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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法律思想解读

蒋鹏飞
  
科教文创媒体号
2023年21期
哈尔滨商业大学 150000

摘要:作为人类法制文明史上一位举足轻重的人物,西赛罗继承了自斯多葛学派传承而来的理性自然法观念,并加以升华和贯彻,同时特殊的社会政治背景又为其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在此基础上西赛罗形成了其颇具特色的理论体系。本文正是在这一思想主线的指引下,力图从其思想把握西赛罗本人的法律思想。基于上述目的,本文共分三个部分对西赛罗的法律思想进行了系统的阐述。第一部分阐述了西塞罗的生平。第二部分阐述了西赛罗法律思想来源基础。第三部叙述了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分别从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共和思想入手,论述其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及内容。

关键词:自然法;人人平等;共和思想

一、西塞罗生平简介

西塞罗是古罗马的政治家、雄辩家和杰出的法律思想家。公元前106年1月3日,西塞罗出生在阿尔皮诺斯城堡的一个骑士家庭。他的父亲是一位素有文学修养的乡绅,大半辈子是在家乡度过的。西塞罗从童年时代起就攻读文学、修辞学和辩证法。之后,他在著名法官斯凯渥拉身旁侍读法律和聆听审案,偶尔参与辩论。这对他一生矢志从事法律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功底。

二、西塞罗法律思想来源基础

2.1斯多葛学派影响

西塞罗思想体系的渊源,在政治法律方面接近亚理士多德的逍遥派和斯多葛的画廊派,但同时他反对伊壁鸠鲁的享乐派。而这其中以斯多葛派学说的影响最大。斯多葛派是“世界主义者”,认为人类是一个整体,而人是有共同祖先的社会中平等的成员。当时流行着这样一种富有哲学风趣的问答:“你是哪个城市的?”“我是宇宙的!”这就深刻地表达了斯多葛派学说的核心——“界国家论。”他们认为国家是世界性的自然制度,因此存在着一种外在的至高无上的自然法其效力远远超过“人类领袖”所制定的任何法律。他们认为人有“理性”,上帝也有理性;人与上帝同为世界国家的公民,世界国家以“正当理性” 作为它的根本法则;这种“正当理性”指示人们:某些事应该做,某些事不应该做;这个“正当理性”也就是自然法,并且是客观的、永恒的和普遍的。关于这种自然法,西塞罗在其《论法律》一书中说。“法律是上帝与人们所有行为的统治者。它必须是判别光荣与卑鄙的指导者、统治者和引导者所以它也是辨别何者为公正,何者为不公正的标准,对于一切天生即是社会的动物来言,法律是指示他们。何者必须做,以及何者必不应该做的指针。”

2.2波利比乌斯的影响

西塞罗法律思想的形成还受到早于他一世纪左右的罗马思想家波利比乌斯的影响。波利比乌斯祖籍是希腊,他在罗马做“人质”,滞留了十六年。他对于罗马仅在短短的半个世纪就从一个城邦国家统一了意大利而一跃成为地中海世界的霸主,感到惊诧和莫解,于是潜心研究罗马的历史和法律,从而产生了他的巨著《通史》。这部著作最精彩之笔是第六卷,他对罗马的“宪法”做了一番哲学的分析。他认为罗马共和国强盛的最重要的原因是在于罗马人不自觉地采取了一种“共和制的宪法”。[1]因此,罗马国内的各种势力得到了稳重的协调,和切实的“均衡”。罗马执政官是君主势力的代卷,元老院是贵族势力的代表,平民大会是民主势力的代表。罗马国家政权的存在和巩固就在于三股势力的。“牵制与均衡”的作用。西塞罗师承波利比乌斯的学说,并加以发展。西塞罗通过亲身的司法实践活动对罗马的现行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刻地调查和研究,结合希腊和罗马的先躯法律思想家的启示,加以通俗地、系统地解释和润色构成了完整的法律思想体系。

三、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

3.1自然法思想

西塞罗在《法律篇》中有一句名言:“依照自然而生活是最好的”。他正是基于这种自然的观念而展开他的法律思想。西塞罗认为法律的本源,既不是产生于人类的思想,也不是各民族固有的习惯,更不是国家和执政者制定的法令。他说:“法律是最高的理性,从自然生出来的,指导当为的事,禁止不当为的事”,并且“这种理性,当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律”。那么,人类的理性又是从哪里来的呢?他认为“人是上帝赋予的各种活的生命当中唯一具有理性和思维的生命”,“人是具有充分理性的动物”。而且“理性是入和上帝两者共同具有的第一份财富”。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与人民的安全和幸福,所以凡是各国制定的法律符合这种目的的才是具有“真正的法律”的性质,换言之它才是上帝和明智者完美理性的体现。但是,国家和执政者所制定的法律,有时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由于特权,所以成文法是可以根据人的意志随时随地制定或废除,而自然法既不能随意由人来制定,也不能取消。他认为“真正的法律”和“正义”是同义语,所以他进一步地分析说,如果“正义”的原则是建立在国家的法令、君主的旨意或法官的判决的基础之上的话,于是“正义”就会鼓励人们随意抢劫、通奸和伪造。西塞罗的结论是只有根据自然法,才能判断善与恶,辨别好的法律与坏的法律。

3.2在法律上人人自然平等观念

西塞罗从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法则为前提推导出人类自然平等的观念。西塞罗在《法律篇》中提出:“我们所谓的人是具有充分理性的动物”,而理性为上帝和人共有的第一份财富因为“正当的理性就是法律”,所以“人和上帝共同具有法”;其结论必然“就把共享法律的人们看作是同一国家的成员”。在这里所指的法律是“自然法”所指的国家是“世界国家”。这就是说只要在“世界国家”的大家庭中的共同服从“自然法”的任何人,不论其原来的国别、种族、社会地位,既使是奴隶,也都是“与上帝共同享有理性”的公民。虽然人们的知识、财产各不相等,但是,他们却都共同具有“理性”这一最大的财富。这种理性使他们的心理状态相同,使他们判断光荣与耻辱、善与恶的标准相同。西塞罗承认每个人都具有成为人类一分子的尊严,而人与人之间在自然法面前,以共同具有的理性为基础,是都应该彼此互相尊重各自的人格,这就是他所谓的“人的友谊及其与同胞联合”的自然美德。

3.3共和主义的宪法思想

西塞罗研究了大量的希腊和罗马的政治法律史文献,提出了共和政体论。在《共和国》第一卷第四十五章中说:“根据经验来看,觉得王政比别种政体是最可取的,但是王政总比不上以三种最好的政体(指君主、贵族和平民政治)互相联合互相纠正而成的那种共和政体”。波利比阿斯的“制衡原理”是机械的,是使执政官、元老院和平民大会三个机关互相牵制。西塞罗的制衡原理,是理性的,不单靠各种机关的互相牵制,而且靠法律的力量,按照平等和自由的权利的原则发挥共和政体中三种势力的制衡作用。西塞罗有一句著名的格言:“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2]它充分体现了西塞罗的自由与法律的辩证法思想。在《论法律》中,他详细和周密地探讨了共和政体的法律制度。西塞罗认为在“上帝的最高法律”管辖下的人类社会,依照“正义”和自然法则而组织的“共和政府”是没有任何其他形式的组织比它更完满。他认为这样的国家是自由的,但是要有严格的法律制度为其根本保障。

参考文献

[1]胡琦:《利益协调与政治稳定——西塞罗的混合政体思想及其现实价值》,载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8期。

[2][意]西塞罗:《论共和国 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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