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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反腐,法治护航

任君鹏
  
学术与研究
2023年49期
天津工业大学 ,天津 330387

摘要 医疗领域历来是反腐重点,相关部门已经推出多种反腐举措。然而,医疗腐败依旧存在,并呈现扩散、蔓延、隐秘特点。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国家要求在医疗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领域加大反腐力度,减轻就医负担,促进社会公平,推进医疗体制改革,使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更强。从这个角度来说,对医疗医药行业进行整治,及时且有必要,而完善医疗领域的法治机制,则成为医疗反腐的有力保障。

关键词:医疗反腐;法治建设;保障民生

一.医疗反腐的背景

2023年5月10,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要求健全完善行风治理体系,重点整治医药领域突出腐败问题。这是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领域中不正之风部级联席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后,首次对纠风工作进行部署。此次反腐不同以往,力度较大,原因涉及多个方面。首先是自刑法修正案(六)将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贿受贿纳入“刑罚”以来,针对医疗领域的反腐一直在进行,但腐败问题依旧在,并呈现更加扩散、蔓延、隐秘的特点;其次是尽管明确受贿行贿一起罚,但实际上没有落实到位;再次是之前的反腐主要集中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层面,并没有真正在全领域、全流程形成全面覆盖;最后是当下的内外环境要求在治理人民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上加大力度。医疗卫生事业关乎人民群众的民生福祉,也牵涉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二十大报告》指出,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强盛的重要标志,要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完善人民健康促进政策。而医药领域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主阵地,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健康权益。党中央高度重视医药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将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其战略重心植根于我国国情,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目前阶段,国家正值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党和国家为了保障和改善民生,避免“因病返贫”,建设面向人民,面向大众的医疗,建立了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但在医疗保障的建设进程中,医药领域腐败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近年来查处的一些“关键少数”、关键岗位人员,利用权力寻租、大肆收受回扣、行贿受贿等案件,严重稀释了医药事业改革发展红利,蚕食了人民群众权益,既掣肘医疗、医保、医药事业改革发展,又影响了行业形象,也危害了医药卫生领域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二.医疗腐败的成因

医药领域存在腐败并非一个秘密,在中纪委网站2月发布的《严查医疗领域隐蔽利益输送》一文中,披露了多个案例,揭示高压震慑下医药行业腐败问题不断变异升级,“定制式”招投标、“规避式”委托采购、“供股式”入股分红、“福利式”研讨培训……利益输送方式隐形变异,为贿赂行为披上了“合法外衣”。

各地曝光的医疗腐败案件更是令人触目惊心,例如一台进价1500万元的医疗器械直线加速器,医院以3520万元买入,院长吃掉了1600万元的回扣;一盒市场价为1元的药品,公立医院的采购价是30元,卖给患者的售价更是高出市场价30倍。医疗腐败的直接后果,就是大幅推高了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成本,进而都摊到患者头上,导致药费、治疗费、检查费等直线上涨,加剧“看病贵”程度。可见,医疗腐败严重侵害了患者利益,破坏了医疗行业的竞争环境,从业者陷入竞相“比烂”之中,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怪圈,必须刮骨疗毒,根治医疗腐败。

根治医疗腐败,就必须探本究源,挖出医疗腐败的成因,从根本上对医疗系统中可能涉及到的腐败行为进行整治。对多起医疗腐败的案例研究表明,医疗腐败的主要成因来自于以下两方面。

