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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的实施现状与改革思路

黄海滨
  
体育教育与评论-JPER
2022年3期
江苏省江阴中等专业学校 江苏江阴 214433 体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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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体育学博士研究生作为体育学科的最高学历教育,实施“申请-审核”制招生模式对于培养体育学领域的创新型人才与高水平人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运用文献资料、访谈法、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的实施现状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存在申请条件限制性较强,难以保证招生科学性;量化评审细则不明确,考核内容缺乏标准;导师权力相对集中化,监督机制亟待健全等问题。基于此,围绕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从3个方面提出改革思路:1)科学优化考生报名条件,赋予考生平等竞争机会;2)制定明确规范评审标准,细化考核内容与侧重点;3)建立健全配套监督机制,保障导师权力的合理化。

关键词: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公平选材;科研能力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2790—9913(2022)01-0079-91

DOI:10.12397/tyjypl-.2022.08.011

Abstract: Since the doctoral degree is the highest education qualification in physical educati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nrollment mode of Application-Examination bears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cultivating innovative talents and high-level talents in the field of physical education. This study adopts documentary analysis, interviewingmethod, and logical analysis to analyze the implementation status of the Application-Examination system for doctoral students in Physical Education in China. The results indicate the following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implementation of the Application-Examination system for doctoral students in Physical Education in China: firstly, the application conditions are highly restrictive and it is difficult to ensure the scientificity of enrollment; secondly, the detailed rules for quantitative review remain undefined and the assessment content lacks standards; thirdly, the power of supervisors is relatively centralized and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is urgently warranted be improved. In view of these, this study puts forward reform ideas from three aspects: 1) to scientifically optimize application conditions and give candidates equal opportunities for competition; 2) to formulate explicit and standardized assessment criteria and refine the assessment contents and emphases; 3)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upporting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ensure the rationalization of supervisors’ power.

Keywords: physical education; doctoral students; application-examination system; fair selection; scientific research ability

2013年3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首次以国家文件的形式提出了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审核”机制的招生模式,推动了我国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招生制度的大范围实施。博士研究生的“申请-审核”制又名“申请-考核”制,指的是考生无需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只需要通过网上报名后向招生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然后由招生领导小组的专家组审核其资格后进行综合考核即可的招生方式[1](本文以“申请-审核”制为统称)。在这场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进程中,体育学博士研究生作为体育学科的高学历人才,同样也开始了“申请-审核”招生制度的探索,并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然而由于初试笔试的取消、评审标准细则不清晰等原因,如何保证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度的公平性与科学性,成为了研究生招生领域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因此本文从“申请-审核”制的角度出发,对国内21所招收体育学博士(包含体育学博士学位授权点、联合培养体育博士项目点和体育博士培养专业)的高等院校“申请-审核”制招生模式与政策等实施现状进行数据对比与文本分析,以总结归纳其特征与优势,为国内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度的改革与优化提供理论参考与方法借鉴。

1 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的实施现状

当前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方式主要包括普通招考、“申请-审核”、本科直博与硕博连读共四种,其中“申请-审核”制作为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创新举措,在各类高等体育院校中实施的情况也不尽相同。本文以“申请-审核”制为切入点,以普通考生为招生对象(不含同等学力身份人员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特殊招生类型),对21所具有体育学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院校的招生方式进行了统计与分析(见表1)。

1.1 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实施院校的数量特征

在2021年度招生过程中,我国还有河南大学、山西大学、首都体育学院、哈尔滨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华南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共10所院校只采取普通招考的方式招生体育学博士研究生。因此从整体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约有31所院校招收体育学博士研究生,其中2021年只实施“申请-审核”制招生模式的学校有16所,只实施普通招考的学校有10所,既实施“申请-审核”制又采取普通招考模式的学校有5所。由此可见,在31所体育学博士招生简章的院校里,已采取“申请-审核”制招生的院校占比为67.7%。而按照学校类别来看,18所招收体育学博士的双一流院校里面已经有16所学校采取了“申请-审核”制,普通综合院校和普通师范院校也同样开始了“申请-审核”制招生发生的探索与实施,这对于体育高等人才的招生与培养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与改革作用。

1.2 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的申请条件

通过对我国体育学博士招生政策与实施细则进行文本分析与整理,发现其设置的博士申请条件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但是总体可以分为基本条件、科研条件、外语条件和其他条件共四个方面,从而初步设置招生门槛,发挥“申请-审核”制度的筛选功能[2],进一步保证博士招收的生源质量。

