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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音乐类非遗传承人群能力建设刍议

——以“畲族民歌”为例

林绿怡
  
学术与研究
2023年44期
上海市虹口区文化馆 非遗保护中心 上海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200080

摘要:文章首先强调非遗保护的“主体性”最主要指向的是非遗传承人群,并从非遗归属谁、保护非遗依靠谁、为了谁三个维度,确认了传承人群在“多元行动方”中的核心地位,进而彰显出传承人群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文章以非遗传承能力谱系学说为理论框架,以传统音乐类非遗的特性为关切,以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畲族民歌”为例,通过深度田野访谈和实地调研,全面考察该类别传承人群的能力建设现状。主要从核心能力、一般能力及附加能力三个维度展开现状探析,揭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继而以问题为导向,提出了“畲族民歌”传承人群能力深化的实现路径,以资相关政府部门决策咨询。

关键词:非遗保护的“主体性”;传统音乐类非遗;畲族民歌;传承人群能力建设

引论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下文简称《公约》)及其操作指南包含了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能力的相关要求,并通过倡导有关社区和群体的教育和培训计划,指出了“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的可行路径。在此大背景下,我国于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于2019年发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均围绕着非遗保护中国语境与中国实践中的传承人群的能力要素予以了申张,特别是针对基于国家级等各级代表性传承人评选标准的传承人群能力要求作出约定。当前,在“系统性保护”成为我国新时代非遗保护的共识下,如何进一步“扎实做好传承人培养工作,建立体系完备、梯次合理的非遗传承人队伍,确保一代代接下来、传下去”,从而持续提升非遗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能力,这一能力建设的可持续性问题亟待学界的及时关切与深入探究。

而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类别,传统音乐类非遗资源具有更为鲜明的无形特征,且特别看重以“人”为主体,以“口传心(身)授”、“口耳相传”的方式实现活态传承,同时又特别讲求传承者的悟性与个性。在其身体化的传承过程中,作为传承主体的人的因素也就尤为凸显。因此,十分有必要围绕传统音乐类非遗的上述特殊属性,对其特定传承人群的传承能力建设展开专题性研究。目前,已有学者从学科、制度和谱系等角度围绕非遗传承能力建设展开探究。其中,也有个别学者关切到传统音乐类某具体非遗项目传承主体的特定传承能力问题。但有关传统音乐类传承人群能力建设的现状、困境及对策研究尚远未充分。

一、非遗保护的“主体性”与传统音乐类非遗的特性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明确提出之前,作为文化形态的一种本然状态,亦即人类生活文化有机部分的非遗本身,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起源、演进而存在、发展,早已有之。在其代代相传的自发性历程中,非遗持有者也即传承人的主体性作用显然是至关重要的。而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其保护框架提出之后,在文化形态的本然状态日益被对象化和遗产化的语境中,《公约》所强调的则已不限于传承人群的主体性,同时也将包括国际组织、国家政府、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社区与民众在内的各社会主体纳入到非遗保护的主体位置和主体行动之中,这也就是所谓“多元行动方”的要旨所在。在非遗保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中国实践中,“多元行动方”这一主张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彰显。然而,无论如何,作为非遗保护传承赖以为继的根本源泉与基本动力所在,传承人群的主体性在“多元行动方”中始终居于核心地位。因此,本文所强调的非遗保护的“主体性”主要指向的就是非遗传承人群。

对于非遗传承人群而言,其“主体性”又可以从三个维度得以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归属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依靠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谁?这三个维度共同构筑了非遗传承人群在“多元行动方”中的核心地位,进而彰显出非遗传承人群能力建设的重要性。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归属谁,体现出非遗传承人群在所有权上的“主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社会独有的文化形态,因价值认同而为人类后代集体、群体或个体享用。在中国语境中,人民群众既是非遗的创造者、持有者,也是传承者。这一归属权问题在《公约》开篇即有旗帜鲜明的表述,将其指称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所持有的“文化遗产组成部分”,并指出“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重要性。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下文简称《伦理原则》)中,非遗传承人群在所有权上的主体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阐述。《伦理原则》强调了必须“承认和尊重”作为非遗持有者的“社区、群体和个人继续其各种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之权利”,突出表现为对非遗传承人群在非遗相关事项认定、使用权、“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习惯做法”,以及保护传承非遗之知情、同意、评判权上的充分尊重。