(一)医商间的利益关系模糊

医疗机构与医药公司利益关系的模糊,导致医疗机构对于医院科研、学术工作的支持与行贿、受贿行为难以区分;医药公司为推介自己的产品给医疗机构高额回扣等,具体如下。

医疗机构及医生与医药产品供应商之间存在一种特殊的、密切的相互依存关系。一方面,医方在众多领域中依赖于医药产品供应商的资助,在医药产品供应商的资助下,医疗科研人员得以进行临床科学实验。医药产品供应商对于医方也存在一定的依赖关系,医疗从业人员可以选择用或不用某款医疗产品。由于医疗机构及医生与医药产品供应商之间存在这种必要的、正当的相互依赖关系,导致医疗腐败非常隐蔽,难以与正当行为相区分,供应商处获得各种“小便宜”已经发展成为医疗行业的一种光明正大的潜规则或者说是行业文化,医生们早已习惯于各个医药公司为其支付培训进修费、会务费、差旅费和餐饮费等。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往往跟专业化、个性化的医疗行为相挂钩,因此更隐蔽,查处起来难度较大。医疗机构对医疗从业人员正当科研行为的资助,与实质的受贿行为往往难以区分,利益输送愈发隐蔽,调查取证难度大,行贿受贿行为变的更加隐秘,在不透明的环境中,医疗从业人员可以更容易地滥用他们的职权,收受贿赂。

医疗机构虚高价格采购原料药,医药公司套取资金用于贿赂。“中纪委曝光一台直线加速器回扣1600万”这是2023年5月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察网站披露的案例。在这场腐败案中,一台直线加速器进口价是1500万元,而该医院的买进价却是3520万元,远远高于同期市场价格,而多出的部分则作为“回扣”纳入医院领导的囊中。而这样的案例并非个例,目前,医用耗材的采购,实行的是各医疗单位自行招标采购,即根据临床科室使用需求,医院器械科按计划与供应商谈判议价,办理采购手续。虽然各医院都有一套采购流程,但是外部监管的不足与内部的形式化管理依然使得腐败存在较大空间,加之医用耗材本身价值较大,成本具有隐性,各医院专科医生对耗材使用具有话语权,医药公司为出售自己产品,往往通过“给与回扣”等方式行贿医疗机构领导,甚至有医疗机构与医药公司共同抬高医疗器械价格,共同瓜分不法收益。

(二).监管机制不健全,法律执行不到位

医院管理权限集中于“一把手”,在缺乏针对医疗机构领导的监督下,容易异化为领导说了算,廉政风险非常大。加之长期以来公立医院纪委书记多是从医院内部成长起来的,而在医疗机构纪检监察干部中,多是由业务岗位转入行政岗位的医疗从业人员,真正具有法律、审计、经济等专业知识储备的人才较少,加之系统培训机会不多,能全面开展纪律审查工作的骨干少,对信访初核、线索处置、调查取证等工作不熟练,对问题线索核查的手段、方法不多,进而导致法律执行的不到位。而部分医疗机构存在重业务、轻党风、行风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监管机制的不健全,会导致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纪能力弱,一定程度上存在不会、不想、不敢监督的问题。基层纪委双重领导体制的规定,使各医疗单位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纪委书记又是同级党委的一个成员,对同级党委的监督缺乏权威性和威慑力,“怕得罪人”的思想坎难以逾越,不愿、不敢大胆履行同级监督职责,造成监督缺位,从而导致公立医院内部监督乏力。

三.医疗腐败的危害

各地加大打击医疗领域利益输送腐败行为,但仍有不少药企和医务工作者铤而走险。“两票制”和集采后,一些药企转向生产环节套取资金以行贿赂,未纳入集采范围的药品、医疗器械成为医疗腐败危险区,医疗腐败问题依旧突出。医疗腐败问题对患者个人乃至社会医疗事业都产生极大的危害,其不仅会影响医疗服务的质量,更导致了医疗资源的分配不均和医疗费用的增加,让老百姓看不起病,不敢看病。最为关键的是,它直接威胁了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对医疗体系的信任,危害了我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在医院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长期存在医疗资源不均衡、费用不透明、医院管理层权力集中、监管不完善等问题。故而催生了贪污、受贿的“温床”,一些掌握权力的医务人员在药品配送、设备采购、耗材供应、工程建设等方面获取非法收入,使医院诊治成本增加,进而将压力分摊在患者和百姓身上,看病贵问题仍然突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其次,医疗费用快速增长、人口老龄化,给医保基金带来较大压力。2023年1—5月,医保基金支出增速同比增长23.3%,远高于收入增速8.2%。近年来,国家医保局千方百计节流增效,医疗费用却依旧居高不下。医疗机构中权利部分为收受“回扣”,在同类药品、医疗器材中购买价格更为高昂的国外药材。因此,医药购销等领域的腐败行为正是医疗费用快速上涨的重要推手之一。