1.2.1 基本条件

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设置的基本条件基本一致,主要是对考生身份、学历条件、道德品质以及学术素养的一种明确限制。考生身份一般是指申请者须符合院校制定的博士招生简章中的报考条件,如应当是我国公民、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体检要求、有至少两名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教授或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等等,招生简章基本条件较多,且大多具有共性,在此不多做赘述。学历条件是指考生应具有硕士学位,如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入学报到前取得硕士学位,境外获得的硕士学位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等。道德品质是指考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诚实守信等优秀品质。学术素养则是指考生学风端正,没有考试作弊、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及其他违法违纪受处分的记录,同时学业基础扎实,对科学研究具有浓厚兴趣,具有良好的科研培养潜质,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等。各大高校通过基本条件的设置,方能初步检测申请的考生是否具有合格资质与优秀品质,以保证录取的考生能够品德优异,思想进步,真正能够为体育事业与体育学科的发展服务。

1.2.2 科研条件

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设置的科研条件主要是对考生发表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或专著教材规定的硬性要求,其中考生发表的高水平文章是专家组考核的重中之重,目前各大高校对于科研条件的限制可以分为有科研具体量化指标和无科研具体量化指标[3]。在有科研具体量化指标(见表2)的高校,其对于考生的科研条件要求也大多不同,如上海体育学院规定考生需要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与申请专业相关的CSSCI或CSCD收录的学术论文2篇,或是与专业相关学科排名第一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亦或者以第一作者身份或通讯作者身份在SCI、S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才有资格申请考试[4]。而陕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则要求人文学科的应届硕士考生须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导师)身份发表CSSCI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北大核心论文1篇;理工学科应届硕士考生须以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SCI或陕西师范大学认定的权威学术论文1篇,而且考生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与所报考专业密切相关。对于往届硕士来说,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有不低于基本条件规定的其它学术论文、课题、专著等科研成果[5]。在无科研具体量化指标的高校,如华东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并没有对考生的科研情况进行量化要求,而是要求考生仅符合其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上的相关报考条件即可[6]。

纵观国内高校体育学院选拔博士研究生的实施细则,大多院校对于考生的科研条件都有明确规定,如拥有较好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课题等),其中论文作为考核考生的重要学术依据,不同院校却有着不同的要求与规定,但基本都要求考生在SCI、SSCI、EI、CSSCI或者北大核心等高水平刊物中发表1篇及以上学术文章,而且对文章发表的时限、作者排名、文章类型作出了明确规定。

1.2.3 外语条件

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设置的外语条件主要是对考生的外语水平进行的考核,各大高校对于考生外语语种类型虽然雷同,但在分数要求方面却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如东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对考生的外语水平进行了细分,要求考生具备其中一项即可符合申请条件:①CET-4≧425分;②CET-6≧425分;③IELTS≧6.0;④TOEFL≧85;⑤英语专业八级(TEM 8)成绩为“合格”;⑥以第一作者身份在英文国际期刊上发表过专业学术论文;⑦在母语为英语的国家或地区学习、用非中文撰写毕业或学位论文并获得硕士学历[7]。福建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则要求考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成绩425分及以上,或托福75分及以上,或雅思5.5分及以上;或日语水平达到二级(N2);或其他语种考试达到英语相同水平即可[8]。当前对于有科研具体量化指标的高校来说,参加“申请-审核”制的考生须同时满足其设置的外语水平和科研条件,其中在外语水平方面包括了大学英语六级、雅思、托福等多元标准,并对语言成绩单的有效期进行了规定。而对于无科研具体量化指标的高校,虽然在招生简章中没有提及外语水平的要求,但在实际考核中,外语水平也专家组要考核考生的重要指标之一。除此之外,一些高校也采取了以外语测试代替外语成绩单的方式(表3),如南京师范大学就规定外语水平考核须由学校统一组织,而符合CET-6≥440 或 IELTS≥6.0或TOEFL≥85或在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有连续一年及以上学习经历的考生可免予参加外国语水平考核,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则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9]。

