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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民事法律责任探究
摘要:电子商务是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中产生,随着互联网整体发展速度的加快,国家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逐渐呈现出滞后性。当前电子商务交易量比较庞大,主体信息不明确,经营责任未能清晰划分等问题显著,造成经营者和交易主体之间出现了较多纠纷,这对于电子商务实现有序发展会产生一定不良影响。《电子商务法》具有规范作用,但实践中由于存在的问题较多,因此较多问题并未涵盖其中。
关键词:电子商务;经营者;民事法律责任
针对电子商务平台中经营者需履行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详细分析与研究,能够使消费者具有的合法权益获得比较充分的保证,增强电子商务交易规范性,推动电子商务交易法律更为完善,进而使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主体之间存在的纠纷、矛盾获得有效解决,体现出多方主体关系之间的平衡性,在网络交易出现纠纷时,提供有效解决方案[1]。
一、电商平台经营者基本概述
电商平台经营者即为实施电子商务交易多方或者是双方提供服务,提供服务主要为信息、场所、监督交易等。电商平台经营者为平台所有者,也就是所有权人,但电商平台经营者主要是提供媒介,并不是直接参与交易,需要针对平台中开展的交易活动展开管理,义务和权利具有一致性。同时电商平台经营者需要提供明确服务。结合电商平台形成的交易活动,与实体交易之间存在一定区别,广泛性、虚拟性特点明显,因此经营者所以提供服务范围的应体现出明确性、多样性。对于线下实体交易来讲,交易各方能够基于实体见面方式保证各方形成交易意向的有效性、真实性,精准熟悉各方[2]。电子商务交易有所不同,可能会出现虚假隐瞒问题,平台经营者需积极发挥自身作用,促进交易的安全进行。因此平台经营者需要针对交易各方资质进行严格审核,详细制定平台准则,并且提供详细服务咨询。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的主要民事法律责任
(一)违法法定义务承担的责任
民事责任制未能正当履行或者是未能履行民事义务的情况下,民事主体需要承担后果,责任和义务之间存在的联系十分紧密,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应为平台中经营者提供地址、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有效信息,未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消费者应要求其有效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平台经营者需要进行赔偿[3]。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消费者和平台经营者之间出现争议的情况下,未能履行向消费者提供上述信息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约定义务承担的责任
互联网当前发展十分迅速,电商平台要想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就需要注重平台职能的发展与创新,和中介型平台、基础型平台进行区分,提供人性化服务,增强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如京东自营物流,淘宝对于信誉高消费人群的先行赔付,以及一些平台中做出超出法律规定的质量保证、换货、退货等承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当平台经营者承诺对于消费者更为有利的情况下,需承担约定。消费者成为平台域用户,以及具备承诺资格的情况下,应具有平台承诺权利[4]。在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下,平台经营者需要进行赔偿,进而使消费者具有的合法权益获得比较充分的保证。
(三)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中,对于经营者需履行的作为义务进行了规定,即平台经营者了解平台当中经营者存在某些侵害行为的情况下,需履行展开必要措施义务,未能履行义务时,和平台当中经营者应共同承担连带义务,消费者在侵权损害提出主张情况下,平台当中经营者属于侵权行为对应直接人,由于对消费者具有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侵害,因此需承担责任,就责任性质来讲,属于侵权责任。而电商平台经营者由于了解具体情况,需承担连带责任,即侵权连带责任[5]。在这两部法律中,说明了需要针对财产、人身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并且法条内容相同,均针对平台经营者出现的未能履行义务、恶意,以及平台中经营者产生的侵权连带责任进行了规定,并且提出对消费者具有合法权益的侵害,但是消费者代指存在不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消费者范围更加狭小,即将生活消费作为主要目的。《电子商务法》中有所不同,引发交易活动、平台进行消费均符合消费者规定,消费者在范围上更为广泛。
(四)承担违反审核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中,针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具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审核义务进行了规定,未能履行这两项义务,导致消费者出现损害的情况下,平台经营者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审核义务为平台经营者需要积极履行的法定义务。就审核义务来讲,对象即平台中经营者具有的资质资格,《电子商务法》中对于审核内容并未进行明确指代。但是针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对平台中经营者地址、身份、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真实性进行登记、核验、建档进行了规定,并提出需要进行定期更新[6]。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相比,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这表明电商迅速发展过程中,比较关注电商平台中经营的规范性以及正式性,监督要求明显提高。电商平台经营者进行审核的义务内容主要可以划分成两个主要方面,即审查经营者适格性以及提供服务、商品的安全性,《电子商务法》中针对第一方面进行了规定。在电商平台提供地址、身份、行政许可、联系信息的情况下,便为经营适格,履行了相关业务。审查服务、商品安全性时,和平台承诺、平台类型之间联系紧密,如果仅仅属于中介型平台,进行信息传递与信息中转,不承诺额外服务,不增加其它职能,平台经营者便不需要承担审核服务与商品的义务,但是在作出具体承诺的情况下,则需要履行对应审核义务,审核服务以及商品。
(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的责任
