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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民族地区民族管理的历史演进
摘要: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央政府对民族地区的管理有着丰富经验。梳理和总结这些民族地区的民族管理实践对当代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理论和实践都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从历史逻辑出发,按照比较典型的以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统治和管理的历史实践和政策、制度安排,划分古代民族地区管理实践、近现代民族地区管理实践、当代民族地区管理实践三部分,依次对国内民族地区民族管理的历史演进进行梳理和总结。
关键词:民族地区;民族管理;历史演进
民族地区管理的实践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历史上曾有几个少数民族建立过政权,也对该民族地区实行过一些传统的民族管理制度,如辽时期的契丹部落的夷离堇自治制度和辽代都城的斡鲁朵制、金时期女真部落的猛安谋克制、元朝时期成吉思汗时的怯薛制,以及清代满族的的八旗制。但此处主要按照历史发展脉络,分析比较典型的以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统治和管理的历史实践和政策、制度安排。
1.古代民族地区管理实践
古代我国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从秦汉时期的羁縻制度到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再到清朝时期的“改土归流”,历史上一直保持着对少数民族地区因地制宜、因俗而治的制度安排,也可以说我国历来就有着对民族区域因俗而治的传统。
(1)夏商周时期
夏朝的民族政策表现为经济控制、政治压制、文化互动。经济上实行五服制和任土做贡制度,对臣服的部族按照距离王朝的远近划定不同的服事义务以及赋税和纳贡标准。政治上采取征伐兼并和怀柔控制,对夏族周围不顺从的诸族进行讨伐和兼并,对臣服的部族或相距较远的部族实行盟誓制度、封爵加赏、政治联姻。文化上华夏族与诸族之间通过物产的互通互换而进行的广泛交流逐渐实现文化上的相互交流交融。
商朝的民族政策大致沿袭夏朝的民族政策,采取征战扩疆、封国加爵、政治联姻、军事同盟、服事制。其中服事制在商朝进一步细化,分为内外服制,根据《尚书·酒诰》中所言,内服分为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外服分为侯、甸、男、卫、邦伯。
西周时期的民族政策即包括联夷融夷的德化怀柔政策,也有暴力的军事征服举措。其中德化怀柔政策主要包括:对周室同姓、异姓、异族都进行分封统治;与异族联姻;完善礼制与监察制;因诸族不同的风俗习惯来进行“因地制宜”的管理和统治。其中监察制和因俗而治策略,是对夏商“德治”民族政策的发展。西周后期因为诸族和封国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及周王室的衰微,周王室一改前期民族政策,采取暴力征服和军事讨伐为主的民族政策。
东周春秋时期的民族政策主要是春秋五霸齐、晋、楚、吴、越各自的民族政策。齐桓公以法家管仲的思想为依托,采取尊王攘夷的政策,通过与诸夏会盟来结成对抗夷狄的军事和政治同盟。晋国因为与戎狄之地相近,与戎狄交相杂居,因而在前期自身力量尚弱之时,采取的民族政策是与异族政治联姻,并延续“和戎”政策,与异族交好,然后再自身发展壮大之后改用武力征服诸夷的政策。楚国本是南蛮之地,人口多为南蛮民族,在统一南蛮诸部之后,力图入主中原,开始逐渐华夏化,因而出楚国的民族政策是兼并百蛮、会盟与联姻。具体的政策则是加强与诸夷的军事联盟用以壮大自身实力和向外扩展疆域,以及灵活的民族间交往政策,即与周边诸族关系缓和时则加强彼此之间的文化互动和交流,如共创巴楚文化的巴楚联盟。另外还有在敌对时采取灭国不绝祀的优待政策等。吴国和越国都是地处百越之地,民族成分复杂,华夏族和蛮夷诸族相互杂居,相互影响,且吴越都仰慕诸夏文化,则在民族政策上是以学习和吸收华夏文化为主,积极与诸族会盟、通婚、交流文化。
战国时期经过春秋时期诸国间的不断争霸与兼并,“万国诸侯”现已只剩下战国七雄齐、楚、燕、韩、赵、魏、秦。各国在长期战乱和思想争鸣中,逐渐开始改变了以往的华夷观,民族思想和民族政策开始缓和,各国的民族政策多以天下一体思想为指导,实行民族统一政策。以齐国为例,长期实行“和戎狄”政策,并广招养士,开设稷下学宫选贤任能,加强诸族间的文化交流与融合,在此过程中也逐渐使异族文化华夏化。楚国和赵国则实行民族兼并和民族融合政策,力图达到“一统”。楚国在兼并百越、百濮、巴蜀后,在当地强制实行推行文化上的统一,在“统一”的管理下,各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与民族认同感逐渐加强。燕国作为北方边远地区第一各大而统一的国家,在对待周边异族的时候主要采取战争和修筑长城的方式,并辅以建立边郡进行管理和防御,推行移民戍边政策,对移民边疆的人口实行优惠政策。秦国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联姻戎狄、任用戎狄人才、武力讨伐戎狄、改变戎狄陋习等政策,并在继楚国首先设县一级行政区划之后,也在戎狄集中区设县进行管理。另外,对边远地区也实行移民开边政策。