其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依靠谁,体现出非遗传承人群在主导权上的“主体性”。当今社会,在文化资源化、遗产化的迫切局面下,非遗的有效保护与可持续性发展诚然离不开“多元行动方”的共同努力。但是,最终主导非物质文化遗产存亡、消长、正变、兴衰的核心主体仍然是非遗传承人群本身。从根本上来讲,这是非遗传承人群在“多元行动方”中最具能动性的体现。正如《公约》所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一旦离开传承主体世代相传的创造力,也就无法确保非遗生生不息、传承至今的生命力。所以,《伦理原则》指出,“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在保护其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应发挥主要作用”,并且应“在确定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威胁,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去语境化、商品化及歪曲,并决定怎样防止和减缓这样的威胁时应发挥重要作用”。

再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谁,体现出非遗传承人群在受益权上的“主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宝贵成果,首先应为持有、传承者所得,随即反哺于传承人群所在的社区,进而让广大人民群众从中共享文化传统与文化多样性之福祉。这也就是《公约》所说的“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并且,正如《伦理原则》所言,“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或个人应从源于这类遗产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的保护中受益”,非遗传承人群的受益权始终包括形上、形下两个层面,共同维系着传承人群的主体特征。

以上三个维度所共同维系的非遗传承人群的“主体性”其实质是《公约》“以人为本”和“可持续性发展”宗旨的集中反映。在非遗保护的中国实践中,这又充分体现出非遗保护“以人民为中心”,关切“民族”、“民众”、“民生”的人民性立场(按:在非遗保护研究领域,已不乏紧扣“文化为什么人”这一问题,阐析人民主体性地位的理论研究。例如,陈通认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 “人”为承载者的活态传承的文化遗产。非遗保护中要坚守人民立场,人民既是遗产的创造者、拥有者、守护者、传承者,也应该成为遗产保护传承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郑长铃则曾指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贯彻“民族”“民众”“民生”“三民主义”)。新时代,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从建章立制的初始阶段进入到改革的“深水区”,以人民性为出发点,以“主体性”关切为中心,以上述三个维度为导向的非遗传承人群能力建设已成为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原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项兆伦同志早在2017年5月12日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上就已明确指出,“当前的核心指导思想是:坚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巩固抢救保护成果,提高保护传承水平,推动非遗事业可持续发展”。职是之故,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实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进一步提升传承人技能艺能”的具体措施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2023年发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也更明确地提出了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所应具备并提升的能力素养。为各地、各级、各类代表性传承人能力要求的约定提供了自上而下的指导意见。此外,当前我国实施的非遗助力乡村振兴计划、非遗工坊、非遗小镇等系列工程,均是基于国情、顺应时代,本于非遗传承人群能力建设的实践之举,也是非遗保护融入国家重大战略,成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文化建设”重要一环的切实举措。

2003 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界定的非遗类别中,并没有将“传统音乐”独立列出,“传统音乐”可归属于“表演艺术”这一范畴。在我国非遗的十大类别中,“传统音乐”已作为一项独立的类别,体现出非遗保护分类管理意识的提升,同时也是对传统音乐类非遗特性的一种认定。在非遗保护的中国语境中,这一特性可以从三个方面予以概括。第一,传统音乐类非遗主要凭借声音、语言文本实现传承与传播,不可触,不可视,亦不可嗅,因而具有更强烈的无形属性。第二,因为其鲜明的无形特征,传统音乐类非遗在传承实践中需更多地依赖于口传心(身)授”和“口耳相传”的模式,其传承方式难以被“编码”和“量化”。第三,也正是因应其无形特征,传统音乐类非遗活态传承的实现,对传承者的悟性和个性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传承者需要凭借其良好的悟性,将抽象而离散的音乐符号通过心(身)实践整合为具象的完整意义段落。同时,除了掌握传承下来的的定式以外,也需要将其个人经验、经历、认知、理解和审美旨趣绾合、融入其中。另一方面,由于强烈的无形性,传统音乐类非遗为传承者艺术个性的施展赋予了更大的自由空间,这也是传统音乐生命源泉得以持续涌动的基本动力所在。基于此,传承者个性的特出,能否匹配、填充空间的释出,就显得至关重要。