1.2.4 其他条件

除了基本条件、科研条件和外语条件之外,部分招生单位还对考生的年龄、毕业院校等条件作出了明确限制,如湖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要求考生为全日制应届或往届硕士毕业生,获学术型硕士学位;自然科学类专业年龄不超过30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年龄不超过35周岁[10]。扬州大学体育学院则要求申请者应为国内高水平大学的全日制应届或往届硕士毕业生,或已获得国外一流大学全日制硕士学位的人员[11]。除此之外,考生的硕士学位类型、所学专业、工作经历、报考类别等其他条件都成为了部分高校“申请-审核”制的组成部分。这体现了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的公开性与严格性,实现了“保证质量,提高水平,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基本原则与核心取向,是深化当代体育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推动力,同时也是保证了学校的生源质量与科研水平,是促进体育学科特色化、内涵化发展的基础要素。

1.3 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的考核流程

当前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的考核流程主要包括材料考核与综合考核两部分。在材料考核方面,考生首先需要通过网络报名后向学校提交纸质材料,招生单位则检查考生提交的身份证、学位学历证书、课程成绩单等复印件材料是否符合招生简章的要求,并对合格考生的名单进行公示;其次组织体育专家组对考生所提交的学术论文、专著、课题等研究成果材料进行量化评审打分并按照相应比例计入总成绩,最后根据考生材料分数的高低排序,按1:3等相应的比例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部分院校不限制材料审核通过人数比例)并再次予以公示。通过材料考核后,考生方可进入综合考核阶段,在此阶段学院会组织专家组对考生进行专业考核,考核形式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或者“纯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则主要包括专业基础(考查考生的教育背景、专业基础、知识结构及知识运用能力等)、科研能力(考查考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科研水平和研究潜质、学术兴趣和学术能力等)、外语水平(考查考生的口语交流、专业外语翻译、摘要写作等)、综合素质(评估考生的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作能力等)。综合考核结束后,招生单位将按照相应比例,对考生的综合成绩进行权重折算(部分高校要求各单项成绩须达到合格线),并与材料考核折算成绩共同计算为总成绩,根据总成绩按照研究方向分别排定先后名次并予以公示拟录取名单(具体考核流程见图1)。

2 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存在的问题

2.1 申请条件限制性较强,难以保证招生科学性

体育学博士“申请-审核”制相对于传统的普通招考来说流程更加简洁,能够更加公平合理地选拔出具有科研能力与创新精神的考生,因此自主招生单位对于考生的申请条件制定了更为严谨的选拔性要求,虽然这些申请条件具有高度的择优选拔性与严格性,但是强烈的限制性条件却剥夺了考生平等升学的机会[12],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招生单位的生源,而且难以保证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科学性与公正公平性。如大部分招生院校明确地提出体育学考生需要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425分及以上或雅思6.5分,托福95分等外语要求,未达到以上分值要求的考生则不具备申请资格。在体育博士专业领域,由于运动人体科学的学科性质与科研特点,该专业的考生外语素养要求要比其他体育专业相对更高,但是招生院校却没有对具体的专业外语要求进行细分。虽然将外语水平设置为申请的限制性条件可以有效筛选出外语水平优异的考生,但是这种“一刀切”的具体分值现象却将许多考生直接淘汰,而一纸证书只能侧面反映考生一部分的外语能力,完全否定外语水平未达标的考生也是一种盲目的招生举措[13]。同时一些院校对考生的学位要求、专业年龄、院校背景等与学术能力无关因素设置为限制性的申请条件,甚至学科排名、专业导师也成为了考生资格遭受隐形歧视的重要原因[14]。虽然上述限制性条件可以优化体育学博士考生队伍,提升生源总体质量与素质水平,但是这些要求与鉴别考生学术能力并无直接关联,而且不符合教育部关于公平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原则,因此该类限制性申请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体育学博士“申请-审核”制的招生生态,使体育学博士招生资源更加紧缺,并且无法保障考生公正公平的合法考试权益。