(2)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开始接受中央王朝统治和管理的时期,该时期也是封建王朝开始采用“羁縻制度”(羁縻本意是栓治马牛的缰绳,寓意牵制和控制)管理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时期。秦代设典客处理边疆地区民族事务,汉代设大鸿胪。秦时的一般行政区划制度是郡县制,而正因秦王朝意识到少数民族地区不同于内地的社会政治经济和人文现状,所以“因其俗以为治”,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羁縻州府,封当地少数民族贵族或部落首领为“王”、“侯”、“邑长”,并准许其有一定的自治权。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在历史上首次实现中央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地方行政机关的时间是汉代,事件是西域都护府的设立,西域开始接受汉王朝统治和管理。西汉汉武帝时期,张骞奉命出使西域,开辟了中原通往西域之路。而后郑吉受汉宣帝诏命为“都护西域”并在西域建立幕府,自此西域纳入我国版图,西域都护府同中原的“郡”为同一级地方行政单位。东汉时期,班超任西域都护,在西域做官三十年,在当地也实行具有一定民族自治权的民族地区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西域诸王由汉帝册封;诸王国的军事外交权由中央控制;诸王国有区别于其他同级地方的自治权,可以自己招纳官员;中央尊重该地区的民族习俗。
(3)魏晋南北朝时期
两汉时期设属国、西域都护府和匈奴中郎将等来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事务,尊重属国民族习俗,因其俗而治,魏晋南北朝时期也承袭这一民族政策,在民族地区采取羁縻政策,设置相应的民族地区管理机构和官员。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民族政策主要还是沿袭前朝的羁縻政策,只是在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上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改变。各国在中央和地方的机构和官员设置上基本上同曹魏,只是各自略加增减。魏国的民族政策是怀柔笼络之策,在政治上对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上层进行封王封侯、赏官赐爵、招诱内附,在经济上与夷狄地区经济上采取互市和纳贡政策。在中央设鸿胪少卿和客曹尚书,掌管边疆少数民族事务;在地方设中郎将、校尉、长史府等机构和官职,如护匈奴中郎将、护鲜卑校尉、护乌桓校尉、护羌校尉、西域长史府等。吴国的民族政策一方面采用封官封爵的羁縻政策,一方面也对民族地区进行武力压迫。而其中央在管理民族事务的机构上基本和魏国一致,地方则设有军事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蜀国采用诸葛亮的“西和诸戎,南抚夷越”政策,也让当地首领作为地方官管理本地区事务。在中央设大鸿胪和客曹尚书等职管理民族事务,地方上设庲降都督。西晋时期基本上也是招抚和羁縻政策,而后期采用武力镇压。在中央也设客曹尚书管理少数民族朝贺之事,大鸿胪卿则统管大行和典客。在地方设置上,在东北、西北和西域等地也设校尉和中郎将管理该地区民族。东晋时期南朝也注重重用和封赏少数民族首领,保持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和统治方式。在中央设有祠部尚书来管理夷狄事务,大鸿胪和客曹尚书的设置则是在南朝的宋朝时期才又开始设置,而在之后的梁朝时期把大鸿胪改为了权利超过客曹尚书的鸿胪卿。东晋时期南朝在地方也是设校尉、中郎将和都护。
(4)隋唐时期
在这一时期,羁縻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羁縻州府和都护府。并设鸿胪寺卿处理民族事务。羁縻州府大者称为都督府,小者称为州。唐太宗平定突厥后,在该地设立“羁縻州府”行政区划,而后效行于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唐朝时期设立羁縻州、羁縻县、羁縻峒,并在这些地方封当地少数民族贵族为都督、刺史、县令来管理本地区事务。少数民族地区在政治上实行自治,经济上则需要向朝廷纳贡交税。与此同时,唐朝还设立都护府,作为联系中央政府于少数民族地区羁縻州府的重要机构设置,代表中央行使对该地的管理权,都护府属官由汉人担任,由中央政府选派。都护府的设置进一步改善并加强了中央于少数民族地区之间的联系,有利于民族间的友好往来和政治认同的建构。
(5)宋元时期