以上三个方面特性的存在,也就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面向上,对相应传承人群的能力建设提出了更加具体、更具针对性、更为迫切的要求。这也是当前在实施非遗保护分类管理工作中亟待关切的命题。然而,现阶段,无论是在政府、社会层面的实务工作中,还是在学界的研究、探讨中,均缺乏专门对应于传统音乐类非遗传承人群能力建设的指标要求及相应的深入思考。譬如,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中,更强调的是传承人应熟练掌握“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对于诸如传统音乐类非遗赋予其传承人创新能力的培养要求则关切不够。又如,《祁太秧歌传承主体发展与传承能力探究》一文中,虽然对传统音乐类非遗“祁太秧歌”的传承主体的特征与传承能力的提升方向进行了论析,但却并没有上升到传统音乐类非遗的类别层面,对相应传承人群的能力要求予以关照。

正因如此,以具体项目为抓手,以传统音乐类非遗传承人群能力建设为自觉探讨的研究势在必行。本文以“畲族民歌”为例,则是考量到其作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布区域为福建省宁德市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浙江省泰顺县等),因保有反映畲族族群历史、生活方式、民俗风情以及特有伦理观念的传统音乐特质,而较具代表性和重要性。与此同时,也是因为它作为一种合民族性与地域性、多样性与复杂性于一体的传统音乐形式,集中折射出一国多民族文化遗产的存在现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普遍性。

二、“畲族民歌”传承人群能力建设现状

以“畲族民歌”为例,深入探究传统音乐类非遗传承人群的能力建设,还需要确立一个理论框架。为此,笔者认同将非遗传承主体所需具备的各项能力视为相互关联的谱系集群的理论观点。循此将非遗传承人群的传承能力解析为核心能力、一般能力和附加能力三大方面。其中,核心能力又分为技艺掌握水平、技艺创新能力、传习教育能力和思想道德水准;一般能力主要指传承人群的市场拓展或展示传播能力、认知实践项目背后的文化传统的能力;此外,还包括资源管理能力、社会组织能力、同行号召与交流能力、司法维权能力、综合文化素养与理论研究能力、网络与数字化应用能力、国际视野与跨文化交流能力等“锦上添花”性质的附加能力群(按:李柯提出了“非遗传承能力谱系”的概念,他认为影响、制约非遗传承的能力并非单一、孤立的某种或某类能力,而是结构化的能力集群,由此而构成了整体与个别、稳定与变化、互动性与共通性相统一的谱系特征,甚至可以说,谱系本身就是非遗传承能力的基本存在形式。参详:李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能力谱系建设刍议》,待刊)。

正是在以上能力谱系框架下,笔者通过面向“畲族民歌”传承主体与相应地方非遗保护部门管理者的深度田野访谈,并紧紧围绕着“畲族民歌”作为传统音乐类非遗三个方面的特性,对“畲族民歌”传承人群各项传承能力的有无优劣等相关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予以集中揭示。

作为最基本的一项核心能力,“畲族民歌”传承人群的技艺掌握能力主要包括语言运用能力、声韵把握能力、歌唱能力、表演能力等。首先,在语言运用能力方面,呈现出中青年传承人群畲语习得普遍弱化的情形。目前,除老一辈畲民仍然常用畲语交流以外,年轻世代讲畲语的场合已日益减少。加之,畲语有语言无文字,其强烈的无形特征使得学习畲语更需要依靠耳濡目染的生活环境,但这种原生的环境正在持续减退。借用汉字记畲音的方法也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畲语的习得问题。这些现实情况综合起来,遂导致学习畲歌缺乏语言基础。对此,“畲族歌言(二声部山歌‘双音’)”宁德市蕉城区区级代表性传承人雷清梅表示,畲歌的内核是畲语。同时,由于畲语没有形成特定的文字,畲歌的传承更多地依赖于“口传心授”,畲歌学习需要通过反复沟通与长期训练,传唱技艺门槛相对较高。因此,畲语的弱化使得畲歌学习难度变得更大。当然,如果悟性高的话,肯定有利于学习。这个悟性主要体现在记忆力好、语言接受能力强。丽水市云和县“畲族民歌”青年传承人蓝文鑫则认为,传承人的技艺掌握能力当中,最重要的是畲语掌握能力。先是要学会说畲语,方能听懂畲歌,最后才是学唱畲歌。如果没有畲语的基础,当研习歌本时,就需要逐字将汉音转换为畲音,这个过程或许需要重复多次,才能将歌本上的曲目唱出来。反之,如若已具备良好的畲语基础,则可以第一时间视唱出来。宁德市蕉城区文体和旅游局何菲也指出了畲语之于畲歌的重要性,并将其视为学习畲族民歌的门槛。同时,她还进一步表示,由于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不会讲畲语,以致青年传承人在语言运用方面能力缺失。同处畲族文化生态圈的“闽东畲族传统服饰制作技艺”宁德市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林章明对畲族民歌也较为熟悉,他也将畲语视为畲歌的根本所在。

