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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探究
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社会转型带来的实际要求,国家和民众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度越来越高,但是因为长期以来都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作为国民社会发展的主导。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近年来虽有重视,但是受城乡二元机制的影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并未得到足够关注,历史遗留问题仍然严重,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程度不断加剧,出现这一趋势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本文试图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角度,阐述目前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现有的法律细节上存在的漏洞并试图给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生态保护;环境正义;城乡二元;法律对策
随着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完善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推动农业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农业经济的稳定是国家发展的重中之重,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提上日程。但是因为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加上城市化进程的突飞猛进,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语境,也多是以城市为中心。对于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无论从立法、司法还是执法上都是缺乏重视的。
一、我国农村生态保护的法治境遇现状
在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曾再次强调了“三条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他说:“突破三条红线、仍然沿用粗放增长模式、吃祖宗饭砸子孙碗的事,绝对不能再干,绝对不允许再干!”而这三条三线的维护,无一不需要从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着手。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城乡二元发展机制,直接导致经济发展是二元,环境保护、法治境遇也是二元。具体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多个层次。
首先关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不完善,其对于法律责任的立法主要集中在污染者,这就导致国家虽然出台了以《环境保护法》为主的大量环保性法律与法规,但谁来主张受到侵害多还是不明确。尤其是对农村环境,政府监管法律责任规定不具体,虽然立了法,但是难以落实,也让农村的生态环境难以得到根本性改善,尽管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所作建设效果显著,但不得不承认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并不完善,没有专门性和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依据,虽然涉及农业环境保护内容的法律条文很多,诸如《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等,但这些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没有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在我国尚已形成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没有对农业环境保护作出综合性阐释的法规和条例,导致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自然资源的概念模糊且无法统一,尽管这些法律条文给农村环保事业带来积极且广泛的影响,但依然没有直接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导致很多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无法在法律条文作为依据的前提下开展。
再者,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立的背景时期处于计划经济时代,没有做到具有预见性的细致立法,在笼统的法律条文规定中,无法避免的矛盾的出现,使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的调整波动,由此难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涉及的主要关系和社会对象,目前一些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和保护环节,例如公众参与和行政指导以及行政强制等方面仍旧处于立法空白的阶段,导致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政策难以贯彻落实到位,不利于调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对当地政府农业生态环节保护工作带来很大阻碍。
其次司法上对农村的重视程度同样不高。首先,农民普遍法律意识淡薄,即使遭受环境污染的侵害,也多不会通过法律维权;其次,公益诉讼的主体多关注的是城市环境污染,对农村的生态污染关注度是不够的。最高法2020年1月14日最新发布了14起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案例,但是涉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仅有3起,而且多是间接涉及。最后,即使在最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农村生态环境也多关注的是重大污染事件,对于目前农村普遍存在的化肥土壤污染、水污染、垃圾污染,切实关系老百姓民生的琐碎细节,多是无能为力的。
最后,农村环境行政执法亦不到位。首先,农村缺乏环境执法队伍,村委会不具备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资格,对于农村环境问题多是有心而无力。其次,我国对农村环境监测投入不足。我国目前政府对环境的监测主要在城市,对农村的环境监测投入非常有限,政府无法及时掌握农村的污染现状。再次,缺乏针对农村的环境执法机构,即使是环保局其责任主要在监管,但是具体的执行还需工商、公安、法院、检察等多机关的配合和落实,但在具体执法时,却多有掣肘,甚至有隐形保护。
当前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已经初具雏形,但距离形成完善的环境保护体系仍有较大差距,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处于一个容易遭到忽视且非常薄弱的法律保护地位,从上文所提到的诸多现状不难看出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从立法到执法仍旧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加快农业生态环境立法保护的步伐是我国当下亟待解决的农业生态环境问题。
二、提高对农村生态环境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我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日渐恶化已经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因此中国要实现富强民主、法治公平的社会建设目标,当前亟需从农村环境保护开始抓起,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否则,正如2018年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所说的:“不能一边宣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边生态环境质量仍然很差,这样人民不会认可,也经不起历史检验。”如今2020年是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年,虽然受疫情影响,但是正好可以形成空档,利用这个窗口期,发展环保产业,改善法治环境,完善对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发展性问题需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完善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立法体系,实行科学合理的保护措施,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从根本上展开对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