经营者具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指实践过程中,需结合信息网络特点,和《侵权责任法》中针对群众活动组织者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具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展开区分。处于网络空间中,也可能会对有形财产与人身产生侵害。在《电子商务法》中,针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进行的规定,实际上体现出了对于消费者财产权益以及人身权益的有效保护[7]。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从内容上来讲,主要指备案、保存与网络安全义务,同时也涉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平台经营者需要承担的义务。在平台经营者并未有效履行在安全保障方面义务的情况下,导致用户财产、人身受到损害时,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完善建议
(一)推动平台经营者实现审核义务范围的扩充
当前电商平台呈现出较强的发展活力,直播带货、节日促销等营销方式使平台更具交易潜力,电商要想实现良性发展,就需平台经营者有效承担责任和义务,而承担义务范围需基于公平角度思考。虽然义务过重能够使消费者权益获得充分保证,但是对于电商行健康发展会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电子商务法》中明其规定,平台经营者具有的审核义务为地址、真实姓名、行政许可、联系方式,针对审核义务范围进行适当扩充,对于经营者来讲公平并且可行。在扩充时,可以从这几方面思考:首先,审核反馈板块以及评论内容。当前很多网购好评存在虚假问题已经为人们所熟知,对于消费者评论来讲,本属于了解商品信息的一种渠道,应成为电商平台购物的优势与特色,但是当前整体发展却逐渐偏离正规,被消费者诟病,其次,在此影响下还出现了刷单行业。在《电子商务法》中明确规定,电商经营者不可以编造用户评价或者是虚构交易,但是当前这一现象已经成为电商运营使用的普遍手段,对于平台运营者需要承担相关民事法律责任[8]。平台经营者对于上述现象的出现,需运用必要性纠正措施,对于评论属于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产生经济的情况,而平台经营者未能履行审核义务的问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就评论审核义务来讲,并不是逐条审核评论信息,而是需要针对审核程度、怎样审核、审核范围、审核技术等进行明确,需基于实践与理论展开细致考核。由此出现的消费者侵权需要通过平台经营者进一步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平台经营者应对平台中特殊店铺承担审核义务,特殊特点即自身店铺名称当中标明属于某种品牌的专营店铺或者是旗舰店铺,这种类型的店铺,平台经营者不仅需要审核经营者地址、姓名、行政许可、联系方式,也需要审核授权资料、经营者商标权。并在店铺中设置区域或者是链接,使消费者可以查看。
(二)重视消费者线上线下身份一致性认证工作
平台经营者需要加强对消费者身份的掌握,针对消费者身份进行核实,这主要是由于平台主要发挥交易桥梁以及信息中介作用,不仅需要使消费者权益获得比较充分的保护,也需要使自身权益获得充分保护。电商平台中,由于经营者信息、价格设置错误造成的消费者薅羊毛事件不在少数,造成平台经营者出现了严重损失[9]。对于消费者来讲,仅需在注册平台过程中,通过手机号进行身份认证便可,并不需要认证个人身份,虽然手机号能够定位本人,并且支付时会绑定银行卡,但是都为第三方信息,难以使平台经营者全面掌握消费者信息,在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不能进行直接追责,仅能通过平台经营者自行承担。这就需要平台经营者针对消费者身份进行落实,针对消费者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降低问题发生概率。
(三)针对电商平台举证责任进行进一步的调整
处理电子商务方面的纠纷过程中,往往被侵权人需要提供对应证据,但是被侵权人一般处于劣势地位,提供证据对于被侵权人来讲难度较大。要想使其合法权益获得比较充分的保护,应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可以提供相应证据,发挥电商平台的技术优势、数据信息优势[10]。落实电商平台具有的举证责任,可以推动商务纠纷获得有效解决,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促进电商平台获得更好发展。
(四)针对电商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严格认定
电商案件审理时,往往会将网络平台具有的开放性考虑其中,因此划分责任时,往往并不是十分明确。在此情况下,虽然可以推动网络交易平台获得自由发展,但会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电商平台竞争者落实责任时发生敷衍了事的问题,增强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出现交易纠纷的整体概率,导致消费者对平台逐渐丧失信心,交易量明显下降。因此针对网络交易平台具有的连带责任展开严格划分十分必要,推动电商平台在责任追究方面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有利于保证消费者具有的合法权益。
(五)推动电商平台经营者相关制度完善
首先,构建信息审核制度。《电子商务法》中指出,电商经营者基于电商交易平台展开商品经营活动过程中,需在平台中登记信息,保证信息登记有效性,这属于商家需履行的义务。电商平台售卖商品过程中,结合种类差异,可以划分两种,一种为商品应在工商部门登记,经过工商部门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将营业执照颁发给商家,另一种为商家所卖商品能够直接销售,工商部门不需进行登记,对于第一种商家,审核过程中主要是侦查营业执照,保证商家具有真实营业执照,无误情况下平台中方能展开商品销售,第二这商家需通过平台经营者进行审核,保证审核的实质性,同时展开定期抽查。
结束语:
总之,电商的发展为人们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整体发展十分迅速。电商平台属于虚拟空间,不存在人数限制,由于平台中存在大量用户、消费者、交易,因此产生纠纷的风险比较大,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发挥桥梁作用,重视责任的履行,进而使消费者以及平台当中经营者具有的合法权益均能获得比较充分的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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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杨莉莉. 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J].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21(1):25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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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王庭琪. 直播带货中网红的法律身份界定与责任[J]. 对外经贸,2021(7):86-88.
作者简介:许前川(1972-),男,重庆垫江人,硕士,副研究员;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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