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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体系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对策的思考

陈刚
  
领域媒体号
2022年17期
安徽省合肥市 安徽省江淮船舶检验局 230011

摘 要

水上交通安全包括公司、船舶、船员和环境等诸多因素,航运公司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源头之一。做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对促进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相对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而言,非体系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船舶事故险情高发,船舶质量状况堪忧,船员操作能力较差,是目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关键词:非体系航运公司;安全现状;管理对策;

1 绪 论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依然突出,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一些事故发生呈现由高危行业领域向其他行业领域蔓延趋势,直接危及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安全问题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关键问题。为此,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把安全生产工作置于前所未有的高度,将安全发展作为国家战略,不断从政策、法规等多方面加强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在水上交通运输行业,由于其专业性、特殊性和高风险性,重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和水上环境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通报,2021年全国共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中国籍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126件、死亡失踪150人、沉船46艘。事故调查分析表明,事故船舶大多存在管理能力弱、船舶安全状况不佳、人员操作水平不高等特点。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的航运企业,代管船舶的事故率和被滞留率居高不下,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特别是近年来因内河船舶涉海运输导致的重大事故高发频发,据不完全统计,90%以上内河涉海非法运输船舶是挂靠在非体系航运公司,客观上在非体系航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政府管理部门的相应监管工作中普遍存在着粗放和不到位的现状。如何做好此类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推动此类航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进一步完善政府管理部门监管手段,是业界相关方共同关注的难点。

1.1.2 研究意义

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水上交通安全中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包括航运公司的内部安全生产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如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机构、海事机构对航运公司的外部安全监管工作两个方面,经过调查分析,当前政府管理部门对非体系航运公司的安全监管工作和公司自身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管理标准不足,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和管理成效不显著等诸多问题。研究非体系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对策,有助于政府管理部门进一步排查风险隐患,总结监管规律,厘清执法权责,针对破解难题,是加快转变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通过创新手段为支撑,实现安全管理中的服务、管理、监督等环节真正形成了有机衔接、科学合理、高效有序的管理系统,对于切实提高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水平,丰富管理部门管理手段,有效解决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和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1.1.3 研究对象、思路及方法

研究对象

我国为航运大国,大多数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存在非体系航运公司,受各地区经济环境、水文气象、行业特点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些非体系公司在性质、规模、业务、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从经营的船舶来看,有经营沿海、内河航行的客运、货运船舶的公司,也有经营工程船、港作船的公司,还有经营内河小型旅游船、渡船的公司等。

由于各非体系航运公司之间的差异性较大,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也复杂多样。受研究条件所限及自身能力不足,不能对我国所有地区的非体系公司进行系统研究,而且现阶段尚无法对所有的非体系公司的安全管理问题采用统一的解决方法,本着“抓住重点,解决主要矛盾”的原则,本文以长三角地区A省从事货物运输的非体系内河航运公司为主要研究对象。

研究思路

⑴首先,通过分析内河航运市场常见的船舶挂靠经营行为的基本特征和常见的船舶挂靠经营模式来初探内河航运公司的经营现状。

⑵通过现行涉及公司安全管理方面的国内法规规定,梳理其对非体系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的要求和政府管理部门(港航、海事)的监管权责。

⑶分析长三角地区非体系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和管理部门安全监管现状,查找并分析非体系公司自身管理及管理部门监管存在的问题,尝试提出非体系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对策建议。

研究方法

本文所运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为系统分析的方法。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通过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可以清楚地阐述该系统本身存在的内在本质。

2内河航运市场船舶的经营特点

相较大规模、集约式、公司化管理模式较成熟的海上航运而言,内河航运市场上,往往以个人船东从事个体经营,以家庭化模式进行船舶运输的形式为主要船舶经营方式。内河运输经营的船舶数量巨大,又多以个体船东实际经营、航运公司挂靠的形式从事水路运输。

2.1 挂靠经营行为的基本特征

船舶挂靠经营行为是一种内河船舶中经常出现的特殊经营方式。船舶挂靠经营行为是指,船舶所有人将船舶挂靠于某一运输企业或管理公司,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经营和/或管理船舶,并向被挂靠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管理费作为酬劳的行为。

