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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类专业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聂涛
  
大众理论媒体号
2023年18期
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430068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教育事业不断改革。新教学模式的出现转变了大众以往对互联网技术的认知,使互联网通过自身强大的渗透力和影响力重新构建了各领域间的结构关系,实现了对技术与价值方面的深刻影响。基于此,“新型教育模式逐渐成为教育教学的新常态,其中以常规教学为基础、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在线教学为重点的新模式更是为公共管理类法学教育变革带来了借鉴。对此,如何应对新教学模式带来的公共管理类法学教育新挑战就成为目前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本文从“互联网+公共管理类法学教育”发展的可行性着手,提出了转变教育理念、促进混合教学以及建设实践平台等对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公共管理类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探讨

引言:全面建设“新公共管理类法学”是实现2035年法治建设目标任务的必然要求,高校公共管理类法学院应顺应新文科建设的发展,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差异化探索,在人才定位、课程设计、课堂创新、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新公共管理类法学教育路径革新,高校应立足于社会实践需求,推动公共管理类法学教育的创新,不断为新时代输送高质量的公共管理类法学人才。

一、法学科学性问题的提出

罗马法学家对于科学的理解主要是为了解释从事的法律专业工作,比如协助诉讼、法律解答,很多哲学家在著作中所提出的科学更接近于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实践智能。历史上很多古罗马法学家有着卓越的实践技能,并且在很长一段时间为后世创造了著名的规则,成为罗马法学辉煌的部分。现阶段我们熟悉的法学知识主要是11世纪末开始的罗马法复兴,13世纪中后期开始高度关注知识的科学性问题,很多学者意识到传统方法论难以满足科学证明的要求,所以全部学科需要去探寻自身的基本原理,由此证明科学性,该背景下法学受到哲学影响也得到深入研究,比如法学和物理学数学存在哪些关联。于是14世纪至15世纪欧洲法学家与人文学者、自然科学家爆发了激烈的辩论。不过近代的法学定位在根本上改变法学继承而来的内容,主要在于欧洲法学家难以舍弃相关知识,而把自然科学的概念与原理引入到法学领域,进而完全取代论证技术。

二、法学的科学性问题研究难点

法学的科学性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解答,比如法学能否当作自然科学进行研究,法学是否为科学。为了解答上述问题,首先需要分析研究对象,也就是法学是否存在稳定的研究对象,如果把不同的方法和理论研究法律学问统称为法学,法学这一概念较为复杂,并不能成为独立的科学,所以需要对法学家研究知识兴趣进行分析,进而区分广义的法学和狭义的法学,法学内部之间法学的差异性。对于法学家来说,不仅关注法律条文自身,还关注现实法律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法律难题,法学家对现行的法律规定进行了一定研究,主要是借助当前法律条文来处理实际问题,而相关道理和依据就是法理,这也是不同历史时期法学家关注的重点。所以法理的问题和物理问题不同,也就是规范不同于自然规律,主要在于法理思想自然物体结构能够呈现在人类感知过程当中,法学研究也不在实验室中进行自然科学研究。法理问题在研究主要是针对案件、利益相关方,所以在追寻法理的过程中也伴随着个人判断和情感论证,该情况下如果把法律问题视为政治问题、道德问题或者经济问题,由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哲学来处理缺乏可行性。

三、法律实践教育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教育在公共管理类专业中的认识问题

法律课程在公共管理类专业中应该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现实来看,很多公共管理类的教育工作者都存在着认识上的问题,有的教育工作者认为公共管理类专业不是培养法律人才,只需要让学生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就够了,从而出现了公共管理类专业法学课时少,法学教师少,法学实践少的“三少”局面。还有些教育工作者认为,在一般的企事业单位中,都安排有法律顾问,其他的工作人员不懂法律也没关系,但事实上真正有专业法律顾问的企事业单位应该不到总数的50%,一些企业只是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不是设置专业的法律顾问,这种情况弊端在于只有当企业出现法律问题了,律师来帮助解决法律问题,而无法起到预防法律问题出现的作用,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具有潜在的危险。高校实践性法律教育管理体系不健全,在其中实践性法律教育的检测存在一些难题。 很多高校并没有设定教学检查要求,欠缺考量学生们实践教学品质的要求,根据主观性人力点评去衡量学生们的实践能力水平。 这类检测方式欠缺科学合理合理化,危害学生们实践和实践活动的积极性。

