立法时,首先应当对动物进行分门别类,明确划分动物保护范围,对不同的动物制定不同的、更具有针对性的反虐待保护措施。同时,由于立法对动物保护的范围界定不明,在实际案例中会出现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情况,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例如,在2002年,清华大学一大四学生在动物园内对棕熊泼硫酸溶液,被法院判处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上海警方对弃养小狗的吴某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年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清河派出所以寻衅滋事受理了石膏狗被遗弃一案。从实践中的各种案例可以看出,正是由于对动物保护的范围界定不明确,才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实施不法行为。因此,在制定反虐待动物立法时,对动物保护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不仅能够有效防止类似情形的发生,更使得法律有了统一的适用标准,从程序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虐待动物法律责任缺失

由于我国尚没有专门的反虐待动物法对动物进行保护,因此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惩处措施,导致虐待动物者无法受到法律制裁,虐待动物的行为仍然处于法律监管之外。而对于近些年发生的恶性虐待动物事件,由于缺乏法律支撑,相关部门对虐待动物者无法进行监管,虐待动物者仍然逍遥法外,这导致动物权益和公民的财产受到侵害。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对于虐待动物行为是否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哪些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民法上将宠物视为公民的财产,将动物物化为可衡量的经济财产,当宠物受到侵害时可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而对于流浪动物遭到侵害的行为却没有相关规定。除此之外,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和刑事法律制度也没有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惩治措施。随着公众对保护动物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动物救助组织加入保护动物的行动中。但保护动物,防止虐待动物行为的发生,仅依靠个人力量和社会力量进行救助远远不够,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才能够从源头上制止虐待动物行为的发生,因此,完善我国的反虐待动物保护法,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规定严厉的惩处措施十分重要。

三、对构建我国反虐待动物法的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反虐待动物立法已成为社会共识,我国已具备了制定一个专门反虐待动物法的法律基础。立足于保护动物尊重生命的基础,我国应该完善相应的动物立法保护制度,明确界定动物虐待的概念和动物的保护范围,按照不同的标准对不同种类的动物制定不同的保护制度,并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力量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规制,完善动物分类标准、对不同类动物制定不同的反虐待保护措施,推动我国反虐待动物法的立法进程。

(一)明确界定虐待的概念

对于虐待的解释,词典将其解释为以苛刻残暴的态度对待他人或动物,百度将其解释为使动物承受无法忍受的痛苦的行为。而对作为法律术语的“虐待”作何解释,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的解释。对人的虐待包括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但由于动物与人不同,无法衡量对动物造成的精神损害,因此在解释虐待动物时不能机械的直接套用。在明确动物虐待的概念时,应仅从对其肉体的客观损害角度出发进行界定。因此,本文认为,对动物的虐待应该是指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或者不能忍受的痛苦和损失,同时应该明确,以惩罚或者防止动物伤人为目的的伤害行为是否属于虐待的范围。例如,防止猫狗抓咬人,便将其牙齿和指甲全部拔掉,或者是为了惩罚动物将其吊起,这些行为是否属于虐待也同样值得思考。

(二)完善动物分类标准

由于动物种类的复杂多样,在制定反虐待动物保护法时如果笼统的进行规定,在适用时会出现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完善动物的分类标准,对不同的动物制定不同的保护措施。因此,我认为可以分为以下四类:野生动物、实验动物、经济动物(人工饲养以获取经济利润的动物,主要指专门的养殖场)、宠物和工作动物(如导盲犬)。对于野生动物,应完善相关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非法捕猎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我国的野生动物多样性。对于实验动物,应严格规范其来源。对于人工饲养的经济动物,如养鸡场,养鱼场等以供食用的动物,应制定严格的行业标准,全过程对其进行监管。对于宠物和工作动物,它们作为人类的伴侣,兼具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因此在对侵害这类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时,不仅应该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还应规定精神补偿制度。同时,要制定相关法律,严禁将此类动物搬上餐桌进行食用,如此才可打击非法偷盗宠物等行为。只有完善动物分类标准,才能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精准有效的打击,以便在不同情形下实施相应惩处措施。

(三)明确反虐待动物者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对违法行为主要规定了三种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因此在打击虐待动物行为时也应从这三个方面来明确虐待动物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对于虐待动物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以赔偿为主,可根据动物受伤害的程度和事件恶性大小,分别制定不同阶梯的赔偿标准,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对流浪动物进行虐待并造成相应损害的,应当全额承担其治疗费用;对宠物造成伤害的,虐待行为人应在承担相应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再对宠主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对于虐待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则应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反虐待动物法中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于严重违反行政法规的,除了对其进行罚款、没收违法犯罪所得、行政拘留等,还应该对虐待动物者采取公布黑名单、信用污点记录等行政处罚措施,加强教育行政的强制引导功能。对于虐待动物致其死亡或者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的,则应利用刑法对其进行最严厉的规制和打击。对于虐待动物是否应该入刑,在刑法中设立专门的虐待动物罪的罪名,目前在理论界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但毋庸置疑的是,故意虐待动物致其重伤或者死亡的,非法利用动物进行牟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必须用刑法手段对其进行规制,才可对相关非法分子达到警诫和震慑效果。

(四)建立动物保护和救助制度

除了从立法层面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规制,调动社会力量对动物进行保护和救助也必不可少。建立动物保护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加强对动物保护的教育宣传,提高人们保护动物珍爱生命的意识,呼吁全社会公民加入保护动物的行列;加强对虐待动物、遗弃动物等行为的监督,同时对相关部门对虐待动物行为的处理进行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加强宣传和保护力度的同时,也应当积极建立动物救济制度,设立动物救济机构,对遭受虐待的动物进行及时救助和治疗。但仅凭社会和个人无法建立起长久的救助系统,在对动物进行救助和保护时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这一制度也需要政府资金和政策的大力支持。

自古以来,我国就有保护动物的传统,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也早已成为社会共识。然而,保护动物,防止虐待动物行为的发生不能只依靠个人力量和社会力量,更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从立法层面对反虐待动物进行立法,加大对虐待动物行为的打击力度,既能有效震慑虐待动物行为人,防止虐待动物行为的发生,也巩固了我国在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法治建设成果,对于完善我国的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也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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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课题编号N0:CX2021328,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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