2.2 常见的船舶挂靠经营模式

从挂靠登记主体区分,惯常的船舶挂靠方式表现为,船舶所有人登记为挂靠公司;实际所有人凭借挂靠协议约束挂靠人,船舶的实际经营由实际所有人承担。  从挂靠类型区分,船舶挂靠又分为经营资质挂靠和安全管理挂靠。此外,在前述挂靠经营活动中,为满足挂靠登记的需要,个人船东还可能与挂靠公司签订一份光船租赁协议,以挂靠公司为光船承租人。但实际经营行为仍由个人船东实施,船舶事实上仍在个人船东的控制之下。 无论属于何种挂靠经营行为,实质上均为以有资质的挂靠公司应对主管机关的管理,以无资质的个人船东进行船舶的实际经营的行为。

3 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现状

航运公司安全工作包括了航运公司的内部管理即航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航运公司的外部监管即政府管理部门对航运公司的安全监管工作等方面,共同构成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的完整体系。

3.1 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生产现状

3.1.1 辖区航运公司的分类

根据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模式和管理依据的不同,可以将辖区航运公司的管理类型区分为已建立体系的航运公司和未建立体系的航运公司(又称体系内和非体系航运公司)两种类型。

⑴ 体系内航运公司   目前,体系内航运公司均建立了具有符合性、覆盖性和有效性的安全管理体系,通过建立、运行安全管理体系,船舶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得到了持续的改善,整体安全管理指标总体也呈稳中趋好的形势。

⑵ 非体系航运公司。

非体系航运公司指除体系内航运公司以外的相关航运公司。普遍存在自身管理薄弱、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等问题。公司对船舶管理不到位,不能提供有效的岸基技术指导和资源信息等支持,导致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差、船员素质不高、船舶安全航行信息不能及时获悉等,也是安全监管的难点。

3.1.2 辖区非体系航运公司安全生产现状

制度建设方面,运输类的非体系公司基本按照港航部门的要求建立了一些安全管理制度,但也仅限于人员、责任、监督、应急和安全操作等5个方面,存在制度不完善和执行大部分不到位的问题,且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人员老龄化现象严重;二是部分海、机务管理人员不承担具体船舶管理工作,仅仅是需要时帮助公司建立相应的台账,应付海事和港航部门的上门检查;三是海、机务管理人员能力较低,对船舶的指导有限。

3.2 辖区非体系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工作现状

3.2.1 港航管理部门对非体系航运公司安全监管职能

港航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口、航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对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是“承担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还包括对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工作包括:

⑴航运企业经营资质审批。

⑵水路运输许可实施年度核查制度。

⑶实施监督检查。

3.2.2 海事部门对非体系航运公司的安全监管职责

⑴开展航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公司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⑵深化公司和船舶差异化管理,引导航运公司安全、诚信发展。

3.2.3 辖区非体系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⑴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相关法规规范基本上都是针对通航管理、船舶管理和船员管理方面的规定,在公司管理方面还未形成较为系统的一套法律法规。

⑵力量不足,质量不高,管理难以到位

在目前海事、港航部门编制不足、专业人才缺少、监管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对非体系公司实施高频次和高质量的安全监管。

⑶海事、港航等部门的管理行为存在交叉,管理合力未能发挥。

4结语

通过研究,本文对非体系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提出对策建议

4.1 非体系公司自身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

4.1.1 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航运公司要充分认识水上交通运输的专业性、特殊性和高风险性,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企业负责人要严把船舶质量和船员素质关;加大安全投入,强化船舶维护保养;加强内部管理,充分调动员工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4.1.2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管理活动

非体系公司可以借用安全管理体系的理念,整合有利资源,建立适合本公司、具有公司特色和可操作性的安全管理制度。鼓励航运公司自船自管、自有船员,自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4.2 监管部门加强非体系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的建议

4.2.1 有效完善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工作制度

针对辖区航运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完善《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工作程序》等文件,进一步区分并明确体系内航运公司和非体系航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内容、检查形式、问题处理的标准和安全管理约谈、重大问题通报等处置要求,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4.2.2深入推进航运公司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化

加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整合交流监管信息资源,探索建立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的工作模式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航运公司综合监督管理力度和效率。加强通航管理、船舶管理、船员管理、危防管理、船检管理等海事业务与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融合。通过将航运公司的信用信息纳入有关信用管理平台,发挥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促进航运公司依法诚信经营和管理。

4.3认真落实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行业管理责任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行业管理责任,促进航运公司安全运营。

要严把水路运输市场准入关。对于不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航运公司。坚决不予行政许可。严格《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管理,认真审核航运公司经营资质及船舶登记、检验、安全管理等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要强化联合监管。重点加大对安全管理存在较多或较大问题、安全事故频发、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诚信状况差的航运公司的监督检查力度,共同严厉打击船舶“假登记”“假光租”和国内水路运输“挂靠”经营、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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