(二)法学教育在公共管理类专业教学中缺少专业化

市场经济管理可以说就是法制管理,因此,对于公共管理类学生而言,法学知识的获取是其知识结构和能力的一部分。如何能让不同专业的学生了解与本专业相近的法学知识则显得尤为重要。但在实际教学中,受教学学时及教材的限制,无法做到统筹兼顾,教师在讲授一些知识点的过程中只能一带而过,无法考虑到不同专业学生的差异化需求难以达到深入讲解。这样的结果容易挫伤学生学习法学课程的积极性。在高校开展实践性法律教育活动中,实践课无法得到充分重视,在所有学生们课程设置中占比例不大。 因为高校实践课程内容列入学生们课程设置选修课程,实践课程内容在在校大学生法学课堂中占比比较小,学生们并不是格外重视实践课程内容,一些高校的仿真审理、法律支援、法律门诊所等法律实践活动也并未列入学生们考察项目,反而是做为课余活动开展。

(三)公共管理类专业法学教学模式单一

教学模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教学效果的好坏。公共管理类不少法学教师由于条件限制,在授课时,仍采用“填鸭式”教学。由于教师自身法学实践的不足,在教学时过分重视理论与法条的简单阐述,忽视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有的教师临时编造一个案例,既也漏洞,也缺乏生动性,课堂气氛也欠活跃。另外,由于条件所限,公共管理类很难为学生提供法学实践基地,学生所学法学知识缺少与具体的实践结合的机会,实践教学方法单一是公共管理类专业法学教学存在的一大问题。总的来说,很多高校在法学教育的培养计划中,过度高度重视法学基础知识的引入。 无论是对于老师教育的描述,还是对于学生们教育品质的检测,也是从基础理论教育的视角来制订的,基础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在教学策略教育培养目地上没有明显差别。 因而,很多高校制订的教育督导制度仍以知识理论为主导,并没有针对法律操作实务课堂教学的对应的督导评估制度的课程内容和教学工作计划。

四、法律实践教育教育

(一)改变教学目标

首先必须明确人才培养的定位,必须理清究竟“培养什么样的人“这一根本性问题,不同高校在明确自身人才战略定位时,需要依据自身的办学条件,例如师资力量、生源结构和办学层次和当地社会需求为导向,实现精准性人才供给,千校一面的情况不能出现。在具体实践中,一是可以改变传统的以学科为导向的培养目标,开展差异化分类培养,在大一大二期间完成所有公共管理类法学理论性课程安排,在大三,根据学生就业规划或学业计划开始进行培养分流,如针对公务员考试、律师职业就业、考研进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别予以不同的教学安排和指导,在此基础上,也可以借鉴研究生培养制度下的导师负责制,根据不同培养目标,给每个学生匹配相关领域的指导老师,一方面更好的保障了分类培养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也是满足新文科背景下突出的的个性化培养要求。二是针对地方基层院校可以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地方律所、相关行业组织之间的联系,可以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当地有关法律层面的基层服务。畅通各渠道之间的实习通道,针对地方相关基层岗位人才缺失的现象,建立合作机制,定向培养符合相关缺失岗位要求的人才,实现本地人才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

(二)变革课程体系

随着社会问题的复杂化,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传统的专业划分培养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对综合型人才的需求。作为百科全书式的公共管理类法学在课程设计中应当开设计算机、机械、电气、会计、金融工程、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生物学、国际贸易、社会学等学科的基础知识教育,致力打破学科专业壁垒,加强各学科与公共管理类法学之间联系,扩充公共管理类法学教育的知识容量,使学生毕业后,碰到各行各业的问题,对不同行业的背景知识和基础术语有了解,增强公共管理类法学学生学习不同行业背景知识的能力,培养他们形成独特的跨越学科界限的知识视野和思维方式,有效满足现代社会对法治人才培养知识谱系“宽度”。其次新公共管理类法学教育课程体系设计必须回应信息技术带来的变革,尤其是融入人工智能等前沿知识,如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要学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让学生们懂得算法,学会编程,能够从容地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新变化才能满足法治人才知识谱系“新度”的需求。第三,公共管理类法学以社会以及社会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应以社会实践为基础,回应新时代的新问题新现象,为此课程体系要增加关于网络、个人信息、大数据、国家安全、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新的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

(三)搭建功能全面的互联网教学平台

考虑到公共管理类法学需要掌握的基础知识内容极多,且学业压力较大,建议校方建构功能全面、形式灵活的互联网平台,并将校内所有的公共管理类法学优质资源导入,供学生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里开展学习。互联网平台要包含以下几种主要功能:一是直播教育功能,支持视频或音频的在线互动,教师能够及时反馈学生,且支持多格式课件的屏幕投放和白板功能。二是多格式视频播放功能,支持各类终端设备。三是智能考试功能,也就是根据学生日常的学习情况,基于学生的公共管理类法学知识积累短板智能生成更加具有个性化和针对性的试卷。四是在线交互功能,该功能应同时支持学生交互和师生交互,给予学生高自由度的学习空间。教师可以将教学模式调整为任务制或项目制,将一学期内需要完成的学习任务分为几大项目。而学生则是项目负责人,学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发完成对基础知识的学习,通过多次系统考试,线上学习将成为教师和学生共同探讨项目进度和方向的载体。到达规定时间后,教师要对项目完成进度进行考察,以此保障学生的学习质量。在此期间,学生可自行选择学习的时间,用符合自己行为习惯的方式,有的放矢地提高学习质量及效率。