其次,在声韵把握能力方面,“畲族民歌”传承人群均能较好地掌握歌言用韵、押韵的方法,但在不同地域的音调转换上还存在提升空间。掌控声韵是把握音准的前提,也是传承者展现个性与实现创新的基础。与此同时,畲族歌言用韵要求较高,尤其讲究押韵,音调也就成为区隔各地歌言特征的一个重要指标。针对以上特性,雷清梅强调,畲族歌言虽然没有完全固定的形式,但一定要讲究押韵,否则会跑调。蓝文鑫也举例,福建、浙江两地的畲语有着百分之九十的相似度,仅存在些微差异主要体现在音调上。譬如,有小部分畲族民歌用福建调唱是押韵的,但用浙江调唱就不押韵。因此,在音韵的转折中,就显示出较为强烈的地域特征。如果传承者对音调有较高的敏感度,就能够快速地在两地不同的音调之间进行转换,以此来促进不同地区畲族民歌的学习、传承。

再者,在歌唱能力方面,“畲族民歌”传承人群普遍拥有较好的音色,但某些青年传承人对于原生态唱法发音方式的掌握仍不够纯熟。“畲族民歌”的发音方式确实是一大难点,集中体现在真假声切换以及用高音演唱真假声等方面的能力强弱上。何菲、雷清梅等均认为,建立在良好感知能力基础上的音色表达,是绝大部分传承人的优势能力所在。同时,雷清梅又揭示出一些传承者在发音方面的不足,比如在歌唱中多靠喊,只局限于口腔共鸣,不会通过腹部发声,因此容易唱哑,更难以将假音唱得“嫩”而动听。蓝文鑫同样表示,发声方式的掌握与否直接影响到畲歌原生态唱法的优劣。他说,畲歌演唱有平音和高音之分。其中,用假声演唱的高音最能体现畲歌的原生态唱法,但由于缺少系统性的声乐训练,高音部分难以得到较好地诠释,且无法迅速进入歌唱状态,并经常会唱哑。

最后,相比于歌唱能力,“畲族民歌”传承人群的表演能力总体上居于弱势。对此,何菲深有感触,她指出许多传承人在歌唱上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准,但由于缺乏舞蹈基础和肢体语言,往往一上舞台则表演形式单一,艺术表现力不足,常常引以为憾。应该说,这与传承人艺术个性的有无强弱紧密相关。