宋时期基本上沿袭羁縻制度和都护府来管理少数民族地区,宋代时按照少数民族地区与朝廷之间的关系,将少数民族地区分为“生番”与“熟番”,实行不同的管理。其中“生番”是指朝廷不干涉其内政,两者只是政治关系上的臣属关系;“熟番”则指听从朝廷管理和调动,甚至要服兵役的地区。元朝时期则开始逐渐演化为“土司制度”,并在明朝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元朝时期设宣政院处理民族地区事务,以中原为中心的畿服式羁縻州府制度被蒙汉二元体制下的草原家产制、“旧制六事”、“直接治理型官司”取代,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和内地一样设制统治,设制宣政院、行省、宣慰司等各级行政机构,统治和管理方式兼具蒙、汉、夷各地之法。此外,在打破贵华夷贱夷狄的旧华夷秩序,建立完善的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一方面采取蒙古传统形式,将蒙古贵族及其部族人民分迁到各少数民族地区,与当地官僚制度相互补充,另一方面对个少数民族地区派兵屯田驻守。在人事、军事和科举等方面实行蒙古族享有特权的政策,汉人和南人不得任重要官员职位,不得参与军事,具有一定的大民族诸夷倾向。
(6)明清时期
后金皇太极设蒙古衙门,清朝建立之后改为理藩院,专管蒙古事务,后称为综合管理蒙古、新疆、青海以及西南土司地区等地民族事务的机构。
明朝时期的民族地区管理制度在“羁縻制度”的基础上,改为“土官制度”。
“土官制度”主要分两个系统,且均由该地区的少数民族头人担任长官。两个系统分别体现明朝政府的军事镇压和政治怀柔,前者是由土司作为长官,主要由军事部门管辖,可设自己的土司兵,多设在刚刚进行军事政府的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后者主要是由行政部门管辖,设土府、土知府、土县,其对应的官位是土知府、
土知州、土知县,多设在内地民族地区。土官制度设立之后,明朝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盘剥和征剿,加之一些民族地区土司拥兵自重先后发生叛乱,使得该制度面临现实情况的挑战和威胁,亟待改革。
针对明朝时期“土官制度”的弊端,明代永乐十二年在平定贵州地方叛乱后,宣布废除土司制度,设贵州布政使司,该叛乱的宣慰司地区为八府。而后在清朝雍正年间,在云南、贵州、广西等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改土归流”,废除土司制度,改设同内地府州县一样的行政制度,派同其他地区一样的流动官员任当地长官。
清朝时期将皇太极时所设蒙古衙门改为理藩院,总理蒙古事宜,而后随着统治范围的扩展,理藩院发展为综合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设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清吏司,执掌各少数民族地区(内外蒙古、察哈尔、青海、新疆、西藏、西南土司地区)封爵进贡、满蒙联姻、藏传佛教喇嘛事宜、蒙古各旗会盟商贸、部分外交通商。
其次清朝在各少数民族地区“因俗而治”,实行不同的管理措施。第一,在东北地区实行军府制度,设黑龙江将军、吉林将军、盛京将军三将军体制。黑龙江将军统辖黑龙江全省驻防,吉林将军统辖吉林全省驻军,盛京将军统辖奉天全省驻军。第二,在蒙古地区实行军府制度和盟旗制度,派遣将军混、都统等统领驻防八旗,蒙古各部编旗,旗下设佐,旗上有盟,各旗设旗长札萨克,各族设族长,管理和稽查本族内一切事物。盟设盟长和副盟长,三年一会盟,会同各旗札萨克负责处理相关事务和军事检查。第三,在新疆地区实行军府制、盟旗制、伯克制。设有将军、都统、副都统、参赞大臣、办事大臣和领队大臣统辖新疆各地的八旗驻防,其中伊犁将军地位最高,总揽新疆地区的一切军政事务。清朝统一回部后,在新疆回部因俗而治保留原政治制度伯克制(伯克原意“首领”,后指地方长官),但进行了一些加强中央集权的改革。其一是废除世袭制,改由朝廷任免;其二是伯克回避本城本庄,限制地方势力发展;其三是伯克分不同品级不同特权;其四是行政上伯克受驻扎大臣管理监督。第四,在西藏地区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从清王朝派驻藏大臣进藏,全面管理藏务,授权第七世达赖喇嘛掌管西藏政教事务,建立噶厦地方政府,设噶伦(分设俗官和僧官)、营官、武官、喇嘛官。第五,在西南地区,前期沿用土官制度,后因土官做大,鱼肉百姓,违抗朝廷命令,后清朝在西南地区推行“改土归流”,把云南、四川、贵州、广西等地的土司改为流官,实行和内地一样的行政制度。另外,清朝还对西北、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制定和修订管理本地区民族事务的法律法规,其中《理藩院则例》堪称民族立法的集大成者,称为当时处理边疆民族事务的根本大法。
2.近代民族地区管理实践
(1)晚清时期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期,清朝政府先后在民族地区新疆、台湾、内蒙古、东北等地建立行省,并相应进行了一系列促进政治经济发展的改革。1884年新疆建省后,取消了之前的伯克制,而参照内地,代之以府、州、县制,并发展农、工、商业,统一币值,恢复生产。1683年康熙在位期间,台湾归福建省管辖,而后在1885年,由慈禧将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之后在首任台湾驯服刘铭传的建议下于1887年闽台分省,建台湾行省。建省之后,在台湾进行了海防建设,发展了交通业、工商业、农业,在高山族“番区”设置抚垦局、立番市。1901年清廷宣布开放蒙禁,允许蒙汉通婚来往,1902年开始对蒙实行“移民实边”政策,把汉族农民迁入蒙古开荒垦地,1905年积极准备在内蒙分设热河、察哈尔、绥远三个行省。通过一系列措施,使得蒙古地区盟旗制改编为府、厅、州、县制,由蒙古封建领主占有制转变为封建地主所有制的郡县制。1907年,废除奉天、黑龙江、吉林三地驻防将军,设东三省总督,在东北建立行省制,设奉天省、黑龙江省和吉林省三个行省。
