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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教融合背景下法律硕士研究生立法能力的培养
摘 要 立法能力的培养不仅是法律硕士研究生专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关系到学生未来职业发展和国家立法水平提升的关键所在。因此,有必要转变以往以司法为中心的人才培养模式,立足于产教融合的教育改革背景,构建立法实务部门与高校协同参与的培养机制,完善立法人才教育机制,创新立法能力培养内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提供坚强的智力支持和人才力量。
关键词 产教融合;法律硕士研究生;立法能力
1 问题的提出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中强调,“要深化产教融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目标是到2025年,产教融合培养机制更加健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衔接更加紧密,发展机制和环境更加优化,教育质量水平显著提升,建成灵活规范、产教融合、优质高效、符合规律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体系。”可见,产教融合不仅是当前高等教育的大背景,更是未来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趋势所在。
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来,立法主体数量大幅增加,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数量快速增长。立法工作本身就是一件集复杂性、科学性和严谨性于一身的事务,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对立法数量和质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对于立法人才的需求也水涨船高。而纵观目前国内高等院校对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大多仍然在司法中心主义的影响下集中于对诉讼型人才、执法型人才的培养,对于立法能力、立法技巧等的训练尚不成熟。
2 法律硕士研究生阶段培养立法人才的必要性
立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和前提,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立法需求也在不断增加。新的法律法规需要持续制定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这就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立法人才队伍来支撑。这些人才应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深入研究和解决社会发展问题,为法治建设提供智慧决策和科学保障。
2.1 内在要求:法硕研究生立法能力培养的缺位
根据201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可知,法律硕士的定位为“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领域德才兼备的高层次的专门型、应用型法治人才”。但是法律硕士研究生阶段仍然是以司法为中心进行人才培养的,从教学课程设计、实习实践种类到考核评价机制,都呈现出浓厚的司法中心主义色彩,[1]对于立法人才培养要素的涉及略显单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课程设置与实际实践脱节。部分高校在法硕研究生的课程设置中过于理论化,缺乏与实际立法工作相关的实践内容。这导致学生在校期间难以接触到真实的立法环境和立法过程,无法有效培养立法能力。
第二,缺乏立法实践经验。立法能力的培养需要学生在实践中不断锻炼和积累经验。然而,大部分法硕研究生缺乏立法实践的机会,无法亲身参与到立法工作中去,从而难以提升立法能力。
第三,师资力量不足。立法工作具有高度复杂性,对教学者自身的立法素养和实践经历有很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有一支具备丰富立法经验和理论素养的师资队伍。而大部分高校教师缺乏立法工作经历,有关立法技术的知识储备不够,难以有效指导学生进行立法学习和实践。
第四,对立法能力培养的重视程度不够。不少法硕研究生培养单位对立法能力培养的重视不足,更是少有带领学生专门研究立法学的地方。这就导致学生在校期间对立法工作的了解和认知有限,从而缺乏足够的兴趣和动力去培养自身的立法技巧和素质。
2.2 外在需求:我国立法部门对高质量立法人才的现实需要
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落地落实需要大量立法方面的人才,特别是在立法法修改后,所有设区的市都具有地方立法权,但各地立法能力极不平衡,包括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中立法专业人才的不足,直接影响到立法评议和立法草案的质量,进而影响到立法质量;并且容易滋生立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或越权立法、为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立法、侵犯立法客观性和公正性等问题。
另外,对于新兴领域的立法能力不足,更制约着这些领域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例如,随着我国对环保问题的日益重视,环保立法已然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然而,环保立法涉及到的专业知识非常广泛,包括环境科学、生态学、资源利用等多个方面,需要立法人才具备丰富的专业背景和相关领域的实践经验。因此,我国急需这方面专业的立法人才来制定和完善环保法律法规,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除此之外还涉及到金融、互联网等领域的立法需求。金融立法需要立法人才具备金融、法律、经济等多方面的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深入了解金融市场的运作规律和风险特点,制定出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而网络立法需要立法人才具备网络技术、信息安全、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深入了解网络技术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制定出符合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需求的法律法规。[2]诸如此类领域的崛起和发展均不可避免地需要大量高素质立法人才来参与法律及政策的制定以规范其发展,由此产生了对立法人才的大量外在需求。
3 产教融合背景下提升法律硕士研究生立法能力的路径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强调,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更好发挥法学教育基础性、先导性作用,确保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3]但是,目前大多数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思路严重同质化,与司法人才培养目标相较,立法人才培养很少被提及,能够满足新时代立法工作需要的人才必备素养还尚未在学位要求中得到充分细化和分解。[4]而产教融合模式强调理论与实践的协同,提倡学术研究和实务操作相结合的理念。为此,通过产教融合的机理提升法律硕士研究生的立法能力,可以尝试从以下两条路径入手。