(一)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国家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但是如果缺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依法治理,是不能根本实现法治的。农村作为占中国多数人口的区域,这里的法治决定着社会是否真的实现了法治。
(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必要举措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主要是原先几十年粗放型经济发展,对农村资源的掠夺,导致欠下的旧账太多,但是现在必须要还上。而提高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是很好的应对举措,可以帮助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
(三)化解城乡二元对立,实现环境公平的应有之义。
城乡二元对立的机制由来已久,当然其根底是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但是如果能够完善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不失可以为化解城乡二元对立探索一条出路,促进国家正义的实现,让每一个生活在国土之上的公民都得到应有的尊严和公平。
三、针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对策
当下,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本身就是转方式、调结构的表现。从外部来看,公众具备真正意义上的监督职能;从内部来看,企业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管理措施;在执法机构充分发挥执法职能的大前提下,三方相互制衡,构建成为三元环境执法体系,首先,农村周边的企业应完善新型的管理体制,普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其次,企业公开所有与农村生态保护工作相关的环境信息,健全完善企业年度环境报告书制度,政府部门及时公布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相关进度和查处情况。最后,需要提高公众参与度和关注度,只有调动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才会有更多的目光和视角投入到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中,因此在这个大的社会转型背景下,我们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必须确立可行的法律制度为其保驾护航。
(一)立法上明确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
在现有的城乡二元体制下,政府对于农村生态环境的状况基本是忽略的,故而亟需在立法中明确对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责任,并辅以相应的追责机制。甚至在制度安排上,可以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纳入政绩考核。夯实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的基础,由分层执法体制向综合执法体制进行转变,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将各部门所负责统管或分管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现整体化和综合化,推动当地政府坚持走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从农业农村生态环节细节入手,完善当地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系,构建完整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督网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持久的工程,不仅关系到当地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能权限,还需要在立法上有着明确的法律责任主体地位,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贯彻落实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积极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当地公民对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当地政府可以根据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全新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标准。
(二)司法上提高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力度
首先,私益诉讼,增强对村民的普法宣传,提高村民的环境参与权,当村民的权益遭受侵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需要相应的制度配合,对于企业造成的污染,村民总是出于弱势地位。这个时候需要司法机构,给予支援,包括公益律师等。
其次,公益诉讼,对于群体性的危害,现有的环境保护公益机构应该对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个时候政府需要建立相应的引导机制,为公益机构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和支持。
最后,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是由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即政府主导发起。此时,地方政府必须尽快明确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尤其是在农村生态环境损害造成时,由哪一部门主导发起。不能等重大污染、重大危害发生了,再提起公诉,就为时已晚。不能重保护,轻预防,需转变观念,以预防为主,主动保护。
完善各类诉讼制度有利于解决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所存在的问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工作与诉讼制度相辅相成,建立完善的农业生态保护诉讼制度有利于推动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发展,同时有利于大大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发展农业经济的前提条件是农业经济处于完善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走契合科学发展观的可持续道路,坚定完善农业生态与诉讼制度相结合的监督手段,遏制我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日渐恶劣的趋势,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完善环境评价体系
一方面政府需要转变观念,设立明确的农村环保执法机构,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监察;其次还需建立完善的环境评价体系,让村民参与环境评价,及时公布执法信息,纳入政府的绩效考核,形成有力的监督,保证在阳光下执法,对于违法违规案件持“零容忍”态度,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素养和环保意识,鼓励执法人员以身作则从生活小事做起,打造熟悉并能灵活运用环境法律法规的执法队伍。最后政府可以发挥引导者的角色,鼓励发展环保产业,让市场中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进来保护环境,同时鼓励公益机构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继而对可能造成污染的企业及其他相关主体构成有力的监督。如此便可以构成良性发展循环。打造网络环境论坛,实行环境保护问卷调查制度,由此带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完善环境评价体系。
结语
综上所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环境亟需改善,首先要扭转城乡二元机制下形成的既有观念,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力度。其次在法治境遇方面,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执法环节,都需要在细节上给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支撑。最后需着手建立良性的农村环境保护机制,逐渐形成政府引导、村民自治、公益组织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协作监督的良性发展循环。
参考文献:
[1]张誉戈.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2019(05):11-13.
[2]王英杰.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生态环境安全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8:3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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