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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

——基于法律关系的思考

牟文清
  
大众理论媒体号
2023年7期
香港教育大学 999077

内容提要   家庭本是幸福的港湾,然而家庭暴力却时有发生,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发生率持续增加,由于这一现象已经从私人领域上升到社会领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需要引进一种外部机制来进行干预,公权力成了介入的重要力量。但由于每个家庭的复杂性以及公权力自身容易膨胀的趋势,所以需要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如正义原则、家庭自治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并且在行使过程中要受到一定的制约,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度。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和谐,要建立起完善的防止家庭暴力的措施。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公权力    家庭自治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的良好发展离不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然而,家庭暴力时有发生,不管是在哪个国家,他都是一个不容被忽视的全球性问题。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一种违法的同时又有悖社会伦理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以及名誉等基本权利,同时也不同程度地破坏了家庭关系和社会文明,如果处理不好,他就会是社会上的一颗“毒瘤。

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已经从私人领域演变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而,仅仅靠施暴者的良心发现是不行的,而是需要引入一种外部机制进行干预。其中,公权力在防治家庭暴力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一、家庭暴力概况

(一)家庭暴力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全国妇联、中央宜传郝、最高人民榆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十意见》]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有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自古以来男尊女卑、男权主义的思想,一直深深影响着人们,尤其是落后地区依旧保持着落后思想。自古代以来,男权主义就一直贯穿着中国历史,作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国家—中国,一直推行着“君为臣刚、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礼教。掌握着经济至高权力的男性,享有对家属的至高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法化。加上女性们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落后观念,更加纵容了家庭暴力的发生。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

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性导致的经济的不平等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许多女性在成立家庭以后选择放弃事业,做全职妈妈照顾家庭,而男性则在外打拼,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因为经常在外应酬工作,长期面对高压性工作,固然会有很大的压力,当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回到家里,就会希望家庭成员绝对服从自己的意志,一旦违背,就会恶语伤人,甚至是大打出手,这就是所谓的家庭暴力。由于女性没有收入,不得不依赖丈夫,加上考虑到孩子的原因,一旦离婚就会孩子造成很大的伤害,所以面对家暴又不得不忍气吞声,从而一直惨受伤害。

另外,越高层的职位,其实男性成员的占比越大,由于高昂的工资,导致某些男性的不良的心理开始萌生,他们不再满足普通的夫妻生活,而是向往外面的世界,道德伦理开始不再成为约束他们的绳索。他们变得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人,这种快意生活带给了他们生活的满足,于是对婚姻和家庭逐渐失去责任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这种婚姻生活腐败现象,不仅是施暴者对家庭的厌倦表现,也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的目的手段。

(三)家庭暴力的影响

家庭暴力主要是对妇女带来精神摧残,她们通常会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身体伤害是外在的,更容易引起他人注意,而精神却是隐蔽性的、内在的,往往容易被忽视。殊不知,其实精神伤害比肉体伤害严重得多,由于妇女长期处在紧张、恐惧、缺乏安全感的环境中,容易产生食欲不振、心情抑郁、精神分裂等不良症状。当虐待超过了她们的精神能力承受范围并且在找不到正确的解脱途径下,她们只好采取离家出走、自杀、甚至是反杀施暴者等消极的反抗方式。

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着下一代,可以想象,当一个小孩子从小生活在尖叫、辱骂、悲愤、充满暴力的环境中,他们肯定会从小缺乏安全感,害怕被抛弃,其心理和生理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在这种家庭背景里成长的孩子,大多患有孤独、抑郁、自卑、缺少安全感等心理问题,由于童年的阴影,他们在长大后会恐惧婚姻,或者会重复老一辈的暴力倾向,更有甚者会带着悲愤去报复社会,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这就严重的威胁了社会的安定,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社会的和谐安定是我们每一个人共同参与的事业,试想,当有人受到了恐吓、威胁、殴打的时候,又怎么能安心的投入到社会生产之中去呢?当一代又一代的人们重蹈覆辙,实施暴力,导致了一个个家庭的破裂,社会的和谐又该怎样维护呢?家庭暴力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所以说,政府不能坐视不管,这就迫切地需要公权力的介入与制止。公权力作为国家的权力,具有强制性的作用,可以为受害者维护其人权,维护社会和谐安定。

二、公权力介入的必要性与原则

公权力是防控家庭暴力、保护弱势群体、维护人权的重要手段。公权力的形式机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公正的执法,使得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们能够得到更好的庇护,确保人权的实现。

(一)介入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庭纠纷问题,合理的存在于中国几千年的文化中,如果继续不被重视,其必将会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颗“毒瘤”。由于家庭暴力主要是在一定的亲属关系中发生的,其本身的一个特殊性与隐蔽性,导致邻里之间碍于是家务事不便插手,使得家庭暴力得到了助长。既然依据现有的道德规范和私力手段难以解决,那么公权力这时就应该站出来,对施暴者予以惩罚,对受害者的人权予以保护。

虽然传统的国家观,如亚里士多德在理论上明确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分别指“政治、文化、市民社会的领域”与“家庭与家庭生活领域”,倡导国家不应介入家庭生活,居民的隐私权应该被保护。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由出现到逐渐膨胀,其带来的不良影响已经严重影响了“人权”,已经超出了家庭的范围,上升为国家、社会问题。此时,公权力作为国家强制性手段和公正性代表,它能够在私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及时的调节冲突,以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所以,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势在必行。