3.1 构建立法实务部门与高校法学院协同参与的培养机制
首先,立法实务部门和高校法学院之间可以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也可以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和课程设置,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权益,确保合作顺利进行。同时,高校可以在立法实务部门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为法硕研究生提供实践机会和平台。研究生可以在实践基地中参与立法项目的起草、调研和论证等工作,深入了解立法实务部门的运作和立法流程,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其次,立法实务部门和高校法学院可以共同开展联合培养项目,如双导师制度、研究生工作站等。双方可以共同选拔优秀学生,由实务部门负责人和法学院的导师共同指导,进行课题研究和实践项目,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加强师资交流,共同开展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双方可以互派教师进行交流和学习,共同探讨立法理论和实践问题,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最后,为了不断完善培养方案,可以建立反馈机制,定期收集学生和实务部门的反馈意见,及时对培养计划和实践环节进行调整和优化。同时,也可以对联合培养项目的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协同参与的培养机制。
3.2 完善立法人才教育机制,创新立法能力培养内容
首先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法律硕士培养的开放性要求法学教育不能只面向司法领域,不能只吸收学术和司法人才,相反,应当吸收具有专门立法知识的人才。硕士研究生的师资队伍中应包括具有专业立法知识、立法实践经验和实务经验的职业立法者。高校法学院应当加强与立法机构的合作,以促进师资队伍建设,设置具有丰富立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教师岗位。同时,鼓励教师参与立法实务工作,通过与立法机关交流互派、海外培训、项目等多种方式,促进校内教师积累立法实践经验,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和教学质量。其次是优化课程设置。由于立法学并未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之列,许多高校并未将其作为必修专业课进行教学,因此建议增加与立法实务紧密相关的课程,如立法学、人大制度等,确保课程内容覆盖立法理论和制度实践,为学生提供更为系统的立法知识。[5]最后是要建立实践教学体系。在互惠互利原则的指导下加强与各级立法部门的深度合作,通过建设立法研究基地、模拟立法、案例分析、实地考察等方式,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除此之外,还要注重创新立法能力培养的内容。首先是引入前沿法律理论和实践。将最新的法律理论、法律实践以及法律科技发展等内容引入课堂,使学生能够掌握最前沿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例如,可以引入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现代科技在立法实践中的应用,让学生了解并掌握这些新技术对立法工作的影响和挑战,还可以利用上述现代科技手段辅助教学,创新立法方式,提高立法效果,为学生提供更加多样的学习立法技巧的体验。其次是推动跨学科学习。鼓励学生将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领域的知识相结合,培养具有广泛知识背景和深厚理论素养的立法人才。再次是注重创新思维培养。通过邀请立法实务专家组织研讨会、讲座等活动,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批判性思维。也可以引入创新性的教学方法,如翻转课堂、问题导向学习等,让学生主动参与到学习过程中,提高他们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最后是不可忽视地强化实践环节。结束理论学习后,一定要通过实习、实训等方式,让学生直接参与到立法实践中,了解立法工作的运作流程与合法性、合理性审查要求。
4 结语
在产教融合背景下,法律硕士研究生立法能力的培养成为法学教育的重要议题。立法能力的培养不仅是法律硕士研究生专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关系到学生未来职业生涯发展的关键所在。立法能力的培养不仅依赖于传统的教育系统,还需要政府、法律实务部门、企业等多方主体的协同参与。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法律实务部门提供实践机会,企业则可以从实际需求出发为立法人才培养提供案例研究和运行平台。党的二十大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一步作出了战略部署,明确提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任务要求。实现法治化,首先离不开有法可依,立法在法治化进程中承担着第一位的重要使命。因此,我们应立足于产教融合的大背景和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将视野聚焦在立法人才的培养上,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提供坚强的智力支持和后备力量。
参考文献
[1]邓世豹.超越司法中心主义——面向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法治人才培养[J].法学评论,2016(4):34-40.
[2]韩永军.新兴领域成为人大立法“重头戏”[N].人民邮电报,2021-03-19(08).
[3]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177.
[4]孟庆瑜、李汶卓.政产学研协同育人模式下我国立法人才培养的问题审思与机制创新[J].河北法学,2022(10):76-96.
[5]廖子康、张恒、刘海燕.产教融合背景下法律(法学)硕士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2023(6):127-130.
作者简介:黄苏琦,2001年,女,湖北人,长江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
杨春磊,1980年,男,重庆人,长江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教授。
基金项目: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地方立法卓越人才培养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30804647160258);长江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产教融合背景下面向立法部门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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