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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及二者之间的比较

安琪 刘智远 张雅菲
  
领域媒体号
2022年33期
华北理工大学 河北唐山 063210

摘要: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从通认概念上讲,一般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种违反法律的行为,不单纯对此行为承担一种法律责任,巧合同时满足违约和侵权的构成要件,具有两种行为的特征,这就有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法律上的共同出现的必要性。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在民法学理论上是属于民事责任竞合的一种普通形态。侵权与违约是实践中两种不同的但经常遇见的民事侵权行为,二者的竞合在法律上是经常出现的。本文旨从条件,具体适用及法条角度对二者进行比较。

关键词: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第186条,责任竞合的适用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便不适用:

第一,在双方之间必须存在一种合同关系,并且一方并没有遵循二者的一致意思表示或约定。通常来说,无论行为人的何种民事违法行为,只要同时满足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上都有可能责任竞合。然而,《民法典》第186条规定的责任竞合是从违约的角度出发的。因此,它要求一方必须进行违约行为才能构成责任竞合,这将责任竞合限制在违约并造成侵权后果的情况下,但不包括大规模侵权导致违约后果的情况,这只能说是一种缺陷。

第二,由于一方违约,肯定侵犯了另一方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它还包括对另一方个人利益以外的损害。详细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受害人的人身利益形成了损害后果,并且也包括在特殊情况下对其他人身利益造成的侵犯。其次,财产权益损害不包括因标的物本身而对债权人本身造成的其他的不同的财产损害,而构成侵权责任。最后,受害者的知识产权专利和核心秘密技术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

第三,当事人的行为一定要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法律上规定的构成要件,否则不构成。

具体责任竞合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第一,违约中含侵权,即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对相对人合同利益以外的其他个人利益造成损害,并且还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否则就是单纯的违约行为。

第二,侵权中含违约,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对他人的合同利益造成不同损害,并且还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否则就是单纯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有三种理论:

第一,法律与条款竞合理论。该理论认为,侵权和违约只是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如果行为所违反的法律规范一样的话,应当去适用“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利益受损的一方仅仅只能在合同中享有请求权,而不能在同一行为的侵权行为中享有请求权。

第二,债权竞合理论。该理论认为,如若同一行为巧合的满足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受害人同时享有这两个请求权的话,即合同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受害人可以也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去行使,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第三,法律规范请求权相竞合理论。该理论认为,如果同一行为满足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它只能产生一项侵权或合同索赔,而不是两项独立的索赔。也可以说,只有一项权利规定,而不是两项可选权利的要求。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此外,受害人选择某一请求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可以在第一审开庭前变更其所依据的请求权,以变更诉讼。《民法典》第186条不仅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而且有助于维护责任体系的正常运行。本条理解如下:

首先,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某一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且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有两种主张,受害人可以从两种主张中选择一种。

第二,如果受害人的利益因选择一项索赔而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法官可以自行决定给予赔偿,但不能允许当事人就另一项索赔的相同利益再次提起诉讼。

当两个债权同时存在的时候,我们应根据民法的基本公平原则,不得允许债权人同时行使两个债权,不允许债务人承担两次相同的责任,否则对债务人十分不公平。不允许债权人在保留一个债权的同时随意转让其所拥有的其他债权,这不利于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更容易造成司法混乱和司法秩序的破坏。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二者间的差异:

首先,他们有不同的责任基础一般来说,违约责任是由于违反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义务造成的。侵权责任来自于行为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相关的法律规定。

其次,两者的责任归属在原则上其实是不一样的。行为人如若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与双方约定不是一致意思的情况,则为此负有违约责任,不论主观上有没有过错,如若是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则可免除责任。侵权责任在一般情况下以过错责任作为一般性原则也是最常用的原则,以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为特殊性原则基本上在特殊情况下去使用。详细去论,如若行为人因自身疏忽的过错而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应负有相应的侵权责任,也就是过错责任;如若行为人依据法律被推定为自身确实是有过错,而且行为人不能够证明自己本身并没有相应的过错的,则应负有相应的侵权责任,这就是过错推定责任;只要行为人损害了他人民事权益的,无论行为人自己本身是否据有过错,法律规定应负有侵权责任的,则适用其所规定的,这也就是无过错责任。

再者,《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如若一方不履行其合同义务或不按照协议履行其合同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损失赔偿金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而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不能超过合理的赔偿。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部分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行为人侵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则被侵权财产的损失应按照损失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因侵犯人身权益而进一步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侵权人应按照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去进行赔偿;如若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伤和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相适应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必须在合理限度内。

最后,免除责任的理由是有不同之处的的。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当事人可以自愿约定双方认可的免责事由。侵权责任的免除只能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得事先约定互相免责的理由,以免互相开脱,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

[2]宋治礼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以室内装修污染为视角[J] 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4期

[3]尚丽君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研究[J]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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