作为事关非遗融入现代生活,实现活态传承的一项重要核心能力,“畲族民歌”传承人群的技艺创新能力主要体现在乐理运用能力、对歌当中的即兴编唱能力、与流行歌曲的混编能力等能力项上。传承人们对于提升技艺创新能力的重要性与迫切性多表示肯定。雷清梅说,与现代音乐体系相比,原生态畲族民歌的组织形式较为简单,不尽符合现代人特别是年轻人的审美取向,因此,创新、拓展显得十分必要。林章明虽认为非遗传承和创新分属两个不同体系,但仍然强调有创新才能有更好的发展。正是基于对技艺创新能力价值的认定,我们对于这一能力集群的建设现状作出了以下研判:第一,“畲族民歌”传承人群的乐理运用能力普遍不足。将基本的乐理知识作为畲歌创新的基础,是雷清梅、林章明等相关传承人的共识。但在蓝文鑫看来,如果光是继承传统,首要任务是走进畲歌的生态语境、拥抱田野;如果要实现创新,则有必要接受相对系统的乐理知识训练。第二,“畲族民歌”中青年传承人群的即兴创编能力偏弱。从形式和内容上来讲,这项能力包括曲调编唱、文本创作两个方面。对此,雷清梅解释道,畲族民歌当中的对歌可以持续一两夜而不重复,这就对传承人基于曲调和文本的双重创编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何菲也表示,传统的采茶歌、迎宾歌、祝酒歌的曲调和文本均源于老一辈畲民的生活日常。如今,随着时代发展与社会进步而日新月异的畲民生活,也需要新一代的传承人反映到新的创作当中。然而,他们这方面的能力并不足以支撑这种与时俱进的创新。从歌曲类型上来看,对歌当中需要快速接应的即兴演唱部分,对创新的能力要求最高。这一能力要求又包含了记忆牢固、经验丰富、反应敏捷、押韵合理、场景契合等诸多方面。从跨界融合上来说,传统畲歌与流行歌曲的混编能力尤为紧缺。正如蓝文鑫所言,这种跨界别的混编能力除了“畲族民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雷美凤、“畲歌王子”蓝永潇等少数艺术家有所展现外,大部分传承人仍停留在探索阶段。而据何菲了解,政府有关部门还没有专门针对这方面能力提升的有效措施。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畲族民歌”传承人群技艺创新能力的优劣同样与其艺术个性的有无深浅正相关。例如,蓝文鑫就将音调谱写上的创新归功于个性的施展。而何菲则将传承人演唱辨识度的鲜明与否作为检验其独特艺术个性的标杆。

“畲族民歌”传承人群的传习教育能力也是重要的核心能力之一,它既指涉上一辈传承人向下传授的能力,也包括下一辈传承人学习接受的能力。这两种能力首先体现在传统的以“口传心(身)授”和“口耳相传”为中心的师徒传承方式当中。从当前“畲族民歌”师徒传承过程中反映在师徒主体和客观条件等方面的诸多问题,可以看出传习教育能力与时代社会不相吻合之处。具体而言,学徒辈习学的内在动力不足、必备基础薄弱,师傅辈教学方法的局限、带教意识的欠缺,以及传习教育外部环境的剧变共同导致了“口传心(身)授”、“口耳相传”效果不佳。学徒辈学习接受畲族民歌多凭一时兴趣而缺乏持久的热爱,是其内在动力不足的根本原因所在。蓝文鑫、何菲等都不约而同地点出了这一问题。传承畲族民歌带来的收益有限,又进一步削弱了以年轻人为主体的学徒辈学习接受的主观能动性。据雷清梅介绍,在福建宁德,学徒层次的畲歌演员并没有固定工资,只能靠日常演出获得低于许多上班族的工资。在浙江丽水,类似的情形同样存在。不仅如此,学徒辈学习接受畲族民歌还缺乏对畲语的掌握及畲族文化的熏陶。语言基础的薄弱问题在前文中已有详述,文化认知的不足后文还会述及。雷清梅说,目前老一辈传承人招收学徒,无论懂不懂畲语都可以收,这实在是无奈之举。蓝文鑫则常为一些青年学徒开口演唱时的顾虑重重而感到担忧,这种羞于开口的状况跟语言文化的疏离应该是息息相关的。与此同时,师傅辈在向下传授时,更多的是依靠传统的身体示范和实践启示,较少有人能开发适应于当代学徒实际情况的教材文本和教学体系。歌本在教学过程中仅仅是起到记录、辅助、提示的作用,采茶挖笋、婚丧嫁娶等生产生活场景才是他们教学的主要凭借。然而,这种无形的透过身体经验进行传习的传统方式,对于畲语文化基础薄弱的青年学徒而言或有偃苗助长之嫌。更何况,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传习需要长期的浸润,而许多青年学徒的时间、精力却无法保证。雷清梅、蓝文鑫均举述了青年学徒因较难适从畲歌传统教习方式的无形特征而濒于放弃的事实。在这种情形下,青年学徒的激情和悟性都容易被挫伤,从而又严重影响到学习的可持续性。如此般,便进入一个恶性循环。另外,师傅辈虽然并不吝于传授,但由于自觉传帮带教意识的缺乏,也导致在具有传教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以外,学徒培养的随意性和随机性。以学校教育为主体的当代文化传习模式,作为重要的外部环境因素,又进一步加剧了无形文化“口传心(身)授”、“口耳相传”的式微。因此,无形属性更为强烈的传统音乐类非遗相比物质形态较为突出的传统技艺类、传统美术类项目而言,在传习教育的能力要求上,也就更为严苛。

