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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劳务承包人中途退场的法律风险分析及规制

朱楠
  
大众理论媒体号
2023年30期
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 省市: 河南省新乡市 邮编: 453000

出生年月:1984年2月

性别: 女

民族:汉

籍贯:河南新乡

学历: 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法社会学

摘要:建设工程实践中,工程劳务部分涉及农民工群体,对劳务承包人及劳务班组的管理以及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是一项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课题。如果劳务分包合同没有正常履行,尤其是劳务承包人中途退场后,会引发一系列问题。不但会给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造成不利影响,引发工期延误风险。同时,对已完工的劳务如何结算,更是会和农民工欠薪问题交织着在一起。如果处理不当会给整个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造成不利影响,也会催生农民工讨薪的社会现象。本文从建设工程实践中劳务承包涉及到的中途退场问题出发,来分析相关的中途退场遗留问题及风险管控思路。

关键词:建设工程 劳务承包 中途退场

引言

近年来,建设工程高速发展的势头趋缓。甚至,有不少知名房企运营出现重大危机,被迫调整经营板块另谋发展者有之,深陷债务危机难以自救者有之。烂尾楼的大量增多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该现象出现的原因既有建设单位权衡利弊故意为之更有资金链断裂被迫停工。而作为总承包人的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中的重要一环,在此大环境下发展可谓步履维艰。总承包人既要向建设单位负责又要督促、管理本单位、分包人、劳务承包人及农民工,稍有差池,就可能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而影响工程进度,导致总承包人、分包人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劳务承包人中途退场引发的法律问题不仅关系到总承包人、分包人、劳务承包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实际提供劳动力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劳务承包人中途退场引发的主要问题概述

劳务承包人中途退场,引发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导致已完工部分劳务款的结算可能陷入纠葛。正常的劳务合同履行中,总包单位对劳务进度款的支付通常是按一定比例支付,比如说常见的情况是按当月已完产值的80%支付。所以在劳务班组撤场后,总包单位有可能仍然欠付劳务款,由此造成纠纷。但实践中也会出现一些特例,比如在履约过程中劳务承包人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力求在前期支付进度款时获得更大的支付数额,通常会夸大每个月的产值,方式包括虚报工程量和虚列民工人数等方式。在总包单位疏于核查的情况下,亦会造成进度款实际支付比例远超合同约定,甚至出现支付进度款金额大于实际完成产值的反常情况,从而在劳务承包人中途退场时反而出现总包单位需要向劳务承包人追索超付款的情况。

第二,存在农民工讨薪所造成的社会风险。造成农民工欠薪的原因,有可能是劳务承包人突然退场后,进度款尚未及时支付;也有可能是劳务承包人截留了部分工资未发放给农民工。在目前对农民工资支付严格管理的背景下,一旦出现农民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欠薪,劳动行政部门通常会要求总包单位先行垫付,至于总包单位与劳务分包人之间的纠纷可以事后解决。甚至,即便总包单位声称超负了劳务款,劳动行政部门也倾向于让总包单位先行垫付后再向劳务承包人追索,由此造成总包单位较为被动的局面。

第三,部分劳务分包的承包方式中,劳务承包人需要自行准备小型机具和辅料。实践中,劳务承包人的机具通常是通过租赁而来,如果劳务承包人中途退场时,其租赁合同亦可能处于履行过程中。在劳务承包人退场后,很可能有租赁材料尚在使用,后续容易引发租赁合同纠纷。因租赁材料实际使用在工程上,且总包也是工程的施工单位,材料出租人可能以总包单位实际使用了租赁材料为由要求总包单位支付占有使用费。

以上几种法律风险,是劳务承包人中途退场最为常见的后遗症,会给双方尤其是总包单位带来较大的困扰和风险。

二、 施工中的规范管理有助于事先防范劳务承包人中途退场的风险

建设工程项目事先制定规范的工程管理制度,有助于事先防范劳务承包人中途退场引发的意外纠纷。

首先,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这需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从源头上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由总包单位直接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杜绝劳务承包人从中截留的可能。

其次,对工地现场进行严格管理。总包方要掌握所有农民工名录以及人员流动情况;工地进出实行严格的信息记录机制。掌握每一位农民工提供劳务的数量和时间段,以防将来有人冒充农民工讨薪。

再次,掌握劳务分包人对外承租机具的情况。要求劳务承包人提供租赁合同;并对租赁物进场、使用、损耗、退场进行全程监管。在劳务承包人中途退场的情况下,总包单位要及时了解租赁合同的履约情况,及时核实租赁物现场情况,通知出租人有关劳务承包人退场的情况,及时督促劳务承包人与出租人解决租赁物留滞现场的问题。

三、劳务承包人中途退场后的风险应对与处置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建设工程过程中出现劳务承包人中途退场的实际情况后,施工单位要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应对,而不是被动等待问题来袭。

第一,在工程管理方面,要组织劳务人员有序离场。因有的民工住在现场的临时宿舍,考虑到后续劳务班组的进场,应当及时督促临时宿舍的清退,保证后续劳务人员的顺利进驻及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尽量降低工期延误风险。

第二,已完工部分的结算方面,需要及时固定施工界面,以便后续开展结算工作。在劳务承包人退场后,如果双方就已完工部分的款项达成协议,当然是最好的结果。但实践中,往往是因为双方在前期履约中产生摩擦,丧失互相信任,才会导致合作中断从而劳务承包人中途退场。因此,在退场后能够顺利达成结算协议的可能性较小。在双方因结算产生纠纷的情况下,整个工程项目不可能停工等待争议的最终解决。所以,需要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既能保证后续劳务班组的顺利入驻并开展劳务作业,又能不影响对已完工工程量的认定。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应对:

首先,制作已完工工程量的清单,交对方进行确认。如果对方不予确认,应当确保对方收到了该清单,并将送达的事实进行证据固定,比如通过书面签收、邮寄、电子邮件甚至微信发送等方式进行。

其次,劳务承包人退场时的工地现状,需要进行证据固定。证据固定可以采用公信力较高的方式进行,比如通过公证方式来固定劳务承包人退场时的施工进度,或者在基层单位如村委会、社区甚至建设主管部门的见证下,对劳务承包人退场时的施工进度进行固定。此项工作,是为了防止将来双方对已完工部分工程量产生分歧时,无法确定已完工工程量进而导致无法准确结算的情况出现。既然是为将来方便结算而固定现场,所以在固定现场时应当以方便计量工程量、清晰界定工作面为原则。只有及时、准确固定了已完工的工作界面,才能让后续劳务班组进场施工。否则会造成前后劳务施工无法准确区分的被动局面。

总结

综上所述,为了避免劳务承包人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场引发的管理和法律风险,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并在劳务承包人退场后及时固定现场情况,厘清权利义务边界,为后续完善事宜创造有利条件。只有主动采取规制措施,才能既保证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又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郑永流:《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马小红:《礼与法》,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

【4】王启梁:“从书斋的冥想中走出——人类学田野调查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浅述”,《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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