此外,清廷还在西藏实行“新政”,改设行部大臣统治全藏,实行政教分离。在川边藏区继续“改土归流”,也实行政教分离,加强对边疆地区的统治,以防外国侵略势力打通内地通往西藏的咽喉,平定土司叛乱和分裂。同时在西藏和川边都发展当地交通、农业、商贸业,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
(2)民国时期
20世纪初,清末孙中山提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的口号,而“鞑虏”一词主要指当时的满清政府,后来因为有这一说法有伤满族同胞与其他各族人民之间的民族团结,于是在辛亥革命之后逐渐将排满情绪改为民族平等思想,提出“五族共治”,即汉族、蒙古族、回族、藏族、满族共治,反对种族不平等。1921年孙中山就任南京国民政府临时大总统时,由提出“民族统一”,并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规定中华民国的人民没有种族、阶级、宗教的区别一律平等。
辛亥革命之后,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理藩院先后改名为蒙藏院、蒙藏事务局、蒙藏委员会,主要管理蒙藏地区少数民族事宜。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提出了一系列加强管理和改革旧制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设立蒙藏委员会、废土司制而设立省治、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开发政策、建立边防体系和地方性民族事务机构等方面。上述政策措施的颁布和执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当时的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
蒙藏委员会的设立,主要是负责边疆蒙藏地区的行政管理,先后由南京国民政府和行政部负责管理。1928年2月的《政府组织法》中规定蒙藏委员会为政府职能部门,并于同年3月确定了其相关职能,即掌理审议关于蒙藏行政和革新事项。与历史上的边远少数民族管理制度相类似的是,蒙藏委员会的委员们大多也都是地方少数民族上层和军阀。起初,蒙藏委员会需要派员在北京政府蒙藏院,而后在1932年又规定委员会委员们需要轮流去蒙藏各地视察,并在同年12月改委员制为常务委员制,其职能改为参与制定蒙藏地区施政纲领并协助执行,并帮助该地实现自治。1935年蒙藏委员会内设调查室,在各地派驻调查组,专职收集和调查蒙藏地区情况并反馈给蒙藏委员会。先后增设归绥、宁夏、酒泉、西宁、西康、新疆、西藏、云南丽江等派往各地的调查组。
废土司制和改省治的相关政策措施的起始于1928年7月国民党官员将作宾的改省提议,后提交内政部提出改省建议,最后国民政府于同年9月和10月议决,将热河、察哈尔、绥远、青海、西康改为省治,甘肃分治,宁夏、青海设省。土司制度的废除和县制的推行同时进行,相关政策法规是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明令撤销土司以改流的方案。在1929年至1936年间,云南、广西、四川等地开始废除土司制度,规范地方行政设置,建立县治。
民族教育政策方面主要是增加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经费,以及在内地开设蒙藏少数民族班,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相关助益民族地区教育发展的政策和制度安排如1931年颁布的《实施蒙藏教育计划》和1936年发布的《二十五年度推行蒙藏回苗教育计划指令》,将新疆、宁夏、云南、贵州等地在内的多个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普通教育的改革,推进当地教育体系的发展。
经济开发政策则是设立了建设委员会和资源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西北地区的金属矿业和油矿资源调查与开发,以及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的交通、农业、卫生等方面的建设。
边防体系的建设和地方性民族事务机构的设立,也是按照当时的现实情况而定的。当时为了巩固边防、稳定边疆民族地区,国民政府一方面注重建立庞大的中央军,另一方面加强对地方武装的控制,建立中央军与地方武装相结合的边防体系,并在军事机构里设置相关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机构,如蒋介石在担任参谋本部总长时,在参谋本部设边务组搜集和调查边疆蒙藏情况。地方性民族事务机构的设立对当时地区事务的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如成都二十四军军部设立的边务处、云南成立的殖边督办公署、东北设立的蒙旗处绥远的蒙务组等。
3.现代民族地区公共管理实践
(1)建国至改革开放时期
建国以来,我国在少数民族地区主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让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地区的各项事务。
