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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下的媒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

孟栋
  
大众理论媒体号
2023年14期
山东省邹城市融媒体中心 山东邹城 273500

摘要:随着媒介的发展,媒介审判作为一种媒介越权,其角色扮演错位,媒体虽在社会各界监督和指正下,在用词选句上尽量避免干扰司法审判,但其对公众舆论扇风点火、推波助澜的行为仍给社会各界带来颇多负面影响,本文就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表现与规避方法进行了浅析。

关键词:媒介审判   网络舆论 媒介素养

一、媒介审判现象及成因

作为媒体而言,在担任信息传递主体的同时,还扮演着传播信息内容的“守门人”和“信息把关人”两个作用。在自媒体兴起的“眼球经济”时代,网络平台提倡个人、独立、包容的宗旨,传统媒体一直恪守的“把关人”的原则减弱乃至不复存在,进而使微信、微博、朋友圈等网络平台沦为流言的最好“孳生地”和“传声筒”。

1、新闻媒体的双重属性导致其受利益驱使

我国媒体的双重属性是指新闻媒体在政治上恪守党性原则,经济上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则运行,新闻媒体作为党的耳目喉舌,拥有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的权利,但在传递信息,行使舆论监督权利的同时,任何一家媒体都要为自身的商业利益而努力,这也就导致媒体在报道过程中难以保持客观,倾向性明显,更有些非法新闻媒体为博取观众注意力,利用大型司法案例的巨大披露度,通过极端言行来引起受众关注,为谋求经济效益而进行煽情的商业炒作、用道德准则对重大法律问题做出评论、超越正常司法程序而抢先对刑事案件定性等,忽视了其言行所造成的社会后果。

2、过度追求"眼球效益"而缺乏对事实的尊重

大多事件发生之后,很多媒体并没有通过法律层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判定,反而是挖掘案件中吸引眼球的热点,将目光聚焦在当事人的种种“背景材料”,对其形象进行框架建构。将当事人黑历史通通挖掘了出来,并对其予以加工报道,更有自媒体把当事人去塑造大众眼中所谓的“黑恶形象”,有反面形象必然要有与之对应的英雄形象。大家盲目跟风,拼命地通过媒体用恶劣的语言去抨击,缺乏对事实的尊重。随着新闻媒体相互之间的竞争,许多新闻媒体不愿意因发表与网民预期相反的评论而缺乏听众群,于是便产生了新闻媒体的盲目“跟风”和失语的问题。

3、法律体系不完备,新闻法缺失

我国是大陆法系,虽然在民事、刑事等法律条文中对新闻宣传行为作出了大量的规制,却没有完善的《新闻法》,对于新闻行业的各种法律规范只存在于某些其他法律的相关条文中,这就导致媒体从业人员相对缺少法律的约束,同时也为对媒体侵权、受众媒体素养问题等方面的处理缺乏客观真实的论据,为媒体参与司法工作创造了条件生存空间。[1]我国的司法机关总的来说隶属政府机构,受政府的管辖。在舆论压力过大时,政府常常为了顺应舆论而对司法机关施压,间接干扰了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我国的法律条例也尚待完善,许多法律法规界定比较模糊,媒体及公民无法从法律条例中找到明确的规定,这也就给了不良媒体可乘之机,一些媒体报道通过引用所谓的法律依据篡改事实,假借“公正”之名进行审判。

4、网络自主“议程设置”显著

新闻媒体的自由“议程设置”进而直接影响传统新闻媒体的自由“议程设置”,使整个案件变得更为广泛和多元化。观众对司法活动的关心与探讨也升级成重大议程,对其他受众也产生了负面影响,造成了对社会的刻板成见。比如“徽州宴老板娘事件”中,在发酵期,网友、大V疯狂转发,并强加上其自身的观点,作为潜在的“意见领袖”层层扩散,同时,大众媒体看到其潜在的报道热点,也投入大量的版面资源进行追踪和报道,进而完成了升华版的属性“议程设置”再次影响到受众的判断。

二、规避措施及建议

结合本文对“媒体审判”产生机制的探讨,我们从受众、媒介、司法等三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尝试性找出避免“媒体审判”发生的措施,以便避免和防止“媒体审判”事件的发生。

1、提升网民媒介素养

新型媒介环境下,要提高对网友的思想道德教育,培养网友的媒介素质,让其产生自主意志。而受众的媒介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网络舆情的传递,因此网友们需要为越轨的传播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自媒体的用户们也需要培养自己的主动意识和觉悟力,在将一个事情披露出来之后,需要在全面地掌握、研究事情的基础上再做出评论和转发,并重视自身的上网用语,也不要在获得关注度、获取点击率的心理支配下,作出错误的举动。[2]我们也不要再单纯的娱乐化地去消费案件,需要更加关注到如何防范和干预事件,并从事情背后的原因和社会民生高度来深刻反思。

2、加强媒介自律,规范新闻报道

新闻媒体要坚持新闻的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报道时要根据客观事实真实地报道、如实地反映,要始终坚持新闻专业主义,拒绝煽情化,避免在报道时出现过多的倾向性言语去引导受众。另外,新闻媒体还必须坚持记者本职工作,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如记者在法庭判决时,不得对刑事案件作出定性、定量、定罪或者胜诉、失败的判定,客观公正的报道案件,以维护市民的知情权。同时,新闻媒体在对当事人的报道中,也应该减少一些“相关背景资料”,多些“现实根据”和“法治标准”,让人民议事和司法机关判决二个程序都回到“就事论事”的层次。在寻求法制公正的基石上兼顾社会公正,报道既要表达对民意的重视,更要把事件融入法制体系架构当中。

三、总结

综上所述,一个混沌的网络舆论场,折射出的是处于转型期的当下社会方方面面的问题。尽管个别媒体对不平衡的报道引起了网上舆情的广泛关注,但作为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如果对案情做到了准确回应,对案件的准确披露,将会有效防止舆情的进一步发酵,为二审以坚持审判事实为中心的公平正义的判决提供了保障。

参考文献

[1]杨国斌:〈悲 情与戏谑:网络 事件中的情感动 员〉〈传播与 社会学刊〉2009 年第 9 期.

[2]侯金亮. 浅议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J]. 新闻传播, 2017, 000(023):6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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