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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枫桥经验”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构建研究
摘要:新时代是中国发展的新篇章,“枫桥经验”是中国基层治理的陈宫案例之一。在新时代背景下,社会矛盾纠纷更加复杂多样化,亟需建立多元化解机制来应对挑战。本文将以“枫桥经验”为基础,探讨如何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枫桥经验”;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引言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矛盾纠纷的频发成为了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在这个背景下,新时代的“枫桥经验”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构建成为了广泛关注和研究的焦点。
“枫桥经验”作为中国历史上一则鼓励公正正义、守信用和互助友爱的实践经验,对于指导社会矛盾的解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它强调维护社会公义和司法公正的原则,呼吁人们诚实守信、互助友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如何将“枫桥经验”与现代社会的需求相结合,构建一套适应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成为了亟待研究和探索的问题。
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构建是一个系统性、复杂性的工程,需要兼顾法治化、社会化、多元化等多种手段和方法。新时代背景下,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治意识和诉求也发生了变化,传统的解决方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新时代社会需求。因此,构建一套适应现代社会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迫在眉睫。
本研究旨在探讨新时代的“枫桥经验”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构建之间的关系,深入分析“枫桥经验”在现代社会中的指导意义,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通过对相关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旨在为新时代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持续发展。
一、““枫桥经验””的历史沿革
(一)“枫桥经验”的发展历程
“枫桥经验”是指我国历史上一部反映司法公正和社会公义的故事,广泛流传于中国文化中,最早可以追溯到北宋时期,1963年,“枫桥经验”在我党领导人的创新下得到了发展,其精神实质就是要“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在取得较好的治理效果之后,毛泽东同志要求以枫桥作为试点,在全国开始开展“枫桥经验”的治理推广。毛泽东同志曾说过:“诸暨市的情况证明,人民群众一旦发动起来,所取得的成绩,并不亚于我们;群众的力量并不在你之下,我们不能忘了发动人民,如果群众工作做得好,那么反革命的事情就会少”。
““枫桥经验””由此从枫桥这一古越边陲之地扩散到浙江,并扎根于整个国家的各个角落,并在全国范围内树立起了一面鲜明的政治旗帜。
(二)“枫桥经验”的现代价值
“枫桥经验”,又称维权经验,是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在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为民服务的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新模式。“枫桥经验”的核心理念是“和谐、公正、公平、公道”。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枫桥镇探索除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这个机制中,政府、法庭、社会力量三者相互配合,形成一张密不可分的纠纷解决网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枫桥经验””也在不断地进行着丰富与创新,虽然发源于特定的地方治理实践,但在弘扬新时代中国的法治精神与理念方面,却具有创新与现实意义,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注入了深厚的社会基因与法治土壤。在新时期,““枫桥经验””通过引导民众参与社会治理,参与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化解,可以防止矛盾扩大,从根源上解决纠纷。
二、““枫桥经验””与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的关系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征
在我国,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城镇化的加速,社会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的矛盾和冲突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和特征。
1.主体多元化
目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已出现了多元化趋势。一是矛盾纠纷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的主体构成日益复杂,既包括农民、被拆迁的居民、个体经营者,也包括意外死亡人员的家属、业主、物业公司等。二是矛盾纠纷的主体呈现出群体化特征,涉及领域不断扩大化。在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中,一旦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例如农村土地征用、拆迁安置引发的矛盾纠纷。一些干部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倾向,在面对问题时回避、推诿,导致矛盾和问题不断扩大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出现聚众围堵接访单位、党委和政府办公场所的情况,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2.对象复杂化
社会矛盾冲突的种类越来越多,单一部门很难独立解决冲突,冲突解决变得更加困难。社会矛盾纠纷已经从以前简单的一因一果变成了一因多果、多因多果的情况,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多样,产生过程复杂,给纠纷增添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就其法律属性而言,社会纠纷既有传统的婚姻、家族、宅地等领域的纠纷,也体现在生产安全、医疗事故、房屋拆迁等方面。社会矛盾纠纷从过去的单一民事纠纷发展为民事、刑事、行政并存的多种形式纠纷。这种新类型的矛盾和纠纷对社会稳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处理这些矛盾纠纷的方式已不再简单,也增加了处理的难度。
3.难度升级化
由于社会的多类型、多元化和复杂性等特征,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变得愈发困难。主要原因是:(1)定性难确定:社会冲突纠纷的性质和内容往往需要对文化、社会和经济条件有一定了解,同时掌握政策和法律知识,才能正确判断矛盾纠纷的本质。然而在某些基层单位中,由于缺乏相应的专业人员,导致问题无法得到客观、公正和及时的处理。(2)调解难度大:复杂的矛盾涉及范围广泛,经常涉及一方合理诉求与非法手段相结合,多数人的合理要求与少数人的不合理要求相互交织。此外,群众的自发行为与某些别有用心者的煽风点火、插手利用相互交织,使得调解工作变得十分困难。很多社会矛盾和纠纷涉及多个行业和领域,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合作才能解决。
此外,社会矛盾纠纷的存在容易加剧社会冲突。在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中,一小撮人的思维受到经济利益的影响,他们可能展现出赌气斗狠、藐视法律的行为。一些矛盾纠纷常常因琐碎事情的爆发而激化,迅速演变为刑事或恶性事件。有些矛盾纠纷可能潜伏很长时间,表面上并不明显,但随着矛盾的积累,很快就会爆发,这种加剧的矛盾纠纷和争议导致了大量的群众上访和群体事件。
(二)新时代““枫桥经验””与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内在联系