建国至文革前时期,我国特别重视民族问题,主张民族平等和团结互助。一方面,我国有专门针对民族事务的政策安排和机构设置;另一方面,还帮助民族地区进行政治、经济、社会诸多方面的改革。另外还对国内的少数民族进行了一系列的民族识别工作,在文革前共识别54各单一少数民族,为进一步废除民族歧视和民族不平等以及贯彻落实好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互助做好了准备。
在政策安排方面,通过了旨在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等方面的一些文件。例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关于少数民族权利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规定》、《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条协议》等。其次,从50年代开始对民族地区的科教文卫事业、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事业加强了政策安排和资金投入。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开始普及、文化产业开始兴起并发展、卫生医疗条件也得到改善。民族地区的科技管理机构、科研机构和民族高等院校纷纷成立。少数民族的语言和文字也得到一定的尊重和保护。民族地区的交通和邮电业的改善和发展也促进了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的交流和联系,推动了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1964年根据中央战略部署的要求,西南、西北三线地区大力开展各项工业建设,使得民族地区的军事工业和民用工业得到极大发展,建立了门类比较齐全的工业体系。
民族地区工作取得一系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政策安排不当的情况。在1958年到1965年的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曾错误的采取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的冒进政策,对民族地区的农业、牧业、工业等各产业和生产生活带去极大的损失。同时,大搞“民族融合风”和强制实行民族同化的大汉族主义倾向,不尊重民族文化差异,不认同民族特点,为民族团结带去极大的后患。在1957至1958年间,民族地区反右和反地方民族主义斗争扩大化,破环了民族关系,伤害了民族感情,影响了民族地区的社会会经济发展。在1959年至1961年更是进入三年困难时期,少数民族地区变得更加贫困。
在政府组织和相关机构设置方面,在中央和各级地方成立人民政府、设置相关民族工作机构,管理民族地区事务,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第一是在中央和各级地方设民族工作机构。如1949年设立的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和之后相继设立的各级地方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以及全国人大、中共中央统战部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机构及其各级地方也建立了相应的民族工作机构。另外,根据政务院1951年责成中央政府各委、部、会、院、署、行等建立有关民族事务的业务的规定而设立的民族贸易处、民族教育司、民族卫生处等民族工作机构。第二,在各民族地区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并完成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旧制改革和社会改造。新中国成立之后,在各少数民族地区先后建立了人民政府,废除诸如保甲制度、土官制度、千百户长制度等旧制,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区域自治制度,对符合要求的散居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主联合政府的规定。
在民族地区改革方面,主要是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民族改革方面,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废除民族地区各种剥削制度和封建特权,建立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建设社会主义。同时,对民族地区进行土地改革,改农区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牧区实行“牧场共有,放牧自由”、“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及扶助贫苦牧民发展生产的政策。社会主义改造方面,对民族地区的农业、牧业、商业采取和平赎买和合作化政策。大部分民族地区在民主改革完成后,开始对农(牧)业实行合作化,大体都经历互助组、初级农业合作社到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历程,完成向社会主义的过渡。与大部分民族地区先民主改革后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略有不同的是,四川、青海、甘肃等地牧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则是同时进行。另外,随着农业合作化和公私合营牧场的发展,民族地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掀起了一股全行业公私合营高潮,政策上一方面采用赎买政策,另一方面在政治上适当给私营工商业者安排了诸如人大代表和工商联委员等工作。