其次,“畲族民歌”上一辈传承人的向下传授能力和下一辈传承人的学习接受能力又反映在校园传承这一新型传承方式上。通常来说,非遗校园传承主要分为:在以普及、传播为中心的“非遗进校园”基础上的选拔传承、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传承人群职业教培和传承人群业余校园进修三个面向。依此划分,在“畲族民歌”进校园方面,传承人去到校园开展传教唱活动早已屡见不鲜,但在活动的常态化、深广度和效果上仍有待提升。譬如,据蓝文鑫所述,在浙江丽水,畲歌畲语进校园活动主要集中在民族小学,但就算在民族小学,畲族学生的占比也是较低的,这就影响到以畲族学生为主力的畲歌传承的深入推进。又如何菲所言,在福建宁德,畲歌畲语进校园仅仅是不定期的活动,不像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水密隔舱福船制造技艺”的代表性传承人,已将该项目的相关技艺内容设计为独立的课程,进入校园实现常态化教学。与此同时,“畲族民歌”进校园尚未深化到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职业化教育程度,其传承人群业余校园进修的培训班次也并不多见,纳入“研培计划”的相关班次更是暂付阙如。而在已开办的某些相关培训班中,师资匹配度、学员积极性均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对此,雷清梅一方面对国家艺术基金支持的原生态民歌培训班表示肯定,另一方面又对个别由政府或民间组织的地方性、行业性培训班以美声指导原生态唱法的师资安排表示质疑。蓝文鑫不仅认为三五天的短期培训难以见出实际效果,更揭露了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某些传承人进校园接受培训竟是为了获得政府派发的人头补贴。

再者,“畲族民歌”传承人群上下传习教育的能力建设现状还可以经由现有传承人群的年龄分布和性别比例而得以呈现。据雷清梅、何菲、蓝文鑫了解,从年龄分布上来看,福建宁德的“畲族民歌”传承人群年龄在四十岁及以下者约有百余人,但中坚力量仍以五、六十岁的中老年人为主,且三十岁以下的青年传承人相对较少;在浙江丽水,六、七十岁的代表性传承人约占传承人群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四、五十岁的代表性传承人约占比百分之二十,三十岁以下的代表性传承人则寥寥无几。两地的年龄分布均彰显出传习教育的代际性差异。就性别比例而言,宁德、丽水两地则显示出截然相反的占比态势。何菲表示,目前宁德的男性传承人数量远少于女性,许多男性代表性传承人为找不到男性徒弟而发愁。这收徒性别的不平衡就导致在畲族山歌中唯一存留的二声部山歌歌种“双条落”的演唱(男女对唱)难以传承。蓝文鑫则道出了丽水畲歌传承“男多女少”的另一困境。这一相反的性别比例同样使得对歌的传承难以为继,许多男性中青年传承人只能通过寻求跟老一辈女性传承人的合作来传习当地的对歌。

思想道德水准的高下同样属于核心能力,并在各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定当中具有一票否决制。这一能力的核心属性得到了传承人群、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社会主体的共识。但林章明仍对此保持谨慎乐观,他说,思想道德水准属于传承人的“软件”方面的能力,除非有人举报或问题曝光出来,在相关评选程序中,才会被讨论。这也就间接说明了政府相关部门在提升该项能力的关注度和能见度上,仍需展开进一步的制度性建设。;

“畲族民歌”传承人群的展示传播能力、市场拓展能力和对项目所在文化传统的认知实践能力等属于一般能力的谱系范畴。其不可或缺性虽不及核心能力,但这些能力的存在和提升,却能够有效地促进核心能力的施展。