再次,药企将大量资金投入销售环节,催生医疗腐败,污染学术环境。此次集中整治明确指向医药领域生产、供应、销售、使用、报销等重点环节,药企正是反腐的“风暴眼”。一些医药代表通过会诊费、讲课费、借款等方式变相行贿。一些药企采取更为隐蔽和复杂的手段,以赞助科研经费、学术会议、组织药品临床试验等名义,为行贿披上“合法外衣”。药企不着眼未来,把更多心思放在研发创新上,增加投入,提升国际竞争力,反而通过歪门邪道,通过非法手段占据市场,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不仅损害国民健康,更是将民族利益之置于不顾。

最后,腐败行为会导致医疗服务的质量受损。若医疗人员接受“医药公司”的贿赂,采购高价但具有质量瑕疵或不必要的医疗器材,其可能会向患者提供低质量或不必要的且价格高昂的治疗。不仅浪费了医疗资源,还可能对患者的健康造成危险,患者可能会接受不合格的手术、错误的诊断或不恰当的药物治疗,从而导致严重后果。

由此可见,医疗反腐刻不容缓,治理医疗领域腐败乱象,行业主管部门和纪委监委在保持打击医疗腐败高压态势的同时,应探索预防机制、注重源头治理,从制度设计上让相关主体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让法律为医疗反腐行动保驾护航。

四.医疗反腐的法治完善措施

作为国家公共事业单位,又需要自负盈亏,医疗行业本身具有其复杂性。医疗行业腐败的治理和预防主要不在于刑法制度,而在于其他相关的公共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刑法只适合作为最后的武器。故而对涉及医疗行业进行特别立法,完善相关行业监督管理措施,在本次医疗反腐的行动中已经开始进行。

2023年8月8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街接工作实施细则》。其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特点,分别是关注药品领域行刑衔接工作实际情况,及时解决衔接难题;关注药品领域行刑衔接工作流程,完善配套文件指引;关注药品领域行刑衔接的信息共享,充分发挥行刑失信联合惩戒的效应。

根据医疗腐败问题的成因来看,我国未来刑法外医疗腐败预防制度建设应当着力于提高行业透明度和信息流通性,对于医商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和明确,对医药疗采购信息的公开,对医院决策机构的监管,对医生处方权的监督等。对于以上所涉及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解决。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把医院党建和反腐结合起来,提高医疗机构为人民服务水平,建立医院分权管理责任制,强化审批机制,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二是继续深入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完善,加强医药产品市场制度和公平竞争秩序的建设,通过合理规范的市场制度和竞争秩序促进医药供应商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

三是完善医疗机构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对涉及医疗的各方面药材器材的必要采购信息应当进行披露和公开,增强决策公开性,提高医疗机构、药企信息透明度,公开医疗资源分配、采购、销售等重要环节数据,建立举报机制,接受各界监督。探索建立医疗机构领导层个人财产公开制度。

同时,还需要建立长效反腐机制,实施强监管制度,形成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将医疗卫生机构管起来,完善各个环节的流程,堵住医疗腐败漏洞,让腐败分子无机可乘,违法必查。如此,将极大改善医疗环境,形成高压反腐态势,遏制医疗腐败现象,将“灰色成本”剔除掉,把药费、治疗费、检查费的“水分”挤干净,让百姓享受高质量且价格亲民的医疗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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