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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问题分析与对策

尹君
  
科教文创媒体号
2023年15期
甘肃省庆阳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甘肃省庆阳市 745000

摘要: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建立以来历经多次改革,当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改革正处于深化阶段,在制度建设上仍存在较为明显的问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本文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历程出发,就当前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及其发展

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符合劳动年限、年龄条件的劳动者提供的退休后生活基础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即为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提供的养老保险。笼统来讲,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具有保险金固定、保障水平高、完全由财政负担等特点。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建立,随着政治、经济发展,历经数次变革,按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是否并轨可以1992年为界分为前后两个阶段:1992年之前,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建立和统筹期,这一时期国家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文件,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人的养老制度做出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制度处于“双轨”发展期;1992年,人社部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随之开展。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统账结合”的改革内容继续推进,并提出按照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对养老金进行灵活调整的措施。1992年提出的“统账结合”意味着政府开始将改革关注点放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并轨方面,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逐渐趋同。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现存问题

1.年金制度不完善导致“隐性双轨制”

年金制度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的补充类保险制度。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两种年金制度具体规定细则的不同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模式以及执行力度等方面的差异,均有可能导致年金待遇差别过大,导致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在养老保险制度上的“隐性双轨制”。在企业养老保险中,企业年金具有灵活性,由企业和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自行制定年金方案,交与不交完全由职工自愿,且缴纳比例在合理范围内可以灵活调整;而机关事业单位的年金具有强制性,强制缴纳且单位和个人缴纳比例固定,这种强制性给机关事业单位内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上了一层固定保障。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强保障性相比,很多企业为了节约经营成本,不会对员工建立企业年金,并通过各种措施打压员工要求建立年金的积极性。

2.养老保险基金增值能力落后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22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要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63122.3亿元,基金支出59030.3亿元;发布的2023年(1-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要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上半年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4328.4亿元,基金支出30288.6亿元。据上述数据不难发现,我国养老基金数额庞大,具有一定的投资优势,若用于科学合理投资则增值数额可观。但近年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与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差别尽管在逐年增加,但实际相差并不大,养老基金收入仅略高于支出,养老金保值增值需求仍较为迫切。

3.补充型养老保险结构单一

当前职工年金仍旧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主要补充型养老保险,且大部分情况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充型养老保险基本只有职工年金这一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年金制度上的差异也会导致人才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转的困难,人才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向企业时,容易面临年金接续不上、待遇降低等问题。同时机关事业单位的年金领取方式相对死板,除有条件的一次性支付和余额继承,按月固定金额将全部年金领取完毕后,后续的生活将无法保障。而个人存储型的个人养老保险和商业运营的商业养老保险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展与适用。虽然政府在个人商业养老金存储领取上给予了减免税额等政策扶持,但由于经办企业的宣传力度不够和运营效果不明朗,导致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商业养老保险投保态度不积极,效果不明显。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措施

1.完善年金实施制度细则,实现年金公平透明

对于年金的详细规定有助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为职工养老提供保障的行为。当前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要相应改进企业年金制度,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金“并轨”改革成果进一步深入。改进机关事业单位年金制度,更加充分发挥年金对职工养老全过程的保障作用;改进企业年金制度,有助于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人才的高效流转,降低人才流转阻力。在机关事业单位年金制度改进中,在确定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标准的基础上,应向职工明确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效益、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等收入来源、基本情况。同时,可增加年金领取方式,使年金领取更为灵活,在按月领取固定金额的基础上相应做出宽松性的调整,如提供固定金额选项,将固定金额的期限范围由月扩宽至年等。在企业年金制度方面,需要政府和社会积极宣传、呼吁企业、个人增强养老年金保障意识,推广企业年金。

2.多渠道促进养老保险基金增值保值

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收益有助于增强社保基金的保障能力,减少养老保险基金贬值风险。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资金数目规模庞大,来源稳定,若将其合理投资,将有效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升值,确保养老保险在职工退休以后能够满足当时社会经济水平下的基本消费需求。养老保险基金增值保值关系到参与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的退休养老生活,与社会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物价变动息息相关。在养老基金不变或增值缓慢增值率低于通货膨胀时,养老金对职工退休养老生活的保障作用降低,相应的职工退休后养老生活质量也会下降。如何运用好我国庞大的养老保险基金,通过投资实现有效增值是重要课题。因此,适当借鉴国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经验,应完善投资市场,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领域,并完善相应政策,为社会资本投资兜底。另一方面也可加强对基金的管理,通过多样化的投资分散风险,提高增值率,如投资重大公共工程之外还投资实体经济、发行债券等。进行投资管理的同时也应加强政府监督,规范基金投资运作。

3.推广商业养老保险降低养老风险

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否与国民幸福度息息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不仅影响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也影响在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家庭幸福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关乎民生的事业,降低养老风险是改革的重要内容。针对这一点,政府应广泛利用宣传手段,调动个人参与,将具有个人自由度和灵活性的商业养老保险可作为养老保险补充的重要部分。当前部分国民仍对商业保险存在偏见,因商业养老保险在缴费、领取方面更加自主而无统一规定,加剧了人们对商业保险的不信任。宣传和推广首先应让更多人认同、接受商业养老保险应当作为一种更加积极、灵活的补充保险的地位和作用。推广商业养老保险,增加职工的保险意识,让职工更加真实、充分地认识形形色色的保险,学会利用商业养老保险进行家庭理财,实现一定程度的盈利。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任重道远,当前仍面临年金不均衡、增值缓慢、补充养老保险结构单一等问题。在下一步的改革深入中,应继续完善年金实施制度细则,实现年金公平透明,并利用多渠道促进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推广商业保险基金以降低养老风险。

参考文献:

[1]丁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探析[J].中国社会保障,2022:2(48-49).

[2]曹琛琪.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制度变迁研究[J].中国市场,2020:53-55.

[3]鲁宏伟.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后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D].重庆师范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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