展示传播能力是“畲族民歌“传承人群首当其冲的一项一般能力。对于无形特征强烈的传统音乐类非遗而言,如何通过可视化、多渠道的展示传播提高项目的知晓度,进而达到深入普及、活态传承的目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畲族民歌”传承人群的展示传播能力建设现状可以从三个方面予以观照:第一,无论是传承主体本身抑或政府非遗管理、业务部门,以及相关社会主体,均已或多或少地认识到提升展示传播能力的至关重要性。在福建宁德,这种认知的获得主要得益于畲族民歌在2022年央视春晚上的惊艳亮相,雷美凤、雷清梅以一曲《采茶歌》让全国乃至全世界的观众领略了畲族民歌的风采。这次成功的现场直播,及其后续的重播与相关报道,让畲族民歌传承者的文化自信空前高张,自觉传承的行动力也得到了大幅提升。以前,一些青年传承人在公共场合往往羞于演唱畲歌,民族服装也是刚表演完就马上换下,那次春晚演出以后,他们参与公共演出,甚至主动拍视频直播演唱的积极性大大增强了。雷清梅如是说。作为地方非遗部门的管理者,何菲也坦言,通过央视春晚的展示传播,一方面,传承人群展示传播自我的意识和能力都得以加强;另一方面,随着“畲族民歌”知晓度的大幅提升,有更多的平台愿意给到相关传承人以展示的空间和机会,这无疑又能够进一步促进其展示传播能力的发挥。

第二,“畲族民歌”传承人群的线下展示传播能力目前主要体现在参加、组织歌会、竞赛,节目录制,展览展示等方面。如畲族“三月三”对歌活动、中国原生民歌节、中国民歌大会等。总体而言,活动的频次在增加,展示传播的机会也随之增多,但是,雷清梅也点出了其中的一个痛点,即传承人参与活动的经费,特别是赴外地交流的交通支出多为自费形式,得不到机制性保障,这也会影响到线下展示传播能力的长足发展。

第三,“畲族民歌”传承人群的线上展示传播能力近年来随着移动媒体技术与人工智能的发展,也得到了良好的培养,包括线下活动的线上再传播、短视频制作与直播、微信推送与互动等诸多方面。比如,雷清梅就已在抖音、微信视频号、微博等平台上拍摄畲歌及畲文化短视频多条,获得了8000万+的播放量和全平台20万+粉丝,并为此注册了“畲小仙”商标。蓝文鑫则介绍了通过微信群聚集云和、遂昌、松阳等多地的畲歌传承人和爱好者,从而实现线上跨地域对歌演绎的生动案例。何菲还提到线上展示传播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策略,就是借由相关性、整合性的内容输出来获取广大网民对于畲族民歌的关注。例如,在直播带货福鼎白茶、宁德大黄鱼的时候,可以穿插畲歌元素,或将包含畲歌在内的各项宁德非遗品牌打包成一个整体,对外讲好闽东故事。

相比于展示传播能力发展势头的欣欣向荣,“畲族民歌”传承人群的市场拓展能力水平仍停留在初级阶段,具体表现为将线上流量变现的能力不足、文创周边的设计开发能力缺失等方面。据何菲介绍,“畲族民歌”传承人在线直播所带来的直接收益有限,经由直播所获得的商业演出合作机会也并不多;相关文创产品市场开发的痛点则在于,难以找到既能将无形的传统音乐形式有形化、可视化,又足够具备市场号召力的物质载体。当然,尽管市场拓展能力痛点突出,也有相关传承人已认识到提升该项能力的重要路径或策略。也就是,当传承主体本身的市场能力有限时,可以通过寻求专业合作的方式来实现能力的跨越式发展。如林章明即主张需率先依靠传媒公司的合作运营和文旅部门的政策扶持改变市场能力薄弱的现状。

“畲族民歌”传承人群对项目所在文化传统的认知实践能力主要取决于项目所在的畲族文化生态是否遭到改写。所以,老一辈的认知能力总体上强于后一辈。这一能力的强弱虽然长期处于隐性状态,但关键时候则会呈现出来,制约到某些核心能力的发展。比如,对相关畲族民俗文化的谙熟程度往往会影响对歌时即兴发挥的效果。这一能力的深浅有时甚至会左右某些民歌类型在当下的生存权。蓝文鑫就表示,正是有赖于畲族传统丧葬习俗的保持和习得,才让畲歌中的“丧歌”得以较完善地保存、传承下来。

