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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法律制度
摘要:股权激励被广泛应用于现代公司治理当中,能够长期有效地发挥激励作用,它的优势在于有机联合股东利益、公司价值增值和经营者利益,从而能够将公司经营中的代理成本问题进行有效地化解。非上市公司需要应对一系列法律问题,才能够更好地进行股权激励。本文重点就是对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法律制度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尝试能够针对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措施,为相关实践和研究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法律制度
1我国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现状
现代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提升公司的人员凝聚力和吸引力,能够保证人才长期稳定的留在公司中。现代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制度,指的是公司用一些股东利益来稳固员工,保证员工能够稳定留下,这些股东利益包括决策权利、经济权利等,这些利益也要保证符合相关制度规定。通过这种方式,相当于将员工与公司进行绑定,双方利益和发展是完全一体的,双方能够共享利益,同时共担风险,从而保证公司能够更加健康、长远的发展,更加稳定、可持续。暂时没有法律具体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因此各个公司主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创建了各种不同模式,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参考。
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员工与公司之间本身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如果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制度的话,将会增加一层法律关系,那就是公司和股东的关系。通过股权激励制度,员工能够对公司经营和决策活动进行间接参与,员工持股会作为中间机构进行意见的反馈。如果员工想要对手中股权进行转让,那么需要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然后公司对员工手中股份进行回购。作为劳动者,公司员工也享受劳动力产权,公司应该参照其为公司所作的贡献大小与其共享收益。由此可知,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是重要的共同体,为了对双方利益都进行保护,需要继续探究非上市员工股权激励的法律问题,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2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2.1 激励股权的来源
股份公司一般通过如下方式进行股权激励:(1)回购。(2)定向增发。(3)股份转让。有限公司一般通过如下方式来进行股权激励:(1)定向增资。(2)股权转让。
当前的法律条文当中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有限公司,“回购股权”是否算是股权激励方式,相关研究和论文对其观点不一。认为不可以的观点主要认为:资本维持原则约束下,有限公司不能对公司股票进行随意的回购,即使相关法律当中有一定规定,但是也不能对其应用范围和情境进行随意理解和扩大。而认为可以的一方主要观点如下:(1)确实有些情况下不能进行公司股份回购,但是如果公司经营需要或者基于一定的经济状况,需要进行股份回购,并且这种行为没有对其他人或集体产生负面影响,那么应该是合理行为。(2)司法实践当中,针对一些具体的案例,法院审理当中认可了部分回购股权行为。
2.2 认购激励股权的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当中对常见的合法出资形式有明确说明和规定,分别包括货币以及非货币财产,这里的非货币财产指的是能够通过货币估值并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能够对其进行转让,例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都是其中代表,但不仅限于这几项。《公司法》当中没有规定人力资本作为出资是否可行,但是在另一部法律《合伙企业法》当中有提到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劳务活动。综合上述当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可以发现,当前我国法律并未将人的智慧、经验和专业技能等在法律当中定义为“人力资本”,仅体系为“劳务”,并且这种劳务不能作为有限公司自身的资本。
认缴制的开端可以追溯到2014年3月1日,当时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以此为契机,法律开始关注到人力资本的价值。修订后的法律制度当中认定,拥有人力、文化或社会资源,都能够设立与经营有限公司,成为公司注册股东。这里允许先通过认缴制度参与其中,然后利用自身的经验和技能创造一定的经济价值,在公司分工之后将货币财产重新投入到公司当中,对其之前认缴的注册资本进行逐步的充实。这种方式有两方面好处,一方面将人力资本充分利用和调动,发挥其积极性,另一方面使得股东身份问题也得到了良好化解。
2.3 分红权激励的法律性质
因为法律当中对其规定不明确,因此实际的司法实践就遵循各个具体案例的情况以及法院本身的考量进行裁决。股东出资获得的对等的公司股份和权利就称为“股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股权受到法律保障,并且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劳动者付出劳动后所应得的回报就称为“劳动报酬”,主要分为两大组成部分,一个是基本工资,另一个是辅助工资,也就是奖金、津贴、加班费等。在上面这些法律背景和概念界定的基础上,我们如果要对某种激励模式的性质进行判断,分析其属于股权和劳动报酬二者当中的哪个,主要的判断依据如下:
是否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如果再工商部门办理过工商注册,则应该将其判定为股权性质。第二,如果前一步的答案是否,此时需要进行第二步判断,也就是看被激励对象是否需要出资,若答案是肯定,则依然判断为股权性质。第三,如果前两步的答案都是否,那么需要继续进行第三步判断,也就是决策权问题。如果被激励对象没有享受到决策权,那么就不属于股权性质,而应该划归为劳动报酬性质。虽然从实际的践行和管理过程中看,公司规定的激励合同当中其实是看中了被激励对象的自身专业技能、经验与智慧,这些个人能力是有可能为公司创造更大财富的,但是在当前的法律条文当中并没有将这些个人能力规定为允许的出资类型。因此,基于当前的法律规定,应该将其划归为劳动报酬。
2.4 低价购股的税负问题
股权激励是一种重要的激励方式,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进而提高公司的绩效和市场竞争力。尤其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更是一种重要的人才吸引和留存方式。为了实现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通常采用低价增资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方式。由于缺乏法律规范,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通常由公司与被激励对象自由约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低价购股产生的差价或股份差额需要考虑如何缴税。如果采用原有股东转让的方式作为激励股权来源,那么可能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大股东需要核定征收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而被激励员工则需要缴纳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因此采用增资扩股方式作为激励股权的来源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然而,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不符合条件,则需要按照普通个人所得税缴纳税款。