我国调解文化历史悠久。传统调解文化以和为贵,一旦发生冲突,家族长老或有名望的乡绅会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进行调解。““枫桥经验””是对传统调解文化的继承与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则是指对纠纷化解机制进行创新的时间经验,特点是以人民满意为核心,注重人民调解、和解、调试化解等方式,对促进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和就地化解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而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是指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提供多样化的解决途径以满足不同纠纷情况的需求。例如,除了传统的诉讼途径外,还有调解、仲裁、协商等多种方式。此外还建立了各种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如仲裁机构、调解委员会等。二者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上有共同的目标与价值取向,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一是二者都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和意愿,积极引导当事人主动参与纠纷解决,充分尊重公众的全力和地位,强调社会治理的民主性和人民性。二是二者都倡导社会协作,实现资源共享与合作共赢。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建立多元参与主题的合作网络,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实现问题快速解决。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则通过引入专业调解人员,整合多方资源,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实现纠纷的公正解决。三是二者都依赖于法治保障。在新时代“枫桥经验”中,社会协作的方式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则通过引入专业认识保障纠纷解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构建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思路和路径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必然涉及党委政府、司法机关、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及社会组织。要推进并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就必须整合各方资源和优势,在此基础上,我国探索构建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调解”等良性机制。为此,需设立一个强有力的机构,使各方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构建功能互补、衔接紧密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
构建和谐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将新时代““枫桥经验””与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有机融合的几点看法:
(一)多管齐下,拓宽群众表达诉求渠道
充分尊重、保障公民的声音表达权,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引导公民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在线平台,拓宽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设立社区服务中心,引进专业化人员,包括律师、调解员、心理咨询师等提供专业法律知识、心理辅导和协调服务,帮助群众高效解决矛盾纠纷。在新时代背景下,还应建立健全群众自治组织体系,培育社区组织,建立居民自治委员会等机构,鼓励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加强基层社会组织的建设,发挥其在调解、协调和补充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二)问题导向,完善纠纷调处化解机制
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体系,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将矛盾纠纷尽早解决,以最小的损害化解社会矛盾。针对这一情况,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要积极健全基层领导干部定期接听群众的来访和反映,建立反馈和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倾听群众的声音,及时将基层出现的矛盾纠纷反馈给政府主管部门。将群众反映的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重点解决群众突出的诉求,走进第一线、走到基层、走到最困难的地区去解决问题。
(三)以人为本,健全纠纷解决协作网络
人民的利益是我们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必须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构建和完善维护群众权益的体系,让人民群众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存在感和获得感。为此,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问题梳理,并清晰划定基层工作人员的职责边界,确保职责划分明确。同时,加强责任追究,使工作人员自觉承担起工作责任,做好、真实、细致地履行职责。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化诉讼和非诉讼的衔接,需要以社会为基础,以法院为中心,构建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处理的各级联动机制。这些解决机制以当事人协商、人民调解、劳动调处、行政调处、商事仲裁以及劳动仲裁、人事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为核心,相互补充和相互协调,形成可以满足社会主体多样化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首先,需要实现对其他调解模式的法律支撑、保障和监督,确保各种解决方式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其次,要强化和完善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作用。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对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价体系的构建相结合,通过制度激励和引导法官实现审判活动和非诉讼程序的协调运作。最后,针对特殊行业中的专业争议,如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可以建立专业争议解决机制;产品责任纠纷等则应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尊重行业标准、交易惯例和行政规范,避免轻易撤销其他解纷主体的处理决定。
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为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方针。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在此基础上各地区可以根据中央、省、市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和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项目建设。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通过满足不同纠纷主体需求和广泛的社会参与以及推广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等途径,构建资源配置合理、主体职责明确、衔接机制流畅体系,逐步建立多元化解决、全方位共建共治共享的矛盾纠纷解决新路径。
结论
“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是在社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被广泛贯彻的经验。在当前社会治理中,矛盾纠纷的解决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任务。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一种成功的解决机制,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总结和借鉴“枫桥经验”的成功实践,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推广,构建多元化解机制,可以促进社会治理的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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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帆(1992.04—),女,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汉族,大学本科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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