此外,不同于核心能力与一般能力建设的是,“畲族民歌”传承人群各种附加能力至今尚未得到传承主体、政府部门及相关社会主体的自觉关注。诸如司法维权能力、国际视野与跨文化交流能力等传承人的重要附加能力,均未获得有意识地开显与开发。

结语:“畲族民歌”传承人群能力深化的实现路径

上文以“畲族民歌”作为传统音乐类非遗的特性为关切,针对其传承人群能力谱系建设的现状,从核心能力、一般能力及附加能力三个维度进行了深细阐析。特别是对其中的问题予以揭示。正是以这些问题为导向,得出可供相关政府部门决策咨询的“畲族民歌”传承人群能力进一步深化的实现路径如下:

第一,就相关传承人群,特别是其中的中青年传承人而言,应在充分认识到各项相关传承能力权重、价值,以及传承能力自我建设之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通过自我学习与实践,不断优化、完善能力谱系结构,包括:主动夯实畲语基础,提升不同地域音调的转换能力,完善原生态唱法的发音方式,增强乐理的运用能力,激活对歌当中的即兴编唱能力、畲歌与流行歌曲的混编能力,锻炼线上线下的展示传播能力,深化项目所在文化传统的认知实践能力等。对于学徒辈的传承人群而言,建议尽早拜师,以培养长久的兴趣与热情,从而增加内在的传习动力,铸牢必备的能力基础,对于师傅辈的传承人群而言,则建议多借鉴、多交流,以适时更新带教意识和教学方法。

第二,就相关政府部门而言,应深入贯彻《公约》精神,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因地制宜地制定、完善地方性的非遗分类保护条例与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与退出制度,将传承人群畲语掌握能力、对项目所在文化传统的认知实践能力、线上线下的展示传播能力、思想道德水准的高下、业余校园进修的频次与效果等,纳为传承人认定、管理与退出的关键性依据,并据此制定相关激励机制。将传承人群畲语掌握水平、传承人群合理的年龄分布和性别比例等,作为政府相关部门业务工作的重要考评指标。同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为传承人群和演艺公司、运营媒体、文创企业等市场端的合作牵线搭桥。

第三,就相关社会主体中的学校而言,应以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己任,充分发挥学校的智力资源、人才优势与智库作用,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协同下,开办以畲歌畲语基础、畲族文化概论、基本乐理知识、教育教学方法、线上线下展示传播、市场与法律常识等专题的培训班或相关校本课程,推动传承人群职业教培纳入文旅部研培计划,乃至国民教育体系,始终成为畲歌进校园的中坚力量。

第四,就相关社会主体中的媒体而言,应通过舆论引导、媒介宣传和氛围营造等手段,广视角、全平台地报道传承人群自我学习实践的优秀案例、政府部门提升传承能力的惠民政策、各级学校校园传承的先进做法,面向全国乃至全世界讲好“畲族民歌”的感人故事。

总之,“畲族民歌”传承人群的各项传承能力互为谱系,这些能力进一步深化的实现路径也是相与关联的,传承人群、政府部门、学校、媒体等以上相关主体在能力建设中形成了一种“主体间性”,这也就是本文第一节所述及的“多元行动方”在非遗保护中的普适性意义所在。正如郑长铃在《两岸南音文化传承传播中的“再创造”比较研究》一文中所言:“一个文化表现形式在满足民众生活和时代发展的需要上‘被不断地再创造’,不仅指它的形式和内容得到丰富,更重要的是其文化底蕴要得到深度修复、回归。”以“畲族民歌”为代表的传统音乐类非遗传承人群的能力建设最终维系的不仅是所在项目的与时俱进,更是项目固有的文化基因。

(何菲、蓝文鑫、雷清梅、林章明等受访者为本文写作提供田野资料,在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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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为2017年度文化和旅游部非遗司委托课题“非遗保护能力建设研究——以华东地区、西南地区为例”(课题编号:FY17003)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林绿怡(1996.10)女,汉族,福建省宁德市人,上海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音乐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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