(四)推进线下线上教学融合

无论是公共管理类法学教育教师、学生、高校,还是教育主管部门,都要建立起传统教育和线上教学全面融合发展的观念,以使公共管理类法学教育能向着更具深层次和更广阔的局面发展。在这之中,各教育主体必须明确传统教育和线上教学各自占有的比重,因为无论是面对面课堂讲授还是在线教学,在“互联网+公共管理类法学教育”中所占的比重都不绝对,且没有完全适用于全部公共管理类法学学科的标准化比例。一旦比例把握不准,就只是在传统教学的基础上增加了在线教学活动,无法发挥新教学模式的教育效果。所以为实现有效的“互联网+公共管理类法学教育”还需将传统教育与线上教学进行科学整合。比如针对律师辩论课中的口头辩论,就可以在预习环节利用专项在线教学平台发布两个口语辩论视频,使学生针对视频内容进行讨论总结;课程教学结束后,再继续安排学生基于在线教育平台学习若干个相关视频,并安排相应的问题启发学生思考,供同学之间对此进行探讨评价。另外,所有学生还要在教师面前开展一次实战辩论,相互之间提出完善建议。最后,在线下课堂中再以小组为单位对辩论过程中存在争议的部分进行重点交流,并选择适合的相关视频进行观点印证。

(五)实行多元评价,提高教学实效

要通过科学多样的评价体系来指导法律专业道德教育的目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同于传统的一般公共管理类法学理论教育。评价应该结合专题分析和实践评价,而不是现有的单一封闭式考试或绩效评价,因为大部分学生参与法治并不取决于他们是否能记住很多理论知识。关键是他们能否正确地运用自己的知识公平地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开放的主题分析和实践能力评价有助于发展符合教育实践的法律职业道德:首先,要加强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程序性评价,弱化功利主义评价体系。法律伦理不是一个单一的过程,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仅通过一次考试和一次考试来确定法律专业学生的职业道德是不合适的。相反,需要动态评价法律轮训的有效性,并动态评价考试成绩。减少和增加课堂讨论、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和法律情景通信等实际和情境评价的比例,这将有助于提高学生的体验感;教师通过观察学生的反应和选择来评价学生,提高评价的科学性;第二,法律职业道德考试文件的建立可以采取公开考试模式,不设置标准答案,给予学生自主性、注重动机、理论知识为基础。然而,为了突出法律伦理教育的有效性,也有必要将学生内化和外化。

(六)进一步探索创新实践教学模式

在现有实践学习模式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大创新学习的力度:一是推广模拟法庭诉讼的教学方法。模拟法庭诉讼可以将学生整个执业过程融入学院的法律教育体系。这是一种很好的法律学习方法,大大减少了法律专业学生从法律理论到实践应用的过渡。一些高等教育机构采用了模拟法庭程序的方法,但它并没有得到广泛应用。第二,改进法院模式。目前的法院模式不符合实际,要克服模拟表演法庭的不足,真正发挥模拟表演法庭在实践教学中的作用,就必须坚持实践方向,让学生“如实”独立解决法律问题,学生应利用实际案例制定自己的司法策略和应对方法,通过披露事实和法律适用性形成自己的观点,探索最佳的审判程序,并为各自的代表提供教育。

(七)探索“人工智能+法学”的教育模式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其不仅推动了法律服务与行业活动的智能化,也给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模式也带来了诸多影响,为了培养出更多适应智能化要求的法治人才,法学教育应做出积极的回应与变革。大学慕课便是很好的尝试,不仅能很好解决传统法学课堂概括性教学的弊端,使学生能够实现个性化以及差异化学习,而且还能实现优势教育资源的共享,使学生能突破时间、地域以及师资力量的限制,学习潜能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被激发。此外,高校还应该引导教师转变传统的教学观念,高校教师作为推动教育创新发展的中坚力量,面对智能化变革的背景,不仅应积极探索智能化的教学方案,将智能化技术运用到法学基础教学中,还应该引导学生在法学学习过程中掌握各种智能技术,着重培养其法律思维能力、推理能力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其能适应人工智能时代对法治人才新的需求。

结语:新媒体时代高校法律教育的改革与实践,立足于高等教育法律教育的价值观,从新媒体时代法律教育实践的机遇与挑战出发,推动法律教育创新,实现法律教育与新媒体技术和思维的结合,拓展法律教育的载体,丰富法律教育的内容通过改进有效的法律教育实践模式,强调新媒体在高校法律教育中的应用和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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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丹.实践教学视角下法律案例教学思路的重塑[J].高教探索,2020(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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