私权利,指个人所享有的,排除对他人干涉和侵扰的权利,它是一种人们生来就有的自然权利,但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群体里,这种私权利必然也与社会制度息息相关。当个人的私权利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了社会利益的时候,那么公权力就有正当的理由来干涉和侵入私权利。相对于私权利来说,公权力他关注的是整体的、长远的、多数人的利益,以社会利益为主要目标。家庭暴力虽然是发生在家庭内部,但他已经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破坏了家庭中其他成员所处的环境,对整个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对人权带了威胁。因此,公权力的介入是进行秩序修复和重整的良好途径。

(二)介入的原则

任何权利都有边界,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介入也有边界。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必须有严格的界限,不在必要时,国家权力不能渗透到私人领域,只有在具备一定的条件时,国家才能介入家庭暴力。

权力既是解放人的力量,也成为压迫人的力量。因为权力具有强制性,缺少制约,容易有自我膨胀的趋势,当公权力如果超出了私人领域,同样会丧失正当性,所以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一定要遵循一定的法则,如正义原则、家庭自治原则、法治原则等等,使得公权力介入时宠粉尊重人权,进行最合理最公正的裁决与惩罚。公权力应遵循的原则有:

一是正义原则。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中时应坚持正义原则,要对施暴者和受害者一视同仁,不能抱有同情的眼光而严加处罚施暴者,也不能抱有“以和为贵”的想法为施暴者减轻罪行。

二是家庭自治原则。公权力有所能,也有所不能。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是两个人的事,作为第三方的公权力介入家庭生活,可能会保卫家庭,也可能破坏家庭。自古至今,没有任何法律能够确保爱情的稳定持久。相反,对于保卫爱情而言,家庭自治未必是最坏的选择。[ 刘昱辉.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法理思考[D].中共中央党校,2013.]公权力的介入要静观其变,还是要倾听家庭成员的意见,遵循尊重人性尊严原则,兼顾受害人意愿,比如在涉及受害人是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当由女性自己进行选择,涉及不太严重的家庭暴力,是否愿意调解也要考虑女性意愿,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尊重当事人意愿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愿。

三是合理性原则。家庭,作为私人领域,对公权力的介入既需要又排斥,到底该怎样介入,介入中遇到具体问题又该怎样处理,这就要求我们在坚持法治原则下,遵循合理性原则。每一个家庭的背景不同,个人差异不同,个案情况也会千变万化、情况复杂,法律不能毫无遗漏的规定到每一个细节,这就需要公权力理性的判断。在不违背法律的公平正义的前提下,不偏不倚的采用适当的手段来实现法律的目的。

三、构建和完善防止家庭暴力的措施

(一)事前保护

当前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还不够完善,无法满足实践中的工作需要,需要制定更加详细的反家庭暴力法,可以借鉴他国的相关法律资源,完善我国的反暴力法律,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法律敢于家庭暴力的范围,明确防治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对收到家庭暴力上海的妇女、儿童或者他人的伤残程度的认定等等,都应有详细的分类和具体可行的调理,给施暴者以警示与威慑。并且充分发扬依法治国,以德治家的方针,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充分发扬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精神。同时,要联系公安机关、法院、居委会进行配合,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公示与宣传,定期在小区或者村子内举办宣传会,普及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以及遇到家庭暴力要懂得保护自己,并且在第一时间寻求当地有关部门的帮助,必要时要申请人身权保护令,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人权。

(二)事中控制

当暴力发生时,及时有效的接案、出警,是非常重要的,能够有效防止事态的扩大。事情处理完后,一定要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并且予以教育。必要时要劝导受害人申请保护令,保护令可以保证妇女在受暴的过程中和受暴后及时的得到救助,防止暴力的持续发生和进一步扩大。我国还应借鉴国外的保护令制度,法院可以授权公安机关对受害妇女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对施暴者适用“禁止令”。

(三)事后救济

我们知道许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或儿童,其所受到的精神伤害远远比身体伤害要严重的多,可能会给他们带来一辈子的心理阴影。为此,我们需要对受害者进行长期的心理辅导与社会救济。由于受害者长期受到辱骂、殴打,所以会条件性的对外界产生排斥,这时,我们需要派专业的心理工作人员进行疏导,以受害者的需求为中心展开,在干预的过程中注重帮他们摆脱传统社会性别观念的压迫,认清暴力的实质,给予他们人性的温暖,让他们在干预的过程中一点一点地重新燃起对生活的希望,对婚姻的向往,开启一段新的生活。我们还应从法律、物质、医疗等多方面为受害者提供专业的社会救济,医疗机构应该建立相应的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救助的诊疗规范,在平时的接诊、咨询、诊断、治疗等多个环节注意识别受暴者并为其提供帮助。同时法律援助人员也应加强针对家庭暴力援助方面的专门的培训,提高他们在面对该类案件时的业务素质和性别意识,从而更好的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利益。

结论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我们希望每一个家庭都能幸福生活,但却不乏有一些不和睦的家庭。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复杂性、生活的压迫性又往往化作一种压力,并逐渐的转化为一种家庭暴力而释放出来。家庭暴力严重阻碍着家庭幸福和社会的文明进步,迫切需要公权力的介入。要想真正的消除家庭暴力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我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尽可能的减少这种事件的发生率,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能仅仅关注于事后的救济,而要形成一个由事前的预防、事中的控制和事后的救济相结合的纵向网络机制,才能最终达到消除家庭暴力的目的。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够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用感恩的心来面对生活,用爱和包容来迎接我们的家人。

参考文献:

[1]全国妇联、中央宜传郝、最高人民榆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十意见》

[2]华夫:《政治哲学绪论》,龚人译,牛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页。

[3]苏景辉:《弱势者人权与社会工作》,台湾:巨流图书公司,2010年版,第3页。

[4]刘昱辉.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法理思考[D].中共中央党校,2013.

[作者简介] 牟文清(1999.12.29),女,汉,山东省日照市人,香港教育大学亚洲及公共政策研究学系2022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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