2.2 量化评审细则不明确,考核内容缺乏标准

在体育学博士“申请-审核”制的材料审核阶段,其中最重要的核心环节是专家组对考生材料的量化评审,即通过对考生所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打分来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名单。然而在该部分的考核过程中,除了材料符合要求即进入综合考核的招生单位外,其他材料考核计入总成绩的招生单位却没有对考生的材料量化评审制定明确的细则,如学术论文方面的SCI、SSCI、EI或CSSCI来源期刊(《体育科学》等)、 CSSCI扩展版期刊(《体育文化导刊》等)、北大核心期刊(《广州体育学院学报》等)等期刊类型所占分值,课题方面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省级社会科学基金等基金类型所占分值并没有公示明确的评分标准,因此专家组对于考生提交的科研成果材料所打分值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与隐蔽性,不符合博士研究生招生公开透明制度的相关要求。同时,在考生的综合考核阶段,虽然招生单位一般采用面试的方式进行综合考核,并对考生的专业基础、科研能力、外语水平、综合素质等考核内容制定了相应的比例(如吉首大学体育科学学院设置的面试成绩=外语水平×10%+科研能力×60%+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及综合素质×30%[15]),但是在实际面试过程中,由于一部分招生单位省略了笔试的考核过程,专家组仅仅停留在“考生自述+问题提问+口语交流”阶段,依靠几十分钟的面试无法全面地评估考生在体育专业知识架构、体育前沿科学敏锐性、体育学科创新精神等方面的掌握情况,从而导致考核内容缺乏一定的评判标准。另外,专家组将考核重点放在了考生之前发表的文章上,却没有对考生现有的科研写作水平进行考核与测试,如撰写研究报告、设计研究方案等,同时也缺乏对考生的体育专业基础、科研能力、外语水平、综合素质的量化评分标准,考核内容与体育学科专业匹配性不足[16],难以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不利于体育学博士“申请-审核”制的改革与发展。

2.3 导师权力相对集中化,监督机制亟待健全

随着研究生招生制度的改革与深化,扩大博士生导师招生自主权成为了各大高校关注的热点,并以此作为推动博士生招生制度供给侧改革的关键举措。然而随着博士生导师权力的相对集中(如一票否决权)与硬性约束机制的缺失,极易导致学术权力滥用[17]现象的发生。在体育学博士的招生过程中,考生须提前征得导师同意报考方可参与考核。而在材料审核阶段,博士生导师拥有材料打分权、招生意见权以及推进考生进入综合考核名单的权力;在综合考核阶段,博士生导师拥有综合评审权与择优录取权等权力。由此可见在体育学博士招生过程中,体育博士生导师的招生主导权贯穿始终,这也是扩大博士生导师招生自主权的体现,然而由于缺乏健全的配套监督机制,博士生导师在招生过程中是否秉公对待所有考生也成为了招生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博士生导师在博士招生过程中行使正常的主导权无可厚非,但是其权力过于集中化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打招呼”、“走关系”、甚至“权力寻租”现象[18]。同时,除了缺乏对体育学博士生导师的监督机制外,大部分招生单位并未对体育学博士“申请-审核”制招生过程设置完善的监督机制与申诉复议制度,仅仅依靠在公示拟录取名单时提供的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在很大程度上无法保障考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这不仅导致了招生程序不够规范与标准,没有让权力的行使固定在约束框架里,而且无法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使得考生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招生单位与招生模式的公信力。

3 我国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的改革思路

3.1 科学优化考生报名条件,赋予考生平等竞争机会

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的“申请-审核”制是一种精英式的选拔制度,有利于各大高校选拔出科研能力强、英语水平高、教育背景好的考生,然而诸多限制性条件却成了考生的绊脚石,这不仅明显违反国家关于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的招生要求,同时对于维护教育公平来说也是一种损害与不良导向,因此各个招生单位要科学优化考生报名条件,赋予考生平等竞争机会,方能发挥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的真正作用。首先,体育学院专家组要结合学院体育学科背景来合理设计体育学博士的必要报考条件,如要求考生发表一定数量的体育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专利、会议报告或取得奥运会比赛单项冠军等相当成就的体育成果,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科研考核指标来扩大具有科研潜力的考生范围,而不是仅依靠学术论文一项即获得体育学博士考试准入权。其次,体育专家组要在以科研成果的基础上积极优化非必要报考条件,如在外语考核方面让考生统一参加外语水平测试(拥有大学英语六级425分或者雅思6.0分以上等外语资格的考生可以免考),并按照体育人文社会学、运动人体科学、体育教育训练学、民族传统体育学的学科专业划分分数合格线,通过合格线的考生方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考核。再次,招生单位可以积极探索去报考条件制,即不要求考生具体的学术成果与外语水平,只要考生符合招生简章上的一般条件即可进入材料审核阶段,目前采取该种招生模式的有华东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等院校。最后,学校研究生院与招生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的文件精神,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政策要求,避免设置与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无关的报考条件,同时适当取消考生毕业院校背景、专业与学位类型、年龄与硕士学科排名等诸多歧视性条件,赋予考生更多平等竞争机会,让具有科研潜力与创新能力的考生进入到综合考核范围,从而选拔出高水平高素质的体育学博士,进一步推动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的供给侧结构性优化。