文革时期,自1966年至1976年间,十年动乱,林彪和“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否定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民族工作一度瘫痪,部分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和社会经济发展受到极大的冲击。反革命集团擅自撤销或变更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在民族地区各地建立篡党夺权的“革命委员会”,走极“左”路线,大搞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人为的制造了民族地区的大批冤假错案,迫害了大批民族干部和群众。反革命集团认为“民族问题已经解决”,“民族”二字成为“禁区”,民族特点被当做“禁忌”,全面批判和否定党的民族政策。先后撤销中央和地方的各级民委;撤并、撤销或停办民族学校;采取强制民族同化政策而不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1971年后,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人开始恢复民族地区的民族工作,进行民族政策的检查以及再教育,部分落实了民族政策。首先,农林部先后派人到内蒙古、新疆、西藏、云南等地,调查了解情况,然后通过商业部、财政部、轻工业部等多个部门根据中央的指示,开始恢复部分民族特需品的生产和供应。同时,采取落实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修订少数民族语教材,出版和发行少数民族语言的图书。再次,恢复民族教育。从1974年开始,通过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和科教组,普及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小学五年教育,恢复和新建27所高等院校。最后,民族地区的经济得到一定的发展。工农牧也的总产量与总产值都较1965年有较大增长;民族地区煤、铁、油等矿厂和水利电力工程建成投产;部分边疆民族地区铁路、公路建成通车。
1976年10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采取措施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翌年,中共十一大正式宣布结束文化大革命。自此以后,我国开始全面制定正确的解决民族问题的路线和政策。
(2)改革开放至今时期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此时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的实践同我国一般地区公共管理的实践虽然有所滞后,但发展方向大致相似,也是从“行政管理”的实践发展到“公共管理”的实践。而因为许多民族地区地理位置偏远、经济发展比较滞后,民族地区行政管理实践的发展较多还处于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按照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的主要理论研究方向,并以政府为现在我国民族地区公共管理实践的主要研究主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分析:民族地区民族自治权的行使、民族地区公共政策实践历史演进、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供给、民族地区政府绩效评估、民族地区公共危机管理。此外,还应注意民族地区政府在进行公共管理时的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的实践,以及第三方组织在民族地区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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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滨(1990—),女,苗族,浙江省台州市人,硕士研究生学历,台州科技职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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