该《通知》的出台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来说是一项利好政策。然而,该政策仍有待完善。其中限制适用条件不够公平,应考虑将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优秀员工纳入范围内。此外,该政策未明确员工持股时间越长税率越低的制度,这可能会导致员工抛售股票降低获利风险,降低政策的实际效果。因此,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防止员工抛售股票,否则政策将大打折扣。此外,在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面,还存在其他问题。例如,一些公司只注重高层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而对于其他员工却不够关注。这会导致员工离职率增加,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因此,公司应该根据员工的实际贡献,合理地分配股权激励。另外,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存在一定的风险,公司也应该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避免员工获得股权激励后出现不当行为。
3 完善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法律制度的策略
3.1 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以当作股权激励作出规定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股权激励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激励手段。然而,在我国,有限公司购买现有股东股权用于激励员工股权仍然存在法律障碍。因为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以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购买已发行的股份,以免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这就导致了许多非上市公司即便想采取股权激励的方式激励员工,也很难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因此,建议修改《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为激励员工股权而购买现有股东股权,同时不会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这样,非上市公司就能够更加灵活地采取股权激励的方式,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企业发展。同时,在股权激励中,激励对象可在3-5年内逐年行权。公司应按合同约定逐年转让股权,无需规定特定时间内转让,从而保障员工权益的实现。
3.2 构建人力资本
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发展,一种可行的方式是让他们以人力资本出资,认购公司的股权。这种方式既可以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也可以为公司增加资金来源。但是,人力资本出资的价值评估可能会遇到一些难题,比如如何衡量员工的贡献、如何评估员工未来的表现和潜力等问题。
公司成立时,披露人力资本出资情况是为了确保市场交易的安全和信任,这也是股东确认公司价值的重要手段。而在企业运营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员工可能会违约离职,这也会对公司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实缴处理和认缴处理两种方式。具体来说,实缴处理是指员工转让持有的股份,将其实际缴纳的出资款项退还给员工,以解除其违约责任。而认缴处理则是指员工将未实际缴纳的出资款项转让给其他股东或新的激励对象,以达到解决违约问题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此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来解决员工违约离职的问题。例如,可以通过制定更加完善的员工离职制度来规范员工离职行为,减少违约现象的发生。同时,可以加强员工激励措施,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从而减少员工流失率。
3.3 按照持股时间差异化的征缴个人所得税
为了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很多非上市公司都希望通过挂牌上市来实现目标。然而,股权激励计划可能会带来大量的个人所得税成本,对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出台了相关规定,符合政策的股权激励计划可以直接递延纳税,从而有效降低了员工的缴税压力,帮助企业更顺畅地实施股权激励。然而,仅凭这一措施还不足以达到企业股权激励的目标。为了进一步促进非上市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根据员工持股时间的长短,制定区别化的纳税制度。例如,对于不同持股时间的员工,计税基数可以有所不同,甚至可以免除征税。这样的政策不仅可以有效地激励员工参与企业的发展,还可以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有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4 结语
在我国,股权激励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相对不完善。这一现象可能导致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面临一系列问题,包括税务问题、法律标准不一致、员工权益不平衡等。首先,税务问题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的重要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税收政策,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可能会面临税收风险。其次,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的法律标准不一致也是一个重要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可能会面临合规风险。最后,员工权益不平衡也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股权激励规定,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可能会出现员工权益不平衡的情况。为了解决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改革完善法律制度,促进非上市公司合法实施股权激励,保护员工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该更加注重公平性和合规性,确保股权激励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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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凌,男,1979年2月,山东淄博,汉族,本科,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股权投融资、固定资产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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