3.2 制定明确规范评审标准,细化考核内容与侧重点

当前由于体育学博士“申请-审核”制的盛行,很多院校相继舍弃了传统的笔试面试而全部采取“申请-审核”招生方式,然而这种招生方式在体育学科的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招生单位在评审标准与考核内容方面还存在较大的笼统性、隐蔽性与模糊性,因此很有必要通过制定明确规范评审标准并细化体育学博士的考核内容与侧重点,方能使招生流程更加规范合理。首先,在材料审核阶段,专家组应当制定材料评审标准细则,如在学术论文方面针对SCI、SSCI、EI或CSSCI来源期刊、 CSSCI扩展版期刊、北大核心期刊等期刊类型制定明确分值,在课题方面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省级社会科学基金等基金类型制定明确分值,在外语水平方面针对大学生英语四六级、雅思、托福等不同外语资格制定明确分值等[19]。同时将考生材料予以匿名化处理,并采取积分制的方式对材料进行打分,将评审标准细则、考生成果材料、材料审核成绩公示到学院官网接受社会监督。当前北京体育大学在博士材料审核阶段制定了外语水平、学业表现与科研成果、科研潜力与创新能力共四大评分标准[20],分值明确且标准合理,并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值得其他院校参考借鉴。其次,在综合考核阶段,专家组不仅要对考生的专业基础、科研能力、外语水平、综合素质等考核内容制定规范明确的考核标准、所占比例与量化分值,更要以考生的科研能力为侧重点进行考核内容的细化[21],如在专业基础与科研能力方面可以采用专业课程答题、撰写研究报告、设计研究方案等笔试形式,在外语水平方面可以采用摘要写作、专业外语翻译、口语交流等方式,在综合素养方面可以采取结构化提问、问题答辩等形式来弥补“申请-审核”制的不足,摆脱只依靠专家主观判断造成的偏差与失实。最后,招生单位要立足于体育学科的课程性质与学科特点,做到分专业、分方向、分类型制定考核内容与评审标准,同时制定的招生细则要规范、标准、明确、合理,并及时公示考生在各个环节的分数分值,才能真正保证考试流程的公平性与公正性,最大限度地杜绝外部的人情因素与内部的形式主义[22]。

3.3 建立健全配套监督机制,保障导师权力的合理化

在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的发展历程中,导师招生自主权的适度扩大是一种学术进步的标志,然而无限制扩大却极易引发权力的滥用,因此必须对博导招生权力予以严格约束与监督,让其招生权力在合法框架里运行,以此实现最大限度的招生公平。首先,招生单位要积极制定体育学博士招生导师的遴选方案与细则,严格保证体育博导的学术诚信与品德品质,对存在学术不端等品质不佳的导师实施“一票否决制”。同时学校纪委与学院招生单位可以共同制定违纪处罚制度,对博士招生导师的权力进行合理约束与监督,严厉打击制止“走关系”、“走过程”现象。其次,在招生过程中,学校应组建体育学博士招生“申请-审核制”纪检小组,指导学院招生单位规范建立健全配套监督制度,及时公布学校与学院的招生监督电话与邮箱,并在官网公示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如招生小组在材料审核、试题编写、综合面试、现场打分等环节都需要全程录音录像,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与最低分再计算平均分的打分方式,有效防止个别导师行使非法权力,同时学校纪检人员积极参与现场督察记录,并将所有材料上报学校备案。另外学院招生单位还要制定体育学博士“申请-审核”制招生的申诉复议制度, 依法依规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与申诉复议渠道。当前成都体育学院采用的“研究生院督察组+纪检监察机构+社会各界与考生[23]”的监督模式较为有代表性,值得其他院校借鉴与参考。最后,体育学博士招生院校与专家组要高度重视监督机制对于维护考试公平的重要性与现实意义,积极在监督制度与申诉模式上推陈出新,探索引进新闻媒体、党政部门、司法机关等第三方监督模式,从而保障导师招考权力的合理化与考生参与考试的公平化,为体育学博士研究生的招考奠定严格的监督制度基础,更为其他学科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的发展提供典范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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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黄海滨(1970-),男,江苏,江苏省江阴中等专业学校 中学高级教师,硕士,研究方向:体育教学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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